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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 重點介紹 銓敘部退撫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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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 重點介紹 銓敘部退撫司
中華民國100年2月

2 壹、前 言 一、優惠存款制度是政府對於早期待遇偏低的軍、 公、教人員所創設的政策性福利措施;其適 用有其特別的限制性。
壹、前 言 一、優惠存款制度是政府對於早期待遇偏低的軍、 公、教人員所創設的政策性福利措施;其適 用有其特別的限制性。 1.對象限於依公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 2.標的限於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所支領的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額。 3.優惠存款所得的利息可以視為退休所得的一部分。

3 壹、前 言 二、在退休新、舊制交替的過渡期間,優惠存款制 度是造成公教人員退休所得偏高,也是影響政 府人力資源運用及經驗傳承的主要原因,所以優惠存款制度的合理調整,確有其必要性。 1.不合理的退休給與一定會影響人力資源的有效運用。 2.合理改善優惠存款制度是考量政府的承諾;因為政府是公教人員的雇主,原有的承諾在面對客觀環境轉變時,必須在兼顧國家用人政策、退休給與的宗旨及國家的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做循序漸進的調整。

4 貳、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一、優惠存款的適用對象 ◎以上優惠存款機制所設的基本條件 稱之為「優惠存款的全面期間制」 (一)基本條件
1.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2.依據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3.限於民國84年6月30日以前年資所支領的一次退休金及公 保一次性養老給付 ◎以上優惠存款機制所設的基本條件 稱之為「優惠存款的全面期間制」 1.自1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2.設計有配套的過渡保障機制 4

5 貳、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二、優惠存款全面期間制的過渡保障機制 (一)全面期間制施行前的必要關門機制
民國99年12月31日以前所占職務係屬得辦優惠存款的職務,且至退休之前所任職務都符合前開得辦優惠存款基本條件者,仍可享有得辦理優惠存款的權利。 5

6 貳、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二、優惠存款全面期間制的過渡保障機制
(二)過渡期間的維持機制 1.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仍依原來優存 機制辦理-即: 有者全有;無者全無,或採「部分期間制」 2.因機關改制、整併,或機關待遇類型變更,其所屬公務人員具有原來優存要件且在10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生效者,仍依原來優存機制辦理。其中如有原來享有優存權利者整併到「部分期間制」機關時,仍保障其優存權利。 6

7 三、公保養老給付優存100年再調整方案 貳、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所以必須再調整的理由
1.99年的調整方案雖然有非常清楚的政策目標,也有非常合理的配套設計﹝整套退休法制的改革﹞,但在有心人士民粹式地操弄之下,造成社會的對立與公務人員被汙衊等嚴重的激化現象。 2.為杜外界所謂「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超過現職待遇」的指摘,以免公務人員再度受到不實污衊。

8 三、公保養老給付優存100年再調整方案 (一)內涵介紹
貳、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三、公保養老給付優存100年再調整方案 (一)內涵介紹 核算公式 改革案的 上 限 退休所得 1、75%(年資25年)~95%(年資35年) 2、年資每增加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2%(未滿半年 者,增加1%;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 3、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另定義】 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每月) 本(年功)俸X2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公式 計算。 8

9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是: 每月所領「月退休金」與「公保養老給付優存利息」的合計金額,不 得高於下列4項金額的合計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1.最後在職的「本(年功)俸」之俸額 2.退休職等的「專業或技術加給加權平均數」 3.主管職務加給-有「最後36個月的平均金額」及退休職等之「主管職務加給定額」或「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半數」等3種計給方式 4.依據退休當年度或前一年度的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所計給的「年 終工作獎金」的1/12 9

10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所謂「一定百分比」,依據個人退休年資訂定如下: 1.年資滿15者為70%;此後每滿1年,加1% ;最高35年為90%。  (20 年75%; 25年80%; 30年85%; 35年90%) 2.畸零月數的取捨:未滿6個月者不計;滿6個月以上而未滿1年者,以1年計。 10

11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各職等技術或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標準表 職等 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單位:元) 14職等 41,280 13職等 38,930 12職等 37,720 11職等 34,400 10職等 32,150 9職等 27,310 8職等 26,240 7職等 23,520 6職等 22,640 5職等 19,670 4職等 18,890 3職等 18,630 2職等 18,110 1職等 17,900 雇員 17,750 11

12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主管職務加給(依據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領之主管職務加給 限)可由退休人員依據下列標準,以較有利的方式計算之: 一、自最後在職之日往前推算36個月所計得之平均主管職務 加給金額。 二、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36個月者,依其退休職等,按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算。 三、曾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未滿36個月者,依其退休職等,按主管職務加給定額之半數計算。 12

13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二)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的意涵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計給標準表 官 等 職 等 主管職務加給定額(單位:元) 簡任 14 6500 13 6000 12 5500 11 5000 10 4500 薦任 9 4000 8 3500 7 3000 6 2500 委任 5 2000 13

