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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安全 葉朝全 時間 課程內容 14:00~14:50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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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機械安全 葉朝全 時間 課程內容 14:00~14:50 1.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2.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14:50~15:40 1.危險機械/設備標準作業程序及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2.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15:40~16:30 工作室實地訪查 15:40~16:30 工作室實地訪查 source編撰:林榮政

2 機械安全基本觀念

3 機械安全簡介 本質安全→安全機械 改裝→加裝安全裝置,控制電路 遠離危險→手工具進退料,自動進退料,拉回(手)機構,掃除機構
隔離危險→護圍,閘門,個人防護用具 危險源急停→光柵,雙手按鈕 分層負責→設定人員管控開關鑰匙,操作人員無法更動設定 降低受傷程度→緊急停止裝置,急救 警告標示,警告燈示

4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5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能確實防止操作點的危害 不會引發其他任何型式的安全危害 具有足夠的強度與可靠度 儘可能不會妨礙正常的操作 安全防護常用於:
一般性機械加工作業 金屬製品製造業 木竹加工製造業等 機械安全防護是依機械設備的構造及操作型態改變,以切合實際的需要,然而必須具備下列基本特性: 1.能確實防止操作點的危害 2.不會引發其他任何型式的安全危害 3.具有足夠的強度與可靠度 4.儘可能不會妨礙正常的操作 適用於一般性機械設備常規性加工作業,如金屬製品製造業、木竹加工製造業等行業,作業環境為一般性工廠,加工作業場所等。

6 安全防護的選擇順序 降低能量源所產生的能量; 隔絕能量的傳遞路徑; 增加接受者承受外部能量的能力;
以其他的行政手段(如標準作業程序、警告標示…等)進行安全控制。 安全防護的選擇順序︰在選擇安全防護方法時,依序應為  1.降低能量源所產生的能量; 2.隔絕能量的傳遞路徑,使能量無法傳遞到接受者; 3.增加接受者承受外部能量的能力; 4.以其他的行政手段(如標準作業程序、警告標示……等)進行安全控制。

7 安全防護的原則 消除危險--本質安全 遠離危險--自動進退料,使用夾具、冶具或 手工具 隔離危險--護圍
危險預警--光電感應式、近接感應式、 壓力感應式 避開危險--拉開式、掃除式、限制式 失效安全--正向設計、壓縮彈簧 避免受傷--防護器具 降低受傷程度--急救或是緊急應變措施 其中(1)~(7)項等7項是在危險發生之前所採取的措施,以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8)項是傷害已經發生,為降低傷害的影響程度所採取的措施,已非安全防護的範圍了。 1.消除危險︰消除危險是指利用設計及製造的方法,將造成危險的各項因子予以消除,以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也就是本質安全的機器。當機器本身已不存在危險因子時,自然不會造成危險。然而如前所述,此種本質安全的機器所能做的功極為有限,因此僅適用於極少數的特殊場合。 2.遠離危險︰將危險能量與接受者之間,以空間距離的形式隔絕,使得危險能量無法傳遞到接受者,而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最常見的做法是加工作業的自動進退料,使用夾具、冶具或手工具(但需注意此法可能造成危險能量的傳遞及其型式的改變,造成二次傷害。)。此時接受者(如操作人員)與能量釋放點(機械的加工夾切點)之間,以實際的空間區隔,危險能量無法傳遞到接受者,因此接受者處於安全的狀態下。 3.隔離危險︰指將危險能量限制在一個範圍之內,而接受者無法在危險區域內具有危險能量時進入此範圍內。一般的做法是以物理性障礙物限制能量的範圍與阻隔接受者進入此範圍內。此物理性障礙物可以是固定的(如固定式護圍),移動式的(如移動式護圍,當危險能量存在時,護圍限制能量逸散出及接受者進入此範圍內),互鎖式的(如連鎖式護圍,當護圍的狀態不足以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時,危險能量自動停止)。不論是何種型式或形狀的物理性障礙物,都必須具備將危險能量傳遞路徑阻隔,不致危害接受者的功能。 4.危險預警︰當接受者進入危險區域之內時,即利用視覺、聽覺或是其他型式的警報系統,警告接受者已處於危險的狀態之下,進而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危險預警裝置有光電感應式、近接感應式、壓力感應式、物理性障礙式等多種型式。然而單獨的危險預警裝置配合警報系統,不足以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因此需要將危險預警裝置與其他的安全防護措施連結。如將光電感應式裝置與緊急停機迴路連結,當光電感應裝置啟動之後,機器的電源即被切除,機器也立即停止,以防止接受者的傷害。使用危險預警裝置做為安全防護措施的機器,必須能夠隨時停止,且危險預警裝置必須和其他的工程性安全防護措施連結使用。 5.避開危險︰指接受者在機器的危險行程時,處於危險區域之外;而在機器的非危險行程中,進入危險區域內。也就是說接受者在危險的操作區域內進出,而隨時處於危險的邊緣,因此避開危險不能算是最適當的安全防護裝置。就機械安全的觀點而言,機器一定會故障,人員操作一定會發生錯誤,因此不能單獨的依靠人或是機器來避開危險,必須使用其他的安全防護裝置,如拉開式、掃除式、限制式等,以補足人員或機器的不足,進而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其主要做法是依據機器危險行程的動作,將接受者強制排除在危險區域之外,而當機器於非危險行程時,此強制功能即消失,接受者可以在此機器的非危險行程中,自由進入危險區域內。因此當機器發生故障或是人員發生錯誤,而機器處於危險行程時,接受者會自然的被限制在危險區域之外,而不會發生危險。其他行政措施如安全操作程序等,不可視為安全防護裝置,也不可做為安全防護的唯一手段。避開危險的裝置不適用於連續或快速行程的機器和作業。 6.失效安全︰指機器或其零組件發生故障或失效時,也不會造成接受者的危險。其作法是將機器在正常狀態時置於高能量狀態下,再利用設計的手段,使得機器發生故障時處於低能量狀態,甚至無能量的狀態,也就不會造成接受者的傷害。正向設計是常見的失效安全設計,而壓縮彈簧是啟動拉桿常用的失效安全元件。安全電路設計則在失效安全設計中扮演關鍵性的角色。 7.避免受傷︰指接受者配置各種安全防護器具,當危險能量傳遞到接受者時,由防護器具將全部或大部份的能量吸收,而接受者所接受到的危險能量也就相對的降低。至於是否能夠達到完全的安全防護,就需視防護器具的強度、適用性、穿戴方式等多種因素決定。此種安全防護方式,危險能量已傳遞到接受者,因此不能算是良好的安全防護措施,也不能做為安全防護的優先選擇方式。 8.降低受傷的程度︰影響不是安全防護措施。基本上此階段是人員已經受傷,應採取急救或是緊急應變措施,避免人員受傷程 度增加或造成二次傷害。因此在工作場所內應備有急救藥品與器材,並配置合格的急救人員,規劃並演練緊急應變計劃,對外則必須聯合緊急通報、救護、支援等機構,以適切的處置緊急狀況,將受傷的程度降至最低。

8 安全防護的原則 以設計的手段,將機器有可能產生的危險完全消除(本質安全)--消除危險
若無法做到本質安全,則應考量阻隔危險能量傳遞的路徑--阻隔 其次則考慮將傳遞到接受者的危險能量降低,如使用各種個人防護器具等--避免受傷 安全防護的原則︰應以降低危險能量源為優先選擇,就是以設計的手段,將機器有可能產生的危險完全消除,也就是本質安全的機器。若是無法做到本質安全,則應考量阻隔危險能量傳遞的路徑,使危險能量無法傳遞到接受者,如遠離危險、隔離危險……等方式。若是仍然無法作到,則應考慮將傳遞到接受者的危險能量降低,如使用各種個人防護器具等。至於人員受傷之後的緊急救護,只能降低人員受傷的程度與影響,也只能視為安全防護的補充做法,而非安全防護措施了。

