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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7月9日 彰化縣政府97年度「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
規劃設計類 勞務採購相關作業 廖肇昌 國道新建工程局工務組組長 97年7月9日 彰化縣政府97年度「提升公有建築物工程品質訓練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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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採購作業基本認識與規定 貳、採購作業流程與招標文件 參、甄評選作業 肆、勞務契約履約管理 伍、結論
內 容 壹、採購作業基本認識與規定 貳、採購作業流程與招標文件 參、甄評選作業 肆、勞務契約履約管理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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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採購作業基本認識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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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所涉專業 業務專業:規劃業務,確認採購需求 標的專業:協助需求單位確認標的功能效益(規格擬定) 採購專業:法規及作業
法律專業:文件之研審諮商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因素 機關規模不同,採購分工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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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定義:GPL7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適用政府採購法
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認定招標屬性則以金額比例佔最高者為歸屬(例如地質鑽探工程(含工程及勞務)----視同工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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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所含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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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概念:貨比三家不吃虧 尋覓 符合公開招標精神─三家投標才開標 有擇擇性招標精神─建立合格名單 按限制性招標作業─擇一後議價 經驗信譽良好
組織健全 廠商 財務良好 在預期標價內 如期如質完成 尋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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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結果 洽得『優良廠商』? 洽得『合格廠商』? 洽得『廠商』? 用合理的預算 取得最好的標的 用最少的預算 取得適合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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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帆風順的採購原則 消除不必要的文件→儉約 降低不必要的程序風險→簡易 提升規範及契約週延性→說清礎 長期有效的契約關係→公正、互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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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源與內涵 政府採購法 ( 88.05.27 頒行) 採購程序:公平、公開 採購分類:工程、勞務、財物 招標方式:公開、選擇性、 限制性
決標方式: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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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 公 開 招 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選擇性招標:以公告方式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邀合格者投標
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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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續)─選擇性招標 經常性採購 投標文件審查費時者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土木工程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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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方式(續)─限制性招標(GPL22.1) 22.1.1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 22.1.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
22.1.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 22.1.4原有採購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 22.1.6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50%以下之工程契約追加 22.1.7原採購後續擴充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 22.1.9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勞務採購)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勞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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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GPL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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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GPL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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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GPL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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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標的採購區分 單類採購:勞務、工程或財物單一類別 合併採購:兩類以上但以金額最多或具 關鍵性者為採購類別(如勞務 +財務,以勞務為類別)
合併採購:兩類以上但以金額最多或具 關鍵性者為採購類別(如勞務 +財務,以勞務為類別) 統包採購:勞務與工程或勞務與財物併 同一契約辦理 (以兼顧效率與品質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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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方式 共同供應契約 公告金額以上:公開、選擇性及限制性招標 未達公告金額面逾公告金額1/10: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制性招標
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 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金額小者得適用金額大者之招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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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投標方式 單獨投標 單獨投標(另定分包商資格) 共同投標 (GP25) 1.兩家以上廠商共同具名投標,負連帶之責
2.以能增加廠商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3.國內、外共同承攬;國內廠商共同承攬 4.同業共同投標、異業共同投標 5.投標時應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第24條統包(效率,品質):含設計及施工、供應、安裝但不包括監造;詳統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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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原則:GPL52 (1)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者-稱最低價決標(1款)
