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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l Bad Debt Prevention & Collection
海外坏账防范与国际商账追收 Int'l Bad Debt Prevention &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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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应收账款管理讲座课件 主讲: 申琳昌律师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Maalouf Ashford & Talbot, LLP .
主讲: 申琳昌律师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Maalouf Ashford & Talbot, LLP . * 境外企业资信调查 * 海外应收账款追收 * 国际“老赖”黑名单 * 外贸外资法律顾问 中国海外应收账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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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讲座旨在提供海外坏账防范与国际商账追收相关基本知识,不应视为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基于本讲座内容之作为或不作为,作者明确声明不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海外应收账款管理相关专业法律意见或建议,请咨询相关专业法律人士。 版权所有。 DISCLAIMER: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material in this presentation is designed to provide general information only and should not be construed as legal advice on any particular matter, whether it be legal, procedural or other. The author expressly disclaim all liability to any person in respect of the consequences of anything done or omitted to be done wholly or partly in reliance on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the contents of this present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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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中典型的诈骗(欺诈)案件 首先报告一下我们在国际商账追收过程碰到的10个典型的诈骗(欺诈)案件,希望大家能从这些案件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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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俄罗斯进口商玩“公司合并”逃避债务 我们帮助深圳一家电子元件生产企业向莫斯科一家公司追收近80万美金的货款,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对拖欠货款数额也没有异议,客户也提供了一份俄罗斯进口商签署的还款协议,俄罗斯进口商确认应付账款的金额并承诺还款。 然而,我们接受委托后经初步调查发现,就在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后不久,在还款协议上盖章的俄罗斯公司与其他7家关联企业合并,合并后的公司注册在数千公里之外的俄罗斯远东地区。 另外经调查,俄罗斯进口商与其他数家关联企业使用相同的字号,并共同使用同一个网站,对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有很大的欺骗性。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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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国进口商“画大饼”骗取巨额货物 法国一进口商骗取我出口商160余万美金的电子烟及烟液,仅仅支付数千美金的“货款”。法国进口商不断吹嘘欧盟电子烟市场非常庞大,并许诺能很快占领欧盟市场,帮助出口商获得巨额财富。该进口商不断地向中国供应商下订单,要求发货。供应商发货后要求其付款,该进口商以法国银行办事效率低下等为由不予付款,实在供应商催得紧,通过西联或者银行支付数千美金。该进口商的订单越来越大,在已经收到160余万美金货物后谎称已通过银行汇款40万美金,要求供应商再发80余万美金的货物。 在供应商发现40万美金汇款迟迟不到账的情况下认识到已遭遇诈骗,才决定不再发货。供应商再向法国进口商要求付款,进口商已置之不理。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初步调查,法国进口商已经用骗得的货物在法国开设了9家分店;另外,进口商的主要经办人员有着不良的信用记录,之前其经营管理的数家公司曾因无力偿还债务申请破产。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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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秘鲁骗子与当地货代串通骗取货物 2010年申琳昌律师处理的一起案件,多家秘鲁公司与当地一家货代员工共谋,2009-2010年两年间,骗取中国出口商货物200多个集装箱,货值800多万美金,国内多家货代被起诉,还有不少出口商仍然蒙在鼓里。 秘鲁“进口商”与当地货代员工串通,由当地货代指定与其有业务来往的中国货代接受货物、向海运公司订舱并取得以当地货代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OCEAN B/L)。货到当地码头后,当地货代凭国内货代转交的ocean B/L从实际承运人处提取货物后,骗子凭副本提单提取货物。更为可恶的是,受害人即使在当地起诉当地货代,也很难胜诉,因为当地的法律并不明确禁止凭副本提单放货。起诉进口商,进口商往往是皮包公司,或者已将骗取的货物转移甚至挥霍殆尽。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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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提货”的土耳其进口商 2008-2009年我们处理了数起土耳其进口商骗取中国供货商货物的案件。
不良土耳其进口商利用中国企业的信任及土耳其海关有关法规的特别规定实施诈骗。其通用手法为,通过互联网、展销会等与中国企业取得联系后,提出购买商品,并要求以银行托收(D/P at sight)形式付款。待货物抵港后,土耳其进口商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时间。由于土耳其海关规定货物滞港时间不得超过45天,否则将被没收拍卖,且拍卖时该货物的进口商享有优先购买权。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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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比利时进口商“胁迫加欺诈”逃避债务 讨论: 教训与启示?
