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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矿产开发管理的根本任务和主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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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部分 矿产开发管理的根本任务和主要职能

2 一、矿产开发管理的根本任务 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实现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3 “矿管”的由来 矿产开发管理(简称矿管):
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矿产开发的审批到矿产开发结束(关闭)的全过程,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 二、矿产开发管理的主要职能 (一)承担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和选矿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二)实施矿产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 (三)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四)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 (五)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六)组织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七)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看报工作。

5 七项职能总体归结为: 审批发证 宏观调控 总量控制 市场监管 争议调处 生态治理 统计分析

6 (一)承担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和选矿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
对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发证 包括:1、《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采矿许可证》 3、《选矿许可证》 4、《采矿权转让批复》

7 什么是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范围是指每宗采矿权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一个区域空间范围(立体空间),包括平面四至,最高标高与最低标高。

8 审批登记发证管理 对采矿权(含单独选矿)从设立到注销全过程的行政许可管理,包括申请、审批、授予、延续、变更、转让、注销等许可事项进行审批登记的管理。

9 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 在市场化配置采矿权的现实背景下,科学合理划定拟出让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显得尤为重要,矿区范围一旦确定,并予以出让公告,则具有普通约束力,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其特点是: 1、一次性; 2、整体性; 3、社会性;

10 矿区范围确定的原则 针对我省以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开发为主的特殊情况,且普遍以露天开采为主,对合理利用资源、最大程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具有重要作用。原则: 1、统筹考虑拟开发矿区的地形地貌,贯彻开采最终境界“宜地则地、宜林则林、宜垦则垦”的原则,最大程序减少遗留边坡; 2、统筹考虑拟开发矿区开采以后对矿区周边安全生产因素; 3、统筹考虑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效率; 4、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成本; 5、对我省人多地少的情况,用地矛盾日益突出的今天,一定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矿产开发与土地利用的综合,发挥国土资源的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11 采矿权登记权限 ①国土资源部的审批登记、发证范围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如海砂 ·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资源;也称为特种矿产 ·外商投资开采国务院241号令附录中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煤等22种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12 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范围
·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发证范围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 ·萤石、宝玉石以及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稀缺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用途的矿产资源; ·年产量100万吨以上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国土资源部授权的矿产资源 ——国务院241号令附录中油页岩等9种矿产资源(油页岩、地热、 锰、 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煤等22种规模在中型以下的矿产资源; ——外商投资开采地热、矿泉水; ——外商投资开采国务院241号令附录中除石油、天然气、放射性、地热、矿泉水外29种矿产储量在中型及以下的矿产资源。

13 ③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范围
·部、省审批以外的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金属矿产资源; ·年产量50万吨以上10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登记发证的矿产资源。

14 ④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发证的范围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资源; ·年产量2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扩权县为20~100万吨); ·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

15 ⑤特别规定 ·限制开采年产量20万吨以下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确需开采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方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6 统一配号 采矿权证实行全国统一配号制度,无全国统一配号的《采矿许可证》为非法无效。

17 《选矿许可证》审批登记管理 ·单独选矿活动是矿产开发活动的组成部分,关系到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关系到环境保护,必须进行监督管理。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对单独选矿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出了规定,省厅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作了具体规范。

18 根据省条例规定,单独选矿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选矿许可证审批权限 省国土资源厅审批:金属矿产、萤石、宝石以及其他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稀缺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用途的矿产。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省国土资源厅审批以外的矿产。

19 (二)实施矿产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
实施规划,总量调控 合理布局,计划投放采矿权(宏观调控)

20 采矿权的设置 以符合规划为前提,以年度指标投放总量为宏观调控手段,并对出让方式予以审查。 采矿权设置需经审查批准。

21 (三)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管理重要矿区、特矿优矿的管理,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22 下列矿区或矿种 开采量按照每一年度定时、定量下达,须经审查批准,不得超过总开采量 矿业权有序投放和资源合理利用 重要矿区 ----国家规划矿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特定矿种 ----黄金、钨、锡、锑、离子型稀土、 ----耐火粘土、萤石 优势矿种 ----萤石