9 護圍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10 機械安全防護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閘門)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11 移動式護圍(閘門) 特性: 可分A型和B型兩種,及上置式、下置式、側開式三類 非危險狀態時,人員可以進出危險區域中,增加操作的便利性與彈性。
危險狀態時,將危險區域封閉,限制危險的範圍,並阻隔危險能量的傳遞。 可分A型和B型兩種,及上置式、下置式、側開式三類 移動式護圍,可使用於一般性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通常在機器正常操作時,人員或其身體的一部份必須進出危險區域如手動進退料作業,而其操作型態或加工件尺寸不適合使用固定式護圍時,多使用移動式護圍。 移動式護圍可使用於一般性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因此其應用範圍很廣,如金屬加工業,木竹加工業,機械製造業等,尤其常見於一般的工具機的安全防護。 移動式護圍通常固定在機器的機架上,並且與機器的啟動控制系統連結使用。也就是說在移動式護圍未到達設計的位置,並防止操作人員身體任何一部分進入操作點之前,機器無法啟動。 移動式護圍的優點在於機器處於非危險狀態時,人員或其身體的一部份可以進出危險區域中,增加操作的便利性與彈性。並且在機器處於危險狀態時,將危險區域封閉,限制危險的範圍,並阻隔危險能量的傳遞。 移動式護圍的偵測及控制元件,應採用高可靠度及失效安全型元件,並依據機械設備及其操作型態,做適當的設計,以符合實際的需要。護圍本體需要足夠的強度,以避免破裂。製作時應避免尖角或銳角的產生,安裝時一定要避免造成機械干涉。定期執行移動式護圍的檢查與測試,以確保護圍的有效性。 移動式護圍可分為A型和B型兩種,並可分為上置式、下置式、側開式三類移動式護圍。

12 移動式護圍(閘門) A型: 當控制已作動,機器尚未啟動之前,將通向操作點的通道關閉(封閉)。 在關閉移動式護圍之前,無法啟動機器。
當機器運轉行程結束且操作點已無安全顧慮之前,移動式護圍保持關閉,且無法開啟。 A型移動式護圍是獨立控制的移動式護圍,其設計必須達到: 1.當機器啟動控制作動而機器尚未啟動之前,將通向操作點的通道關閉(封閉)高可靠度的控制剎車系統及剎車偵測系統 2.在關閉移動式護圍之前,無法啟動機器或使離合器囓合。 3.當機器運轉行程結束且加工具已停止或離合器已脫離,操作點已無安全顧慮之前,移動式護圍保持關閉,且無法開啟。

13 移動式護圍(閘門) B型: 移動式護圍允許操作者在非危險行程中(此時機器仍處於運轉狀態)進入操作點
須配置高可靠度的控制剎車系統及剎車偵測系統 B型移動式護圍必須保持封閉狀態,直到危險行程結束或是機器的加工具停止。由於B型移動式護圍允許操作者在非危險行程中(此時機器仍處於運轉狀態)進入操作點,因此必須配置剎車系統偵測器及高控制可靠度,以確保操作者的安全。

14 移動式護圍(閘門) 特性: 與機器的啟動控制系統連結使用 有足夠的強度防止加工件飛射的危害 使用透明材料,以增加加工作業的可視性
確認裝置有效的使用、檢查與維修。 護圍不可以造成操作者的危害,如: 關閉造成傷害、銳角尖角、安裝不良、夾傷、撞傷、絆倒等。 移動式護圍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以防止加工件飛射的危害。 移動式護圍可以使用透明的材料,以增加加工作業的可視性。 移動式護圍做為操作點有效的安全防護方式,監督者必須確認此裝置有效的使用,檢查與維修。 移動式護圍不可以造成操作者的危害,如銳角、尖角、 、安裝不良、夾傷、撞傷、絆倒等。

15 機械安全防護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16 可調式護圍(一) 永久固定在機器上 在一定的範圍內任意調整,以方便操作 常使用鐵桿或打孔的板件製作,方便調整
調整後各元件須固定,且不造成機械干涉 可調式護圍與固定式護圍都是永久的固定在機器的機架上,必須使用工具才能將護圍拆除。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可調式護圍的防護面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任意調整,以方便操作時的進退料及殘料排除。 可調式護圍的防護面多使用鐵桿或打孔的板件製作,以方便防護面的調整。通常上、下、頂、側端的防護面都是獨立製作,各自調整,以適合操作的需要。 若是手動進退料或殘料排除(包括使用手工具)的作業,在進退料的防護面上會調整一個開口,以方便作業。此開口的尺寸與可調式護圍到危險操作點之間的距離直接相關。由於人的手指及手掌並非均勻的形狀,且指尖較小而手掌較大且較厚。依據這些參數可得開口尺寸與護圍到危險點之間距離的關係。 可調式護圍在調整後,必須將防護面的各元件固定,不可鬆脫,也不可造成機械干涉,導致機器損壞。

17 可調式護圍(二) 避免:尖角、銳角、人員的夾傷和撞傷、人員隨意將護圍拆除造成危險
護圍的調整,應在監督下使用工具進行,禁止未受過訓練或不合格的人員任意調整 可調式護圍的構造材料,必須有足夠的強度,以防止加工件或是殘料飛射的危險,其設計、製作要避免尖角與銳角,以免造成人員的傷害。 可調式護圍的調整,應在監督下使用工具進行,絕對禁止未受過訓練或不合格的人員任意調整開口的尺寸。

18 機械安全防護 護圍 固定式 移動式 調整式 自行調整式

19 自行調整式護圍(一) 由移動的加工件調整防護位置 當加工件進入作業之危險區,加工件將防護推開進行加工 待加工件離開後,防護自動回復原始位置
可調式護圍與固定式護圍都是永久的固定在機器的機架上,必須使用工具才能將護圍拆除。二者最大的差別在於可調式護圍的防護面可以在一定的範圍內任意調整,以方便操作時的進退料及殘料排除。 可調式護圍的防護面多使用鐵桿或打孔的板件製作,以方便防護面的調整。通常上、下、頂、側端的防護面都是獨立製作,各自調整,以適合操作的需要。 若是手動進退料或殘料排除(包括使用手工具)的作業,在進退料的防護面上會調整一個開口,以方便作業。此開口的尺寸與可調式護圍到危險操作點之間的距離直接相關。由於人的手指及手掌並非均勻的形狀,且指尖較小而手掌較大且較厚。依據這些參數可得開口尺寸與護圍到危險點之間距離的關係。 可調式護圍在調整後,必須將防護面的各元件固定,不可鬆脫,也不可造成機械干涉,導致機器損壞。

20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21 安全裝置之構造功能 依據機械的使用場所、操作型態加以設計與製作,以符合實際使用的需要 作動原理應配合機械設備使用時之作動,不可造成干涉或妨礙
安全裝置的作動大致可分為: 機械式 電子式 氣壓式 液壓式等型態   安全裝置之構造:應依據機械設備的構造,使用場所,操作型態的特性加以設計與製作,以符合實際使用的需要;其作動原理應配合機械設備使用時之作動,不可造成干涉或妨礙。   安全裝置的作動大致可分為:機械式、電子式、氣壓式、液壓式等型態。機械式構造較單純,維修保養較方便,然其反應速度較慢;電子式的反應速度最快;然應注意其可靠度及可用度,尤其在惡劣的操作環境下易受環境影響,使其功能無法有效的發揮;氣壓式反應速度較快,然較不穩定;液壓式反應速度較慢,然較穩定。此二者相對於機械式而言,維修保養較繁雜。

22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光電、光柵、護手 安全控制器--安全拌擋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23 近接感應裝置(一) 安裝於危險區域的邊界 啟動後續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停機,警報,警示燈號等) 大多是光電型式,以紅外光為主
優點:反應速度快,安裝容易,防護區域的可調整性高 近接感應裝置大多使用於偵測物體的物理空間位置,相對於特定區域的位置。 當使用近接感應裝置做為安全防護裝置時,通常將近接感應裝置安裝於危險區域的邊界,當防護對象進入危險區域時,將啟動近接感應裝置,並由近接感應裝置啟動後續的安全防護措施(如停機,警報,警示燈號等),以確保防護對象的安全。一般配置控制器的機械設備都可使用近接感應裝置,做為安全防護裝置。 近接感應裝置大多是光電型式,利用遮斷光線或改變電場/磁場的平衡,啟動近接感應裝置,達到安全防護的目的。光線式大多以紅外光為主,配置一個或多個光軸,並分為投光軸及受光軸;或是採用同一個的光軸做為投光及受光軸使用,並加裝反射板,將投光反射至光軸上。電感式多為使用電管,在防護區域內形成均勻的電場或磁場。 近接感應裝置的型式及種類很多,但其基本原理皆大同小異,只是所使用的光源或電器元件的差異而已。最重要的是採用高可靠度及失效安全型的近接感應裝置。 優點:近接感應裝置的反應速度快,安裝容易,防護區域的可調整性高,並且較不會影響正常的操作。

