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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與核能安全 台灣電力公司 10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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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發電運作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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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發電原理 圍阻體 反應爐 控制棒 發電機 冷凝器 汽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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鈾燃料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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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裂產物 分裂產物持續衰變 發熱,停機後24小 時後發熱率約為額 定功率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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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發電時控制棒可以控制發電功率,機組異常時控制棒自動急速插入爐心,中止連鎖反應(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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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停後分裂產物持續產生之餘熱,由餘熱移除系統(RHR)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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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核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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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電廠安全設計與管制 深度防禦是核能 安全設計的基礎 維修、檢查、管 制、訓練以及品 質制度是持續安 全運轉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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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天然災害發生的安全設計 以建廠前地震、 海嘯洪水調查, 作為設計基準, 防範電廠受到天 然災害的侵害 海嘯_廠址高程 地震_座落岩盤
洪水_排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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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安全停機的設計 自動偵測異常, 自動急停,中止 鈾燃料連鎖反應 ,大幅降低反應 爐發熱,配合餘 熱移除系統,確 保燃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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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事故擴大及消弭事故的設計 針對可能發生的 事故,分析必要 的救援能力,據 以設計安全系統 安全系統考慮: 隨機故障_多重設計
共因故障_多樣設計 _分離設計 _獨立設計 深度防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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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放射性物質外釋的多層設計 輻射來自燃料及分 裂產物: 設置多重圍堵_ 燃料丸 燃料護套 反應爐槽 生物屏蔽 包封容器(圍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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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 依法整備核子應 變作業 定期執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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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監管措施 嚴密監督 持續改進 資訊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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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事件簡介 與 台電公司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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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島事件簡介 2011年3月11日14時46分,距離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約130公里的三陸沖海底發生深度24公里,規模Mw 9.0的大地震,位於福島第一核電廠廠址內運轉中的三部核能機組(一、二、三號機組發電中,四、五、六號機停機大修中,四號機燃料全出,置於用過燃料池中),均由地震自動急停設備引發自動急停,由於地震影響,造成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喪失外電。各機組之所有緊急柴油發電機亦陸續自動起動供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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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冷卻海水之水泵亦遭海嘯損壞,機組餘熱無法藉由冷卻海水排至大海,一號機至三號機反應爐溫度與壓力持續升高,燃料安全受威脅。