(2)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內之最低標為得標者-(2款)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 (3)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稱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3款) 細則第66條:異質工程、財務或勞務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務或勞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有差異者;如電梯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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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最有利標:GPL56 決標依GPL52.1.3應依招標規定評審標準,就廠商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價格或其與綜合評選項目評分之商數,得為單獨評選項目或決標標準。未列入項目,不得為評選參考。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委會過半之決定,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上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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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機制 機關以招標文件提出未來履約之需求 該需求可分為必須提出企劃書競爭之最低需求,及不必提出企劃書競爭但得標後一定要履行之需求
廠商以企劃書承諾未來履約結果 所定評選項目有利於分辨履約結果良窳 評選委員以評分方式選出企劃書所承諾最優的履約結果 未列入評選之需求部分,得標後應依招標文件之需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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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核准 適用金額:公告金額以上(≧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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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之競爭規定(1)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6) 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6) 採購人員之行政裁量權(6)
技術規格不得限制競爭(26) 等標期合理(28) 廠商資格不得限制競爭(37) 應予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21) 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25) 不得於開標前洩漏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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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之競爭規定(2) 對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不予開決標(48) 對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不予開標決標(50)
協商時應平等對待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57) 對各種圍標借牌不為價格競爭之行為予以處罰(87) 對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規範、廠商或分包資格為不當之限制者予以處罰(88) 對洩漏採購秘密資訊或脅迫採購人員者予以處罰(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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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規定 (目的) 一般採購得規定基本資格(36) 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規定特定資格(36) 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37)
廠商資格以確認履約必須具備之能力者為限(37) 廠商財力資格條件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代之(37) 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38) 廠商之迴避(15) 因利益衝突而不得參與之情形(39)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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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標準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規格規定(1)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 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26) 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從其規定(26、細24、標準法第3條) 技術規格所標示之特性不得限制競爭(26) 不排除同等品之競爭(26、細25) 政府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 可指定正字標記或同等品 國際標準指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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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規定(2) 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 原則上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
規格規定(2) 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 原則上得不適用採購法第26條 仍受採購法第六條之原則約束: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參考認定原則: (1)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 (2) 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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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26─執行注意事項6 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例如JIS、ACI、ASTM等)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審查機制: 自行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開會審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召開審查會議並得邀請專家學者、規劃設計者與會協助。 委託審查:委託專業廠商、機構、團體或人士審查,並得召開會議,邀請專家學者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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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26─執行注意事項6 招標文件內容之訂有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自行審查 開會審查 委託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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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26─執行注意事項8 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所列廠牌應符:
需提示廠牌以表明符合其設計功能與效益之產品時,應不少於二家以上 並於招標文件中明訂不限制投標廠商可提出符合功能、效益及規範之其他廠牌為替代品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開標前公開閱覽(除規範外,並出示樣品)杜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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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26─執行注意事項10 招標文件允許提出同等品者,提出時機為: 投標時提出 需於招標文件內明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經審查非同等品者,列為不合格之廠商。 得標後使用同等品前提出 並未規定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 廠商於得標後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提送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 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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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採購作業流程與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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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計畫流程與採購 初步規劃 可行性研究 工程規劃 初步設計 細部設計 發包施工 涉及勞務、工程 及財物採購 營運管理 環境影響調查
進入二階 工程規劃 環境影響評估 (第一階段) 環境影響評估 (第二階段) 初步設計 環境影響說明(評估)書 環評承諾及影響減輕對策 都市計 畫變更 界定路 權用地 細部設計 用 地 取 得 發包施工 涉及勞務、工程 及財物採購 環境管理及監測計畫 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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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各主要階段 訂定 底價 發包文件定稿 A. 、編制預算 截止投標/開標 C. D. 決標 簽發決標通知 辦理公開招標或通知特定廠商
1 訂定 底價 發包文件定稿 、編制預算 A. 截止投標/開標 C. 簽請召開規格及 資格審查會議 否 是 決標 簽發決標通知 D. 辦理公開招標或通知特定廠商 依程序辦理比價或議價 廠商證件查核 並檢核履約保證金 A.招標前準備工作 B.招標作業 C.投標作業 D.開決標作業 E.簽訂契約 廠商領購招標文件 簽訂契約 E. B. 廠商領取補充說明 契約分送相關單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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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金額&招(決)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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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GPL27) 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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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計金額(GPL27) 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一)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 (二)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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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費用計價方式 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 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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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前準備工作 決定招標方式 廠商投標方式 投標廠商資格 決標方式 招標文件編製 公開閱覽 發包策略 分標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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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前準備工作(續) ─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 P35 P51 P71 P74 P257 P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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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前準備工作(續) ─勞務採購招標文件 P258 P189 P238 P246 P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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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作業 招標公告 等標期 接受廠商提問 發放補充說明 成立評選會、成立工作小組、訂定底價 開資格標 召開評選會 發決標通知 辦理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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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決標作業 資格標:審查基本證照、財務能力及實績等 技術(規格)標:審查或評比廠商工程控管, 技術能力;設備規格等
技術(規格)標:審查或評比廠商工程控管, 技術能力;設備規格等 價格標:以價格確定決標對象 二段標:資格+規格、價格;資格、規格+價格 三段標:資格、規格、價格 工程會: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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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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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家由三家變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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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契約 繳交履約保證金 訂約契約內容確認 印製契約及雙方用印簽署 分發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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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甄評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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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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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作業注意事項 外聘委員應自主管機關資訊網站建議名單遴選,並應具多元性,遴選後簽報首長(授權人員)核定
委員接獲招標文件或參與會議後請辭,另參與該案投標,機關卻未能及時處理(知悉資訊不得參加) 評選委員名單未依規定妥予保密,或評比結果未予登載公告 公開評選之規劃設計案等標期之訂定(標期略長於採購法之「招標期限標準」規定,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所頒「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第5點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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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作業注意事項 應將「評選須知」事先通知評選委員;按各機關可將送各委員函之紀錄存檔備查
招標文件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5~8條明確訂定相關規定(有過簡略或未載明,如保險規定等) 評選委員名單於評選前務必保密,其間所召開會議,無論「開會通知單」、「會議紀錄」均應密件處理,經繕打未具「受文者」文件,由承辦人親自填列「受文者」後親自寄送 決標公告時,應含評選委員姓名(不得以代號代之)、職業及各出席委員對各受評廠商評分或序位評比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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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作業程序(1/6) 開始 核准 結束 撰寫擬採用之理由 呈報上級機關核准 無論金額大小,應呈報上級機關核准,上級機關應逐案核准 否
是 2017/9/1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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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作業程序(2/6) 是 是 否 工作小組(至少一人具基礎或進階資格) 成立評選委員會 暨工作小組 召開評選委員會 簡化流程,可書面審