24 近接感應裝置(二) 使用場合: 應具失效安全設計、有運轉指示燈、失效指示燈 只能用在閉合動作行程中能夠隨時停止的機械上
不受環境(如光線,溫度變化)的影響 可承受動力衝床所伴隨的振動和衝擊 應具失效安全設計、有運轉指示燈、失效指示燈 作業環境應儘可能保持清潔,避免振動,粉塵或其他波長相近的光源,以避免發生誤動作。 設計特徵包括下列項目: 1.此裝置的訊號應與離合器/剎車或是滑塊動作的控制線路互鎖,當操作者的手或是其他的身體部份在感應場中被偵測到時,可停止滑塊的閉合動作或防止滑塊閉合動作的啟動。 2.此裝置不可以用來啟動衝床的作動。 3.此裝置本身不可以造成操作者的任何危害。 4.此裝置只能用在閉合動作行程中能夠隨時停止的機械上。 5.此裝置的設計應使得光源,電源供應失效,或是強烈的環境光線,溫度變化,或是其他的環境因素不會意外的影響對操作者所提供的保護。在機器的每一行程中對不同元件的自我檢查是必要的以確保此裝置的可靠度。 6.此裝置及其元件應具備足夠的強性以承受動力衝床所伴隨的振動和衝擊。 7.此裝置的設計應不會受到外界任意擅改。 此裝置應有正常運轉指示燈。 此裝置應具有失效安全設計。 此裝置應具備失效指示燈。 進入操作點的區域若是沒有裝設近接感應裝置,則應採用護圍防護或是其他的裝置加以防止。

25 近接感應裝置(三) 最小安全距離: Dm=1.6公尺/秒*Tsprc Dm為最小安全距離
1.6公尺/秒 (63英寸/秒)為可能的手動速度(此為一常數) Tsprc為從感應場收到訊號到滑塊動作停止所量測的滑塊停止時間,單位為 秒。 例如:如果剎車時間Tsprc是0.3秒(300微秒) ,再乘以1.6公尺/秒即可得到0.48公尺。 決定最小安全距離的公式是: Dm=63 英寸/秒(1.6公尺/秒)* Tsprc 其中: Dm為最小安全距離 63英寸/秒(1.6公尺/秒)為可能的手動速度(此為一常數) Tsprc為從感應場收到訊號到滑塊動作停止所量測的滑塊停止時間,單位為 秒。此時間包括感應裝置控制器,衝床控制系統,離合器/剎車排氣的操作時間和滑塊的剎車時間。 例如:如果剎車時間Tsprc是0.28秒(280微秒) ,再乘以63英寸/秒即可得到約18英寸(如果乘以1.6公尺/秒即可得到0.448公尺)。

26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27 安全控制器(五)-雙手起動裝置 用於雙手有必要進出危險區域 不可以在其行程的任何位置停止 不適用於連續循環的行程
雙手起動和雙手控制裝置可使用為一般性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由於其使用時的便利性,對於手動進退料的加工作業較為適用。雙手起動和雙手控制裝置常用於衝剪機械,動力起重機械等設備,普遍應用於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加工製造業等行業。 雖然雙手控制和雙手起動裝置可用於一般性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但其主要應用於操作機械設備時,只有人員的雙手有必要進出危險區域的操作型態,對於其他的作業型態較不適用。 雙手起動和雙手控制裝置的兩個按鈕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同時按下,才會啟動機械的行程,一般指定的間隔時間為0.2~0.5秒。若按下其中任何一個按鈕之後,超過了指定的時間之後再按下另一個按鈕,則無法啟動機械的行程。 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適用於機械設備的滑塊等不可以在其行程的任何位置停止的機構。 雙手控制式安全裝置適用於機械設備的滑塊等可以在其行程的任何位置停止的機構。 不論雙手控制或雙手起動裝置,皆不適用於連續循環的行程,因為一旦連續行程啟動後,不論雙手控制或雙手起動裝置,皆無法保護人員的安全。因此若在連續行程的狀態下,應採用其他形式的安全防護裝置。

28 安全控制器(六)-雙手起動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要求: 需要具備防止意外啟動的防護
必須使用雙手才能啟動,身體其他部位都無法啟動機械。兩按鈕距離至少應在30公分以上 應用在多操作站的機器時,每個操作者都應有獨立的雙手操作機構 雙手起動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個手操作機構(如按鈕)都需要具備防止意外啟動的防護方式,操作按鈕旁的保護環或是適當的障礙物(如按鈕盒)是較佳的選擇。 2.每一組手操作按鈕的位置應以設計和安裝的方式,使得必須使用雙手才能啟動,而無法使用單手啟動。啟動按鈕間的距離和位置,必須使得若使用單手,同一隻手的手肘,膝蓋,或是身體其他的任何部位都無法啟動機械。兩按鈕的內緣最小距離至少應在30公分以上。 3.當雙手起動裝置應用在多操作站的機器時,若是操作者沒有其他的防護方式時,每個操作者都應有獨立的雙手操作機構。若是其中任何一個工作站停止使用時,應將整組兩個按鈕跳接,而非一個一個按鈕的跳接。同時此跳接需要在監督之下執行。

29 安全控制器(七)-雙手起動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要求: 按鈕必須固定位置,最小安全距離:
Dm = 63 英吋(1.6公尺)/秒 × Tm 63英吋(1.6公尺)/秒為人的平均手動速度 Tm 為機械停止機構啟動後到機械確實停止所需的最大可能時間 如果最小安全距離過大而不適用時,應使用其他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固定式護圍等。 4.使用雙手起動裝置做為操作點安全防護裝置時,按鈕必須安裝於固定位置,且任一按鈕的位置到操作點的距離,應足夠使得操作者任何一隻手,在機械危險行程結束前不會到達危險的操作點,此即為最小安全距離。最小安全距離的計算方式如下: Dm = 63 英吋(1.6公尺)/秒 × Tm 其中: Dm 為最小安全距離 63英吋(1.6公尺)/秒為人的平均手動速度 Tm 為機械危險行程的最大可能時間,也就是機械停止機構啟動後到機械確實停止所需的最大可能時間。 例如:Tm為200微秒,則Dm = 1.6×0.2 = 0.32 公尺= 32公分 也就是說雙手起動裝置的按鈕位置,必須距離操作點32公分以上,才能保障操作者的手,不會在機械危險行程結束之前進入操作點。 (5) 如果最小安全距離過大,使得雙手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不切實際時,應使用其他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加裝固定式護圍等。

30 安全控制器(八)-雙手起動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的設計需求: 按鈕必須具有同時性; 防止意外啟動機械行程的機構;
電壓應符合規定︰不得超過交流120伏特或直流240伏特,與高壓電隔離; 應配置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雙手起動裝置的設計需求: 1.按鈕必須具有同時性; 2.應有防止意外啟動機械行程的機構; 3.電壓應符合規定︰啟動控制線路和閥線圈電壓的額定操作電壓,不得超過交流120伏特或直流240伏特,且與高壓電隔離; 4.應配置接地故障保護器,以防止接地故障時意外啟動機械。

