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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課程:文書實務與應用 教師:黃湃翔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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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契約 課程:文書實務與應用 教師:黃湃翔老師

2 契約的意義 現代社會活動頻繁複雜,一般人無論在生活或工作上均感忙碌,凡是很容易遺忘,所以過去的一諾千金、講信守義的道德觀念已經不能完全依賴了,因此制訂書面契約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契約與法律密不可分,而法律講求權利與義務,講求利益保障與受損賠償,一來一往間,若對契約一知半解,不僅權益難保,恐得興訟解決,不可不慎!

3 第 一 節 契約書概說 契約,古人名之為「券」,後來又有「契據」、「合約」、「合同」、「文契」、「契卷」、「字據」等名稱。訂立契約,是種法律行為也是訴訟的證據,用來規定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只要在不違背法律或一般習慣的原則下,彼此商定條件並遵守,而用文字寫明作為憑證,這都做叫契約。 

4 契約書的緣起 使用水電(繼續性供應契約)、牙膏、牙刷、毛巾等(買賣契約);到住家附近學校晨跑或公園運動(使用借貸契約);購買飯糰、豆漿及報紙(買賣契約);搭捷運上班(運送契約);到公司打卡開始工作(僱用契約、勞動契約); 中午吃自助餐(買賣契約),看到好同事順便付錢(贈與契約); 下班後先去理髮廳洗頭(承攬契約);因稍咳嗽看醫生(委任契約);隨後刷卡購買晚餐(委任契約、買賣契約);再至李家繳會款(合會契約);最後回到自己的租屋處(租賃契約)。

5 古時契約書_民國前契約書 賣契:即買賣田園租業的契約,依照民間習俗,可分為活賣契與絕賣契兩種。活賣契亦稱活契,即業主或田主在出賣田業之後,保留備款贖回(含贖回、索增、找洗)的權利。絕賣契亦稱死契、絕契或杜絕契,即契約一經訂立,標的物與賣主永久脫離關係。 典契:指業主在經濟情況欠佳時,將土地的經營權利出典他人,換取所需金錢。 鬮(ㄐㄧㄡ)分契:即民間習俗中,年老長輩將田產均分予諸子繼承的證明文書,各房所得田產屬該房全部男丁所公有,而非私人所能獨自買賣。

6 民國前契約書 丈單:即土地清查丈量後,發給憑單,內容登記有業主姓名、座落地所、田園等則及地積甲數等。是謂丈單,類似現在的土地所有權狀、臺帳、副本等。 納戶執照:係墾戶向官方繳納租金的收執憑據。 土地臺帳:即日據時期的土地登記簿謄本。

7 民國前契約書的本體名稱 契頭:指契約的本文,多委託字體端正的代書書寫。 契尾:指由官府發給之納稅證明,通常應黏附於契頭之後,故稱之。
紅契:指已向官府登錄的契約文書(契頭),因其後黏附著已繳稅的證明(契尾),並加蓋紅色的關防、印信而得名。紅契的作用主要在保障新業主的權利,防止前業主逃漏稅。 白契:指為避免浪費時間及節省稅金,多數人在簽訂契約時,只聘請雙方信任的仲介人士和相關親屬作見證人,便簽字完成手續,這種未經官方認證,未加蓋紅色關防、印信的私人契約,稱為白契。

8 契約書的意義 最廣義的契約書,乃指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之一切合意之文書。
公法契約書,又稱行政法契約書或行政契約書,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海峽交流基金會間所簽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約定文書 私法契約書,包括債權契約書、物權契約書及身分契約書

9 廣義之契約書乃指以發生私法上效果為目的的之一切合意文書
債權契約書:即以發生債權債務為目的之合意書面,如買賣契約書、租賃契約書等。 物權契約書:即以發生物權之變動(含發生、設定、變更、消滅)為目的之合意書面,如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 身分契約書:即以發生身分關係之成立(如結婚證書、收養契約書)或變更(如離婚協議書)為目的之合意書面。

10 狹義的契約書乃指以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之合意文書,此即專以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目的之契約書,故亦稱為債權契約書
一般民法債篇各論所規定之買賣、租賃、借貸、合會等均屬於債權契約書。 一般所稱之「契約書」,係指狹義的契約書,即專指債之契約書而言。