一比利时进口商向上海某企业进口不锈钢产品, 双方合作达数年之久。在比利时进口商知道欧盟要对中国相关产品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后,其拖欠中国供货商的货款越来越多,最终达100余万美金之多。中国供货商多次索要货款,但比利时进口商不予理睬。在中国供货商非常焦虑的情况下,比利时进口商突然要求供货商出具应收账款仅为70% 的账款单(credit note),并口头承诺其他的30%的货款将在以后的订单中通过加价的形式偿还。中国供应商在无奈的情况下按要求签署并出具了账款单。比利时进口商收到账款单后不再向供货商订货,当然更不会向中国供应商支付30%的余款了。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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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州一进口商“破产清算”逃避债务 讨论: 教训与启示?
浙江诸暨一织袜企业通过广交会与美国加州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加州公司出口30余万美金的袜子。出口商发货后,加州公司并未按合同付款。出口商多次催款未果,后加州公司对中国出口商的催款要求更是不理不睬。数月后,诸暨公司收到加州公司律师发来的律师函,称该加州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加之市场行情剧烈变化,正准备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加州公司可以向中国出口商支付2000美金,出口商接受的话可以签字确认。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初步调查,该加州公司股东系一中东裔美国人,已无法取得联系。另外该股东在加州还注册有另一公司,仍然在与中国企业进行交易。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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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口商+货代诈骗 一马来西亚籍骗子在香港注册了二家公司,**行和**船务有限公司。2008年3月开始,**行向中国出口商订购拖鞋和牛仔裤,货值60余万美金,付款方式银行托收。产品于6月-8月初全部交付,骗子委托****公证行全部验货监装,骗子本人亲自查看出货情况。货物到达目的港香港后,**船务有限公司以目的港货物代理 的名义提取全部货物后消失,中国出口商无法收回货款,也无法退回货物。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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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与托收银行员工串通非法获得提单 宁波一纺织企业向尼日利亚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货值70000余美金,付款方式为付款交单(D/P at sight)。出口商将提单等单据通过银行快递给当地托收银行First Bank Of Nigeria Plc 某分支机构后,该银行工作人员在尼日利亚进口商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私下将提单等交给进口商。进口商提取货物后拒绝支付货款。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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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子虚乌有的英国供货商 讨论: 教训与启示?
张家港某企业通过网络与一“英国公司”订立废钢买卖合同。该“英国公司”向张家港企业出示了废钢图片、堆场图片并给予非常优惠的价格。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款,提示提单支付70%的货款。张家港该企业支付17万余美金的预付款后,该英国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发货,后甚至要求张家港企业再支付30%的货款才发货。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初步调查,该“英国公司”并不存在,“英国公司”提供的所有信息唯一真实的是接受银行汇款的银行账号。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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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狸猫换太子 讨论: 教训与启示? 2013年我们代理了3起诈骗外国客商的案件,他们有着相同、成熟的套路。
A、在青岛市市南区以虚假身份证开设公司及银行账号; B、在石家庄附近的仓库向外国客商展示废旧金属、化工产品等; C、由天津新港出货。 先以超低的价格引诱客户签订合同,要求外国客户先支付全部货款。在外国客商委托的检验公司监督装箱后,在从石家庄运往天津新港途中,撤掉封条,卸下货物并换上砖块等继续运往新港装船。 客户在目的地码头收取货物后,并不检查检验公司的封条,直接拉走。 讨论: 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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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外坏账防范 (一) 外国进口商(供货商)资信调查 (二) 重视合同的签订 (三) 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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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外国进口商(供货商)资信调查 A、资信调查方式 1、自行调查 2、委托中信保调查 3、委托律师调查
(一) 外国进口商(供货商)资信调查 A、资信调查方式 1、自行调查 2、委托中信保调查 3、委托律师调查 B、不但需要对新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也要关注老客户的资信变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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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重视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主体 2、付款方式 3、订船、交付、检验及质量标准 4、通知(联系方式) 5、争端解决条款
(二) 重视合同的签订 1、合同的主体 2、付款方式 3、订船、交付、检验及质量标准 4、通知(联系方式) 5、争端解决条款 6、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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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证据保存 尽量采用EMAIL 、信函的形式沟通、交流 电话协商的,嗣后立即发送电邮予以确认