31 安全控制器(九)-雙手控制裝置 用於雙手有必要進出危險區域 雙手控制式:可以在行程的任何位置停止 不適用於連續循環的行程

32 安全控制器(十)-雙手控制裝置 雙手控制裝置的設計需求與以上所列之雙手起動裝置者相同,惟需注意:
任一隻手離開啟動機構,在到達操作點之前,機械行程必須停止 任一隻手離開啟動機構,使得機械行程停止後,操作者必須將雙手都離開啟動機構,再將雙手同時啟動,才能使機械行程重新開始 必須具備高可靠度的控制剎車系統及剎車偵測系統 雙手控制裝置只適用於當機械行程啟動後,可以在任一點隨時停止其行程的機械。 雙手控制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一個手操作機構(如按鈕)都需要具備防止意外啟動的防護方 式,操作按鈕旁的保護環或是適當的障礙物(如按鈕盒)是較佳的選擇。 2.每一組手操作按鈕的位置應以設計和安裝的方式,使得必須使用雙手才能啟動,而無法使用單手啟動。啟動按鈕間的距離和位置,必須使得若使用單手,同一隻手的手肘,膝蓋,或是身體其他的任何部位都無法啟動機械。兩按鈕的內緣最小距離至少應在30公分以上。 3.當雙手控制裝置應用在多操作站的機器時,若是操作者沒有其他的防護方式時,每個操作者都應有獨立的雙手操作機構。若是其中任何一個工作站停止使用時,應將整組兩個按鈕跳接,而非一個一個按鈕的跳接。同時此跳接需要在監督之下執行。 4.使用雙手控制裝置做為操作點安全防護裝置時,按鈕必須安裝於固定位置,且任一按鈕的位置到操作點的距離,應足夠使得操作者任何一隻手,在機械危險行程結束前不會到達危險的操作點,此即為最小安全距離。最小安全距離的計算方式如下: Dm = 63 英吋(1.6公尺)/秒 × Tm 其中: Dm 為最小安全距離 63英吋(1.6公尺)/秒為人的平均手動速度 Tm 為從操作者按下停止機構到機械確實停止的最大可能時間,亦即從機械危險行程最大能量,到機械完全停止的時間。 例如:Tm為200微秒,則Dm = 1.6×0.2 = 0.32 公尺= 32公分 也就是說雙手控制裝置的按鈕位置,必須距離操作點32公分以上,才能保障操作者的手,不會在機械危險行程結束之前進入操作點。 5.如果最小安全距離過大,使得雙手控制裝置的安裝位置不切實際時,應使用其他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加裝固定式護圍等。 雙手控制裝置在啟動機械危險行程之後,必須保持雙手在啟動機構上,才能保持機械行程繼續運轉。若是任一隻手離開啟動機構,在到達操作點之前,機械行程必須停止。此種控制與行程速度、行程長度、機械慣力等因素直接相關,也會影響最小安全距離的長度。當操作者任一隻手離開啟動機構,使得機械行程停止後,操作者必須將雙手都離開啟動機構,再將雙手同時啟動,才能使機械行程重新開始。其目的在避免機械行程停止後,意外的重新啟動機械。 雙手控制裝置必須具備高控制可靠度及剎車偵測系統。高控制可靠度可以使得機械控制失效時,機械可以正常停止,但是無法啟動機械。剎車偵測系統則在機械每一個行程中偵測機械剎車所需要的距離,當機械的剎車系統劣化或失效,使得剎車時間或距離延長,超過最小安全距離的範圍時,剎車偵測系統會立即停止機械運轉,並警告操作者此不安全的狀態。

33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34 拉回式防護(一) 拉回式防護 當機器處於危險行程時,將操作人員的手部自 危險區域中移開
與其他方式比較,風險較高,是防護措施中優先順序較低的方式 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是屬於避開危險的安全防護措施的一種。由於避開危險與其他的安全防護方式相較之下,風險較高,因此是安全防護措施中,優先順序較低的方式,通常是在其他的安全防護措施無法實施的時候,才考慮的安全防護方式。最常見的使用時機是作業的型態或進退料的考量,使得其他型式的安全防護裝置無法應用,而採用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 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的作用主要在於當機器處於危險行程時,將操作人員的手部自 危險區域中移開,或是禁止其進入危險區域。 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通常安裝在機器(或行程件)上,並與機器(或行程件)牢固的連接。當機器行程開始後,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也隨著機器的行程作動。而其安裝與調整的方式,使得機器在危險行程時,利用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將操作者限制在危險區域之外,或是自危險區域之中拉開。 通常操作者在作業時會戴手套,以防止擦傷、接觸潤滑油,或其他的原因。若是戴手套時必須特別注意,手套的穿戴方式必須正確,並且必須穿戴在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之外,而非在其之內。

35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36 限制式防護(一) 限制式防護 行程頻率不可過高,快速衝床不適用 不固定操作位置的作業不適用 與其他方式比較,風險較高
限制式安全防護裝置大多於衝剪機械上使用,使用時機械設備的行程不宜過長,且行程頻率不可過高,如快速衝床即不適用限制式安全防護裝置。拉開式安全防護裝置經過適當的調整後,可用做局部限制式安全防護裝置使用。高架作業使用的安全帶可視為限制式安全防護裝置的一種應用。 限制式安全防護裝置適用於操作位置固定的作業,對於不固定操作位置的作業不適用。

37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裝置 感應器 安全控制器 拉回式 限制式 閘門

38 閘門(一) 互鎖裝置 分為機械式、電子電路式、氣壓式、液壓式及相互組合的型式 互鎖裝置啟動時,應立即停止機器的運轉
機器故障需加以排除時,除互鎖裝置外,應配合其他的安全防護措施,如關閉電源等,以避免機器意外啟動 護圍的互鎖型式可分為機械式、電子電路式、氣壓式、液壓式和上述各種型式的相互組合。當互鎖裝置啟動時,應立即停止機器的運轉。當互鎖裝置復歸時,不可以直接啟動機器運轉,一定要由操作人員經過正常的操作程序,才可以使機器運轉。 若是因為作業需要,必須頻繁的進出操作點,則護圍的全部或一部份,可以用設計、製作的方式,加以移除。甚至可以將護圍的防護面,以鉸接方式製作,以方便開啟防護面,進出操作點。但是若將護圍移除或是將防護面開啟時,應經由互鎖裝置的動作將機器停止。 若發生機器故障需加以排除時,除了啟動互鎖裝置之外,還需要採取其他的安全防護措施,如關閉電源,使用手工具等,以避免機器意外啟動,造成人員危害。

39 閘門(二) 互鎖裝置 互鎖裝置的設計應使誤動作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閘門被移除或是開啟,或是不足以保障操作人員安全時,互鎖裝置應立即停止機器運轉 互鎖裝置啟動後,在不安全的狀態排除之前,無法啟動機器 互鎖裝置所使用的按鈕或是插座和插頭,其安裝的位置,應使得故意或是不注意啟動互鎖裝置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互鎖式護圍的設計與製作,應使得護圍被移除或是開啟,或是護圍已不足以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時,互鎖裝置應立即停止機器運轉。並且在將不安全的狀態或因素排除之前,無法啟動機器。

40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41 機械安全防護 安全防護設計要求 護圍 安全裝置 進料和出料方法改善安全 其他輔助方法

42 一般規定

43 機械災害之防止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章 機械災害之防止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雇主對於左列機械器具,應有安全防護設備,其設置應依機械器具防護標準規定辦理: 一、動力衝剪機械。 二、手推刨床。 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 四、動力堆高機。 五、研磨機、研磨輪。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械或器具。

44 型式檢定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第二章 安全衛生設施 第六條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 機構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之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5 型式檢定罰則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三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六條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 三、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

46 型式檢定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47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第四十二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 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 、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雇主對用於前項轉軸、齒輪、帶輪、飛輪等之附屬固定具,應為埋頭型或設置護罩 雇主對於傳動帶之接頭,不得使用突出之固定具。但裝有適當防護物,足以避免災害發生者,不在此限

48 振動源隔離 機械振動源隔離裝置 機械安裝的環境, 先行實施機械和環境背景振動的分析, 分析內容至少應包括機械運轉一週期以上的時域訊號及足夠的頻譜分析。 機械的自然頻率避開環境背景中的振動頻率, 以避免共振或拍振的現象發生。

49 機械振動隔離裝置的選擇 機械的製造商、供應商,振動隔離裝置的製造商、供應商,和機械的使用者,必須充分的溝通,了解相互的需求,才能選擇此機械最適當的隔離裝置。 選擇機械的振動隔離裝置時, 除了考量機械的靜態特性之外, 同時必須考量機械的動態特性,和機械附近建築物及其他振動源的動態特性。 機械設備的製造商應提供足夠的資訊給使用者, 以使得機械設備能夠適當的安裝;如果必要時, 機械設備的製造商應自機械振動隔離裝置的製造商處取得足夠的資訊,提供使用者安裝機械設備。

50 一般規定 第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第四十九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二、幅寬二十公分以上,速度每分鐘五百五十公尺以上,兩軸間距離三公尺以上之架空傳動帶週邊下方,有勞工工作或通行之各段,應裝設堅固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三、穿過樓層之傳動帶,於穿過之洞口應設適當之圍柵或護網。

51 一般規定 第五十條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第五十條 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左列規定裝設防護物: 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柵、掩蓋護網或套管。 二、因位置關係勞工於通行時必須跨越轉軸者,應於跨越部分裝置適當之跨橋或掩蓋。

52 安全距離與開口尺寸對照表 從操作點危害到開口的距離 英寸(公分) 開口最大寬度 英寸(公分) 0.5 ~ 1.5 (1.3 ~ 3.8)
0.5 ~ 1.5 (1.3 ~ 3.8) 1/4 (0.64) 1.5 ~ 2.5 (3.8 ~ 6.4) 3/8 (0.95) 2.5 ~ (6.4 ~ 8.9) 1/2 (1.27) 3.5 ~ 5.5 (8.9 ~ 14) 5/8 (1.59) 5.5 ~ (14 ~ 16.5) 3/4 (1.91) 6.5 ~ (16.5 ~ 19.1) 7/8 (2.22) 7.5 ~ (19.1 ~ 31.8) 1 1/4 (3.18) 12.5 ~ (31.8 ~ 39.4) 1 1/2 (3.81) 15.5 ~ (39.4 ~ 44.5) 1 7/8 (4.76) 17.5 ~ (44.5 ~ 80) 2 1/8 (5.4)