23 (四)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
采矿权实行市场化配置,有偿使用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采矿权市场体系 切实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24 市场化配置 采矿权管理是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为实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保护采矿权人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

25 采矿权取得方式 A、从国家受让采矿权(参与市场竞争取得),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竞得;
B、商业性风险勘查取得探矿权后申请转为采矿权; C、从已有采矿权人转让获得。

26 A、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一级市场)
①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特点: ·适用于采矿权一级市场; ·对象为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地; ·以市场化的方式(或协议出让)确定采矿权人; ·以市场化的方式(或协议出让)实行采矿权的有偿使用;

27 ②采矿权不同出让方式的运用 ·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产资源,以拍卖、挂牌为主。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甲类矿产采矿权:地质情况比较简单的,以拍卖、挂牌为主;地质情况比较复杂的,以招标为主。 ·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协议出让须经评估,同时不得低于市场价。

28 ③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的概念: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可以一次性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在采矿权市场化情况下,采矿权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出让时,其价款由市场决定。

29 ④采矿权出让所得 除价款以外的,国家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矿产地(主要针对我省普通砂、石、土类矿产,以及国家未出资勘查的矿产),并以拍卖、招标、挂牌和协议等市场化的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全部所得。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对采矿权的市场化配置取得的收入没有一个统一的名称。我省暂称采矿权出让所得。以区别于价款,同时也考虑分成上交的问题。)

30 ⑤采矿权价款(出让所得)的管理 采矿权价款(出让所得)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采矿权价款专用票据,统一缴入在各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所得的20%上缴省财政,80%留地方。(属于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出让价款收入20%上交中央财政,20%上交省财政,60%留地方) 采矿权出让所得专项用于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采矿权出让工作所必需的费用。

31 B、探矿权人商业性风险勘查取得成果后由探矿权申请转采矿权
这种情形即传统的采矿权取得方式,属于商业性风险勘查的主要是甲类矿产中勘查风险较高的矿种,在部12号规定中属于第一类矿产。 申请人取得探矿权后投入勘查,探明矿产地具有开采价值,按规定程序提交矿产储量报告,可以依法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

32 C、采矿权的转让(二级市场) 1、采矿权转让的概念
(1)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经依法批准,变更企业资产产权导致采矿权主体改变的情形,为采矿权转让,为采矿权的二级市场。 (2)转让后,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剩余期限。 (3)未经批准的转让和以承包名义转让采矿权的为非法行为。

33 2、采矿权转让的形式主要有: ·企业合并; ·分立; ·与他人合资; ·合作经营; ·企业资产出售; ·其他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情形。

34 3、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受让人符合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采矿权属无争议;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国有矿山转让采矿权,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5 4、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权限 ·部审批:部发证的采矿权。 ·省级审批:部发证以外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和省发证的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

36 采矿权交易 矿业权交易机构(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报经省编委批准,成立了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 各市采取新建或在市级土地交易中心或市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增加职能等方式建立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县级不建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37 矿业权有形市场监管 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行为,以公开促规范,以规范求公正,以公正树公信,更充分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作用。 基本要求是: 矿权交易全部进场, 交易信息全面公示, 交易过程全程监管。 凡是招拍挂的,一律进场公开操作; 凡协议出让的,先公示再批准; 凡转让的,一律进场接受公开监督。

38 (五)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
随着采矿权市场的不断发展,采矿权资本化日益显现,采矿权权属纠纷有增多趋势。 刑事或民事诉讼,主要为经济利益引起。 国家建设须注销、收购相关采矿权引起争议等。重点是争议调处。 需要管理部门予以仲裁或裁决。

39 争议纠纷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关闭的 因市场主体原因造成纠纷的 因估价不合理造成争议的 因群众信访引起采矿权难以实施的
因采矿权抵押、经济纠纷等引起采矿权争议的 等等。

40 (六)组织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主要内容: ·现有矿山和新办矿山实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对历史上(实施备用金制度之前)已关闭的废弃矿山组织生态环境治理。 ·创建绿色矿山。 此项职能的关键词是:生态治理。