15時36分前後,高度15公尺以上的大海嘯淹灌福島第一核電廠,第一號至第四號機淹水1.5~5公尺 ,第五號及第六號機淹水近1.5公尺 ,各廠房多數進水,幾乎所有緊急柴油發電機均跳脫,一至五號機機組喪失廠內外交流電力。 供應冷卻海水之水泵亦遭海嘯損壞,機組餘熱無法藉由冷卻海水排至大海,一號機至三號機反應爐溫度與壓力持續升高,燃料安全受威脅。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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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電力一時無法恢復,二號機及三號機藉由蒸汽推動的水泵補水至反應爐,維持約3天及約20小時
五號機接用六號機電源,兩部機以臨時水泵引海水移除餘熱後達到冷停機 一、二、三號機圍阻體陸續排氣洩壓,且利用消防車及臨時水泵先後補淡水及海水至反應爐淹蓋核燃料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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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後立即影響 一、二、三號機發生氫氣爆炸,一、三號機廠房上部外牆損毀;二號機疑似圍阻體局部受損;三號機氫氣疑似洩漏至四號機,造成四號機氫氣爆炸,廠房上部外牆損毀 一、二、三號機核燃料熔損 圍阻體排氣過程及部份含輻射源污水洩漏,造成一定程度的輻射外釋 陸續疏散福島第一核電廠周邊30公里內的民眾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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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檢討 福島第一核電廠 台電運轉中核電廠 機組型式 一號機: BWR_3 MARK-1圍阻體 二~五號機:BWR_4
核三廠:2部3迴路PWR 大型乾式圍阻體 BWR:沸水式反應器 PWR:壓水式反應器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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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電源:核一、二、三廠比福島第一核 能廠多一台兩部機共用的氣冷式 緊急柴油發電機,及位於高點的 兩台兩部機共用的氣渦輪發電機
台灣核電廠與福島第一核電廠的差異: 緊急電源:核一、二、三廠比福島第一核 能廠多一台兩部機共用的氣冷式 緊急柴油發電機,及位於高點的 兩台兩部機共用的氣渦輪發電機 水源:核一、二、三廠比福島第一核能廠 多出可長期使用的生水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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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泵室:福島一廠緊要海水泵為露天,我國核能電廠緊要海水泵有建築物(緊要海水泵室)保護
緊急柴油發電機:福島一廠1~4號機緊急柴油發電機安置於汽機廠房底層,我國核電廠均安置於平面層耐震一級的廠房內 氣冷式氣渦輪機:福島一廠無設置,我國核能電廠在高處有設置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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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 1.耐震評估 2.防海嘯評估 3.鞏固電源 4.確保水源 5.維持用過燃料池冷卻 6.整備救援資源 7.建置機組斷然處置程序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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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耐震評估 完成各廠重要安全廠房結構耐震餘裕評估 完成國內建築物耐震法規與核能電廠耐震法規設計地震力比較
山腳斷層及恆春斷層對核一二三廠影響初步評估 持續進行工作: -山腳斷層與恆春斷層等新事證之地質調查 -地震危害度評估 -安全設備組件耐震餘裕評估與補強作業 -緊要電源與生水池耐震評估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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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防海嘯評估 完成各廠附近海陸域地形地貌調查 重新檢視各電廠海嘯設計基準及電廠設施安全性
成立專案小組,探討強化核電廠臨海之緊要海水泵室防海嘯能力 持續進行的工作:依據國科會潛在海嘯震源與山腳斷層、恆春斷層海域地質調查資料,進行各廠海嘯最大溯上水位及衝擊分析,再依分析結果增訂強化方案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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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計畫於緊要海水泵室前端之進水池頂部開 孔上方增設格柵,以防止雜物落入
防海嘯能力 核一廠建物基地實際測量高程為11.1公尺,較竣 工報告與竣工圖所示之高程低約0.9公尺,核一廠 海嘯可能溯上高程為10.73公尺,廠區不致淹水 核二廠緊要海水泵室配電盤高程6.72公尺,低於 FSAR海嘯溯上高度10.28公尺,若上湧海浪破壞緊 要海水泵馬達絕緣,預估4小時內可以備品更換完 成。已增設水密門,並以鋼製防水牆保護抽水泵 ,且增設自動啟動沉水泵 核三廠計畫於緊要海水泵室前端之進水池頂部開 孔上方增設格柵,以防止雜物落入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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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檢視各廠防洪設計基準與排洪能力,確認各廠反應器廠房排洪設計能力為單日最大降雨量的3倍以上
將依據最大海嘯溯上水位模擬及衝擊力分析結果,規劃防海嘯牆或電廠重要安全設備室之水密門建構(須經進一步工程評估) 將增購排水沉水泵,強化機動排水能力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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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鞏固電源 提升第5台柴油發電機供電能力 提升氣冷式氣渦輪機供電能力 增購移動式救援電源