53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 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但連成一體之機械,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且在工作中途無須以人力供應原料、材料及將其取出者,不在此 限。 前項機械如係切斷、引伸、壓縮、打穿、彎曲、扭絞等加工用機械者,雇主應將同項規定之動 力遮斷裝置,置於從事作業之勞工無須離開其工作崗位即可操作之場所。 雇主設置之第一項動力遮斷裝置,應有易於操作且不因接觸、振動等或其他意外原因致使機械驟然開動之性能。

54 一般規定 第四十五條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第四十八條 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運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止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之轉動。

55 一般規定 第四十六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七條 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56 誤啟動 停電再來電啟動防止 誤啟動防止 確保單動 連動確認 啟動按鈕需低於保護盒,腳踏開關需防誤動作覆罩
手(腳)未離開起動開關重新按鈕,機械不得連動 連動確認 設置連動確認扭;使用連動模式操作時經由連動確認扭之操作確認後,機械得以連動模式運轉

57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一條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第五十一條 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 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 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方向應一律向左或向右,並加標示。 三、應有防止傳動帶自行移入定輪之裝置。

58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第五十三條 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第五十四條 雇主對於機械開始運轉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規定固定信號,並指定指揮人員負責指揮。

59 一般規定 第五十五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
第五十五條 加工物、切削工具等因截斷、切削或本身缺損,於加工時有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者,雇主應於加工機械上設置護罩或護圍以防止之。 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刃具作業,勞工手指有觸及虞者,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第五十七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施。 前項工作如必須在運轉狀態下施行者,雇主應於危險之部分設置護罩或護圍等設備。

60 常見機械 車床 銑床 鉋床 磨床 鑽床 衝剪折床

61 車床安全防護

62 車床危害 主要危害 來自於勞工身體接觸機器的轉動部分;被夾於工具及工件之間、工件及機器之間。 搬運工件不當;及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
災害類型以夾傷、燙傷、捲傷及切割傷等傷害為主。 應將機台接地,並配置適當的安全防護裝置,使用車床時,不可以穿寬鬆的衣物,以防止捲入的危險。

63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具:安全眼鏡、安全鞋、工作服等(切勿穿戴戒指或手錶等) 機器未停止前,不可更換刀具、工件或取下防護罩
運轉時應保持注意力,不可離開而讓機器運轉 機台周圍做好整理、整頓,保持通道與機器周圍的暢通 機台周圍應做好整理、整頓的工作,保持通道與機器周圍的暢通。 操作車床時,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具:安全眼鏡、安全鞋、工作服等。切勿穿戴戒指或手錶等。 機器未停止前,不可進行更換刀具或工件的作業,也不可以取下防護罩。 嚴禁使用車床時,嬉戲或不遵守工作規則。 車床運轉時,應保持注意力,不可離開而讓機器運轉。

64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正確的刀具,磨損的刀具立即更換 啟動前應先檢查 機器各部分磨耗情形 潤滑油 夾頭旋轉方向 機器停止開關位置等
開動車床前,應先檢查機器運轉是否正常、機器各部分磨耗情形、潤滑油、夾頭旋轉方向、機器停止開關位置等。 使用車床加工時,嚴禁使用破裂或損壞的刀具。 研磨車刀時,應穿戴適當之防護具,如果車刀破裂,應予以更換,不應加以研磨。

65 使用注意事項 夾頭轉動機構應以固定式護圍加以防護 機器維修及點檢紀錄應加以保存 控制裝置應安裝於易操作的位置,並明顯標示(以防止操作員誤用)
啟動裝置應為埋頭式或具防護之開關(以防止被誤觸而啟動) 應裝有由安全門啟動之控制裝置,以確保只有在安全門關閉時,系統方能運作的特性。 安全門打開時應有機械式互鎖裝置,防止機器誤動作。該互鎖裝置應具有配合工件大小可供調整的功能。 安全門、護圍及互鎖裝置等安全裝置,至少應每八小時檢查其功能性是否正常。任何異常之安全裝置應在機器運轉以前,立即加以矯正。檢查項目應以檢點表方式提供給員工使用,機器維修及檢點紀錄應加以保存。 機器維修及檢點紀錄應加以保存,以保護機器操作及維護人員。 機器及夾頭轉動機構應以固定式護圍加以防護,固定式護圍設計時應緊可能不妨礙作業,如果護圍為移動式,應具有電氣互鎖裝置,利用護圍啟動該裝置,當護圍被移開或開啟時,機器應無法啟動。 所有控制裝置應安裝於操作員易於操作的位置,並應明顯的加以標示,以防止操作員誤用。所有啟動機器的控制裝置應為埋頭式開關或加以防護以防止被誤觸而啟動。

66 使用注意事項 建立上鎖及掛牌作業規定(以明定權責) 緊急停止裝置應安裝於易伸及接觸的地方 控制電器迴路之電壓應低於110伏特
環境之整理整頓工作、機器的清潔與粉塵油污的去除、廠區內嚴禁煙火,並採取必要之防火措施 安裝工件時,應使用適當的吊掛機具 使用車床的工廠應確實建立上鎖及掛牌作業規定,並明定權責,確實執行。 緊急電器停止裝置應安裝於操作員易於伸及接觸的地方。 控制電器迴路之電壓應低於110伏特。 所有線路應至於導管內,控制機構應有上鎖裝置。 當因為使用某種附屬設備而無法安裝或使用安全門時,應安裝雙手同時啟動控制裝置以確保操作員的雙手在機器運轉時,能遠離危險點。 夾子、鉗子、軟性鐵鎚、切割剪及長嘴空氣槍為常用之手工具,其材質應為鋁質或其他軟性材質所製成,工具之長度應足夠以避免操作員進入危險區。 使用車床的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粉塵爆炸、揮發性物質起火燃燒或庫成品起火的火災,應採取必要之防火措施。 環境之整理整頓工作、機器的適當維護及檢修、機器本身的清潔與粉塵及油污的去除為防止火災發生的有效辦法。廠區內應嚴禁煙火。 攀登機器時,應使用適當的梯子。 開動機器時,應檢查刀具的位置,進刀機構應保持在中間位置。 安裝工件時,應使用適當的吊掛機具,正確的吊掛方式及繩索,以免造成意外。同時人員應離開吊掛區域。 裝卸工件及清除切削屑時、應小心毛口或尖銳邊緣。 安裝刀具時,雙手應遠離夾頭與在夾刀柱中的刀具。同時依照標準作業程序進行安裝作業。

67 使用注意事項 裝卸工件及清除切削屑時,應小心毛口或尖銳邊緣 操作機器時不可穿戴手套、寬鬆衣服、寬長袖或珠寶
機器運轉時,禁止接觸工具及工件,而且不可進行工件及機器調整工作 操作員操作機器時不可穿戴手套、寬鬆衣服、寬長袖或珠寶。機器運轉時,操作員禁止接觸工具及工件,而且不可橫過工作台或進行工件及機器調整工作。 機器維修作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所有員工應穿戴安全眼鏡以防止被彈射的碎片擊中眼睛,處理模具更換、搬運重物或成品之操作員應穿戴安全鞋。  應定期檢查並更換管線、夾頭及傳動機構,異常的零件應立即加以更換。  以起重機吊掛模具時,操作員應受適當之吊掛訓練,更換工件或刀具時,應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操作員工作平台應舖設防滑墊,以防止滑倒。  造商應提供安全操作、維修說明書,供人員安全的使用工具。

68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69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刀具作業, 勞工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70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八條 雇主對於左列機械部分, 其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 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㆒、紙、布、綱纜或其他具有捲入點危險之捲胴作業機械。  ㆓、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  ㆔、直立式車床、多角車床等之突出旋轉中加工物部分。  ㆕、帶鋸(木材加工用帶鋸除外)之鋸切所需鋸齒以外部分之鋸齒及帶輪。

71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九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六十條
雇主對車床、滾齒機械等之高度, 超過從事作業勞工之身高時, 應設置供勞工能安全使用, 且為適當高度之工作台。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六十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輸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裝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 不在此限。

72 銑床安全防護

73 銑床危害與防護 旋轉-切、割、捲、夾、 燙、工件甩出等 防護
勞工身體接觸機器的移動部分;被夾於工具及工件之間、工件及機器之間、或機器移動及固定部分之間 搬運工件不當 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 防護 機台接地 不可以穿寬鬆的衣物, 以防止捲入的危險。 護罩、護圍等