(三) 履行合同过程中注意证据保存 尽量采用 、信函的形式沟通、交流 电话协商的,嗣后立即发送电邮予以确认 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一变更,要得到对方的书面(电邮、传真或信函等)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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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商账追收 追收海外应收账款,毋庸置疑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外贸企业一旦形成海外逾期应收账款,应该要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追收,不应该抱有侥幸,消极地等待。根据我们多年国际商账追收的经验,应收账款逾期时间越长,进口商支付货款的意愿以及可能性也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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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要求其支付货款。 一旦通过自行友好协商不能收回货款,可以及时委托债务人所在地律师,与其沟通,寄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货款,并听取其拒绝付款的原因。一般而言,外国进口商对律师介入还是比较重视的,同时及时委托当地律师也显示供应商通过法律手段追收货款的决心。律师通过与其沟通,也可以从法律的角度了解对方不予付款的原因、理由,并相应地给出口商法律意见、建议,促成双方争议的解决,收回货款。当然,如果对方没有任何合理合法的理由不支付货款,完全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拖延履行,出口商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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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当地提起商事诉讼追收货款 大多数外国进口商在中国国内没有代表处,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中国进行国际商事诉讼。即使你取得胜诉的法院判决,你还是需要到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白白浪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一般而言,在外国法院诉讼,法庭费用比我国要低得多,但是聘请律师费用却要昂贵的多,而且大多数西方国家禁止律师以完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案件。高昂的律师费用往往也是我国企业不敢考虑在当地采用诉讼手段追收货款的重要的原因。其实外贸企业可以与当地律师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证据状况、供应商自身的过错以及债务人财务状况,协商确定灵活的律师收费方案。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预先支付太多的律师费的,可以适当地增加律师风险代理佣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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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涉嫌诈骗的,向当地有司举报 我们办理的不少国际商账追收案件,进口商一开始就蓄谋诈骗,也有收到货物后起歹念企图赖账的等等。 一旦发现及时向当地警察部门或者检察官刑事报案。调查部门启动调查程序是不收取费用的,但有些案件调查部门会收取一定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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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的变通的方式 对于一些数额较小的逾期应收账款追收案件,委托当地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追收是不可行的,律师费可能比案件的标的额还要多,这往往也是不良进口商敢于肆无忌惮拖欠的重要原因。这样的案件,可以委托当地的讨债公司予以追收,自己也可以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迫使对方付款。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将进口商恶意拖欠货款的事实上传到互联网,具备条件的,可以在相关的圈子里予以发布,或者做一些网页优化。进口商顾忌到自己的商业声誉, 考虑到拖欠货款的数额较小,是有可能“自愿”付款的。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方不付款也没有任何站得住脚的理由。否则有侵犯他人商业信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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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 Last updated on May 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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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应收账款管理服务介绍 海外坏账(出口坏账)一直是困扰我国外经贸企业的棘手问题。总体而言,我国企业海外坏账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海外坏账风险控制能力不足,坏账发生率远远高于发达国家甚至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海外应收账款一旦不能及时收回,我国外经贸企业往往又消极等待,不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国际商账追收措施。 鉴于此,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我国企业提供便捷、经济的海外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我们建立并维护国际商账全球追收网络,吸纳各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加入。全球追收网络现已基本覆盖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截止2013年12月31日,全球追收网络已拥有律所近500家。 另外我们管理着全球最大的律师社区之一“Lawyer Search Guide”,截止2013年12月31日,该社区已有全球28000余会员。 我们境外资信调查及海外应收账款追收服务已覆盖美国、加拿大、墨西哥、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俄罗斯、瑞典、荷兰、巴西、阿根廷、日本、韩国、印度、孟加拉、巴基斯坦、印尼、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埃及、南非、尼日利亚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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