11 契約書定義(狹義) 契約書乃法律行為之一種文書
契約書乃兩個以上對立的意思表示之文書:法律行為包括單獨行為(如立遺囑)、對立行為(如訂立契約書)、合同行為(如訂立公司章程) 契約書乃對立之意思表示合致之文書:包括客觀上(內容)之合致與主觀上(意思)之合致,例如房屋買賣契約書,客觀上有房屋可供買賣,主觀上有欲買房子之意思 契約書乃發生債之關係為目的之文書:契約書之當事人間,一方具有債權,從而他方負有債務,此種債權、債務關係,乃為契約之法律行為。

12 成立要件_當事人—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所為之契約行為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且未結婚者,所為之契約行為原則上須待法定代理之補充—允許(事先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始生效力 完全行為能力人 ,滿二十歲之成年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所為契約行為絕對有效。未成年已結婚者,其後離婚,其所訂立之契約不因此而受影響。 法人,法人於依法成立後,具有權利能力

13 成立要件_標的—即契約之內容 合法:須不違反強行(強制或禁止)法規 、須不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可能: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如一千公尺跑十秒,贈與金錶一只的約定 確定:契約內容須於契約成立時,其種類、品質及數量均自始確定或可能確定者,契約才生效。如泛言購物,不言何物;或言何物;或僅指月球、大海之某部分贈與,其契約無效。 意思表示須健全:意思表示之健全,乃指意思表示無瑕疵而言。

14 契約書的生效要件 一、契約標的合法性 二、契約標的之可能性 三、契約標的之確定性 即契約標的須不違反強行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是也。
可能乃指契約標的的可能實現而言,標的如不可能實現,則契約不生效力 三、契約標的之確定性 確定者乃契約之標的,其種類、數量及品質須自始確定,或可得而確定之謂也。

15 契約標的合法性 須不違反強行法規 須不違背公序良俗
所謂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即指強行法規而言。法律行為如違反強行法規則無效。例如民法規定:「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須不違背公序良俗 依民法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所謂公共秩序(簡稱公序),乃指國家社會之一般利益而言;所謂善良風俗(簡稱良俗),乃指社會的一般道德觀念而言。公序良俗之內容如何?每因時代觀念而不同,因而何種行為,始違反公序良俗,未可一概論之

16 契約標的之可能性 可能乃指契約標的的可能實現而言,標的如不可能實現,則契約不生效力,是屬當然。如海底撈針,願給予一定報酬之契約,或出賣月球十畝地之契約等。

17 契約標的之確定性 確定者乃契約之標的,其種類、數量及品質須自始確定,或可得而確定之謂也。
契約之標的如自始不確定,則契約無效,例如訂立買賣契約而不言何物或任憑出賣人給付,或聽由承買人請求而不確定其標的者均屬之。 雖非完全確定但處於可得確定之狀態者,則契約亦可有效,例如買賣契約未訂明價格,僅聽憑市價時,則該契約並非無效,因有市價可資確定也。

18 第 三 節 契約書的種類 有名契約亦稱典型契約或模範契約,乃法律上依其類型而賦予其一定名稱的契約,亦即契約之名稱、權利、義務等均由法律明文規定。如民法債篇第二章所定的各種契約──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出版、委任、經理人、代辦商、居間、行紀、寄託、倉庫、運送、承攬運送、合夥、隱名合夥、終身定期金、和解、保證等契約類型。 無名契約,亦稱非典型契約或非模範契約,乃法律上未賦予一定名稱之契約。此為當事人在法定有名契約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契約,例如目前流行之餐飲加盟經銷契約。

19 一、債編相關契約 (一)買賣契約 (二)互易契約:土地交換契約書 (三)交互計算契約 (四)贈與契約 (五)租賃契約 (六)借貸契約
(七)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書 (八)承攬契約 (九)出版契約:著作權讓與契約書 (十)委任契約 :委託書授權書(法院公證處例稿)

