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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運用政府採購法 發揮採購效益 企劃處處長楊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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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前言 政府採購法之基本原則 靈活運用政府採購法發揮採購效益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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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採購法,對於改善採購作業合理性、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均有正面之效益。靈活運用採購法,可發揮採購效益,使採購運作得更順利,採購經費用得更有價值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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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之基本原則 採購資訊公開透明化 投標廠商競爭公平化 兼顧採購效率及品質 一、推動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二、發行政府採購公報
一、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 二、廠商資格訂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兼顧採購效率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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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運用採購法發揮採購效益 一、政府採購電子化 二、簡化採購作業流程 三、善用採購法彈性機制 四、加強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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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採購電子化 發行政府採購公報 每年政府採購公報出刊約250期,目前發行份數逾4,000份
累計至92年7月止,廠商利用「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查詢採購資訊達1,935萬人次 每年節省機關廣告費用30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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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政府採購電子化(續) 電子領投標系統 電子型錄及電子詢報價系統 政府採購卡
累計至92年7月止,機關上傳電子領標案件數147,645件,廠商領標數351,413件,以本系統之招領標方式每案節省印製書面招標文件之材料成本及交通旅次成本平均約1,800元估算,推動至今已節省經費超過6億元。 電子型錄及電子詢報價系統 累計至92年7月止,計刊登11,338件商品電子型錄提供查詢,機關詢價案件公告14,172件,廠商電子報價單7,400件。 政府採購卡 經試辦績效分析:單筆交易平均60分鐘,減少約64%作業時間;處理成本平均每筆降為NT$227元,減少約56%處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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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化採購作業流程 以統包辦理招標 利用後續擴充之規定 採複數決標
將工程或財物案件整併設計與施工/設備供應/安裝於一個標案,可精簡採購人力及時間,減少界面、縮短工期、降低成本。 利用後續擴充之規定 機關可於第一次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未來後續增購或續約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則於未來契約屆滿,即得據以洽原廠商以議價方式辦理增購或續約,不必每年重複公告招標。 採複數決標 將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以增加廠商競標,並有利於機關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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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用採購法彈性機制 善用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允許替代方案
依採購法第五十六條採最有利標決標,就廠商之履約能力、技術、經驗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選擇最佳之得標對象,確保採購品質。 允許替代方案 依新修正之採購法第三十五條,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提出替代方案之時機不限決標前,以利廠商創新研發,提升國家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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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善用採購法彈性機制(續) 研究發展及藝文採購 緊急採購
依新修正之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機關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研究發展,或邀請、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得採限制性招標。 緊急採購 緊急事故發生後,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緊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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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強辦理共同供應契約 (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現況 (二)加強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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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現況 行政院核定修正「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目前採購項目共逾61大項。
88年7月至92年6月底止,合計採購金額新台幣803億餘元,較預算金額節省約133億元,佔預算金額12.82%。 個案採購之作業時程以一個月計,可節省的機關採購、監辦及廠商奔波領標投標之人力、物力甚為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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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辦理措施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採購項目,擴大至勞務採購。 九十二年度起,附屬機關較多之部會署將檢討共通需求之財物(例如文具紙張、清潔用品、飲水機)或勞務(例如保險、清潔、保全、印刷服務)採購,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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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辦理措施(續) 基於地方自治精神及預算編列考量,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就所屬(轄)機關學校具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擇定項目辦理,例如學校所需教學設備或保全、保險等勞務採購儘量以共同供應契約方式辦理。 鄰近之縣市政府如有共通需求之財物或勞務採購,得協議合併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依院核定之「加速中央機關集中採購電子化推動方案」,兩年內全面推動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電子化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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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91年全國各機關採購總金額逾新台幣8,076億元,其中採公開程序辦理之採購金額計6,987餘億元,佔86‧52%,未經公開程序辦理招標之採購金額計1,089餘億元,佔13.48 % 。 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時,如能專業專責發揮採購效益,採購經費減少1%的支出時,即可節省80多億,其效益至為明顯。 值此政府財政拮据、組織人員精簡之際,各機關宜善用採購法之良善機制,減少採購支出及提升採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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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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