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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管理 相關法規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廢棄物管理處 鍾昀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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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醫療廢棄物相關法令規定-環保署 廢棄物清理法(93.6.2)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91.11.20)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91.1.9)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92.7.9)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網路申報、GPS、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等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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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醫療廢棄物相關法令規定-衛生署 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91.5.3)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2.4.8)
公告醫療事業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其管理方式( ) 醫療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92.4.8) 衛生主管機關輔導設置醫療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 高溫高壓滅菌、微波消毒、化學滅菌標準等相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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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廢棄物種類 一般廢棄物: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由政府(環保機關)負清理責任 事業廢棄物:事業所產生,由事業負清理責任
一般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具毒性、危險性,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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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事業定義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農工礦廠(場)、營造業、醫療機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學校或機關團體之實驗室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護理機構(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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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權責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保署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執行機關:縣市環保局、鄉(鎮、市)公所
廢棄物管理處 環境督察總隊 資源回收基管會 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執行機關:縣市環保局、鄉(鎮、市)公所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醫療廢棄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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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事業責任 依法定方式清理事業廢棄物(廢28) 自行清除、處理 共同清除、處理 委託清除、處理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執行機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導設置之設施 主管機關指定公營事業之設施 依促參法簽約設置之設施 餘裕量處理設施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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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事業責任 指定公告之事業,應設置廢棄物專業技術人員,並遵守自行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之規定(廢28)
委託清理廢棄物時,應確認妥善處理,否則需負連帶責任(廢30) 一定規模之事業(廢31) 提報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依規定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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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事業責任 無法自行或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時,應妥善貯存,必要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向事業收取費用,自行或輔導設置處理設施處理或暫時貯存之(廢33) 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清理廢棄物(廢36) 依規定之項目、方法、頻率辦理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並對其操作及檢測作成紀錄保存(廢37) 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輸出、輸入、過境、轉口(廢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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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事業責任 專業資格 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廢39) 檢驗測定機構(廢43)
公告再利用 通案許可再利用 個案許可再利用 專業資格 檢驗測定機構(廢43) 專業技術人員(廢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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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罰則 刑事罰 致人於死: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500萬罰金 致重傷: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900萬罰金
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600萬罰金 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未依規定清理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廢棄物、未領有許可文件或未依許可內容清理廢棄物、執行機關人員違法委託清理廢棄物、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一年至五年有期徒刑,300萬罰金 無許可文件經營廢棄物清理業務之常業犯: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900萬罰金 負申報義務而申報不實或為虛偽記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50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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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罰則 行政罰 清理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至3萬元,經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
