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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簡任技正兼工程組組長 採購稽核小組執行秘書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秘書 江獻琛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作為任何用途
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 法務部簡任技正兼工程組組長 採購稽核小組執行秘書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秘書 江獻琛 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作為任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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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簡介 工程生命週期 規劃---設計---施工---驗收---營運管理 監造 諮詢、審查、督導
工程採購--例如建築工程、水電工程、景觀工程、室內裝修等等標案 技術服務〈勞務〉採購--例如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等等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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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公告金額以上:1公開招標〈18、19〉 2選擇性招標〈18、20、21〉 3限制性招標〈18、22〉比價
、議價〈細19、23之1〉 未達公告金額:4限制性招標〈中未2-1-1、2-1-2〉 逾小額採購 公開取得三家以上書面報價 或企劃書〈中未2-1-3、49〉 小額採購 :6逕洽廠商採購免報價或企劃書 〈中未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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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原則〈52〉 1訂有底價,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得標 2未訂有底價,預算數額以內最低標得標 3最有利標〈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4複數決標:得分項;得依不同數量〈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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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規格(26) 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所擬定、採用或適用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但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註明「或同等品」,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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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技術規格〈26條注2、3〉 工程企字第 號函 應以達成機關於功能、效益或特性等需求所必須者為限。 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為限,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 2.如果所必須為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得依22-1-2規定辦理〈26條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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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格〈26條注6〉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採用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1自行審查:簽報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 2開會審查: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3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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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格〈26條注7〉 機關或受委託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方式審查之。機關並應規定受委託廠商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八-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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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規格〈26條注8〉 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所列廠牌應符合: 1所列廠牌僅供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使用 2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品質,且無代理商或經銷商有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3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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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26條注10〉 招標文件規定提出之時機有2種: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規格標)
2得於使用前之適當時機〈供機關審查〉提出(不分段開標) 提出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之比較表等相關資料。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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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26條注11、12〉 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提及者,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
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如價格較原契約為低,應自契約價金扣除;如價格較原契約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同等品比較表應依前述三種方式之一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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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公開閱覽 89.9.22工程企字第89027484號函 97.5.30工程企字第09700219390號令修正
適用:特殊或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 目的:藉由廠商或民眾之事先檢視,除可使機關在正式招標前,有機會修正或澄清招標文件,減少發生招標及履約爭議,並可防止綁標之不法情事。(或以電子化方式公開於資訊網站) 時間:應於上班時間為之,不得少於5日 ,廠商得抄寫或影印,其意見送達期限, 至少應至公開閱覽截止日後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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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基本資格 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應以經濟部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資 E101011 2納稅證明 登記前需經許可 3公會會員證 登記前不需經許可 與履約能力有關 1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3廠商或受雇人、從業人員具專門技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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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4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5信用之證明 6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特定資格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5年內,單一金額或數量不低於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不低於預算金額或數量〉 2具有相當人力 3具有相當財力 4具有相當設備 5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6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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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建築法14: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 營造業法3: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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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營造業法4: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營造業法6: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建築法77之2: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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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電業法75:電器承裝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地方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營業,並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向加入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電業法75之1:裝有電力設備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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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自來水法93: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 下水道法21: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簡稱下水道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 下水道法2: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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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5:冷凍空調業非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於一個月內加入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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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建築工程: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土木包工業 綜合營造業:甲等、乙等、丙等〈營7〉E1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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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法23:營造業承攬工程,應依其承攬造價限額及工程規模範圍辦理;其一定期間承攬總額,不得超過淨值20倍。
前項承攬造價限額之計算方式、工程規模範圍及一定期間之認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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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95.12.1
土木包工業:600萬,縣市主管機關擬訂 H≦Xm, D≦Xm, L≦5m 專業工程項目符合下列規定,得自行施作: 1含專業工程1、2、3、4 、7 ≦300萬 2含專業工程5、6鑽探、8、10 環保≦20萬 3含專業工程9庭園、景觀 ≦200萬 4含專業工程11防水 ≦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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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95.12.1
丙等綜合營造業:2250萬, H≦21m, D≦6m, L≦15m 乙等綜合營造業:7500萬, H≦36m, D≦9m, L≦25m 甲等綜合營造業:資本額*10,規模不限 專業營造業:資本額*10,規模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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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程:自來水管承裝業〈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2、4〉E501011、電器承裝業〈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2、4〉E601010
鑿井工程:地下水鑿井業EZ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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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與水管、電氣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 88.12.29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
1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者,分開辦理招標。 2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得允許共同投標或分開招標。 3採預鑄工法之工程,得合併辦理招標。 4情況特殊,分開辦理招標於施工配合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 5機關以分開辦理招標者,應注意界面整合問題,並於契約中明定廠商施工配合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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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24、統包實施辦法〉 定義:將工程採購中之設計與施工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基於效率及品質之要求,得以統包辦理招標,免報上級機關核准,惟應先行評估確認:1整合同一契約,較可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2可縮短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優點:〈詳p11-12〉監造要另行發包 決標:一般採統包方式辦理採購,其甄選廠商之程序涉及審查廠商提出之設計、圖說、計畫內容之優劣,故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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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押保辦法〉 種類:1履約保證金2預付款還款保證3保固保證金4差額保證金5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履約保證金:得為一定金額〈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金額10%,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不逾10%〉。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訂定14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機關辦理簽約,得不以先繳納履約保證金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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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 履約保證金之發還,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一次或分次發還。