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召集人如係機關內部人員,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 成立評選委員會 暨工作小組 召開評選委員會 簡化流程,可書面審 研擬修訂 否 出席委員是否已1/2 (外聘2人且不少於1/3) 出席委員未達1/2(且外聘1/3),仍可請出席委員發表意見並記錄,唯不得作為會議決議事項 簽發會議紀錄 通知流會 是 否 是否經出席委員1/2以上同意 訂定或審定評選項目、評審標準、 評定方式 是 2017/9/1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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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作業程序(3/6) 是 準備招標文件 簽發會議紀錄 規定廠商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得另規定特定資格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
之公開評選 (或選擇性招標) 2017/9/13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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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作業程序(4/6) 否 是 否 是 招標公告 第二次招標不受限制 是否達法定家數 第一階段審標(資格)
有效標? 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審議3-1) 是 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召開評選會議 2017/9/13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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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作業程序(5/6) 召開工作小組會議 是否對投標文件有疑問 是 必須通知廠商說明 限期通知 廠商說明 否 擬具初審意見 是
初審意見載明: 1.採購案名 2.人員姓名 職稱專長 3.所報內容是否符 合招標文件規定 4.各評選項目 之差異 限期通知 廠商說明 否 擬具初審意見 是 廠商是否說明 送評選委員會參考 否 委員會得指定委員審查 2017/9/13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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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作業程序(6/6) 召開 評選會議 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注意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辦理複評 通知流會 是 出席委員是否已達法定人數
維持原評選結果。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無法評定最有利標。 (審議6) 依採購法規定,評定最有利標須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 是 是否評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定有協商措施 機關對評選委員會違法之決議,不得接受,並應依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廢標 是 否 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決標 首長或授權人核定後廢標 2017/9/13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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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定最有利標方式 評定方式 評分單價法 序位法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 總評分法 評分序位法 權重序位法(已刪除) 價格納入評比
價格/總評分 價格納入評比 價格不納入評比 固定價格給付 2017/9/13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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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數或序位相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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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標原則─複數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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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勞務履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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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契約之性質 ─契約內容特性 可變性原則:變更條款,機關有絕對權,廠商只有協議價格之權外,不得異議。
強迫履行原則:繳納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其他擔保,為契約生效要件之一。開工前尚須投保,施工中保留款,逾期違約金,均具有強迫履行意涵。 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基於誠信與公平、正義原則,彼此應有充份交涉,協商機會,使工程執行減少爭議。當事人締約與否、選擇相對人自由、決定契約內容、訂約方式自由等,均因公共工程契約必需受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子法或解釋函等之規範,不得逾越,故已無形中限制契約的自由。因而於契約中訂定免責條款以為補充,並創造有利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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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當事人法律行為 法定義務與責任:基於公益,政府須強制實現其契約內容規定,當事人依法律規範之程序行事,倘其違反法定義務,即須受法律懲戒或不利益。 約定義務與責任: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各工程契約內容不一,而工程契約與民法承攬契約法律性質相近,故以其規定為基礎,藉此以與法律之規範程序外,應視各採購案之屬性與需要,對契約當事人予以適度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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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之法定權利義務 給付報酬:依民法第505條:「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需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付款時機,可由約定。
工作完成之協助:依民法第507條:「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而定作人不為其作為時,承攬人得訂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為之。定作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承攬人得解除契約。」 完成工作之受領:依民法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及第512-3條規定:「工作已成完之部份,於定作人為有用者,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其他義務:挖掘道路、地上或地下物拆遷、水電管線補助等之費用;需展延工期者,業主視實際影響工期情形,酌予展期及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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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之權利與義務 完成一定之工作:在約定期限內,一定之工作範圍及所約定之品質。
完成工作之交付:承包商依約完成工程,自有交付業主之義務,此交付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義務,並非當然同時履行,承包商不得以主尚未給付報酬前,而拒絕交付完成物,必需履行交付義務,才有向業主「要求付款」之權利。 工作物之瑕疵擔保:承攬契約為有償契約,自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凡欠缺約定之品質,或其價值減少或滅失,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之使用者,均為瑕疵。承包商根據契約規定,有瑕疵擔保責任。 其他:因另有約定,需負擔義務,如代請建照或使照,關連承包商互相協助事項。民法第513條:「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所賦與之「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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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與分包商間之權利與義務(次承攬) ─如分包商不能履行時