20 一、債編相關契約_cont. (十一)經理人及代辦商契約:特約經銷店契約書 (十二)居間契約:委託銷售契約書
(十三)行紀契約:代銷契約書、總代理契約書 (十四)寄託契約:動產家具無償寄託契約書 (十五)倉庫契約:物品寄託倉庫契約書 (十六)運送契約:物品運送契約書、旅客運送契約書 (十七)合夥契約:商業合夥契約書 (十八)終身定期金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書 (十九)和解契約:傷害和解契約書、車禍和解契約書 (廿)保證契約:連帶保證契約書、共同保證契約書 (廿一)無名契約:加盟經銷契約書

21 二、物權相關契約 (一)共有契約:不動產共有契約書、共有房屋分管契約書 (二)地上權契約:地上權買賣契約書
(三)地役權契約:地役權設定契約書 (四)抵押權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拋棄契約書、抵押權讓與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書 (五)質權契約:質押借款契約書、動產質權設定契約書、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 (六)典權契約:不動產典權設定契約書、房屋典權契約書、轉典契約書

22 三、商法相關契約 (一)商務契約 (二)保險契約 技術合作契約書、合作生產契約書、廣告看板設置契約書、商標專用權設定契約書、特約商店契約書
人壽保險契約書、住宅火災保險契約書、汽車保險契約書

23 四、親屬關係契約 (一)親屬契約 (二)財產制契約 收養子女契約書、終止收養契約書、子女監護契約書、離婚契約書
夫妻共同財產制契約書、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24 五、定型化契約 可在主管、製作及得索取機關,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下載。
人壽保險契約書(財政部保險司)、國內外旅遊契約書(交通部觀光局)、個人購屋或購車貸款契約書(財政部金融局)、手術、麻醉同意書及住院須知之契約書(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內政部地政司)、汽車買賣契約書(經濟部商業司)、電器產品買賣契約書(經濟部商業司 健身中心契約書(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遊戲契約書(經濟部工業局)、臍帶血保存契約書(行政院衛生署醫政處)、婚姻媒合契約書(內政部戶政司)

25 第 四 節 契約書製作的一般結構與款式 契約書之內容以契約成立要件為重點,契約的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三者;而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即意思表示之合致(合意)。 在一般成立要件,首注意當事人,即當事人須有行為能力;其次是契約之標的,標的要適法、可能及確定;最後意思表示須健全而無瑕疵。

26 一、標明契約的名稱 在契約書的首行標名該契約的名稱,如汽車買賣契約書、房屋租賃契約書
有名契約(即法律已規定有名稱之契約)在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規定買賣、互易、交互計算、贈與等等 無名契約(指法律未特別規定而賦予一定名稱的契約),則依不同情形而訂,如為混合契約(即數個有名契約和無名契約之混合),因其特質上乃為一個契約,其契約之定名以其中一項作為標題定名外,再加一個「等」字

27 二、訂立契約書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名稱及姓名
此為認定契約雙方當事人的重要證據,關係到法律地位,法律關係名稱,如買賣契約係指承買人、出賣人 姓名為自然人之姓名,如一方或雙方是法人、公司、行號,則應填寫其法人、公司、行號之全銜(即全部名稱) 契約條文中,如一再重複當事人之姓名時,為方便起見,得於姓名後面括號填寫「以下簡稱甲方」、「以下簡稱乙方」。 例如:房屋租賃契約,得寫為:  立房屋租賃契約書人:出租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代表人董事長

28 三、前言 前言乃在表示本契約所有條款及內容,都是經過訂約雙方當事人所同意
前言之文字如何記載,無明文規定,即使僅記載「經雙方同意約定如下」等字句,亦無不可。 例如土地契約書,得寫為: 茲為土地買賣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本買賣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29 四、標的物的名稱 標的物乃契約的主體,契約如不記載標的物,契約的內容則空洞無所依附,無法呈現訂立契約的原意
契約之標的物應書寫詳細,如為不動產,在土地應依土地登記簿或所有權狀,詳述其座落縣、市、鄉、鎮、段、小段、地號及平方公尺數。而房屋應詳述其所有權人、房屋之門牌號碼及棟、戶之範圍為「全部」或「持分幾分之幾」。又如車輛應記載形式、年份、顏色、廠牌、行照號碼、引擎號碼等。

