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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钟 秀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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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钟 秀 玉

2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3 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属于民商法和 私法范畴 3、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一、概念 1、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或组成部分 2、属于民商法和 私法范畴 3、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4、具体含义:是规范不同国家的民事主体从事国际性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 1、国际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二、调整对象:国际商事关系 1、国际性:即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或跨国的特性。 2、商事性(平等性、商业性):商事关系——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3、国际商事关系:是含有涉外或跨国因素的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旨在营利的经济关系。

5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涵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原因:统一国际商事活动规则 类型: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全球性条约

6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64年《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1974年《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调整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1979年《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7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3、调整代理的国际公约 1983年《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4、调整国际票据关系的公约
1930年《关于本票和汇票统一法的日内瓦公约》 1930年《关于统一票据和本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支票的日内瓦公约》 1931年《关于解决支票的若干法律冲突的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国《关于汇票和本票公约》

8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一览表 5、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
1927年《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公约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91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952年《世界版权公约》

9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2、国际商事惯例 (1)涵义: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2)构成要件:内容确定性、反复使用性、普遍遵守性 有关国际商法的国际惯例一览表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修正本)

10 1、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2、原因: (1)国际法渊源认可度制约 (2)国际法渊源涵盖面制约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二、国内法渊源 1、涵义:指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2、原因: (1)国际法渊源认可度制约 (2)国际法渊源涵盖面制约

11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大陆法系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一、大陆法系 1、涵义: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工作出发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2、分布: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美国的路易斯安娜、英国的苏格兰、日本、亚非拉部分法语语系、日耳曼语系、拉丁语系国家和地区。 3、特点: (1)法律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2)通行演绎的法律推理方式 (3)重视法律的系统化

12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二、英美法系 1、涵义: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和以此为传统或受其影响而发展起来的其他国家的法的总称。 2、分布: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原英属殖民地国家 3、特点: (1)法律渊源主要是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2)通行归纳的法律推理方式 (3)成文法的数量和作用增加

13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三、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 (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三、两大法系的发展变化及其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1、19世纪末以来的重大变化 (1)大陆法系判例法趋向 (2)英美法系成文法趋向 (3)两大法系相互影响,取长补短 2、两大法系对国际商法的影响 (1)促进了国际商法的统一 (1)促进了国际商法国内法的改进和发展

14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四、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1、中国法发展历程 (1)中华法系的发达 (2)近代的滞后与变革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四、中国法律制度简介 1、中国法发展历程 (1)中华法系的发达 (2)近代的滞后与变革 (3)建国后的发展与曲折 2、中国商法的地位与体系 (1)中国法深受大陆法影响 (2)没有独立的商法 (3)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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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一节 商事组织及其分类 一、商事主体与商事组织 二、商事组织的经济分类 1、按所有制性质分类:公有制与非公有制
第一节 商事组织及其分类 一、商事主体与商事组织 二、商事组织的经济分类 1、按所有制性质分类:公有制与非公有制 2、按产业或经营业务分类:工业、建筑业、商业、服务业、农业、矿业等 3、按规模分类:大、中、小型 4、资金来源:内资、外资、台港澳投资企业 三、商事组织的法律分类 1、涵义 2、类型:独资、合伙、公司 16

17 案例导入 2006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4家发起企业认购125万元(每股1元),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股。2006年10月,发起人中的3家企业以现金认购了70万元的股份,另一家企业则以其非专利技术入股,作价180万元。2006年11月,社会认股人缴纳股款200万元,发起人以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银行抵押贷款75万元,从而募足了股款。2006年12月,在A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持下,召开了大新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做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17

18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1、涵义: 2、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同 3、为数众多但经济比重低 二、设立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一、概述 1、涵义: 2、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同 3、为数众多但经济比重低 二、设立 1、条件:投资人、企业名称、出资、经营场所与条件、从业人员 2、程序:申请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正式成立 三、财产责任与事务管理 1、财产责任:以投资者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事务管理: (1)投资者直接管理(2)委托他人管理 四、解散与清算 1、解散原因 2、清算程序与清偿顺序 18

