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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推動計畫 工作報告 工務室陳建德 1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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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前言 法規說明 應辦事項 法定執行期程 本院先期因應情形說明 法定公告場所 各單位配合事項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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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立法精神 每人每天約百分之九十時間處於室內環境中,室內空氣品質之良窳,直接影響工作品質及效率,室內空氣污染物對人體健康影響因而受到重視。有效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室內環境品質,方可保障國民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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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說明 母法 (100.11.23頒布) 法規命令(101.11.23頒布)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24條)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13條)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5條) 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19條) 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20條) 違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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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辦事項 制定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 設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定期(每兩年)檢測室內空氣品質(需委託專業檢測機構)
連續監測室內空氣品質(需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裝置及訂定連續監測作業計畫書) 巡查檢驗(定期檢測前二個月,需自行購置巡檢式查檢測儀器,至少須包含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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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執行期程 環保署公告室內場所為法定公告場所後一定期限內(目前尚未公告)
待各子法之配套措施;如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格式、連續監測之設置標準、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之訓練辦法等完成後賡續辦理。 【已於102年5月 日4天派3員上課○○小時,7月26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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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先期作業說明 於該法草案階段即進行公區 CO2巡查檢驗及委託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空氣品質。
提高引進外氣比例,並汰換老舊空調箱。 進行菌落數管控(經訪查目前以二氧化氯殺菌為主流,本院前於耳鼻喉科眼科病患等候區試辦結果,成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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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告場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 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 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補習班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 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 (預定以醫學中心為第一批公告場所。管制區域:以領藥處、掛號處、候診區為原則) 政府機關及公民營企業辦公場所。 鐵路運輸業、民用航空運輸業、大眾捷運系統運輸業及客運業等之搭乘空間及車(場)站。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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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告場所 供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場所。 旅館、商場、市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場所。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場所及大眾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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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配合事項 總務室暨全院各單位 護理部、藥劑部、醫務行政室 病理檢驗部 工務室 增設綠色植栽-降低CO2 加強環境清潔-減少菌落數
負責細菌、真菌檢測 工務室 依環保署後續訂頒之相關規定,完成應辦事項 持續改善硬體設施-降低C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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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管理手段 設施改善 執行策略 減少門診候診區人數、加強清潔 引進外氣、消毒殺菌-花錢又不環保
兩者同時並進,改善室內空氣品質,嘉惠病患及本院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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