41 发展绿色矿业,走出一条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新路子,是我省矿业企业“十二五时期”的必然选择。
在指导思想上,落实好“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要求; 在工作理念上,把发展绿色矿业贯穿于矿产开发全过程; 在工作抓手上,做好环保优先条件下的矿产开发,做到三个高:高门槛准入、高标准开发、高要求监管; 在工作举措上,发挥规划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42 1、已设采矿权的治理备用金制度 (1)实施依据 ·《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 (2)实施目的 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建立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机制。 (3)费用性质 治理备用金为采矿权人所有,不属于事业性收费。 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自然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和水土流失、恢复植被等工作应缴纳的备用治理费。

43 (4)实施主体 备用金制度实行属地管辖,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5)责任主体 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6)方案编制 每个采矿权人都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专家审查后,作为治理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 新办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开发利用方案的基础上编制和审查。 老矿山要补做矿山地质环境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44 (7)收取标准 ·法规规定的收取原则: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原则收取。 ·实际工作中对收取原则和收取标准的掌握:对一般矿山,按标准收取;对按标准收取不够治理的,可按该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预算数字收取。 (8)收取方法 采矿权人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治理备用金。不得低于治理费用。 (9)责任落实 采矿权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

45 (10)资金管理 收取治理备用金时必须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印(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 同级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11)实施验收 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在矿山闭坑后集中治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采矿权人完成治理任务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不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治理。

46 2、原已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管理 废弃矿山是历史遗留的产物,(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实施之前就已经废弃)即采矿权已经灭失。
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是“绿色浙江”和“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7年治理率达到应治理矿山的60%,到2010年完成80%

47 组织管理 ·废弃矿山的治理在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国土资源部门牵头。 治理重点 ·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基础工程设施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废弃矿山为治理的重点。 技术支撑 ·做好废弃矿山的确认和面积测量、治理工程建设、建立管理数据库等工作。

48 落实资金 ·多渠道筹集治理资金:财政投入;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投入;采矿权出让所得;与土地整理、造地等相结合,在新增土地收益中提取治理资金等。 ·与采矿权有偿出让相结合,通过采矿权市场化运作,对废弃矿山进行治理。 全面推进 ·开展“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全面推进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49 “十一五”期间我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根据《浙江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和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目标,五项工作回顾
一是坚持规划先行。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和市、县(市、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专项规划》,形成规划体系。 二是落实治理责任。 从2005 年开始,纳入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生态省建设年度考核目标体系,任务每年下达各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并进行严格考核,层层分解,逐级负责监管责任体系。实施治理备用金制度,落实采矿权人治理责任,切实体现“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累计收取8.9 亿元。

50 三是精心组织治理。 全面调查,确定治理的废弃矿山1632 个,需治理面积2965 万平方米。以“百矿示范、千矿整治”为抓手,于2004 年全面开展治理工作。到2009 年底,累计投入治理资金达7.1 亿元,治理废弃矿山1396 个,废弃矿山治理率为85.50%。2009 年,组织开展了全省废弃矿井调查工作,编制了《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09—1015 年)》,确定了首批省级废弃矿井治理试点项目3 个,设立了废弃矿井治理技术研究专题。 四是强化科技支撑。 解决技术难题,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组织技术攻关。自2004 年以来,组织完成了《矿山边坡复绿养护管理技术指南》、《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绩效评价》、《露采矿山硬质陡坡生态恢复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累计投入科研经费210 万元。 五是狠抓监督管理。 从2001 年至2009 年,先后制定治理项目的招投标管理、资金使用管理、施工技术管理、竣工验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容的一系列监督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治理工作规范运行。

51 3、绿色矿山创建及管理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资源需求刚性上升: 一方面,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另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仍然比较粗放,节能减排任务繁重,矿山环境问题比较突出,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为转变传统意义上以单纯消耗矿产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和高耗能为特点的开发利用方式,从根本上转变发展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真正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已成为矿山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在2008年中国矿业循环经济论坛上,中国矿业联合会与11家大型矿山企业倡导发起签订《绿色矿山公约》,得到许多矿山企业的广泛肯定和积极响应。 而早在2005 年初,我省已经走在全国前列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浙江省绿色矿山创建指南》、《浙江省绿色矿山考核标准》。年底,发出了《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07 年底,第一批10 家省级绿色矿山试点工作圆满完成。

