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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電子採購實務(基礎課程) 陳冠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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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實務(基礎課程)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軟體架構 二、電子採購法規 三、電子採購網登入及機關基本資料維護 四、公告新增、招標文件上傳
一、政府電子採購網-軟體架構 二、電子採購法規 三、電子採購網登入及機關基本資料維護 四、公告新增、招標文件上傳 五、憑証申請註冊 六、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電子下訂及電子支付 七、線上學習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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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電子採購網2.0 政府電子採購入口網 介 接 處 理 電子採購 採 購 輔 助 報表中心 維運管理 增加主機網路架構圖、
軟體架構(模組架構、功能架構) 維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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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中心(資料倉儲、OLAP、報表客製)
政府電子採購網-軟體架構 入口網站 公開資訊管理 個人化服務 採購法規管理 知識管理 介接處理 電子採購 採購輔助 諮詢 爭議 線上 學習 採購資訊 公告 共同供應 契約 小額採購 註冊 管理 認證 授權 公示 送達 連帶 保證 電子報 退休 人員 電子 付費 電子 信用狀 招標 管理 準備 招標 需求 調查 契約 管理 競價 招標 財物 處理 合格 廠商 稽核 報告 標案 移轉 領投 開標 電子 公報 品項 訂購 滿意 度 競價 報價 機關 介接 公司 登記 拒絕 往來 科技 研究 購案 追蹤 採購 專業 決標 管理 物價 調整 履約 管理 電子 支付 競價 開決 優良 廠商 專家 學者 效益 評估 客服 CTI 優先 採購 營建 資格 報表中心(資料倉儲、OLAP、報表客製) 共同平台 資訊規格 網路服務 維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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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採購資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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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資訊公告系統相關法規 第二十七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應將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前項公告內容、公告日數、公告方法及政府採購公報發行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六十一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第六十二條 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定期彙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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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公報發行 第二條 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由主管機關發行,並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第二條 政府採購公報(以下簡稱採購公報),由主管機關發行,並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前項發行工作,主管機關得委託機關(構)或廠商辦理。 第三條 採購公報除星期例假日、放假日及特殊情形外,按日發行。 第二十一條 採購網站所蒐集之採購公告資訊,除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調整者外,其刊登採購公報之時程如下: 一、星期一刊登上星期四下午及星期五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二、星期二刊登上星期五下午及本星期一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三、星期三刊登星期一下午及星期二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四、星期四刊登星期二下午及星期三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五、星期五刊登星期三下午及星期四上午所傳送之資料。 前項刊登時程,遇假日、停止上班日或特殊情形無法發行採購公報者,順延之;以電子化方式發行採購公報者,得提前之。 前項無法發行採購公報之情形係屬不可預見者,機關應視需要於恢復上班或特殊情形消失後,依前二項時程辦理更正公告。 第一項傳送資料之時間,依採購網站所登錄之傳送時間認定。 第二十二條 銷售採購公報及提供採購網站資訊服務,得向採購公報訂戶及資訊服務使用者收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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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公開規定 第四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第四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採購公報一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以下簡稱採購網站):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四款規定之公開評選、公開徵求或審查之公告。 二、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招標公告及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及必要之釋疑公告。 四、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決標結果或無法決標之公告。 五、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另行辦理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之公告。 六、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七、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註銷公告。 八、本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年度重大採購事件之效益評估。 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規定公告之事項。 十、前列各款之更正公告。 前項第九款公告之事項,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未規定應刊登採購公報者,得僅公開於採購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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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公告。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公告。 三、本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 四、本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多餘不用堪用財物之無償讓與公告。 五、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之公告。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六條 下列資訊得公開於採購網站,必要時並得刊登採購公報: 一、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審議判斷。 二、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文書。 三、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 四、與政府採購有關之法令、司法裁判、訴願決定、仲裁判斷或宣導資訊。 五、財物之變賣或出租公告。 六、須為公示送達而刊登之政府採購有關文書或其節本。 七、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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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公告 第七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第七條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 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 八、履約期限。 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 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 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 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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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 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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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十三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決標結果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決標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決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決標日期。 