工程企字第 號函,查核金額以上之營建工程,履約保證金應依工程進度分4期以上平均發還,並訂明於招標文件。 得依〈押20-2〉各款所列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部分或全部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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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廠商 連帶保證廠商相關規定〈押33--33之4〉 未達公告金額:得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公告金額以上:得以提出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其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不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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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廠商 1應以依法得為保證(公司法16) 2未參與投標〈符合招標文件之資格條件〉 3無本法103條第1項之情形者
4同一廠商同時作為各機關採購契約之連帶保險廠商者,以二契約為限。 應將其相關資料傳輸至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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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廠商 優良廠商指經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在指定資料庫公告,且決標時仍在獎勵期間內。
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具有一定條件之優良廠商,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減收。其額度不逾50%。〈押33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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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 第1層級品管: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由承包商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品質計畫,並落實執行
第2層級品管: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由監造單位〈主辦機關〉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 第3層級品管: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由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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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件數(作業辦法4) 查核金額以上標案:≧20%為原則,且不得少於20件;未達20件者,全數查核。
1000萬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標案:≧以15件為原則;未達15件者,全數查核。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1000萬標案:≧以20件為原則;未達20件者,全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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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 施工查核時經判別其缺失情節嚴重項目進行扣點會議 施工承包商:每點2000元
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每點500元(技術服務契約範本九-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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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屬勞務採購之一種 技術服務指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
技術顧問機構及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之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等服務。〈技3〉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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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項目: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2設計3協辦招標及決標4施工監造5其他服務。〈詳細內容技4〉 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項目:
1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2設計之諮詢及審查3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4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5施工監造。並得視工程性質與實際需要將施工監造事項一併委託辦理。〈詳細內容技4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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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 某些工程項目,其規劃設計業務得委由工程承包商一併承辦〈譬如環境工程業、機電工程業、管路工程業、室內裝修業、鑿井業、交通標示工程業、鑽孔工程業、測量工程業〉,惟上開規劃設計業務,如有涉及技師簽證事項者,仍應委由該科登記合格之執業技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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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建築法13 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物〈設計,監造〉:建築師事務所或建築師聯合事務所1開業證書2公會會員證〈均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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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自來水法56:自來水事業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及鑑定,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經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利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
下水道法17:下水道之規劃、設計及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有關專業技師辦理。其由政府機關自行規劃、設計及監造者,應由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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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電業法34之1: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工程範圍者,其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
水土保持法6: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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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 非建築物包括1道路運輸工程2軌道運輸工程3機場工程4港灣工程5水庫及蓄水工程6電業設備工程7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8自來水工程9共同管道工程10下水道工程11焚化廠工程12垃圾掩埋場工程13新市鎮開發工程14工業區開發工程15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工程 非建築物: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1執業執照2公會會員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以營業範圍為限,約17種科別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等14種事項〉2公會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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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 特性:1一般常具異質性 2 僅 一家投標,亦可開標、決標〈22-1-9〉 3屬勞務,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30〉
4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訂約後預付一部分, 以不逾30%〈技26〉 5避免利益衝突〈39、細則38〉 6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63〉(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十四-八及-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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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評選 1招標文件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事項:詳講義p25.26〈技5〉
2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其金額在500萬以上應要求服務建議書、規劃設計圖,並應辦理競圖。招標文件除前開規定,應另 載明事項〈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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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評選 1順序:資格--評選--依優勝序位議價 2資格不符,不予評選 3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應敘明理由〈技9〉
4優勝廠商,得不以一家為限,評選作業準用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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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服務之議價及決標 1優勝一家,以議價辦理
2優勝二家以上者,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位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技11〉 3決標:採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依該費用或費率決標(價格之外議價程序不能免除);如未訂明固定費用或費率,應依細則54規定,先參考廠商報價或估價單,再訂定底價,再行議價及決標〈技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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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費方法 方式: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技13.14〉 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技13.17〉 3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技13.20〉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技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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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適用:計畫性質複雜,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案件 1直接費用:直接薪資+管理費用+其他直接費用
2公費:指廠商之報酬,包括風險、利潤及有關利捐,應為定額,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管理費用〉30% 3營業稅〈技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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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法 適用:工作範圍小,僅需少數人員作時間短暫之服務,或工作範圍及內容無法界定,致總費用難以正確估計者。
薪資之計算:可按月、按日、按時薪資計算; 薪資以外之其它費用,可另外計算給付。〈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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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適用: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總價可正確估計或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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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適用:性質單純之工程 種類: 1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附表一》 2非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附表二》
3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附表三》 4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含施工監造〉《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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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成本〈負面表列〉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其他除外費用。 決標價低於底價80%,建造費用得以底價80%代之。〈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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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附表一〉 建築物之用途種類共分五種 計算百分比應分段計算,並為預算編列之上限
單項服務費用所占百分比:規劃10﹪、設計45 ﹪、監造45 ﹪ 建築師交由結構、電機、冷凍空調等技師及消防設備師所需費用已包含在內,不另給付 採同一圖說其設計服務費用依公式折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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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建築物〈附表二〉 服務費用依設計及協辦招標決標與履約監造兩部分 計算百分比應分段計算,並為預算編列之上限
超過5億部分如係同一廠商個別費用百分比,得酌予調整,但合計不得超過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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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管理不含監造〈附表三〉 計算百分比應分段計算,並為預算編列之上限 單項服務費用所占百分比: 規劃與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10﹪
設計之諮詢及審查35﹪ 招標發包之諮詢及審查10﹪ 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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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管理含監造〈附表四〉 計算百分比應分段計算,並為預算編列之上限 壹的部分:附表三×(55 ﹪) ; 扣除施工督導
貳-一的部分:附表一×(45 ﹪) ;加監造 貳-二的部分:附表二右邊;加監造 建築物:壹+貳-一 非建築物:壹+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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