52 (1)绿色矿山的内涵 发展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业
以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社区和谐为主要目标,以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为要求,追求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注重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互统一,将绿色矿业的理念与实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

53 (2)绿色矿山的基本要求 在资源利用上实现集约化,资源利用率及资源经济效益达到先进水平;
在开采方式上采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上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采、选生产达到清洁要求,“三废”达标排放,矿区绿化复盖率达先进水平; 在企业管理规范化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岗位责任落实,资料档案、报表、台帐齐全,模范履行法律义务。

54 (3)绿色矿山的九个条件 一、依法办矿 (一)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一)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   (四)三年内未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罚,未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规范管理   (一)积极加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制订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责任到位,成效显著。   (二)具有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三)推行企业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55   三、综合利用   (一)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与设计,较好地完成了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技术经济水平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行列。   (二)资源利用率达到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三)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大力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利用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四、技术创新   (一)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   (二)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与产能,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三)重视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矿山企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五、节能减排   (一)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国家规定指标。   (二)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成果突出。“三废”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56 六、环境保护   (一)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二)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目的明确,措施得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地质灾害。   (三)矿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七、土地复垦   (一)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与措施,并严格实施。   (二)坚持“边开采,边复垦”,土地复垦技术先进,资金到位,对矿山压占、损毁而可复垦的土地应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因地制宜,尽可能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八、社区和谐   (一)履行矿山企业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二)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三)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   九、企业文化   (一)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企业应创建有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   (二)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三)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57 (4)我省绿色矿山工作回顾 2008 年6 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原省环境保护局制定并印发了《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对全省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提出了创建绿色矿山的四项鼓励政策。 目标任务:到2010 创建150 个绿色矿山的。 到2009 年底,全省累计创建绿色矿山90 个,省级财政累计投入补助资金1537 万元。 全省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轨道。 积极创新绿色矿山建设新思路,推动矿山工业旅游的发展,加快矿山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我省首批省级绿色矿山----遂昌金矿,创建了我省首个国家级矿山公园,2009 年旅游收入超500 万元。 全省“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已初显成效,一套具有浙江特色的省、市、县三级“绿色矿山”创建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58 (5)绿色矿山工作要有新成效 一是统筹规划 构建绿色矿山基本格局。绿色矿山创建是矿山企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十二五时期”,继续大力开展绿色矿山创建实践。积极申报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储备一批国家级绿色矿山;创建一批省级绿色矿山。 从今年1月1日起,绿色矿山创建要与采矿权审批挂钩,在审批的源头上明确创建绿色矿山的任务和要求,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采矿权出让期限明确省、市、县三级应创建绿色矿山的个数。 凡是资源条件允许、服务年限可能,均要求创建县级绿色矿山; 采矿权出让期限3年以上、5年(含)以下的矿山要限期创建市级绿色矿山; 6年(含)以上的矿山要限期创建省级绿色矿山; 7年以上的省级绿色矿山要积极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 二是维护矿业发展环境。 巩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成果。 三是把发展绿色矿业贯穿于矿产开发全过程。 推进节能减排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全省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条件严格规范管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矿区土地复垦水平全面提升,矿山企业与地方和谐发展。2011年新创建省、市、县级绿色矿山50家,其中省级绿色矿山10家。争取创建国家级绿色矿山2家。

59 (七)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
矿山统计年报是国土资源部门履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监督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掌握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解决有关问题、制定有关政策的基本依据。 统计分析利用年报数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60 统计年报工作内容 催报、收集、抽查、汇总 对矿山统计年报工作实施年度检查。现场抽查、核实,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
加强部门合作,及时与同级政府统计部门进行核实,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矿山统计年报的分析利用工作。

61 祝在新的岗位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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