清理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經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 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處新台幣1萬2000元至3萬元 拒絕稽查人員請求提示身分證明:處新台幣600元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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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廢棄物清理法基本架構 罰則 行政罰 未依限期清理廢棄物或未隨車攜帶產源處理地點證明文件:得沒入機具設備
不遵行停工、停業處分者,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歇業處分 限期改善不超過90日,情形特殊則可申請展延 處罰鍰案件涉及刑責者,分別處罰 拒繳罰鍰者,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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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醫療廢棄物種類 一般事業廢棄物 員工生活垃圾(D-1801) 滅菌後之非感染性事業廢棄物(D-2101)
廢顯影液,銀含量少於5mg/L(D-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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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R類)一般事業廢棄物:塑膠瓶、玻璃瓶、廢紙、金屬(容器)、石膏 資源回收物品
叁、醫療廢棄物種類 銀回收機回收之銀化合物(海波銀)(D-1399) 廢X光片 PET片(D-2201) 醋酸纖維片(D-2202) 混合廢片(D-2299) 再利用(R類)一般事業廢棄物:塑膠瓶、玻璃瓶、廢紙、金屬(容器)、石膏 資源回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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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醫療廢棄物種類 有害事業廢棄物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 其他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排泄物接觸者 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
病理學廢棄物 血液廢棄物 廢棄之尖銳器具 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 實驗室廢棄物 透析廢棄物 隔離廢棄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其他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排泄物接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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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醫療廢棄物種類 有害事業廢棄物 福馬林(B-0337)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C-0301):二甲苯、甲醇、丙酮、異丙醇、乙醚
廢顯影液,銀含量高於5mg/L或濃度未知者(C-0107) 廢定影液(C-0108) 牙科銀粉(汞齊)(C-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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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 貯存方法 貯存設施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不具相容性之廢棄物應分別貯存 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之名稱 貯存設施 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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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貯存 貯存方法 貯存設施
可燃物:以紅色容器密封貯存;常溫以一天為限,攝氏五度以下冷藏以七天為限 不可燃物:以黃色、不易穿透之堅固容器貯存 貯存容器、設施、場所應具有獨立的貯存設施,且清楚標示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的特性標誌 貯存設施 符合一般事業廢棄物貯存規定 於明顯處標示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標誌及備有緊急應變措施,其設施應堅固,並與治療區、廚房及餐廳隔離 貯存事業廢棄物之不同顏色容器,須分開置放 應有良好之排水及沖洗設備 具防止人員或動物擅自闖入之安全設備或措施 具防止蚊蠅或其他病媒孳生之設備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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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 貯存方法 貯存設施 不相容之廢棄物應分開儲存
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廢棄物具有相容性,並標示廢棄物名稱性質及貼有有害特性標誌 貯存設施 應設專門貯存場所,地面及四周應堅固、抗蝕及不透水 具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 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應有收集或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於明顯處設白底、紅字、黑框警告標示,並備防災設備 地下貯存容器,應有液位檢查、防漏措施及偵漏系統 配置監測設備、警報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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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事業廢棄物清除 清除機具 防止廢棄物飛散、濺落、溢漏、惡臭擴散或爆炸
應標示機構名稱、電話及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隨車攜帶對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緊急應變方法說明書及緊急應變處理器材 不同顏色容器貯存之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 不可燃感染性事業廢棄物直接清除至最終處置場所前應先經滅菌處理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運輸途中應備有冷藏措施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運輸車輛應裝設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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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處理 中間處理方法 焚化處理規範 紅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以滅菌法處理或以熱處理法處理 廢棄之針頭、針筒: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應經滅菌後粉碎處理 焚化處理規範 燃燒室出口中心溫度應保持1000℃以上;燃燒氣體滯留時間,感染性事業廢棄物在一秒以上 燃燒效率達99.9%以上 具有自動監測及緊急應變處理裝置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包括其他排放標準,如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放流水標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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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滅菌處理規範