修改第5台柴油發電機供電方式,可同時提供兩部機電源 基礎及廠房耐震評估及排除廠房吊車墜落危害 提升氣冷式氣渦輪機供電能力 利用氣渦輪發電機全黑起動柴油機提供廠內電源 基礎、廠房及耐震評估及排除廠房吊車墜落危害 增購移動式救援電源 移動式柴油發電機與電源車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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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確保水源 規劃廠區既有系統注水各項水源 規劃採消防車注水之淡水水源,包括廠區與鄰近溪水、排洪道、深井與水潭等淡水
生水池耐震提升評估 生水管路明管化,特定管路改為撓性管路 規劃採消防車注水之淡水水源,包括廠區與鄰近溪水、排洪道、深井與水潭等淡水 設置短堰攔水、增購大型消防水泵、增購消防泡沫車與水庫車、清查廠內外消防車 規劃採消防車注水之海水 長期冷卻復原 提升長期冷卻復原設備室防水性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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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維持用過燃料池冷卻 規劃補水途徑,確保用過燃料池補水功能 分析大修與非大修期間用過燃料最佳安全置放位置 排除廠房吊車墜落危害
優先使用移動式發電機及空壓機,提供補水泵與閥開關的動力,恢復正常補水功能 經由廠房消防系統,利用廠房消防水帶注入生水 消防車運水,經由消防水系統與消防水帶注水 分析大修與非大修期間用過燃料最佳安全置放位置 排除廠房吊車墜落危害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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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整備救援資源 除了一般性救援設備整備外,另整合增購救援設備及各廠既有的資源 建立公司員工及協力廠商就近支援人力名冊
強化技術支援中心運作機制與設備 強化技術支援中心與後備技術支援中心裝置與設備之改善,使可同時對雙機組狀況連線與多螢幕分開顯示 加強嚴重核子事故處理訓練,強化雙機組事故運作能力 適當規劃人力配置,以建置緊急控制小組兩組人力運作時的輪替人力 提升衛星電話通訊能力與微波傳輸途徑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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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成果_建置機組斷然處置程序 機組同時遭遇廠區全黑與熱沉喪失,必須 採取決斷行動,執行反應爐緊急洩壓、圍 阻體排氣,以後備或救援水源注入爐心, 確保反應爐與用過燃料池燃料受水淹蓋, 以避免放射性物質外釋,保障民眾健康與 安全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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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機組斷然處置程序指引 強化反應爐、圍阻體完整與氫氣控制 設計外接式加壓線路至直流蓄電池充電機線路 採購移動式空壓機
擬訂反應爐、圍阻體完整與氫氣控制強化措施 強化反應爐、圍阻體完整與氫氣控制 增設480V移動式發電機,做為核一廠圍阻體充氮系統與核二、三廠圍阻體及乾井氫氣點火器/設備的救援電源 反應爐緊急洩壓時,同時執行一次圍阻體排氣 開啟廠房進出長條門、鐵捲門與通氣閥門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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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沉喪失替代餘熱移除之換水操作指引 安全停機 建立循環換水機制 規劃換水靜置降溫水槽 加購控制反應度的天然硼酸、硼砂
納入利用消防水車機動注入硼液的程序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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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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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水池容量 核能一廠 3,000噸生水池 *2座 52,000噸生水池下池 48,000噸生水池上池 核能二廠 A池生水池16,572噸
B池生水池20,267噸 核能三廠 5,000噸生水槽 2,000噸生水池 50,000噸生水池 *2座 龍門電廠 48,000噸生水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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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5 10.73 10.28 11 8.07 2.8 2.5 10 3.4 核一廠 核二廠 核三廠 龍門廠 廠址設計高程(公尺)
海嘯可能上溯高程(公尺) FSAR 10.73 10.28 11 8.07 國科會 2.8 2.5 10 3.4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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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1909年發生於板橋規模7.3的地震,是發生在新莊斷層,且距核一廠最近距離約8公里處
核二廠 核三廠 龍門廠 假定1909年發生於板橋規模7.3的地震,是發生在新莊斷層,且距核一廠最近距離約8公里處 假定1867年發生在基隆外海的地震,保守估計核二廠廠址震度達VIII(MM scale),推算為0.4g 假定1920年發生於花蓮外海規模8.3的地震,是發生在距離廠址35公里之歐亞板塊與菲律賓板塊交界處 假定1908年發生於台灣東部規模7.3的地震,是發生在距廠址最近之地體構造區分界處(約5公里) 經衰減後,推定安全停機地震基準值為0.3g註 經衰減後,推定安全停機地震基準值為0.4g 註:此數值係保守假設為機組基礎下岩盤之水平加速度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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