19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3、损溢分配 4、执行内部限制的外部意义 一、概述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一、概述 1、涵义: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合伙契约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是资合与人合的统一 二、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书面合伙协议、实际出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与条件 三、财产 1、构成:出资、经营所得 2、转让:对外转让、对内转让、优先受让权 四、事务执行 1、方式:共同执行、委托执行 2、决议规则 3、损溢分配 4、执行内部限制的外部意义 19

20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五、债务清偿 1、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财产份额与个人外债的处理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涵义、程序、权利义务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五、债务清偿 1、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财产份额与个人外债的处理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涵义、程序、权利义务 2、退伙: (1)涵义: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 (2)分类 ①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②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处理 20

21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七、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人:2-50(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七、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人:2-50(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2、名称: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5、有限合伙人: 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 21

22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股权性 二、公司的种类 1、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 3、本公司与分公司 4、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2

23 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封闭性、适应性强、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股东参加管理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概念与特征 1、概念: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为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创设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理解:人合与资合统一体 人资两合性、有限责任、封闭性、适应性强、设立程序简单、组织设置灵活、股东参加管理 23

24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不低于3万)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4

25 2、设立程序: (1)制定章程 (2)缴纳出资(种类、限额、验资) (3)设立登记(申请、批准) (4)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2、设立程序: (1)制定章程 (2)缴纳出资(种类、限额、验资) (3)设立登记(申请、批准) (4)签发出资证明书 25

26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构成、职权、会议形式、表决方式 2、董事会——执行机构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 构成、职权、会议形式、表决方式 2、董事会——执行机构 构成、任期、职权、会议形式、表决方式 3、经理——日常工作机构 构成、职权 4、监事会——监督机构 26

27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六、一人公司 1、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六、一人公司 1、概念: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意义:尤其在鼓励自主创业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和支持 3、防范措施: 有限责任 两类股东(自然人、法人) 10万最低出资 自然人投资限制(一人一公司) 财产独立性证明 27

28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监事会不少于3人 七、国有独资公司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七、国有独资公司 1、概念: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特征:国家投资、唯一股东、特定产业 3、机构的特殊性: 无股东会 董事会成员3-9人 监事会不少于3人 有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 28

29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特征 责任的有限性 筹资与经营的公开性 股份的等额性 公司的资合性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性 29

30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数量(2-200人)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数量(2-200人)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 4、公司章程与创立大会(募集设立) 5、名称与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30

31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三、设立程序 1、筹备 2、申请报批 3、筹资 4、选举公司组织机构或召开创立大会 5、设立登记 6、公告 31

32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构成、职权、会议形式、表决方式 2、董事会——执行机构 3、经理——日常工作机构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最高权力机构 构成、职权、会议形式、表决方式 2、董事会——执行机构 3、经理——日常工作机构 4、监事会——监督机构 32

33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六、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1、股份与股票 概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分类:普通股与优先股、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2、股份的发行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 六、股份的发行与转让 1、股份与股票 概念: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分类:普通股与优先股、记名股与无记名股 2、股份的发行 原则、方式、类型、条件 3、股份的转让 期限、场所、方式、限制 4、上市公司 涵义、产权限制、独立董事与董事会秘书、关联企业事务处理 33

34 第六节 跨国公司 一、涵义: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或国际公司,指以一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机构,从事国际性或世界性的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大型企业或公司。如西门子移动公司、迪斯尼、松下等。 二、特点: 1、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国际性 2、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3、是不同国籍法人的集合体 4、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 34

35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资格:禁止性规定 (二)义务 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义务 禁止获取非法收入义务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资格:禁止性规定 (二)义务 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义务 禁止获取非法收入义务 八种禁止行为 35

36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二、公司债券 (一)概念 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二、公司债券 (一)概念 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与股票的区别:性质不同、收益不同、承担风险不同、对公司经营管理享有权利不同。 (二)发行 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核准、公告募集办法、债券形式 (三)转让 记名债券转让、无记名债券转让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 36