30 五、標的之價格或金額 契約無論以物質或服務性質為標的,無論以動產或不動產為標的,都要把當時雙方所議定之價格或金額之數字記載詳明。如為金錢或有體物之交付契約,更應將名稱(品名)、數量、期數寫明,以避免日後爭執。

31 六、契約履行的日期、期間或期限 契約的履行期應記載明確,如「於○○年○○月○○日交付」;「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履行」、「至遲於○○年○○月○○日前交付」等, 避免使用含糊、模稜兩可或曖昧不清的語詞,如「自簽約日起算三個月內履行」。

32 七、契約履行地 契約的履行地點、決定違約之責任,以及訴訟法院管轄的權限,於議訂契約時,就應事先約明並予以記載,避免日後爭執。

33 八、契約的權利及義務 契約之權利及義務為契約之主要構成內容,為契約之重心,當事人對契約責任依契約所議決之權利及義務為規範,故為契約書中最重要的關鍵。 例如買賣契約,承買人要求出賣人於何時、何地將買賣標的物送達;標的物如有瑕疵,該如何返還?售後保證或服務,也都應詳細的規定;又出賣人要求承買人何時支付價款、支付方式現金或支票、遲延後應如何處理,都應逐條以契約明定。

34 九、保固期間 契約之標的如為有體物,如電視、冷氣機、汽車、房屋等,則保固期間應以述明,此乃決定物瑕疵及債務履行責任等問題。

35 十、稅費負擔 契約標的物之變動所需之費用及稅捐,應由訂立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支付,應於契約書中明定,以免日後爭執。各個契約所需之費用及稅捐不同,故應於契約訂定前查明,俾於訂立時詳細納入,避免日後爭執。 以土地暨建築物為例,其所有權之移轉稅費包括1、土地增值稅,2、房屋契稅,3、監證費,4、登記費,5、印花稅,6、複丈費,7、代書費等。

36 十一、保險 為避免契約履行事故發生,並降低契約當事人之損失,除法律規定之強制保險外,契約當事人得另擇定責任險、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等。
例如國內外旅遊,依民法規定旅遊契約應以書面記載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另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辦理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未投保者,依最低投保金額計算,應理賠金額之三倍。」

37 十二、履約保證金 (一)履約保證金應於完成本契約之簽約手續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以確保本契約之履行。
(二)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得為現金、銀行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銀行信用狀、銀行的書面連帶保證等,唯郵局匯票不能作為履約保證金。

38 十三、違約的處理 包括違約之通知方式、違約之具體事實、履行之標準、履行之期限、未履行之處理方式等

39 十四、契約的終止 包括契約終止之事由或不得終止事由、終止程序(通知或催告)、終止效力(恢復原狀或賠償問題)。

40 十五、爭議解決方式及管轄法院 爭議解決方式包括協商、協調、仲裁、民事訴訟。
契約之履行地、決定違約之責任,以及訴訟法院管轄之權限,為免引起法院管轄地之爭執,應於契約中事先明定。

41 十六、契約分存 契約書訂定後,其留存於當事人、見證人、公證人或第三人之份數,應於契約條文之末予以明列,以做為將來證據之保全。

42 十七、署名或蓋章 所謂署名,即訂約當事人親自簽名,以示對契約內容負責。
如契約文件要求蓋章時,一定要先要求親筆簽名,然後再蓋章,以確保其權益。 當契約文件要求簽章時,於單據只要簽名或蓋章擇一即可,惟在契約則須當事人親筆簽名及蓋章,以求慎重及有效

43 十八、身分證字號與住址 契約書雖經當事人雙方同意並署名蓋章而生效,唯社會上同名者亦有之,為防免同名之累引起日後契約之爭執,故於署名或蓋章之後,當須列明身分證字號及地址,以確認訂立契約書當事人之本人無誤。

44 十九、見證人、保證人或公證人 契約書經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後,如有見證人(即中間人或介紹人)、代筆人(代繕契約書的人)或其他重要相關人(如和事佬等),最好也能在契約上簽章,以便日後發生契約爭執時,作為人證,負見證之責。 契約訂立雙方當事人為保證契約之履行,往往另有保證人者,有由一方覓保者(如借貸契約),有由雙方均覓保者(如買賣契約)。唯契約有保證人時,應於契約內容中載明保證之責任,如「到期日不獲清償,由保證人負賠償之責」等,保證人並應在契約書末簽章。

