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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 本章要点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第四节 侦查终结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 第四节 侦查终结 第五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第六节 补充侦查 第七节 侦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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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第一节 概述 一、侦查的概念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侦查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 2.侦查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进行。 3.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侦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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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组织体系 (一)外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
2.侦诉分离的组织体系(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 (二)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 我国的侦查组织体系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实行侦诉分离,即侦查机关和起诉机关分立,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分别由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侦诉一体的特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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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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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的意义 1.侦查是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2.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基础环节。 3.侦查是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力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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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第一,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第二,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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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地点
(1)讯问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完毕,立即交由看守所值班民警收押。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单独留在讯问场所;在犯罪嫌疑人吃饭、如厕、休息时,必须由办案人员看守,不得仅由协勤人员看守。 (2)讯问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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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讯问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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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安全检查。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3.准备讯问 (1)制订讯问计划。 (2)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3)翻译人员到场。 (4)准备录音、录像设备。《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进行安全检查。对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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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4.进行讯问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情况。 (3)告知权利义务。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者交其阅读,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问明其是否申请回避、聘请律师,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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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讯问案件情况。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听取供述和辩解。讯问的时候,应当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申辩和反证,公安机关都应当认真核查,依法处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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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别讯问。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7)严禁刑讯逼供。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以非法方法获取的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8)保密。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露侦查工作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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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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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强奸案 某年6月27日,新县某乡村女王某向县公安局报案,控告她的邻居李某多次对她进行强奸。公安局经立案侦查,并掌握了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依法将李某拘留审查,在第一次讯问时由侦查员刘一人进行,记录如下: 问:李某,你知道自己为什么被拘留吗? 答:我不知道,我什么也没有干。 问: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事情已经很清楚了,你老实交待吧,你犯什么罪? 答:我的确没有犯什么罪。 问:你强奸了王某没有? 答:完全是诬陷我,我和她曾经谈过恋爱,只是现在我们关系断了。 问:你说你没有强奸王某,那你对别的女孩耍过流氓没有?或干过什么坏事没有? 答:没有,我敢保证我没干过什么坏事,你们可以去调查、了解。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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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询问证人、被害人 (一)询问证人的概念和意义
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有关情况向证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询问证人的意义主要是: 第一,可以查明案件的有关情况。 第二,可以查获犯罪人。 第三,可以核对其他证据。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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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询问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二)询问证人的程序 1.准备询问 :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 2.询问地点: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进行询问 (1)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询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询问开始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2)问明证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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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询问案件情况。询问时,应当首先让证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进行提问。
(3)告知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问明被害人是否申请回避,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4)询问案件情况。询问时,应当首先让证人对了解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然后进行提问。 (5)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6)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使用威胁、引诱和其他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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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询问强奸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询问妇女的隐私情节,尽量由女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避免刺激性和淫秽语言。 (8)对正在抢救的证人,应当重点问清作案人姓名、特征、作案经过。询问时,可以请医生和证人的家属作为见证人。 4.制作《询问笔录》。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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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入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三)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被害人遭受侵害的事实和犯罪人的有关情况向被害入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 及时、正确地询问被害人,对于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人,进而惩罚犯罪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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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某工厂晚上被盗,公安局侦查员王、罗在办理此案时,召集了甲、乙两个证人和被害人丙,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履行了告知义务后,于是几人围在一起,由侦查人员按照已掌握案件情况逐一询问并加以证实,经宣读后五人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各自的姓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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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验、检查 (一)勘验、检查的概念和意义