14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三)得辦優惠存款金額的算法 退休人員應試算以下三個可優存金額,再取其最小者認定之:
1.先依「從優逆算表」計算得辦優存之金額(A) 2.次以「本俸2倍」× 一定百分比(75%-95%)為退休所得上限計算優惠存款金額(B) 3.再依「本俸+專業加給加權平均數+主管職務加給+年終工作獎金的1/12」× 一定百分比(70%-90%)為退休所得上限計算優惠存款金額(C) 4.比較(A)、(B)、(C)後,取其最小者。 14

15 (三)得辦優惠存款金額的算法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依據「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退職並支領月退職酬勞金之政務人員,其得辦優惠存款金額,除應比照公務人員的方式計算外,還要受「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限制。 15

16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退休等級 100年退休生效人員 年資25年 年資30年 年資35年 扣減金額 退休所得 五功十 非主管 3,727 47,622 10,433 50,599 12,632 53,575 主管 1,264 50,085 6,963 54,069 8,958 57,250 七功六 3,135 55,046 10,690 58,487 13,127 61,927 1,309 56,873 5,918 63,259 8,074 66,980 九功七 4,437 65,447 13,589 69,538 16,577 73,628 1,387 68,498 5,519 77,608 8,031 82,174 十一功五 1,438 76,253 11,215 81,218 14,317 85,996 6,014 86,420 3,726 96,587 十二功四 1,445 77,220 8,519 85,075 11,494 90,079 6,078 87,516 3,761 97,812 16

17 95年調整方案與100年再調整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 11,214 7,538 10,433 6,963 -781 -575 11,515
--以100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30年之人員為例 退休等級 95年調整案 100年再調整案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五功十 11,214 7,538 10,433 6,963 -781 -575 七功六 11,515 6,463 10,690 5,918 -825 -545 九功七 14,636 6,090 13,589 5,519 -1,047 -571 十一功五 12,156 11,215 6,014 -941 十二功四 9,307 8,519 6,078 -788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100年再調整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  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100年再調整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  加。 17

18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四)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配套措施
100年再調整方案(A方案)與99年調整方案(B方案)及95年調整方案(C方案)之銜接 A.已退休人員適用A方案較有利者:    A方案較C方案有利者:自2月1日改適用A方案 B.已退休人員適用A方案較不利者: 視100年1月31日前,其優存契約是否已經期滿並辦好續約而定;茲分類如下: 1.優存契約尚未到期而未換約時:   A方案較C方案不利者,於約滿前,仍適用C方案 2.優存契約於99年1月間已經依B方案辦好換約手續時:   (1)B方案較C方案有利;A方案較B方案不利者,自2月1日改適用A方案  (2)B方案較C方案有利;A方案較C方案不利者,仍適用C方案 (限薦任第九職等以下者適用之) (3)B方案較C方案不利;A方案又較B方案不利,自2月1日改適用A方案 18

19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四)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配套措施
已經依據99年調整方案辦理回存者之處理: 一、100年1月1日至同月31日止,仍依其回存狀況,按99年調整方案之規定計算優存利息;100年2月1日起,回存部分停辦優惠存款(即停付該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 二、該退休人員應預留20萬元於臺銀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內,不得提取,俟本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並於退休人員辦理續存後,再補發其可回存金額之優惠存款利息。 三、99年12月31日以前已退休之薦任第九職等以下退休人員依99年調整方案辦理回存者,如依100再調整方案計算後之優惠存款金額低於依95年調整方案之核定金額者,仍依95年方案辦理。 19

20 (四)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配套措施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優惠存款到期續存事宜:
一、應俟接獲本部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之核定函後,再辦理優存續存,並溯自優存約滿日計息。 二、已屆優存期滿日而未接獲核定函即辦理續存者,應暫以原依95年方案儲存之優存金額辦理續存;惟適用99年方案之優存金額如較95年方案減少者,先依本部送臺銀清冊所註記之優存金額辦理續存,俟接獲本部核定函後,再依核定函辦理。 20

21 應重新辦理續存換約手續之情形: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四)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配套措施
一、已依99年方案辦理續存者,於100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實施後,優惠存款額度均可能再調降,爰本部將儘速重新核定是類人員之優惠存款額度。 二、本部將於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時,一併載明請其於一定期限內重新辦理續存換約,逾期仍未辦理者,則由 臺銀主動依核定函所載額度,逕行變更其優惠存款金額;至於超出可優惠存款額度之其餘金額,則改按一般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21

22 (1)高階文官或特任政務人員的優惠存款利息大扣減 (2)低階公務人員會回補少部分優存金額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五)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效果 1.有「瘦大官,補小吏」的效果: (1)高階文官或特任政務人員的優惠存款利息大扣減 (2)低階公務人員會回補少部分優存金額 2.實質所得替代率普遍降低了: (1)以任職25年而言,實施之後的實質所得替代率,最低已降為53.73%(14等)。 (2)以任職30年而言,實施之後的實質所得替代率,最低已降為60.89%(14等)。 22

