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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共建和谐阳光新富阳 富阳市语委办公室 富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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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 共建和谐阳光新富阳 富阳市语委办公室 富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富阳市语委办公室 富阳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电话:

2 用字方面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整改办法 富 阳 市 语 委 办 公 室 富阳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章瑞炀

3 用字不规范主要类型 一、文字不规范 1. 汉字:繁体、异体、旧形字、错别字(含二简字)、残损、不正、艺术变形
2. 其他字: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 二、格式不规范 1. 日常文章 2. 常用公文 三、标符形状不规范 特别是省略号、破折号、书名号、句号等

4 (一)汉字 1. 繁体、异体字 (1)手书体(名牌、书画主题)——增挂副牌 (2)注册——建议增挂副牌 (3)改变注册字体或字形——更换
一、文字规范要求 (一)汉字 1. 繁体、异体字 (1)手书体(名牌、书画主题)——增挂副牌 (2)注册——建议增挂副牌 (3)改变注册字体或字形——更换 (4)宣传、广告品用繁体——更换 (5)印刷体——更换 注意:要辨认是否手书、注册(查原件)

5 一、文字规范要求 (一)汉字 2. 旧形字、错别字(含二简字)——更换 3. 残损、不正——补全、扶端正 4. 艺术变形
(1)因笔画增减影响信息传达——改正 (2)变形过分影响信息传达——改正

6 4. 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竖排竖写——横写(顺时针转90度)
(二)其他文字 1. 只有外文或汉语拼音——增补汉字注释 2. 拼音书写未按词连拼——按词连拼 3. 汉语拼音错误——改正 4. 外文、拼音、阿拉伯数字竖排竖写——横写(顺时针转90度)

7 二、日常文章常见格式错误 1. 标题末加点号——删去点号 2. 文中标题顶格——左空2个汉字位置 3. 文中标题序号、标点错误——
1. 标题末加点号——删去点号 2. 文中标题顶格——左空2个汉字位置 3. 文中标题序号、标点错误—— 正确:一、(一) (1) 4. 段首顶格——左空2个汉字位置 5. 落款末字未右空——右空4个汉字位置 6. “年月日”数字错误

8 “年月日”数字 错误:二00八年、二OO八年 错误:2008-8-24、2008.8.23
错误:〇八年、 08年、 、 正确: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文件落款) 正确:2008年4月28日(其他文本落款) 正确: (不用于落款)

9 网站使用文字不规范主要类型 ●正文段首的左空字数(网站后台数据处理问题) ●“半字线” 年月日表示格式(如:2008-3-5)
●正文字体、字号不一 ●其他需注意:别字、乱玛字符(网站后台) ●一些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文中有下列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不符的情况: ——文号部位的符号(标准:富×〔2008〕7号) ——正文部分字体(标准:仿宋) ——标题序数及标点 [标准:一、(一)1. (1)] ——落款部位右空字数(标准:有三种情况 ) ——落款表年数字(标准: 二○○八年) ——版记抄送、成文单位和时间左右空字数、字体 纸质文件本中:发文单位盖章问题(标准:三种情况 )

10 三、常用公文格式要求 (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及样式)

11 附:法律法规对使用规范汉字的规定 《通用语言文字法》: 公务用字 教育教学用字 汉语文教材用字
汉语文出版物用字(需使用外文,应用通用文字作注释) 公共服务行业用字(需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 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广播、电影、电视用字 公共场所设施用字 招牌、广告用字 企业事业组织名称用字 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用字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1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    (二)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    (三)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    (四)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    (五)各类电子屏幕用字;    (六)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    (七)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    (八)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    (九)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    (十)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    (十一)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    (十二)山川、河流、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以及路名、街名、巷名、站名、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用字;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13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已有的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的用字;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确需使用的情形。

1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五条 新作手书招牌或者为公共场所题词,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已有的题词和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有规范汉字。 人名用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常用字。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应当规范完整,缺损时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 

15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十七条 《汉语拼音方案》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拼写和注音工具。不便使用或不能使用汉字的领域,可以单独使用汉语拼音。 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外国文字名称的,应当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同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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