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wnload 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1
MEEP海洋教育先導型計畫-通識99 海權小常識 海上不同區域權利的規定 大華技術學院 通識中心 賴進義
2
領海基線 通常是沿海國的大潮低潮線(low-water line)。但是,在一些海岸線曲折的地方,或者海岸附近有一系列島嶼時,允許使用直線基線的劃分方式,即在各海岸或島嶼確定各適當點,以直線連接這些點,劃定基線。
3
內水: 涵蓋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所有水域及水道。沿岸國有權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而他國船舶無通行之權利。
4
領海: 基線以外十二海浬之水域,沿岸國可制訂法律規章加以管理並運用其資源。外國船舶在領海有「無害通過」(innocent passage)之權。而軍事船舶在領海國許可下,也可以進行「過境通過」(transit passage)。
5
仳連區(臨接海域、仳臨區): 在領海之外的12海浬,也就是在領海基線以外24海浬到領海之間,稱為臨接海域(contiguous zone)。在本區中,沿岸國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反偷渡法律。
6
專屬經濟區(排他性經濟海域): 專屬經濟區是指領海基線起算,不應超過200海浬(370.4公里)的海域,除去離另一個國家更近的點。這一概念原先發源於漁權爭端,1945年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採逐漸盛行,引入專屬經濟區觀念更顯迫切。技術上,早在1970年代,人類已可鑽探4,000米深的海床。專屬經濟區所屬國傢具有勘探、開發、使用、養護、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資源的權利,對人工設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環保等的權利。其它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其他符合國際法的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7
大陸架 依照本公約沿用大陸架公約規定,稱「大陸架」者謂:(a)鄰接海岸但在領海以外之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其上海水深度不逾二百公尺,或雖逾此限度,而其上海水深度仍使該區域天然資源有開發之可能性者;(b)鄰接島嶼海岸之類似海底區域之海床及底土。而沿海國為探測大陸架及開發其天然資源,對大陸架行使主權上權利,沿海國如不探測大陸架或開發其天然資源,非經其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從事此項工作或對大陸架有所主張。沿海國對大陸架之權利不以實際或觀念上之佔領或明文公告為條件。所稱「天然資源」,包括在海床及底土之礦物、及其他無生資源以及定著類之有生機體,亦即於可予採捕時期,在海床上下固定不動,或非與海床或底土在形體上經常接觸即不能移動之有機體。但沿海國對於大陸架之權利,不影響其上海水為公海之法律地位,亦不影響海水上空之法律地位。
8
群島國水域: 由於群島國與大陸型國家的地理形勢差異甚大,公約在其第四章對群島國 (Archipelagic States,如日本、印尼、菲律賓等)的領海畫法和海上權利做了單獨規定。 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從其領土各處最遠端島嶼之遠點相連。但此等端點不宜距離過遠。在此等端點連線區域內之水域,稱為群島水域 (Archipelagic Waters),可視為該群島國之領海。從此基線起算200海浬得為該國之專屬經濟區。
9
公海(國際水域): 適用於領海(水)以外以下水體: 洋(oceans)、大型海域生態系統(large marine ecosystems,如北極海、日本海、東中國海、南中國海、北海、阿拉伯海)、封閉或半封閉海域與河口(estuary)(如地中海、亞德里亞海、黑海、裏海、芬蘭灣、孟加拉灣、墨西哥灣)、河流、湖泊、地下水系統與蓄水層(quifers)、濕地。公海(High Seas)有時特指領海之外的洋、海。在公海航行之船隻僅受船旗國(flag state)管轄。但海盜事件與奴隸販賣案件發生時,任何國家皆可介入管轄。
10
內陸國 內陸國(英语:Landlocked states,如蒙古和哈薩克等)如加入本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依照規定,在轉運國(Transit States)可享有免關稅待遇。
12
海洋主權爭端的案例 南中國海
13