37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告知 2、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股东利润分配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告知 2、公司税后利润分配 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股东利润分配 37

38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四、公司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公司分立:存续分立、解散分立 五、公司资本的增减
第七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 四、公司合并与分立 1、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2、公司分立:存续分立、解散分立 五、公司资本的增减 1、增资规定 2、减资限定 3、变更登记 六、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解散及其原因 2、清算组的成立、职权 3、清算程序 38

39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概念 1、合同 三、基本原则 2、商事合同 1、当事人意思自治 3、国际商事合同 二、法律规范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一、概念 1、合同 2、商事合同 3、国际商事合同 二、法律规范 1、国际法规范 2、国内法规范 4、合同必须遵守强制法 三、基本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诚信和公平 3、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39

40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40

41 案例导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7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优质铁矿砂10万吨,乙公司于7月1日预付货款的50%,余款于交付货物后10日内付清。7月1日,乙公司得悉,由于丙公司出价优惠,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铁矿砂买卖合同,并已将确定给乙公司的10万吨铁矿砂中的5万吨运给了丙公司,并在继续发运。7月5日,因甲公司的生产基地遭遇特大洪水,损失惨重,甲公司被迫宣告破产。为满足生产,乙公司以高于合同价格的市场价格购买铁矿砂。问: (1)甲公司7月1日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什么? (2)7月1日,乙公司可以采取的合理的补救措施是什么? 41

42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涵义 2、货物的涵义 二、渊源 1、国内法 (1)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涵义 2、货物的涵义 二、渊源 1、国内法 (1)大陆法:分布于民、商法典之中 (2)英美法:普通法、单行法(英国1994《货物提供与销售法》、美国1952《统一商法典》) 42

43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卖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 ①各国规定:特定物、非特定物 ②公约规定: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卖方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1)交货地点 ①各国规定:特定物、非特定物 ②公约规定: 移交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双方已知悉的特定物所在地 缔约时卖方营业地 43

44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③我国规定 标的物需运输的 标的物不需运输的 (2)交货时间 ①各国规定 ②公约规定 44

45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2、移交相关单据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2、移交相关单据 3、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1)涵义:是指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的品质、规格、性能、用途及特征所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2)大陆法规定 (3)英美法规定 A、1893年《货物买卖法》: 凭说明交易、凭样品交易、营业中交易、特定用途交易 45

46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美国《统一商法典》 明示担保:明确、直接的保证 默示担保:适销性、特定用途性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B、美国《统一商法典》 明示担保:明确、直接的保证 默示担保:适销性、特定用途性 担保排除:依词语、已检或拒检、习惯或惯例 (4)公约规定 担保:正常用途、特定用途、样模相同、包装方式 免责:买方知、买方未及时检验、买方未及时通知、 46

47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二、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付款手续 地点 时间 未定价时的付款义务 2、收取货物 为卖方交货提供便利 收取货物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二、买方义务 1、支付货款 付款手续 地点 时间 未定价时的付款义务 2、收取货物 为卖方交货提供便利 收取货物 47

48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一、买方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 1、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救济方法) 2、解除合同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一、买方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 1、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救济方法) 2、解除合同 (1)大陆法国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德国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在法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 (3)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德国选其一,法日可并行 (4)大陆法溯及既往,英美法指向未来 48

49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3、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和《公约》的主要救济方法) 英国法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预见损失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3、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和《公约》的主要救济方法) 英国法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预见损失 美国法通过补进和市场差价的方式赔偿 公约采取无过错原则和完全赔偿(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两项限制规则) 4、撤销合同 公约规定 49

50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二)卖方延迟交货 1、催告制度(大陆法、公约) 2、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英国、公约)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二)卖方延迟交货 1、催告制度(大陆法、公约) 2、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英国、公约) 3、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货物(美国) (三)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1、大陆法:返还原物并要求返还价金、减价、解除合同、请求不履行 50