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者人身进行勘查、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对侦查破案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首先,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 其次,通过对所获得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明案件的性质,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明确侦查的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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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勘验、检查的基本程序是: (1)勘验、检查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2)侦查人员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参加勘验、检查工作; (4)人民检察院要求复验、复查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验、复查,并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5)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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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二)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以及遗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场所进行勘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犯罪现场的保护。 2.现场勘查的指挥和执行人员。 3.现场勘查的具体要求。 4.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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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三)物品检验 物品检验,是指侦查人员对已经收集到的物品及其痕迹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确定其与案件有无联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人员对物品进行检验,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仔细地查验物品上的特征以及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分析研究物品的特征和痕迹的变化情况。 (2)通过分析研究,要确定该物品及其痕迹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有何种联系。 (3)对物品的特征,如果侦查人员不能判断时,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4)检验物品,应当制作检验笔录。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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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四)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医生对非正常死亡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两种。尸表检验,是指对尸体外部表面的检验。尸体解剖,是指对尸体的内部器官进行的检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写成笔录。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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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五)人身检查 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对其人身进行检验、查看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进行: (1)人身检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医或医师参加; (2)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被害人不得强制检查;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4)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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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村村民张小勇在路经村口树林时,发现草丛中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作实地勘验。侦查人员李某以周围群众妨碍勘验会破坏现场为由,遂要求清场,只留下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在搜查现场后,发现除一具尸体,一双手套外,没有其他证据,便用拍照的手段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并通知法医解剖检验尸体以检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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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实验 (一)侦查实验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实验,是指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 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侦查实验是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客观真实,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有效方法,可以为侦查人员判明案情,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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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侦查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侦查实验应当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侦查实验应当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侦查人员负责进行;在进行侦查实验时,应当邀请见证人在场,如果需要某种专门知识,应当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参加。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实验,可以商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2.侦查实验既可以在现场勘验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3.侦查实验的条件应与原来的条件相同或相似,并且尽可能对同一情况重复实验,以保证侦查实验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进行侦查实验,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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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4月3日晚10时许,光明村村民徐某(女)独自一人在家,邻居王某(男)敲门,向徐某借煤油灯,徐某开门,王某见只有徐某一人,便随手关上门,灭了灯,走上前把徐某按倒在地,捂住徐某的嘴,脱掉徐某的裤子,强奸了徐某。第二天,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了确定徐某的伤害程度及提取王某留下了精液样本,侦查人员于是安排陈医师(男)为徐某作人身检查,徐某见是男医生,断然拒绝,经侦查人员说明人身检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性,徐某考虑到破案的需要,只好同意了。经检查,发现有部分疑点,于是侦查人员要求徐重新模拟昨晚的情景,借助侦查实验来解决疑点。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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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搜查 (一)搜查的概念和意义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正确地进行搜查,对于及时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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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搜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搜查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搜查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搜查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搜查须由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并且对被搜查人或其家属说明阻碍、妨碍公务应负的法律责任。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5.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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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要时可以在被搜查的场所周围设置武装警戒或者封锁通道,以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三)搜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要时可以在被搜查的场所周围设置武装警戒或者封锁通道,以保证搜查的顺利进行。 2.搜查应当全面、细致、及时,并应根据不同的搜查对象,采取不同的搜查方法。 3.应注意保护公私财物。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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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无业青年,单身一人住。平时出手阔绰、穿着时髦。恰好该区频频发生入屋盗窃案,根据群众的举报,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在张某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之后,畏罪失踪。侦查员李某、王某认为:张的家中一定还有赃物。为了及时地收集证据,获取破案线索,决定立即搜查其住所。于是,当天在没有惊动周围群众的情况下,侦查员李、王搜查了张某的居所。搜出彩电5台,国库券3000多元,洋烟洋酒一批。侦查员全部予以扣押,并作了登记。扣押物品的清单存入卷宗。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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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扣押、查封物证、书证 (一)扣押、查封物证、书证的概念和意义
扣押、查封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包括视听资料)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在侦查过程中,扣押、查封物证、书证既具有实体意义,又具有程序意义。侦查机关扣押、查封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可以获取和保全物证、书证,防止其损毁和被隐匿,从而用以认定案情,查明犯罪,同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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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扣押、查封物证、书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具体如下:
(二)扣押、查封物证、书证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扣押、查封物证、书证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具体如下: 1.扣押、查封物证、书证须由侦查机关或其侦查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执行扣押、查封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扣押、查封物证、书证须持有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应当依法办理扣押手续。 4.扣押、查封邮件、电报应严格依法进行。 5.侦查机关对于扣押、查封的物品、文件和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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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和意义
