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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审批业务讲解 环保窗口 胡晓东 201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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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保行政审批业务讲解 环保窗口 胡晓东 2015年10月29日

2 主要内容: 环保窗口办事一览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环评报批注意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符合性 (选修部分)

3 环保窗口办事一览 行政许可事项(17项) 其他行政权力 (4项) 审核转报 (4项) 市环保局进中心审批和服务事项清单

4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主要有三项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2、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核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核准。

5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报告书、报告表须由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版).doc 共有23个大类(A—W),199个小类。

7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豁免管理 浙环发【2012】9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pdf 浙环发[2013]3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浙环发〔2015〕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试行)》的通知 三批汇总 浙江省三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自行整理)

8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备案管理 (一)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1、实施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浙政发[2014]38号)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4】564) 《关于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的意见》(浙经信投资〔2015〕323号 ) 2、实施范围:扩大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环评和验收承诺备案制的范围

9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备案管理 (二)公益类项目的备案制改革 3、办事流程: 承诺申请→承诺审查→窗口出具《承诺备案受理书》; 4、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二)公益类项目的备案制改革 1、实施依据: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于2014年11月出台《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备案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发改投〔2014〕22号)

10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备案管理 2、实施范围:纳入备案制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以政府投资类项目和公共(益)事业类项目等环境影响轻微的项目为主。实行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审批机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现场踏勘和受理公示、批前公示。备案材料上报环评审批机构后,经环评审批机构形式审查认为资料齐全、环评结论可行的,即出具“按环评结论,同意备案”意见,并抄送相关现场监管单位加强现场“三同时”监管工作。 《关于印发<关于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行备案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绍市发改投〔2014〕22号) 3、办事流程: 备案申请→材料审查→窗口出具出具环评备案表; 4、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11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浙政办发〔2014〕8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环评文件分级审批目录2015年版)(浙环发〔2015〕38号 ) 关于“市县同权”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绍政发【2014】35)

12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其他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 》(环办[2015]52号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13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 4、水法、气法、噪声法、固废法、放射性法等都有要求 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8月) 6、《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12月,新版2011年)

14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实施条件:建设项目应当符合: 1,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的要求。

15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数量限制:无 实施程序:窗口收件(初审)→现场核查→审核→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专家评审(必要时)→听证(必要时)→集体会审(必要时)→受理和批前公示→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审批流程图.doc 法定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 承诺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7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4个工作日

16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符合规范要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电子版本;
3.所在地环保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初审意见; 4.投资主管部门意见原件或复印件(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前置审批联系单或备案通知书)(利用现有房屋的三产类项目除外); 5.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机构设立批准文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排水部门同意污水纳入截污管网的证明或污水委托处理证明;

17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续):
如建设项目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交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如涉及依法应当开展规划环评的,还应提交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如为基建类项目的,还应提交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意见原件或复印件;如为利用现有建筑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租用房屋经营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如建设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的,还应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如原已经过环评审批的,还应提交原环评文件与批文复印件;如为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如建设项目为涉及污染物总量调剂的,还应提交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剂平衡依据。 如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如为省厅委托审批的,增加一份),如是复印件的,须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申请人签字。

18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环保窗口) 88604938
实施处室:行政审批服务处(环保窗口) 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袍江环保分局窗口 滨海环保分局窗口 联系电话:

19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设定依据: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核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6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7条: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第8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20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设定依据: 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8号)第三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期届满前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2002年2月;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管理规定》(浙环发[2009]89号).doc

21 环评审批办事须知 关于“先照后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务院调整审批决定(国发〔2015〕11号) 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一)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符合性
概念:环境功能区划是根据社会经济活动类型和生态环境要素特点,从保障自然生态安全和维护人居环境健康出发,在综合评价区域环境支撑能力的基础上,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将区域陆域国土空间划分为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等六类环境功能区,明确了各类功能区的环境目标、分区管控要求,提出了区划实施保障措施。 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编制实施环境功能区划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26号)

2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一)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符合性 绍兴市区环境功能区规划成果 附图 绍兴市区环境功能规划图.jpg
绍兴市环境功能区规划文本汇总稿 绍兴市环境功能区规划登记表汇总稿 附图 绍兴市环境功能规划图.jpg 附图 绍兴市区环境功能规划图.jpg 越城区环境功能分区划分结果(节录) 越城区环境功能区划登记表(节录) 工业项目分类表(根据污染强度分为一、二、三类)

2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二)项目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要求:实行投资管理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核准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备案手续后1年内、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具体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项目产业政策的符合性 具体有(续):
关于印发《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浙淘汰办〔2012〕20号) 绍市淘汰办[2012]8号绍兴市淘汰办关于印发绍兴市化纤、化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标准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166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绍兴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2013—2015年)的通知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 印染项目投资管理规定浙经信投资【2011】758号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原则 (三)项目产业环境准入要求的符合性 具体有:
浙环发[2009]1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学原料药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废纸造纸印染.pdf 浙环发〔2010〕3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电镀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农药生猪养殖.doc 浙环发〔2011〕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热电联产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等文件的通知染料啤酒.doc 浙环发[2015]1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涤纶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的通知氨纶制革黄酒 (四)项目行业整治提升要求的符合性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doc

27 欢迎垂询! 地址:绍兴市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Tel.88604938 88604937 88604967
地址:绍兴市区迪荡新城惠利街20号 (绍兴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Tel 胡晓东:

28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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