51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2、英美法: (1)英——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接受货物并要求赔偿 (2)美——收货前、收货后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2、英美法: (1)英——拒收货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接受货物并要求赔偿 (2)美——收货前、收货后 3、公约: (1)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修补、减价、撤销合同、损害赔偿 (2)卖方提前交货和不按约 51

52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二、买方救济 (一)大陆法 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 (二)英美法 1、英国法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二、买方救济 (一)大陆法 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 (二)英美法 1、英国法 债权救济方法:支付价金、损害赔偿 物权救济方法:留置权、停止交货权、转售权 2、美国法 留住货物、停运权、停产权、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价金 (三)公约 实际履行、宽限期内履行、宣告撤销合同 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利息 52

53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三、预期违约及救济 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三、预期违约及救济 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以前,已有根据预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2、救济方法: (1)中止履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53

54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确定转移时间的三种主要情况 交货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 货物特定化时间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确定转移时间的三种主要情况 交货时间 合同成立时间 货物特定化时间 (二)各国及公约规定 1、法国: 原则上合同成立决定转移 适用情况:种类物特定化、买方确认、约定 2、德国: 原则上物权合同生效转移 适用情况:动产需交付、不动产需登记 54

55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3、英国 (1)原则上物主承担风险 (2)特定物:合同成立时、适交行为+通知、定价+通知、确认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3、英国 (1)原则上物主承担风险 (2)特定物:合同成立时、适交行为+通知、定价+通知、确认 (3)非特定物:保留处分权、提单背书、留下提单 4、美国 (1)原则上特定化前不转移 (2)需运输货物:装运地、目的地 (3)不需运输货物:特权凭证交付地、合同成立地 5、公约及国际贸易惯例 (1)提交提单时转移 55

56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涵义:是指由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这其中最主要的是风险转移的时间。 (二)两项原则:物主承担风险原则、交付决定所有权转移原则 (三)代表性规定 1、美国《统一商法典》 (1)协议转移 (2)贸易术语转移 (3)法律直接规定 无违约风险转移:承运人移交、受托人移交 违约时风险转移:卖方违约、买方违约 56

57 2、《公约》 (1)协议转移 (2)两项原则 未特定化风险不转移 交付决定风险转移 (3)具体规定 涉及运输时 、 途中出售时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2、《公约》 (1)协议转移 (2)两项原则 未特定化风险不转移 交付决定风险转移 (3)具体规定 涉及运输时 、 途中出售时 其他情况下 、 根本违约时 57

58 第五章 代理法 58

59 案例导入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价怀恨在心,于是再遭解雇一个月后,继续假冒A公司的名义从老客户B公司处骗得货物,逃之夭夭。B公司要求A公司付款,A公司则以甲假冒公司名义为由拒绝付款。B公司坚持认为在其与甲做生意期间,他并不知甲已被A公司解雇,并且也未收到关于A公司已解雇甲的任何通知,故B公司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A公司仍应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双方相持不下,对簿公堂。问:1)按照国际商法的代理法原则,A公司是否要为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负责?(2)甲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59

60 第一节 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指代理人依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2、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必须以本人名义或为本人利益以自己名义同 第三人签订合同 (3)代理人须自己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60

61 第一节 概述 2、《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3、《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二、代理的种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第一节 概述 二、代理的种类 1、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2、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3、显名代理、隐名代理、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4、一般代理与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 三、有关代理的国际立法 1、《代理统一法公约》、《代理合同统一法公约》 2、《商业代理合同起草指南》 3、《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61

62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1、意定代理:本人的意见表示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1、意定代理:本人的意见表示 2、法定代理:法律规定、法院选任、私人选任 (二)英美法 1、明示授权:口头或书面形式 2、默示授权:是指本人的授权意图,虽未通过书面或口头等明示方式表达出来但其行为或言词使另一人推断自己有代理权,也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62

63 3、客观需要代理:是指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3、客观需要代理:是指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代理权。 4、追认代理: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 63