滅菌處理標準: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或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作測試,清除率應達5log10(即99.999%) 高溫高壓滅菌 121℃、壓力15 psi:加熱時間60分鐘以上 135℃、壓力31 psi:加熱時間45分鐘以上 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每鍋次均使用測試紙、測試膠帶或蒸氣鐘進行化學性測試 每月以嗜熱桿菌芽孢(Bacillus stearothermophilus spores)生物測試瓶(生物培養苗)進行生物性測試 裝載容量不得超過鍋內總容積之80% 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列入 留存操作、測試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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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微波消毒 處理流程必須依機器原設定之方式並按操作手冊執行 自動監測及同步記錄所操作之溫度及時間
每次均使用測試紙、測試膠帶或蒸氣鐘進行化學性測試 每月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生物測試瓶(生物培養苗)進行生物性測試 裝滅菌物之包裝需使用抗溼熱、耐微波高頻熱之材質 下列物品不可放入:不透水密封或完全氣密的容器、爆炸性物質(如汽油、噴霧式髮膠等)、高頻率吸收性材料(如固體成型之金屬塊或石墨等)、酸/鹼溶液/化學劑、生物(例如肢體、臟器類等)、放射性物質、化療用藥 處理之廢棄物應先破壞原形,始得作後續之處理 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作業維護、微波洩漏監測及安全措施等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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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醫療廢棄物清理方法及標準 化學滅菌 處理流程必須依機器原設定之方式並按操作手冊執行
應具自動監測功能,並記錄操作之濃度、時間等相關要件,以確保化學殺菌之品質 每月以枯草桿菌芽孢(Bacillus subtilis spores)生物測試條進行生物性測試 下列物品不可放入:鐵條、鋼塊及床單被褥等長條棉質物、生物(例如肢體、臟器類等)、酸鹼溶液、化學劑、放射性物質、化療用藥 處理之廢棄物應先破壞原形,始得作後續之處理 操作場所應備有作業手冊,將相關作業程序、作業維護及安全措施等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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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 醫療廢棄物清理流程 各科室依院內分類規定進行分類作業 應於垃圾袋上標示單位名稱及日期
依各科室填寫廢棄物產出紀錄,以供備查 環保單位透過GPS查看廢棄物清運情形 醫院定期上網確認申報資料是否完成 上網申報 紀錄各項資料並存檔備查 不定時派車追蹤廢棄物清運情形 各科室產出 各樓層廢棄物分類收集 運送至貯存區,並秤重紀錄 廢棄物清除過磅 清除後四十五日,尚未收到第三聯,應主動確認廢棄物之流向。 六聯單申報 確認是否取得妥善處理證明文件 不定時稽查各科室分類情形並定期進行各科室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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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申報對象:許可病床數10床以上醫院 申報期限:93年2-5月 申報事項: 事業基本資料
原物料使用量及產品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 產品製造或使用過程、作業流程或處理流程 事業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清理方式 遷廠、停(歇)業、宣告破產時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產生有害事業廢棄物之事業,應有相關緊急應變執行程序、應變設施及相關器材、應變組織、應變措施、急救藥品、緊急疏散計畫及緊急應變時對外通訊聯絡系統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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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 網路申報 申報對象:許可一般病床數50床以上醫院 申報事項: 基線資料 廢棄物產出情形 廢棄物貯存情形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季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數量等資料 廢棄物貯存情形 貯存時間超過一個月以上,且無任何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行為時,應於每月月底連線申報 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情形 於清除前連線申報清運廢棄物之日期時間、車輛車號、種類、數量及清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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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 廢棄物清運後45日內,應主動連線查詢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若尚未清除、處理、再利用作業完畢,應主動追查流向並向事業廢棄物產源所在地主管機關報備 連線申報聯單遞送方式 除連線申報外,應將網路申報資料列印一式三份,經清除者簽收後,一份由事業自行存查,另兩份應隨同廢棄物由清除者於十日內送交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簽收,清除者保存一份,由廢棄物處理、再利用或輸出者存查一份 遞送聯單資料應自行保存三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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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 六聯單申報 填具遞送聯單一式六聯。 經清除機構簽收,第六聯存查。 將第一聯送交醫療院所所在地主管機關以供查核。
清除後45日,尚未收到第三聯,應主動追查廢棄物之流向。 醫療院所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一聯 第一聯 醫療院所 第六、三聯 第二至第五聯 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證明文件及第三聯聯單 攜帶第二至五聯。 10日內送處理機構簽收。 保留第五聯。 清除機構 第五聯 第二至第五聯 收到廢棄物30日內完成處理作業。 於聯單上蓋章確認。 保存第二聯。 將第三聯及開具妥善處理證明文件送回事業機構。 將第四聯送交處理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以供查核。 第五聯 處理機構 第二聯 處理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 第四聯 第四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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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 清除紀錄 委託處理時,應取得受託人開具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應包括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所清除事業廢棄物之處置證明;上述資料應保留三年 委託處理時,應取得受託人開具之妥善處理紀錄文件 設置專業技術人員 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93.1.1前設置乙級處理技術員 50床以上醫院:94.1.1前設置乙級處理技術員 自行清除或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設置甲級處理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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