主權爭端 南中國海是多國爭相提出主權管轄,從而充滿潛在危機的地區。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宣稱全部南海的權利,汶萊與印尼、泰國與柬埔寨、馬來西亞與新加坡、印尼等方面也存在爭執。中國公布其領海基線後,越南與菲律賓更認為受到威脅。例如中國的領海基線在西沙水域,是以28個基點直線連接東島、浪花礁、中建島、北礁、趙述島、北島、中島和南島等。如此一來,西沙領海基線內變成中國內海,中國完全的主權使外國所享有之唯一權利是無害通過權,而外國軍艦通過,必須先得到中方之許可。
14
南海各方行為準則 但1994年公約獲得足夠國家批准而生效以來,作為主張全部南海權利的中國在1995年東盟外長會議中,由錢其琛宣示,願意依照公約精神與相關國和平解決爭端。同一年,區域內有極大利益的美國也呼籲各方,依照公約的規定與精神辦事。此後重大爭端有減少趨勢。在2002年東盟十加一高峰會上,中國與東盟十國簽署了「南海各方行為準則」,各方呼應公約原則。而最近幾年的情況,似乎顯示公約具有一定的效果,類似早年中越西沙軍事衝突的情況,可能性已經較為降低。
15
南海會議工作小組 不過台灣中央研究院知名學者,南海會議(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東盟相關爭端國組成的半官方協商機制)工作小組代表宋燕輝也指出,儘管公約有一定成效,但由於公約也確實提供了200海浬經濟區的劃分,各國若堅持主張此一權利而互不相讓,國際法對主權國家的約束仍有限制。
16
■公約簽署且批准國 ■公約簽署但未批准國 ■公約未簽署国
■公約簽署且批准國 ■公約簽署但未批准國 ■公約未簽署国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17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縮略字:UNCLOS)指聯合國曾召開的三次海洋法會議,以及1982年第三次會議所決議的海洋法公約(LOS)。由於英語中的“Convention”同指「會議」與「公約」,所以此一詞彙可以同指該公約本文,以及總稱三次會議的內容。不過在中文語境中,「海洋法公約」一般是指1982年的決議條文。此公約對內水、領海、臨接海域、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亦稱「排他性經濟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對當前全球各處的領海主權爭端、海上天然資源管理、污染處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導和裁決作用。
18
爭議 關於海洋法公約的重要性,可以參考韓國與日本關於獨島、竹島的爭議;中國與韓國關於蘇岩、離於島的爭議;中華民國、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釣魚島的爭議、以及南中國海東南亞國家聯盟多國與中國,東盟內部對多個小島歸屬的爭議。本公約是爭議各方提出論據的重要基礎。
19
源流 海洋法會議與公約的出現,是由於西方強權擴張後,傳統「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則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來自荷蘭海軍艦砲的射程,從陸地起算三海浬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各大國為保護海上礦藏、漁場並控制污染、劃分責任歸屬,傳統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國際聯盟曾在1930年召開會議對此討論,卻沒有結果。而海上強權美國首先由杜魯門在1945年宣布,美國領海的管轄延伸至其大陸架,打破了傳統公海的認定原則。緊接著,眾多國家延伸了領海到12海浬或200海浬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國沿用3海浬的早期規定。有66國宣告了12海浬領海,而有8國宣告200海浬管轄。到2006年,僅剩新加坡與約旦繼續使用3海浬的規定。
20
特殊案例:西蘭公國 一個特殊案例可以說明早年海上管轄的混亂與弔詭:早年當英國奉行3海浬政策時,有人在1967年佔據了其外海以往海軍廢棄的一座堡壘,自稱成立國家,叫西蘭公國。有英國船隻航行經過,遭「公國」人射擊。但英國法院認為,該處在3海浬外,已屬公海。後來該公國(人口五人)發生「政變」,英國竟稱無權干涉。英國直到1987年才將領海依公約擴充至12海浬,而「西蘭公國」也聲稱有12海浬主權,英國雖可依據「大陸架」原則主張該區,卻為避免法律問題而使西蘭公國存在至今天。
21
混亂與弔詭 50年代英國外海私人佔據宣告獨立的「西蘭公國」造成海上管轄不少困擾。 人口5人的西蘭小國主張之主權水域與英國重疊。
22
資料來源 http://www.meep.nsysu.edu.tw/home.html 维基百科
MEEP(Marine Education Enhancement Project ) 维基百科
Similar present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