五、得標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 六、決標金額。以單價決標者,為單價乘以預估數量之總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 七、有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且應予公開者,其金額。不予公開者,其理由。 八、招標及決標方式。 九、有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者,其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十、採限制性招標者,其依據之法條。 十一、採購金額。 十二、採最有利標或準用最有利標決標,得標廠商之總評分或總序位。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以轉售為目的之採購,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得不公告決標金額,但應附記不公告之理由。 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其每一次決標及不同標的或底價之項目,應分別刊登決標公告。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決標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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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公告 註:本子法之以上有底線者為97年5月20日修訂 第十五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第十五條 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無法決標之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 四、所使用之招標方式。 五、無法決標之事由。 六、未來是否繼續辦理採購。 七、原招標公告或辦理資格審查公告之刊登採購公報日期。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公告,應於廢標後、重行招標前刊登,並不得超過廢標後二星期。 取消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而無法決標之公告,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註:本子法之以上有底線者為97年5月20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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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 (http://web.pcc.gov.tw) 1.登入首頁
二登入政府電子採購網 ( 1.登入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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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用帳號: 練習用密碼:abc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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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人資料維護 2.1 密碼修改 2.2 個人資料維護 2.3 代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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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密碼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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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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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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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整體功能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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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電子招標作業 3.1 準備招標 3.2 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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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準備招標 3.1.1 製作投標須知 3.1.2 公開閱覽 3.1.3 最有利標評選委員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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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製作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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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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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最有利標評選委員遴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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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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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4月1日停刊紙本公報,全面改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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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辦理公開閱覽者,等標期得縮短5天。提供電子領標縮短(3天)及電子投標 (縮短2天)者,最多可縮短等標期5天。(招標期限標準第九條)
上傳招標公告時刊登內容有誤,如誤點選“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範圍,是否為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可於截止投標前,刊登更正公告。 刊登公報之採購案若當日(下午17:30以後至次上班日下午17:30以前)上傳公告後發現資料有誤,可於次上班日下午17:30以前可經由公告系統「刪除當日資料」刪除公告資料。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不刊登公報者),則無「刪除當日資料」功能。 是否適用GPA公告,判斷方式為自辦機關或洽辦機關,但與代辦機關無關。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不刊登公報者)若已過當日17:30上傳者,公告日非當天,應為次上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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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之效益 促進政府招標資訊公開化、透明化。
每一上班日發行「政府採購公報」,平均每期發行五十六版,每年可節省近三十億元報紙刊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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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採購領投標 有效防杜黑道圍標。 提供廠商經由網路全天24小時之領投標服務。
招標文件毋須人員販售,收費經由網路自動轉帳,簡化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 減少紙張及油墨印刷,有利於環境保護。 未來全面推動以後,預估每年可節省機關之文件製作成本及廠商現場領標之成本約12億餘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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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領投標相關法規 電子領投標系統作業規定(91.1)
第九十三條之一 機關辦理採購,得以電子化方式為之,其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前項以電子化方式採購之招標、領標、投標、開標、決標及費用收支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子簽章法(經濟部) 政府採購子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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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用詞定義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採購卡:指信用卡業務機構發給機關,用以支 付政府採購價金之信用卡、轉帳卡或儲值卡。 二、電子憑據:指具有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招標文 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電子押標金保證書 、電子保證金保證書、開標、決標、訂購及付款等 之憑據。 