對承包商責任:承包商仍應付債務補履行責任 對機關之責任:其對承包商所負個別的保護義務,對機關應有保護的效力。 對第三人之債務:除承包商授予分包商代理權者外,否則承包商即非該項貸款或薪資之債務人,不負清償責任。 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除承包商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外,不負賠償責任,所謂定作,係指工作本身之性質而言,如營造有危險之工廠;而指示係指指示工作進行之方法而言,如給予設計圖。分包商如係勞務僱傭,承包商就其受雇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造成之損害,應與分包商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承包商賠償損害時,對於分包商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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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當事人之罰責 ─業主可能觸犯之法律
定作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1.因工程品質不良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民188-1) 2.施工中所致之鄰房損害(民189) 即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等 工作物所有權之侵權行為責任:如施工中之工作物(如鷹架、擋土措施)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致損害他人之權利者(民191) 國家賠償責任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時,國家應負損海賠償責任(國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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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當事人之罰責 ─設計者可能觸犯之法律
受任人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設計不當或有瑕疵,致工程品質不佳可能發生損害,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民544) 公共危險罪:工程設計人、承攬人、或監工於拆除建物或其他工作時,違背建築技術法令、成規而致公共危險,如設計錯誤(民193) 業務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刑法第14條「過失犯」之規定,係指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如設計時之考量不週延等 相關專業法令約制:倘設計者未依相關專業法令規定(如技師法、建築師法),無正當理由因職務所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對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等(技17),自應受相關法令罰責之約束,如撤銷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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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當事人之罰責 ─監造者可能觸犯之法律
損害賠償責任:若因承造人未按圖施工,監造人認為合格,但經主管機關堪驗不合規定,或肇致起造人遭受損失,則應負賠償責任。 公共危險罪:承覽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除建物時,違背建築技術成規而釀災,致生公共危險者。 偽造文書印文罪:如監造紀錄與事實不符,或盜蓋技師章者。 業務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因監工係最前線工作人員,舉凡施工機具、人員調度、與施工進度、文件等之掌握與編撰,皆需由其負責,是故因其不小心所可能引致法律問題也最多,如吊裝機具不確實而致人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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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管理的基本作業 簽約階段 1.收集招標資料與競標規定 2.研讀草約內容及相關規範 3.進行合約規範工作事項之風險評估 4.協助備標與競標
5.協助議約與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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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管理的基本作業 履約階段 1.瞭解合約內容及雙方重要之權利義務項目 2.分析工作事項之風險程度即因應對策 3.辨認可能爭議事項及處置方式
4.依圖說規範進行工程施工 5.妥善保存來往文件記錄 6.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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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管理的基本作業 爭議階段 1.參考類似案例分析工程爭議重點 2.提出攻擊防禦策略與準備重要事項佐證資料
3.瞭解工程爭議之處理程序與有關之法律常識 4.積極分析每次爭議的重點 5.釐清法官(或仲裁人)想要澄清之事項 6.準備論證完整與表達清晰之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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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依據 GPL相關規定: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委託顧問機構工程規劃及設計服務契約一般條款
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專案管理廠商之責任(第63條) 訂明重點項目之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70條) 得分包,禁止轉包(第65-67條) 得採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驗收 驗收不符之處置(第72條)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委託顧問機構工程規劃及設計服務契約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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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內容 目的:有效管理下,雙方能善盡義務,獲如期權益 內容: 1.準備工作 2.召集計畫執行前協調會 3.工作會議管理 4.品質管理
5.進度管理 6.估驗計價 7.契約變更 8.工期展延及逾期罰款 9.成果驗收 10.終止契約或暫停執行 11.爭議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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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條(契約生效) 第五條(稅捐、規費、簽證費、保險費) 第六條(委託範圍及項目)
契約生效:除另有規定外,契約自決標之日起生效 第五條(稅捐、規費、簽證費、保險費)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者外,包含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 稅捐、規費、依法應簽證費用及專業保險費用 第六條(委託範圍及項目) (由機關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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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七條(服務費用)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如下: 採總包價法。服務費用為新台幣____元
(全部施工預算費約計新台幣:___元) 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ㄧ) 服務費用為建造費用之百分之____ (二) 前款建造費用,指工程完成時之實際施工費。但不包 括規費、…、營業稅、…乙方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 保險費 ◎ 注意:計算服務費用時若(二)中未列舉項目則應納 入建造費用中計算,不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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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八條(服務費付款方式) 設計服務費:完成初步、細部設計、工程發包及進度等
小型修建工程可視工程規模擬定付款方式 監造服務費:〔不適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一、應自工程決標次日起三十(15)日內提送監造計畫書 (適合100萬以上工程採購) 併電子檔案提送甲方核備, 進駐工地執行監造工作,並經甲方認定後,給付服務 費用5()﹪。其服務費用以契約金額核計。 二、工程驗收合格,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 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 書提送甲方審定後,付清服務費用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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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九條(履約期限及成果提送) 設計服務履約期限:
自決標之次日起至 年 月 日完成委託事項,但涉及施工期間之履約服務,應依甲方書面通知期限內完成 監造服務履約期限: 自工程決標日起配合工程相關進度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日止。 工程驗收合格後╴日十天內,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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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十條(履約期日計算) 日曆天之計算,□適用第二項免計工期。□不適用第二項免 計工期,每日均應計入。
下列期日免計工期,但其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 一、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勞動 節、國慶日各一日 二、民俗節日:春節自農曆除夕起七日、民族掃墓節、端 午節及中秋節,各一日 三、工作所在地選舉投票日 四、星期六及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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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十一條 (履約期限延期)
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確非可歸責於乙方,而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檢具事證,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延長履約期限。 一、發生契約約定不可抗力之事故 二、甲方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履約 三、因辦理契約變更或增加履約標的數量或項目 四、甲方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五、由甲方自辦或甲方之其他廠商因相關履約標的之延誤 而影響契約進度 六、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情形,經甲方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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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十四條(保證金之核退) 委託規劃、設計或監造服務:
一、完成規劃總結報告審查及印製。核退履約及差額保證金10( )﹪ 二、完成設計及工程發包後。核退履約及差額保證金40()﹪ 三、工程驗收合格,完成契約約定之所有監造服務工作並完成監造報告書及出具本工程保固期間履行監造責任切結書提送甲方審定後,核退履約保證金百分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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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十九條(轉包及分包)
乙方履約期間,除測量、鑽探、試驗或其他報經甲方同意之工作項目,得分包予專業廠商辦理外,其餘工作均應自己履約不得轉包。 乙方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者為分包廠商。 乙方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甲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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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一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一、乙方履約期間,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甲方… 提送
工作月報,其內容包括工作事項、工作進度、異常 狀況及因應對策等。 二、乙方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 署,並依法辦理相關簽證。所稱圖樣及書表,包括 其工作提出之預算書、設計圖、規範、施工說明書 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三、依法規應以甲方名義申請之相關證照,約定由乙方 代為提出申請,依法規應由甲方負擔之規費由甲方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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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一條(作業規定) 乙方履約期間應遵守下列作業規定: 四、乙方所擬定招標文件應符合相關政府採購法令,其
內容不得有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其有要求或提及 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 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時,應於事前敘明理由 報請甲方或甲方委託之專案管理廠商審核,並依審 定結果辦理。 五、乙方應依照契約所附用人計劃參與本服務工作,除 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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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四條(履約績效管理)
乙方應遵守「技術服務勞務採購履約績效管理辦法」 (適合公告 金額以上勞務採購案)並得主動提出履約良好事績等佐證資料, 向甲方申請增分計點。 但乙方有該辦法所定之不良履約情事時,甲方應依該辦法給予扣 分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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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五條(保險)
一、甲方對於乙方及其分包廠商之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 二、乙方除經甲方同意者外,應於訂約後,一個月內辦理專業責任保險,其內容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失之理賠。保險所需費用已包含於服務費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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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五條(保險) 前項保險,應包含下列內容: 承保範圍:(由機關填列) 保險標的:履約標的
被保險人:以乙方為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契約價金總額 載明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 體傷或死亡之保險金額下限,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 險金額下限,上述理賠合併單一事件之保險金額下限 與保險期間最高累積責任上限。含括乙方、分包廠商 、甲方及其他任何人員,並包括鄰近財物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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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五條(保險) 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 保險期間:自簽約日起至預定工程驗收合格日()年()月
()日止。有延期者,保險期間應順延。 受益人:保險單加批甲方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未經甲方同意之任何變更或終止,無效。 其他,依契約規定辦理。 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不足部份 之損失或損害賠償,由乙方負擔。 保險單副本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乙份應於辦妥保險後即交甲方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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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一、應依第六條所定委託範圍及項目,於工程開工前完成監造計畫並確實執行監造,並每月向甲方提報監造報告。遇有工程廠商違約情事,應隨時以書面通知甲方 三、監督並協助本工程承包廠商(下稱工程廠商)履行採購契約事宜。並詳研招標文件及工程採購契約,工程施工前應配合甲方與本工程之設計、拆遷、使用、管理等相關單位及工程廠商研討協調施工配合事宜;另應於工程廠商各單項作業施工前檢討施工圖說,如有疑義應主動洽設計單位釐清或修正;施工時如遇障礙,應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設法排除。並將前揭澄清、修正及協調結果提送甲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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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四、乙方應按監造計畫對各施工項目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工程承包廠商限期改善,填具工程缺失矯正追蹤查核表。 五、乙方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格審查,應於工程廠商送件次日起10( )天內完成並同時通知甲方。 六、乙方應定期(至少每週一次)由計畫主持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召開工地協調會,負責施工、協調、進度管控等事宜;施工中如須趕工時,乙方除督導工程廠商辦理並審查所提之趕工計畫,予以彙整評估及建議送甲方核辦外,另視工進需要召開趕工會議,並於會後三日內將會議紀錄提送甲方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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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六條(監造) 乙方應辦理下列監造事項:
八、工程廠商依契約約定辦理本工程相關安全監測、設備測試作業或主要工項施工時(主要工項應於提報監造計劃時列明並報請甲方核定),乙方應負責全程監督 十、督導工程廠商依相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辦理各項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並負整個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督導責任。 十一、依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按時辦理工程估驗計價事宜。 十二、工程涉及契約變更或追加契約以外新增工作項目時 ,乙方應遵循甲方之相關規定及程序辦理。 十四、依甲方規定時限、方式及需求,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含竣工圖繪製及其電子檔案,需提送文件份數依甲 方規定)、驗收、竣工計價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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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七條(契約變更)
甲方得依需求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依甲方所訂期間內提出契約標的變更所需之價金、履約期限、設計圖說及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送甲方核定。 前項之契約變更未經甲方核定前,乙方不得通知工程廠商施作。 乙方受理工程廠商依工程契約所約定得辦理契約變更請求時,應先予審核,並將審核意見送甲方核定,在甲方未核定前,乙方不得通知工程廠商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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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二十九條(驗收及缺失改善) 第三十一條(瑕疵擔保)
一、乙方於完成服務事項後應提出各階段完成之書面文件向甲方申報驗收,甲方於收件後應於三十日內辦理書面驗收或召開會議驗收。如有逾時辦理驗收之必要,應經甲乙雙方協議延期之。 二、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內容與契約約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 第三十一條(瑕疵擔保) 一、自乙方工作成果交付並驗收合格後五年內,所發現之瑕疵,乙方應付瑕疵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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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三十二條(罰則) 一、乙方違反第21條第4款之約定除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依比例扣除該部份之服務費用。
二、乙方違反第21條作業規定除第1款、第4款外,每一事件處總服務費用百分之一之違約金。 三、乙方工程數量編列不實(單項工程數量計算與實際數量相差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甲方依該項目費用占其服務費之比例扣除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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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三十二條(罰則)
四、乙方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管理不善或其他違約情事,致甲方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一) 甲方之額外支出 (二) 施工或供應之乙方向甲方求償之金額 (三) 本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甲方所生之損害 (四) 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 (五) 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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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三十二條(罰則)
五、對委託事項如有設計、工料、圖說不符法令規定或不符需 求或有不法情事,乙方應積極主動解決,不得藉故推諉;若經甲方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甲方得扣除該部份之服務費用並處以一倍之違約金 八、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中扣點者,每點於乙方服務費中處新台幣5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其總額以契約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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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三十四條(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執行) 第三十五條(非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執行)
九、擅自減省工料情重大者 十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 定辦理者。 十三、未依契約規定履約,經甲方書面催辦限期改善,仍 未改善者。 第三十五條(非可歸責乙方之契約終止或解除及暫停執行) 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賠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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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主要條文) 第四十條(契約文件效力順序) 下列各項文件均為契約文件,其於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時 ,優先順序如下:
1、本契約條款 2、開標紀錄 3、補充投標須知或評選須知 4、投標須知(含招標公告) 5、服務建議書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除前項約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但契約另有約定或文件內容有誤或係偽造、變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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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顧問機構工程規劃及設計服務契約 一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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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96年 統包及最有利標工程態樣缺失(1/2)
採統包辦理採購之評估內容過於籠統簡略 評選委員會名單之保密措施未臻周延,且未依規定檢送評選須知予委員 辦理設計競賽評選優勝廠商,未依規定載明設計作品之設計準則 採購標的分類錯誤,不利於採購資訊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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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所屬機關96年 統包及最有利標工程態樣缺失(2/2)
部分項目契約單價較決標當時營建物價雜誌所列單價為高 實際辦理物價調整與契約規定有間 品管人員與監工人員之人數與規定未符 承包商變更服務建議書所提設計型式,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變更前後之差異性,且專案管理單位亦未提送審查意見,即逕送機關核定 驗收程序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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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 論 採購法第1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採購法第6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採購作業可歸納為對外部份(投標者)及對內部份(行政作業程序),要相互配合,尤須重視對外文件的正確性及程序的公平與公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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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 工作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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