64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一、表见代理 (一)涵义:是指代理人虽然无代理权,但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当第三人直接向被代理人主张权利时,则该行为的后果应直接由本人承担,本人不得以未授权为由加以否认。 (二)种类:授权表示型、授权不明型、权限延续型 64

65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三)条件: 1、以本人名义行事 2、是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事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三)条件: 1、以本人名义行事 2、是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事 4、第三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四)与默示授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无权代理、有权代理 法律后果不同:相对承担后果、绝对承担后果 65

66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涵义: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客观上又无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之情事,即排除了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第三节 无权代理 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涵义: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客观上又无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之情事,即排除了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 (二)大陆法 (三)英美法 66

67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代理人义务 1、应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 一、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代理人义务 1、应勤勉地履行代理职责 2、应对本人诚信、忠实、公开客户资料、不得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 不得受贿或图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 3、应亲自完成代理行为 4、在授权范围内行事 5、不得泄露秘密 6、向本人申报账目 67

68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 (二)本人义务 1、支付报酬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 (二)本人义务 1、支付报酬或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特别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向代理人提供有关业务资料和信息 4、允许代理人检查核对本人账目 68

69 二、本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大陆法 1、直接代理:本人与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2、间接代理:只有代理人将合同转让给本人后,形成相当于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 (二)英美法 1、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人与第三人建立合同关系,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2、未披露本人身份的代理: (1)本人介入权 (2)第三人选择权 69

70 第五节 几种特殊的代理 一、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五节 几种特殊的代理 一、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涵义:各国根据法律、协议或惯例,承认某些代理人在一定条件下须对本人或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 (二)几种类型 1、信用担保代理人 、保付代理人 3、保险代理人 、证券经纪人 5、运输代理人 、广告代理人 70

71 (一)涵义:是指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对指定商品享有惟一的、专有的代理权的代理。
二、独家代理 (一)涵义:是指代理人在约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对指定商品享有惟一的、专有的代理权的代理。 (二)特别义务 1、独家代理人义务:竭力推销、禁止同业竞争、承担费用、提供市场报告 2、本人的义务:禁止直销、最优交易 3、独家代理合同 71

72 第六节 中国代理法律制度 一、代理法律 民法通则(1986年) 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 对外贸易法(1994年)
第六节 中国代理法律制度 一、代理法律 民法通则(1986年) 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1991年) 对外贸易法(1994年) 合同法(1999年) 72

73 二、《民法通则》代理规定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1、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适用范围: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法律意义行为、民事诉讼 3、禁止代理行为:人身性、侵权违法性 (二)代理权的产生和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的产生:委托、法定、指定 2、行使代理权禁止性规定:不得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三)代理权的终止 73

74 三、外贸代理制 (一)涵义:是指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作为其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并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代理进出口业务,所产生的合同责任由代理人直接承担,第三人和委托人均不得向对方直接主张权利和要求对方承担合同责任的代理制度。 74

75 三、外贸代理制 (二)特征: 自己名义、活动主体、无直接合同关系 (三)内容 1、外贸代理协议 2、协议当事人权利义务
(四)中国外贸代理问题 1、法律不完善 2、外贸企业权利义务不对等 75

76 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77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77

78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一、产品责任法的发展
产品责任原来包括在货物买卖之中,是由货物买卖法规范的,因此,产品责任法与货物买卖法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其联系是,货物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规定与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规定是密切相关的,最明显的就是关于产品的质量问题; 其区别是,货物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调整的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的有关问题,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立法,即公法的范畴,调整的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的有关问题。 78

79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79

80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早期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是基于“直接的合同关系”(privity of conntract,也称为“合同关系不涉及第三者”)原则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打破了传统旧法律观念的框框,创立了一些新的产品责任理论与法律原则,使产品责任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60年代以来,特别是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进一步扩展,把废旧产品的回收与处理也纳入其中。 80

81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这个概念,产品责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 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 81

82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 三、产品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因为产品缺陷而形成的侵权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西方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看,产品责任法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产品责任法实行侵权责任原则,突破了传统的契约原则 2.产品责任法基本上属于带有强制性的公法范畴 3.产品责任法立法的目的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82