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以電子簽章、簽證所 出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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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 第三條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 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第三條 機關及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採購(以下簡稱電子採 購),依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第四條 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採購,應向主管機關指定之憑證機 構申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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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 第六條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第六條 機關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 發給、發售或公開閱覽,得免另備書面文件。 機關允許廠商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以下簡稱電子領 標)或以電子化方式辦理投標(以下簡稱電子投標)者 ,應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七條 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 ,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其另有書面文件者,不得高 於書面文件發售費用。 第八條 機關之電子招標文件,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 。但經招標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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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招標 第九條 機關得將電子招標文件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 數個自動解壓縮檔。該檔經解壓縮還原後,其內容應與 壓縮轉換前相同。
第九條 機關得將電子招標文件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 數個自動解壓縮檔。該檔經解壓縮還原後,其內容應與 壓縮轉換前相同。 第十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 ,或廠商列印電子招標文件投標之格式。但廠商之檔案 格式或列印格式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機關不得 拒絕。 前項機關規定之檔案格式或列印格式不應限制廠商之競 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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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標 第十一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 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 辦理簽約。
第十一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以 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於決標後於期限內以書面文件 辦理簽約。 前項書面文件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不同者 ,以後者為準。 第十二條 廠商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所有電子投 標文件均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第十三條 廠商辦理電子投標,其依本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銀 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前項保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公開於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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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標 第十四條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並能正常開啟 而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
第十四條 廠商之電子投標文件不得含有電腦病毒並能正常開啟 而不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 第十五條 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辦理電子開標及電子決 標。 前項開標及決標得免公開為之,並得不通知投標廠商 到場。其監辦方式得由監辦單位採書面審核監辦。 第十六條 電子招標文件及電子投標文件,其以文字或圖形檔處 理有困難者,得以掃描電子文件代之。 電子投標文件中含有掃描文件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提 出書面文件供查驗。 第十七條 機關辦理採購,其與廠商間之通知、說明、減價、比 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重新報價,得以電子 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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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故障 第十八條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 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機關辦理電子採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因故暫 停服務時,其處理規定如下: 一、招標及詢價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傳輸電 子招標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 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 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三、報價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 投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 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 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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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第十九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二十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第十九條 機關支付採購價金,得以政府採購卡為之。 第二十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 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 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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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 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
第二十一條 政府採購卡之持卡人由機關指定,持卡人於持卡期 間內應善盡保管責任。持卡人資格經取消者,機關 應通知發卡機構註銷其持卡,原持卡人並應於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期間內,辦理結報。 第二十二條 機關得依持卡人及其採購標的之性質、對象及金額 ,設定政府採購卡之使用權限。 前項權限之設定,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之核 准。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卡持卡人於使用權限內得以該卡支付採購 價金。 持卡人於收到發卡機構之對帳單後,應併相關採購 文件,並於憑證上註明「以政府採購卡支付」之字 樣後辦理結報。 前項文件經機關主(會)計單位覆核及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進行付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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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識別身分及防止資料偽造之方法 祥李 印大 電子文件 公鑰憑證 事前向有公信 力的憑證機構 註冊,由其簽 發公鑰憑證。 XXXX契約
發證者名稱 有效日期 持有人姓名 持有人公鑰 事前向有公信 力的憑證機構 註冊,由其簽 發公鑰憑證。 XXXX契約 祥李 印大 數位簽章 CA簽章 X509 (類似印鑑登記) 一對一配對 關係 公開供鑑別 簽署者身分 簽章私鑰 簽章公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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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資料交換的安全需求 鑑別對方的身分 防止資料內容被竄改或偽造 防止事後否認 防止機密或敏感性資料外洩 我要投標 請出示公司 登記證明
網際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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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1 申請憑證 附卡申請 線上填表步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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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3 填寫「附卡申請表」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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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開卡步驟說明 步驟 3 開卡作業 請檢查表上所列之各項資訊為無誤後,輸入用戶代碼。 注意:用戶代碼為申請憑證時您所輸入6位元以上之英數字或符號(大小寫有別)如果遺忘可以查閱您申請時所列印的用戶代碼函 請檢查I選卡片上的卡號、卡別是否正確。 請檢查用戶訊息是否正確。 輸入申請正、附卡時所設定之用戶代碼(字元大小寫有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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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4 請記下「PIN碼」 線上開卡步驟說明 請輸入用戶代碼後,按下右方「 」 請記下其PIN碼,並隨即至『更改PIN碼』