74 鉋床安全防護

75 潛在危害 潛在危害 身體與機器移動部分的接觸 被夾於 搬運工件不當 及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 工具及工件之間 工件及機器之間
機器移動及固定部分之間 搬運工件不當 及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 龍門鉋床為鉋切大尺寸工件平面最經濟的金屬加工機器,它也是最大的專用加工機械,廣泛用於機器製造業、模具製造業以及一般金屬加工業。 構造、形式種類、優點 龍門鉋床是使用類似車刀之單鋒刀具,加工時,鉋刀保持不動,工件與其進行相對直線運動。其切削面主要為平面,水平、垂直或任一角度之平面加工皆可。龍門鉋床除可加工大尺寸或沉重工件以外,亦可將多個小工件排列成縱行,裝置於工作台上予以加工。 構造包括基座及工作檯,基座上裝有直立之機柱。橫滑軌及位於此機柱上。橫軌上裝有刀具頭,鉋刀沿橫軌,進給到工件上。操作時,鉋刀不斷的橫向移動,橫過工件的行徑,產生平坦的加工表面。 龍門鉋床之分類可分為雙柱式、敞邊式、落坑式及鉋邊或鉋板式龍門鉋床。 使用場所(作業)、行業、職種、相關作業環境 龍門鉋床廣泛用於處理金屬加工作業,加工時,工件固定於工作台上,刀具移動,產生切削作用,由於切削的過程當中,會產生切削屑以及油污,因此作業環境的整理整頓工作,變的非常重要。 潛在危害、災害類型、災害防止對策(安全設施) 龍門鉋床主要的潛在危害來自於勞工身體接觸機器的移動部分;被夾於工具及工件之間、工件及機器之間、或機器移動及固定部分之間;搬運工件不當;及被彈射的切削屑或工件割傷等。災害類型以夾傷、燙傷、捲傷及切割傷等傷害為主。

76 操作之安全 操作之安全要求︰ 機器周圍應保持適當空間及清潔(以防止人員絆倒) 外露的動力裝置及齒輪應加裝護圍 安裝防止切削屑或物件彈射的護圍
牛頭鉋床與牆或其他阻礙物之距離低於18吋(45公分)時,應以圍欄加以防護 攀登機器的梯子應有防滑功能,且具高度100公分以上之扶手 外露的動力裝置及齒輪應加裝護圍,且需考量維修保養及加油的便利性 足夠照明,嚴禁嬉戲 使用虎鉗時,禁止用鐵鎚敲打把手 操作龍門鉋床應採取之安全措施為︰  龍門鉋床應固定於地板或基礎上,以防止機器的震動及移動,機器周圍應保持適當空間及清潔以防止人員絆倒之傷害。攀登機器的樓梯應維持良好的狀態,而且應有防滑功能,樓梯應有距離樓梯高度42英吋(106.7公分)以上之扶手。  所有電線及裝置應符合相關電器法規規定。  工作中,嚴禁嬉戲,以免降低操作員注意力,造成意外事故。  機器之工作環境,應提供足夠照明,以防止員工眼睛傷害。  鉋床的安全裝置以護圍為主,外露的動力裝置及齒輪應加裝護圍,材質最好為金屬材質。  傳動皮帶及傳動輪應加裝金屬護圍,護圍加裝時應考慮維修及保養及加油的便利性。  龍門鉋床帶電部分應採取保護裝置,以防觸電。啟動及停止裝置應安裝於機台上,操作員易於接觸之處。  若工作檯面介於通道之間,檯面應以金屬板加以覆蓋,以避免工作檯面成為置物架。同時逆向的勾釘亦應加以覆蓋以避免傷害。  工具周圍應安裝防止切削屑或物件彈射的護圍。  當龍門鉋床與牆或其他阻礙物之距離低於18吋(45.7公分)時,或位於走道旁,其衝頭行程末端與走道之間的距離應以金屬圍欄或同等之圍欄加以防護。

77 鉋床(三)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
磨床或龍門刨床之刨盤、牛頭刨床之滑板等之衝程部分,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設施規則第六十條第一項 應禁止勞工攀登運輸中之立式車床、龍門刨床等之床台。但置有緊急制動裝置使搭乘於床台或配置於操作盤之勞工能立即停止機器運轉者,不在此限。

78 研磨機安全防護

79 研磨機危害 加工時造成粉塵、噪音及火花 主要來自於砂輪片破碎時,可能造成之傷害加工時造成之粉塵、噪音及火花
旋轉-捲、夾、 燙、砂輪破碎彈射等 加工時造成粉塵、噪音及火花 主要來自於砂輪片破碎時,可能造成之傷害加工時造成之粉塵、噪音及火花

80 研磨機防護 防護 選用適當之研磨輪,且嚴格遵守最高轉速 研磨機拆箱時,應檢查其完整性,確認機身及砂輪片未受損之後, 方可使用。 機台接地
不可以穿寬鬆的衣物, 以防止捲入的危險。 穿戴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正確的操作研磨機 安裝適當之防護罩加以防護 重視環境的整理整頓工作 ,防止火災

81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 參考砂輪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選擇適當的砂輪片為安全使用研磨機的第一項要務。
新砂輪片或重新安裝之舊砂輪片,在使用之前皆應接受音響測試。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之前,應確認其兩側緣盤的對稱性。 使用程序(包括使用前安裝、試車、使用中、使用後停機)之安全事項、配合機具、工具、防護具、及相關人員之資格條件︰  選擇適當的砂輪片為安全使用研磨機的第一項要務,最好是參考砂輪製造廠商所提供的說明書。  研磨機拆箱時,應檢查其完整性,確認機身及砂輪片未受損之後,方可使用。  不論是新砂輪片或重新安裝之舊砂輪片,在使用之前皆應接受音響測試。任何與其他砂輪片發出不同聲的砂輪片,應予以淘汰。

82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 鎖住緣輪時,不可過緊,造成變形 嚴禁私自改裝砂輪機轉速,以免造成轉速超過原來設計的允許範圍。
若發現轉速有下降的現象時,表示動力沒有完全傳遞到轉軸上,容易產生凹凸不平的點,使砂輪機破碎的機會增加。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之前,應確認其兩側緣盤的對稱性。若兩側緣盤直徑不相等,會產生彎曲壓力造成輪片的破碎。當兩側緣盤未加適當墊片時,容易在洞口附近的輪邊產生相當大的壓力而造成輪片破碎。嚴禁以緣盤以外(例如墊片)的替代品夾住輪片。 固定側及移動側的緣輪應具有相同的直徑及使用相同的墊片。緣輪的最小直徑不得低於輪片直徑的三分之一。 平直型研磨輪必須裝設固定側及移動側緣輪,不可加以省略。緣輪的變形程度及磨耗應隨時加以檢驗。 移動側之緣輪安裝時,應注意其方向性,襯墊面必須與輪片接觸。鎖住緣輪時,不可過緊,造成其變形,同時應使用有凸紋的緣輪以調整其壓力。 砂輪片製造商會將每一片砂輪適用的最高允許轉速,標示於砂輪片上,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其規定,不可以超過該允許速度。 嚴禁私自改裝砂輪機轉速,以免造成轉速超過原來設計的允許範圍,產生意外事故。 研磨機每使用40小時,應檢查其控制裝置,若是使用的環境或動力空氣含有污染雜質時,檢查週期應是實際狀況加以調整。 使用不當的動力也會造成砂輪片的破碎。如果使用研磨機時,發現其轉速有下降的現象發生時,表示動力並沒有完全傳遞到轉軸上,這時候,砂輪片在研磨時,很容易產生凹凸不平的點,這些點會使砂輪機破碎的機會增加。

83 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安全 需注意不同的砂輪片的適用性,及正確的使用方法,例如:直型砂輪片不得用於側面研磨工件,易造成砂輪之破碎。
拿取及放置時應注意不可以傷及砂輪片,最好有置放架或掛勾可供使用。 嚴禁於在易燃物質堆積處附近或揮發性物質週遭使用研磨機。 使用砂輪機時,需注意不同的砂輪片的適用性,錯誤的使用方法會造成危險,例如使用直型砂輪片的側面研磨工件,會造成砂輪破碎的情發生。 使用研磨機之前,應檢查是否有振動的現象,若有,表示研磨機的軸承受損,不可繼續使用。 嚴禁以虎鉗夾住研磨機使用。 使用攜帶式研磨機時,不可以使用冷卻液。 操作研磨機時,拿取及放置機器需特別注意,不可以傷及砂輪片。最好有置放架或掛勾可供使用,機器暫停時應置放在一個手臂以外的位置。 研磨機啟動時,操作員應遠離研磨機,尤其在懷疑砂輪機可能受損的情況之下,啟動該機器時,更應特別注意。 使用研磨機時,操作員應穿戴安全眼鏡、面罩或具有類似功能的個人防護具,以防止飛濺的研磨屑傷及眼睛。若有火花產生時、操作員應加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長期使用時,操作員亦應加穿呼吸防護具或口罩。安全鞋也是必備之防護具。 嚴格禁止於在易燃物質堆積處附近或揮發性物質週遭50英呎附近或存有爆炸性物質地點附近使用研磨機。再選擇安全作業位置時,應注意大部分揮發性易燃氣體的比重比空氣重,易沉積於地面附近,而且可能蔓延到很遠的位置,而研磨時所產生的火花,很容易四處彈跳,而引燃這些氣體,造成火災或爆炸。