23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五)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效果 3.優惠存款利率實際上已經低於18%:
(1)以任職35年而言,實施之後的實質利率,最低已降為5.03%(5等)。 (2)以任職30年而言,實施之後的實質利率,最低已降為5.5%(5等)。 4.有效節省政府的財務支出: (1)一年可為政府省下22億多元財政支出。 (2)與99年的調整方案比,可再為政府節省13億餘元。 23

24 5.兼顧照顧公務人員與民眾的感受,調整較公平合理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五)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效果 5.兼顧照顧公務人員與民眾的感受,調整較公平合理 相較於95年的調整方案,可以使部分人員(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人員)增加(回存)少部分優存金額;也使所有的高階文官與特任政務人員(部長級以上人員)都大大減少了可優存金額 。 24

25 新方案影響的對象: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六)100年再調整方案的影響人數 ◎新方案是適用於以下人員:
1.兼具有新、舊制年資者 2.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退休公務人員 3.具有優惠存款資格者 4.據統計結果,適用新方案的退休公務人員,總共63‚887人 比95年方案更為不利者:有9‚044人。 比95年方案更有利(可以回存少部分優存金額)者:有 38‚424人。 不受影響者:有16‚419人。 25

26 1.比95年的調整方案要多6億餘元支出(中央政府會予全部補助)。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機制100年再調整方案 (七)100年再調整方案所影響的政府支出 1.比95年的調整方案要多6億餘元支出(中央政府會予全部補助)。 2.因優惠存款的機制調整只是整個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的一環,如果就整體退休法制改革的效益來看,初估一年可以為政府節省近50億的支出(教育人員也有同樣的設計;初估一年也可以為政府節省46億的支出)。 26

27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四、其他重要規定 (一)退休生效日起,始享有優惠存款之權利;以直撥入帳方式辦理者,應於退休生效日起2年內辦理優惠存款手續,並溯自退休生效日起計息。其餘人員逾越退休生效日始辦好優存手續者,自辦好優存手續日起計發優存利息。 (二)如有誤存於台灣銀行以外之銀行者,得補辦優惠存款手續並自補辦手續完成日起計發優存利息。 27

28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特別叮嚀 優惠存款只有臺灣銀行方能受理,所領支票切勿至其他金融機構兌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28

29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四、其他重要規定
(三)如在辦理優存手續時,同意簽具約定書-同意台銀依法定原因,直接從優存帳戶內扣抵溢領金額者,得在儲存約滿時,自動續存,無需每2年辦理一次換約。(但辦理質借或出國者不得自動續存)。 (四)優惠存款約滿後,未辦理換約續存者,改按一般活存利率計息;但於2年內補辦換約續存者,得溯自優存期滿日起計發優存利息。逾2年始補辦換約續存者,自完成補辦手續日起計給優存利息。 29

30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五)辦理優存人員死亡者,自死亡日起終止優存。 (六)辦理優存期間得辦理質借;其規定如下:
四、其他重要規定 (五)辦理優存人員死亡者,自死亡日起終止優存。 (六)辦理優存期間得辦理質借;其規定如下: 1.質借之額度:最高為優存總額的90%。 2.質借之利率:18%。 3.質借之期限:不得超過契約期滿日。 4.質借超過契約期滿日者,可在2 年內辦理續存。 30

31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四、其他重要規定
(七)優惠存款一經提取解約,即不得再辦理。但如在優存期間被依法扣押,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提取者,得在提取之日起2年內,申請恢復優惠存款。 (八)優惠存款期間,如發生法定原因必須停辦優惠存款或有溢領優存利息者,應主動通知權責機關停辦或停支,否則除會被追繳之外,還必須加付利息。 31

32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叁、結語 一、銓敘部對於外界所為批評的澄清 1.84年7月1日以後的年資都不能辦理優惠存款。
2.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額度有一定的限制。 3.18%優惠存款從未取消。 4.18%利率實質上已經下降。 5.部分公務人員辦理回存的原因,是為改善95年方案對高、低階層公務人員扣減情形失衡所為的必要措施。 32

33 優惠存款制度再改善的內涵介紹 叁、結語 二、希望公教人員體諒政府不得不再做調整的用心
1.優惠存款制度的建立,有特殊的歷史背景,確實曾經發揮了確保退休 公務人員生活,維持社會安定,並提供較佳條件,為政府招募優秀人 力投入公共建設與服務的作用。現在,由於一般存款利率確實偏低, 所以政府必須對優存制度重新檢視,但是也不能全盤否定優惠存款制 度在過去所發揮的作用。 2.99年方案的出發點是在改善95年方案的缺失,也是政府基於對基層 公務人員的承諾與照顧所提出的方案,然因少數有心人的政治操弄, 刻意忽視18%的歷史系絡,逕以18%與一般存款利率對比,使公務人 員遭到污名化。在這種情況下,本部一方面必須回應民意;一方面 必須肯定全體公務人員對國家的付出與貢獻,避免公務人員因優惠存 款措施而持續遭到污名化,因此,必須對99年的方案再做調整。相信 絕大多數公務人員都能夠共體時艱,配合政策目標,諒解政府的苦 心。 33

34 叁、結語 合理的退休給與 才能享有樂活及尊嚴的退休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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