請輸入用戶代碼後,按下右方「 」 鈕,發卡中心會自動產生二次PIN碼, 請記下其PIN碼,並隨即至『更改PIN碼』 下, 進行PIN碼更改,以確保使用安全。 完成開卡作業,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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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取消) 開標日前 依GPL#48第一項各款不予開標 取消採購 開標日後 流標 廢標 將會自動配合取消領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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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電子招標三項作業(2/2) 檢驗上傳標案 當機關上傳標案完成之後,可自行模擬廠商領標下載文件之作業程序,可用以確定上載之標案可供廠商順利下載。其主要步驟有二: 查詢標案-查詢欲檢驗之標案相關資訊,用以確定標案是否已存在於領投標資料庫中 下載標案-將標案確實下載,以確定上傳之文件完全存在於領投標系統中 注意事項: 欲檢驗上傳標案,招標機關必須提供招標上傳「電子憑據」 .tkn方可檢驗標案,無須使用憑證IC卡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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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機關與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辦理招標及投標,應採用電子(數位)簽章製作電子文件。
機關欲使用GCA或XCA憑證IC智慧卡進行電子採購作業時,開卡須事先至GCA或XCA網站開卡方可使用。 機關需於公告日前完成電子招標文件上傳作業,廠商才能順利進行電子領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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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相關法規 四、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第九十三條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政府採購子法-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政府採購子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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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系統使用者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約機關 適用機關 立約商 金融機構 本系統之主管監督機關。
指辦理採購標案並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 適用機關 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商品,具有提出需求及選購下訂之機關 立約商 係指共同供應契約商品之得標商,並依據本系統公告的特定契約內容提供商品 金融機構 發行政府網路採購卡予適用機關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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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http://sucon.pcc.gov.tw)
供應商 金 融 機 構 GCA 適用機關 身分認證 8.電子支付轉帳通知 付款閘道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3.商品型錄目錄上傳 5.出貨通知 4.訂購 6.驗收 7.付款 訂約機關(營運) 9.墊款 1.需求調查 2.契約公告 1.提供需求 契約公告 商品型/目錄 10:付款通知:帳單 適用採購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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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機關執行事項 前置作業 採購人員申請使用於訂購之GCA憑證和私鑰。 指定政府網路採購卡持卡人 。 申請政府網路採購卡。
建立電子支付帳號與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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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 -使用者權限 分為帳號管理者及一般使用者 帳號管理者 -0 對一般使用者有新增、修改及刪除之管理權限
帳號管理者 -0 對一般使用者有新增、修改及刪除之管理權限 依據不同使用者身份分別給予不同權限 具有查詢、請購、下訂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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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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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路採購卡與政府採購卡之比較(P162) 政府網路採購卡 政府採購卡 卡種 虛擬卡(卡號) 實體卡 使用範圍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一般小額採購 使用時機 電子支付 採購與支付 使用方式 網路上使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 與一般信用卡相同 持有人 機關指定 採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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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後方進行電子支付 帳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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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 練習卡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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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之契約項目辦理採購,適用機關不須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共同供應契約之採購訂約機關仍應辦理決標公告或定期彙送。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為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機關得逕洽廠商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電子訂購。 機關採購與產品相關之配備,若非屬共同供應契約項目,且其採購金額合計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機關應另辦招標。 利用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電子下訂方式進行商品採購,下訂後訂單有誤則可以撤回訂單回到請購單,修改請購單後重新下訂。 撤銷訂單則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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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網路採購卡係由發卡機構先行墊付款項。
經下訂且已驗收之共同供應契約,欲利用政府網路採購卡辦理電子支付作業時,除卡號及使用者帳號密碼外,尚必須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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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效益 經由網路迅速調查各機關需求之數量與規格。 整合契約公告、網路下訂及付款等作業。 簡化眾多政府機關零星採購程序。
利用較大經濟規模,以降低政府採購支出預算並減少重覆採購作業之人力。 機關利用政府網路採購卡進行電子支付作業,除可降低各單位零用金儲備靈活庫款調度外,會計從每件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需對不同廠商開立付款憑單辦理付款,變成每月只需一次付款給發卡銀行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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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採購線上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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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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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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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逐條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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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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