83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疏忽责任原则
 一、疏忽责任原则 所谓疏忽责任原则,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疏忽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早期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根据契约原则,即“直接合同关系原则”制定的。 83

84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二、担保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是指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担保或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致使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或使用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对其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疏忽责任原则虽然突破了“直接的合同关系”,但是原告仍然负有证明产品制造人有过失的义务,而这往往是很困难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法院经过努力,又提出了担保责任原则。 84

85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三、严格责任原则 担保责任原则对受产品损害的人的起诉仍然有种种限制条件。
为了更进一步关心消费者的利益,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不少法学者和法官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1963年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 一案有了新的突破。 形成了新的产品责任法原则——严格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 85

86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四、严格产品责任法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与《侵权法重述》的有关条款对“产品”与产品“缺陷”等基本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具有重要影响,是法院判例时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 1.产品的定义 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4.受保护的人 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关于诉讼时效 86

87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1.产品的定义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件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份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生产即加工与制作 第二,用于交付即销售 87

88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2.产品缺陷的定义与分类 (1)产品缺陷的定义 (2)产品缺陷的种类
美国法学家将产品缺陷分为三种,即制造缺陷、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 3.产品责任法主体及其范围 4.受保护的人 5.受保护的利益 6.产品责任的减免 7.关于诉讼时效 五、产品责任法的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 88

89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六、英国的产品责任法 长期以来,英国的产品责任法采用的是疏忽责任原则。
在英国,生产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使用该产品而受到的 损失,不是承担违约责任就是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英国产品责任法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显然不能很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为此,自70年代以来,英国制定了若干保护消费者的法律。1979年,该委员会在参考了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后,正式发表第82号报告,提出改进英国产品责任法的建议。 在确定管辖权问题上,总的说来,英国法是以“实际控制”为原则的。 89

90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一、德国法 德国法院主要是以德国民法典与商法典作为处理产品责任案件的依据的。德国法在传统上采用疏忽责任原则,并通过侵权行为法的交易安全及注意义务,合理地运用证据法原则,由此规范产品生产商的责任。在产品责任的诉讼中,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与该产品的生产商之间,即使无合同关系,也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在确定有关产品责任的管辖权方面,德国法采用被告住所地原则,即依被告住所地决定管辖权的原则。 至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德国一般适用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 90

91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国法 法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由民法上的合同责任与不法行为责任构成的。根据合同关系,关于产品责任诉讼当事人,法院认为制造商对最终买主(消费者或使用者)与对其他直接买主(中间商)负有同样的义务,因此,准许最终买主直接向制造商提起诉讼,但是买主的家属、亲友及客人等得不到任何赔偿,因为他们与卖主没有合同关系。 91

92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在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没有形成以前,目前国际上已经有三个区域性的产品责任公约,全部集中在欧洲: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92

93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一、《斯特拉斯堡公约》 《关于造成人身伤害和死亡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花了3年时间拟订出来的。1977年1月27日,该公约缔结于法国的斯特拉斯堡,并供开放签字参加。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卢森堡等国家签署了该公约。 93

94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二、《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是1972年由第十二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于1973年10月2日签订,1979年10月1日起生效。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包括法国、荷兰、挪威、南斯拉夫、比利时、意大利、卢森堡、葡萄牙与奥地利等。 公约对“产品”的范围、“损害”的含义与对有缺陷的产品承担严格责任的人作出了规定。 94

95 第四节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三、《关于对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指令》共有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 (二)关于生产者的定义 (三)关于产品的定义 (四)关于“缺陷”的定义 (五)关于损害赔偿 (六)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95

96 第五节 中国产品责任法 (一)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122条 2、《产品质量法》(1993年) (二)主要内容 1、责任原则
第五节 中国产品责任法 (一)法律法规 1、《民法通则》122条 2、《产品质量法》(1993年) (二)主要内容 1、责任原则 生产者——严格责任原则 销售者——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免责事由 3、缺陷涵义 4、连带责任 5、赔偿范围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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