查询、冻结,是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机关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侦查活动。 查询、冻结,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有力地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同时也可以为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挽回经济损失,维护国家、集体的经济利益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利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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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询、冻结,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2.查询、冻结的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二)查询、冻结应注意的问题 1.查询、冻结,应当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 2.查询、冻结的只限于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 3.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4.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后应分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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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鉴定 (一)鉴定的概念和意义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意见的一种侦查活动。 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对于某些专门性问题,依法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和尸体等证据材料的真伪作出科学、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认定案情,为惩罚犯罪、保护无辜提供有力的根据。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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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二)鉴定人的条件和鉴定的对象 鉴定人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的人。 (2)必须是获得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人。 (3)必须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能够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的对象是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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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三)鉴定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刑事技术鉴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派其刑事技术部门专职人员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进行;或者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聘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对其他专门性问题进行。 2,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 3.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或盖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侦查人员或者侦查部门认为鉴定意见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的,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侦查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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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8月间,新兴县发生一宗杀人命案,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在其住处柴房内搜出带血迹的菜刀一把,为了确定此刀的证据价值,公安机关聘请了鉴定人陈某,(陈某是死者的大舅),侦查员在向陈某送必要的案件材料时交待“这宗案子我们局花了很多精力,各证据表明李某必为凶手无疑,相信你的鉴定不会弄错吧?”,最后,陈某在鉴定结论中指出,“刀把上有李某指纹,刀锋上的血确与死者血型相符,相信是李某用此刀杀害死者的”。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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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辨认 (一)辨认的概念和意义 辨认,是指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过辨认活动,可以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场所的真实性以及死者的身份情况和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辨别确认,从而为侦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进而有利于查明案情,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迅速查获犯罪人,为侦查破案提供重要依据。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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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辨认的程序和要求 1.辨认应当由侦查人员主持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组织辨认前,侦查人员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3.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4.辨认时,侦查人员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让辨认人辨认,同时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6.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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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3日晚,刘某(女)独自回家时遭一人强奸,事后,罪犯把刘击昏后趁机逃跑。第二天,刘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了罪犯的特征。警方根据刘的陈述,拘留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并由侦查员陈某组织被害人刘某进行辨认。侦查员陈告诉刘,已经找到了与她所陈述特征吻合的犯罪嫌疑人,现在就由你辨认一下,看是不是。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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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通缉 (一)通缉的概念和意义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一种侦查活动。
通缉是公安机关系统通力合作,并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力措施,对于查明犯罪,抓获犯罪人,进而有力地打击犯罪,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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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二是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二)通缉的对象和条件 通缉的对象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1)已批准或决定逮捕而在逃和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2)已决定拘留而在逃的重大嫌疑分子:(3)从被羁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4)在讯问或者在押解期间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此外,对越狱逃跑的被告人或者罪犯,也可以通缉。 通缉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实质条件,即按照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逮捕;二是形式条件,即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已逃跑。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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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定通缉。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通缉捉拿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三)通缉的程序 通缉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决定通缉。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通缉捉拿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报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2.制作通缉令。通缉令是公安机关根据本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的通缉决定,向社会和本系统发布的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书面命令。 3.发布通缉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4.补发通报。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可以补发通报。 5.布置查缉。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6.撤销通缉令。犯罪嫌疑入自首、被击毙或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范围内,撤销通缉令。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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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市国土局局长孙某贪污受贿一案中,经过侦查掌握了大量犯罪证据,依法逮捕时,却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已畏罪潜逃。经该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在全省范围内,发布通缉令,通缉犯罪嫌疑人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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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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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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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二)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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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批准程序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四)秘密侦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也即秘密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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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程序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制作侦查终结报告。 2.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由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其中,具备起诉条件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3.案卷材料的整理和立卷。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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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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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案件的条件和程序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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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就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的逮捕羁押期限。 侦查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一)一般羁押期限
(二)延长羁押期限 (三)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四)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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