45 二十、訂約日期 契約書的結尾,應注意記載簽訂契約的日期,如「中華民國○○年○○月○○日」,絕不能省略或草率,因為訂約日關係著當事人權利義務之生效日期,及契約的時效問題。

46 第 五 節 製作契約書應注意事項 一、內容方面 二、形式方面 三、文字方面 四、格式方面
第 五 節 製作契約書應注意事項 一、內容方面 契約書主要內容在規範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故應力求公正平等,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更不可濫用權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違反者契約無效。 二、形式方面 三、文字方面 契約書以親筆簽訂為原則,字體工整,筆劃清晰,避免塗改。在講求效率的時代,以定型化契約或電腦打字為主,但必須由當事人審閱同意後,親自簽名或蓋章。 四、格式方面 契約書製作的格式採由左而右橫行書寫為原則,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或習慣上通行者,亦得採由右而左直式格式。其佈局則採章法及條列式,章法如第一章、第二章等;條列式即採取分條如第一條、第二條等

47 注意事項_cont. 五、定型化契約方面 平等互惠原則:所謂平等互惠原則,乃指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的條款,等則等之,不等則不等之(指平等的定義),而且應兼顧契約雙方當事人的權益。 有利消費者解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誠實信用原則 一般條款須記載於契約之原則 合理審閱契約期間之原則: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不得為異常條款之原則:如將「購書查詢單」認為是「購書訂購單」;或因契約條款字體、印刷或其他情事導致難以注意其存在或辨識者

48 注意事項_cont. 六、公證方面 契約書只是立約當事人間信守承諾之文書,若是有一方違反時,除非將契約書作為訴訟證據,因而獲得勝訴判決,否則,絕不可只依契約內容即請求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但契約書如經法院公證人公證的公證契約書,一旦對方違約時,公證書如記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即可依該公證契約書聲請強制執行,不須等待提起訴訟獲勝訴判決。亦即持有公證契約書時,則可不必花費時間於訴訟上,即可迅速的依法強制執行,發揮其效力。

49 房屋租賃契約書(部分)

50 保管契約書(部分)

51 買賣契約書(部分)

52 車禍和解書(部分)

53 領款收據

54 補充:契約法律要件 訂立契約當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凡未 成年或有精神病及「禁治產」者,所訂契約不生效力。
訂立契約當事人必須有行為能力,凡未 成年或有精神病及「禁治產」者,所訂契約不生效力。  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及妨礙公共秩序,如訂約販運毒品、違禁品及走私。 凡不能交付之物品或不能有的行為不得訂約。 必須經要約之程序。契約之成立,由一方要約,一方承諾,乃為同意。故契約之訂立,須經雙方同意的程序。及書面出於「同意」、「合議」或「自願」。 必須具備法定的程式和方式。法定方式,指契約中必須有之事項,如雙方姓名,立約原因,標的物名稱及內容,約定條件、時間、身分統一號碼、簽章、證人等。無此等則契約無效。

55 補充:特定契約_婚姻契約 夫妻雙方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針對婚姻之權利義務關係,諸如夫妻冠姓、住所、家務如何分工、生活費給付、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及撫養、家暴等事項,於雙方自由認可下,簽立契約書。 我國尚無專法加以規範,故僅能就婚姻契約之內容,依其性質適用相關之法律,實務上亦散見針對個案審查之判決出現。

56 補充:契約與法律案例 目前內政部合法販售生前契約的業者只有六家,包括龍巖人本、金寶軒、萬安、慈恩園、展雲及蓮華往生事業__中廣新聞2007/04/25 鮮果多公司亦未於簽立與加盟經營關係有關書面契約前,給予交易人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間,違反公平法,公平會處該公司新臺幣40萬元罰鍰__東森新聞2007/05/04 姊弟戀簽千萬元婚前契約,約定好男方要在父親往生6個月後娶女方,否則要賠1000萬,結果被法院判無效__民視新聞網200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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