84 使用注意事項 穿戴個人防護具 維修、保養之安全事項: 安全眼鏡、面罩、安全鞋等,以防止飛濺的研磨屑傷及眼睛 火花產生時,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
長期使用時,加穿呼吸防護具或口罩 維修、保養之安全事項: 注意保存的方法(置放架或掛勾) 應存放於乾燥且溫度變化不大的地方 應依其形式,形狀及特性加以分門別類放置 使用研磨機時,操作員應穿戴安全眼鏡、面罩或具有類似功能的個人防護具,以防止飛濺的研磨屑傷及眼睛。 若有火花產生時、操作員應加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長期使用時,操作員亦應加穿呼吸防護具或口罩。安全鞋也是必備之防護具。

85 使用注意事項 平直型的輪片音響檢查(RING TEST) 以螺絲起子的木柄(研磨輪小時)或木槌(研磨輪大時)輕輕敲打;
檢查時研磨輪需乾燥,表面不得有髒物; 沙啞聲,則此研磨輪已受損,不可使用; 清脆之金屬聲,表示良好; 測試位置: 任一側面垂直中心線兩旁45度距離外緣25mm至50mm之處 敲打後,研磨輪旋轉45度重複此項檢查

86 研磨輪 確認研磨輪轉速限制上限應超過轉盤的最高轉速。 音響實驗 研磨輪的大小以螺絲起子的木柄(研磨輪小時)或木槌(研磨輪大時)輕輕敲打
聲音是沙啞聲,則此研磨輪已受損 檢查時研磨輪需乾燥,表面不得有髒物,否則會造成誤判 敲打時之位置要再研磨輪任一側面垂直中心線兩旁45 度距離外緣25mm 至50mm 之處。敲打後,研磨輪旋轉45 度重複此項檢查。 良好而無損傷之研磨輪敲打時應發出清脆之金屬聲。

87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 不論是新砂輪片或重新安裝之舊砂輪片,在使用之前皆應接受音響測試。任何與其他砂輪片發出不同聲的砂輪片,應予以淘汰。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之前,應確認其兩側緣盤的對稱性。若兩側緣盤直徑不相等,會產生彎曲壓力造成輪片的破碎。當兩側緣盤未加適當墊片時,容易在洞口附近的輪邊產生相當大的壓力而造成輪片破碎。嚴禁以緣盤以外(例如墊片)的替代品夾住輪片。

88 安裝平直型研磨輪 固定側及移動側的緣輪應具有相同的直徑及使用相同的墊片。緣輪的最小直徑不得低於輪片直徑的三分之一。
平直型研磨輪必須裝設固定側及移動側緣輪,不可加以省略。緣輪的變形程度及磨耗應隨時加以檢驗。 移動側之緣輪安裝時,應注意其方向性,襯墊面必須與輪片接觸。鎖住緣輪時,不可過緊, 造成其變形,同時應使用有凸紋的緣輪以調整其壓力。

89 安裝砂輪片 使用紡錘式砂輪片時, 應注意砂輪或其他附件之螺紋方向,應具有研磨工件時鎖緊之功能。當紡錘式砂輪有彎曲或損壞時,應立即更換。
安裝杯型砂輪片的方式主要可分為兩種,㆒種為針對具有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另㆒種為針對無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操作員於安裝砂輪片時,應特別注意必須以適當的安裝方式進行,以免發生危險。

90 安裝砂輪片 安裝具有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時,砂輪機轉軸上具有螺紋,操作員只要將砂輪片直接鎖入砂輪機的轉軸之上即可,必須注意的是鎖入轉軸時,所使用的緣輪必須為平坦無凸紋且具有螺紋才可。否則在操作時,會因為有凸紋而產生襯套被拉開的危險。

91 安裝砂輪片 安裝不具有螺紋襯套的杯型砂輪片時,所使用的緣輪必具有凸紋,砂輪片直接套入末端具有螺紋的轉軸上,然後套上具有凸紋的緣輪並以螺帽加以鎖緊。砂輪片兩側的緣輪應具有相同的直徑及凸紋,以免旋轉時,產生不均衡的壓力,造成砂輪破碎。

92 安裝契型砂輪 契型砂輪(CONE AND PLUG)的直徑通常在3 吋以下,砂輪片本身具有螺孔可直接旋入轉軸之上。契型砂輪片破碎的原因主要為螺孔的深度與砂輪機的轉軸長度不相稱所造成的。當轉軸長度太長時,很容易在安裝砂輪片時,將其頂部擠裂;太短時,因砂輪片受力太少,研磨時容易造成破碎。

93 安裝契型砂輪 砂輪片的組成可分為兩大類,一種為以無機材質為黏合體(主要為玻璃砂),另一種為以有機材質為黏合體(主要為樹脂),未強化的無機材質的砂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5500SFPM 的研磨機,而經強化的無機材質的砂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6500SFPM 的研磨機。未強化的有機材質的砂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6500SFPM 的研磨機,而經強化的有機材質的砂輪片適用於轉速低於9500SFPM 的研磨機。 SFPM︰每分鐘表面進給速度(SURFACE FEET PER MINUTE)。

94 注意事項 砂輪片製造商會將每一片砂輪適用的最高允許轉速, 標示於砂輪片上,操作者必須嚴格遵守其規定,不可以超過該允許速度
嚴禁私自改裝砂輪機轉速,以免造成轉速超過原來設計的允許範圍,產生意外事故。

95 注意事項 研磨機每使用40 小時,應檢查其控制裝置,若是使用的環境或動力空氣含有污染雜質時,檢查週期應是實際狀況加以調整。
使用不當的動力也會造成砂輪片的破碎。如果使用研磨機時,發現其轉速有下降的現象發生時,表示動力並沒有完全傳遞到轉軸上,這時候,砂輪片在研磨時, 很容易產生凹凸不平的點,這些點會使砂輪機破碎的機會增加。

96 注意事項 使用砂輪機時,需注意不同的砂輪片的適用性,錯誤的使用方法會造成危險,例如使用直型砂輪片的側面研磨工件,會造成砂輪破碎的情發生。
使用研磨機之前,應檢查是否有振動的現象,若有,表示研磨機的軸承受損,不可繼續使用。

97 注意事項 嚴禁以虎鉗夾住手提研磨機使用。 使用攜帶式研磨機時,不可以使用冷卻液。
操作手提研磨機時,拿取及放置機器需特別注意,不可以傷及砂輪片。最好有置放架或掛勾可供使用,機器暫停時應置放在一個手臂以外的位置。

98 注意事項 研磨機啟動時,操作員應遠離研磨機,尤其在懷疑砂輪機可能受損的情況之下,啟動該機器時,更應特別注意。
所有研磨機應具有持續加壓開關裝置,一旦操作員手離開開關時,機器應回復到關閉的位置。

99 注意事項 使用研磨機時,操作員應穿戴安全眼鏡、面罩或具有類似功能的個人防護具,以防止飛濺的研磨屑傷及眼睛。若有火花產生時、操作員應加穿戴手套、護裙及護膝。長期使用時,操作員亦應加穿呼吸防護具或口罩。安全鞋也是必備之防護具。

100 注意事項 嚴格禁止於在易燃物質堆積處附近或揮發性物質週遭50 英呎附近或存有爆炸性物質地點附近使用研磨機。再選擇安全作業位置時,應注意大部分揮發性易燃氣體的比重比空氣重,易沉積於地面附近,而且可能蔓延到很遠的位置,而研磨時所產生的火花,很容易四處彈跳,而引燃這些氣體,造成火災或爆炸。

101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102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雇主不得設置不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研磨輪應採用經速率試驗合格且有明確記載最高使用週速度者。 二、規定研磨機之使用不得超過規定最高使用週速度。 三、規定研磨機使用,除該研磨機為側用外,不得使用側面。 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

103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五十九~八十四條:
速率試驗,應按最高使用周速度增加百分之五十為之。直徑不滿十公分之研磨輪得免予速率試驗。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五十九~八十四條: 不同規格之研磨輪在強度上的安全要求、護罩、舌片及動力遮斷裝置等之規定

104 鑚床安全防護

105 鑽床危害 旋轉-切、割、捲、夾、工件甩出等 加工工件掉落, 砸傷/壓傷人員。 被飛射的物體、殘料、碎屑、切削屑或粉塵擊傷。
接觸旋轉或靜止的銳利鑽頭, 造成人員割傷。 與高溫鑽頭或其碎片或切削屑接觸。 衣服或手套等被旋轉中的機械捲入。 鑽孔機未接地或接地不良, 造成人員感電。 人員因操作姿勢不當或舉重物不當, 造成身體疼痛。

106 使用注意事項 安全防護裝置主要為可自動調整式防護罩。 太小的鑽頭會導致鑽頭破裂或折斷。
過大的鑽頭會使得鑽頭在孔中過熱而卡住鑽頭,導致鑽頭破裂或折斷。 鑽頭卡住時也會引起機器中未夾住或未牢固鎖住的零組件轉動,導致人員的傷害和機器的損壞。 安全防護裝置主要為安全防護罩,此護罩必須能夠隨著鑽頭操作進入加工件時自動調整高度,並具備良好的可視性。啟動開關需為壓力式開關,以避免誤操作。個人防護具為重要的防護措施。

107 使用注意事項 鑽頭須銳利,使用適當形狀與角度的鑽頭,產生短的切削屑。 應使用刷子或是其他適當的工具清除轉動鑽孔機的切削屑。
鑽孔應先確定加工件為安全且穩固的狀態,必要時使用虎鉗或其他裝置固定。 對輕的或小的加工件,避免用手持握緊或是站立在加工件上的方式保持加工件的定位。 鑽頭須銳利,鑽頭尖端應磨成適當的形狀與角度,使得鑽頭只會產生短的切削屑。使用鈍的或是破裂的鑽頭,會導致人員嚴重的受傷及機器的損壞。鑽頭應定期的由合格的人員進行修整,以保持其良好的使用狀態。 當鑽孔深度超過鑽頭切削槽時,鑽頭應經常移出鑽孔(即做短行程的切削),並將切削屑清除。當切削屑累積過多時,鑽頭很容易被卡住。 應使用刷子或是其他適當的工具清除轉動鑽孔機的切削屑。 人員絕對不可以緊抓住鑽頭以導引其進入鑽孔中或是使軸心的轉動速度減緩。 進行任何鑽頭的調整或修復之前,應使鑽頭冷卻。 進行鑽孔作業之前應先確定加工件為安全且穩固的狀態,如有必要加工件應以虎鉗或其他裝置穩固的固定。如果使用模板,此模板應以螺栓或虎鉗穩固的固定。 對輕的或小的加工件作業前,應先行將加工件以點焊、螺栓固定、虎鉗固定或其他的方式穩固的固定,以免加工件咬住鑽頭後跟著旋轉。操作人員不可以用手持握緊或是站立在加工件上的方式保持加工件的定位。

108 使用注意事項 鑽孔作業前應先行在加工件上打中心孔。 使用鑽孔機時若發生強振動,則應停止操作,關閉機器,再重新啟動機器。
不可以直接以硬質金屬物品撞擊或敲擊鑽頭,以定位或移除鑽頭。 進行鑽孔作業前應先行在加工件上打中心孔。即使加工件上其他的孔都已經用螺栓固定或已經打中心孔,也不可以用手指來確認材料上孔的對心是否正確。 使用鑽孔機時若發生強振動,則應停止操作,關閉機器,再重新啟動機器。操作時持續的強振動表示機器已經損壞或是機器未正確的使用。 操作人員不可以直接以鐵鎚,鐵銷,鑿子或其他硬質金屬物品撞擊或敲擊鑽頭,以定位或移除鑽頭。應該以軟面的鎚子或用木塊置於鑽頭和敲擊工具之間,進行鑽頭移除作業。因為鑽頭是用硬化的鋼材製作,因此材質很脆,直接以硬質物體敲擊會使得鑽頭或敲擊物破碎,造成碎屑飛射的傷害。

109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雇主應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 雇主應有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所引起之危害之必要且符合標準之安全衛生設備。

110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四十三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 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六條 雇主對於鑽孔機、截角機等旋轉刀具作業, 勞工有觸及之虞者, 應明確告知並標示勞工不得使用手套。

111 衝、剪、折床安全防護

112 衝、剪、折床危害與防護 衝剪-切、捲、夾、 燙、模具爆裂等 防護 護圍 安全模 閘門 光柵 拉回裝置 掃除裝置 雙手操作 手工具 ?

113 衝床、剪床危害 作業中的誤動作 供料時誤動操作鈕或腳踏開關 作業中失誤將手伸入模具中 修正材料位置時誤動操作按鈕或腳踏開關
因忘記或麻煩而不使用安全裝置

114 衝床、剪床危害 機械的故障與缺陷 使用不當 離合煞車器故障(過度磨耗、電磁閥故障等) 安全裝置故障 機器構造或使用材料的缺陷 機器調整不良
擅自修改機械機構或電氣回路

115 災害防止 災害防止對策 作業者 安全意識 安全作業 安全動作 熟知機械特性 機械設備 安全裝置 省力化 自動化

116 災害防止 災害防止對策 作業現場 整理整頓 噪音防止 照明 振動防止 安全標語 安全管理 安全教育 作業標準 作業改善 保養點檢

117 作業前之檢查 作業前之檢查 依規定之標準及標示注油 檢查離合器作動是否正常 腳踏板有無鬆弛,確認腳踏板蓋是否完整
煞車鎖緊度是否適當,過緊或鬆弛都有危險 實施運轉試,驗確安全裝置是否正常,運轉有無異聲

118 作業安全 作業安全事項 每一部衝壓機械要指定操作責任人員,其他人員不能冒然操作 無安全裝置和防護圍柵時,不能實施作業
安全裝置或其他零件等有異常(異常音振動發熱等)時應立即停止機械 衝壓機械運轉時不要離開作業位置 作業停止時,必須將動力開關切斷

119 作業安全 作業安全事項 使用腳踏板作動之衝壓機械時,應注意:
除了連續作業外,必須每作動一次後,使腳離開腳踏板 不可在不必要情況下踏下腳踏板 停止中之機械,不可無故或任意踏下腳踏板 材料和製品堆放積在台車之貨架時,應注意避免單側負荷放置,使物品堆放過高,有倒下之虞

120 動力衝床 雙手操作與光電式 操作模式為單手或腳踏 運轉模式為連續 光電式安全裝置 光電式安全裝置必須為啟動狀態 光電安裝距離大於安全距離
台盤面與最下面光軸垂直距離 衝壓機械最小模高(模高減去滑塊調整量)之1/3高度處。 液壓衝壓機械則為該機(開啟高度減去行程長度)之1/4高度處。

121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八~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五條
不得設置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供勞工使用。 經中央主管機關定有防護標準之機械、器具,於使用前,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實施型式檢定。 機械器具防護標準第八~二十一條及第八十五條 衝剪機械構造上的安全要求,含煞車性能、安全裝置 性能、護圍等

122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十九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條
從事動力衝剪機械金屬模之安裝、拆模、調整及試模時,為防止滑塊等突降之危害應使勞工使用安全塊、安全插梢或安全開關鎖匙等之裝置。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條 調整衝剪機械之金屬模使滑塊等動作時,對具有寸動機構或滑塊調整裝署者,應採用寸動;未具寸動機構者,應切斷衝剪機械之動力電源,於飛輪等之旋轉停止後,用手旋動飛輪調整之。

123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一條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二條 衝剪機械之左列機件或機構應保持應有之性能:
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附屬於離合器、制動之螺絲、彈簧及梢。 連結於離合器及制動之連結機構部分。 滑塊機構。 一行程一停止機構、連動停止機械或緊急停止機構。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二條 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

124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十六條 動力驅動之衝剪機械,應每年依下列規定機械之一部分,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離合器及制動裝置。 曲柄軸、飛輪、滑塊、連結螺栓及連桿。 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制動器。 電磁閥、減壓閥及壓力表。 配線及開關。

125 相關法令、標準 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十九條 衝剪機械,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 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
曲柄軸、飛輪、滑塊、連桿、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 止複變裝置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 安全裝置之性能。 電氣、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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