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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人事法規簡介 報告人:林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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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師人事法規簡介 報告人:林清煌

2 人事室同仁及業務職掌介紹 職 稱 姓 名 主要職掌 電話 主任 林清煌 綜理人事業務 2100 秘書 陳玉芳
職 稱 姓 名 主要職掌 電話 主任 林清煌 綜理人事業務 2100 秘書 陳玉芳 組織編制、聘任、升等、送審、借調、兼課、兼職、教師兼行政主管聘任、發布作業、教師留職停薪、減授鍾點、教師評鑑 2101 專員 馬君敬 職員甄選、任免、陞遷、考核獎懲、差勤管理、約聘僱人員   2102 組員 黃詩涵 訓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撫卹、保險、文康活動、人事資料傳輸 2103 約僱 助理員 林靜鈺 教師申評會幕僚業務、協辦訓練及文康活動、技專校院校務基本資料庫登錄及維護、本校行政資訊網兼任教師資料維護 2111 李丞堉 收發及網頁維護管理、教職員服務證之製發、教職員名冊之編印、教職員差假及勤惰管理登錄、人事室綜合業務 2112

3 人事室網頁

4 專任教師常用法規 教師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聘約 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 本校相關規定

5 報到-實際到職日起薪 依「教師待遇條例」第6條規定: 「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 支。」
新進教師必須於每學期8月1日或2 月1日前報到,才可自8月1日或2月 1日起薪。

6 敘 薪 薪資內涵: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 加給。 支給方式:月薪制,年支13.5個月。
敘 薪 \ 薪資內涵: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職務 加給。 支給方式:月薪制,年支13.5個月。 依學歷敘薪(博士學位自330元起薪)。 曾任公立大學薪級直接銜敘。 曾任公務人員俸級在年功薪範圍直接銜敘或採計等級 相當之年資,每滿1年提敘1級。 曾任私立大學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 曾任專案計畫聘用人員等級相當年資按年提敘。(須 經各級教評會通過) 曾任私人機構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須經各級 教評會通過)

7 聘 約 五、本校教師在聘期內,應親自履行聘約,認真教學、研究與篤行服務工作,對 於學生應隨時擔負輔導之責任,並應參與本校行政及校務推展工作。 七、自九十五學年起新進教師(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自到職日起八年 內未通過取得高一等級教師證書者,第九年起不予續聘。留職停薪得折半計算延 長期間,至多延後一年。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一年。 自九十九學年度起兼任本校一、二級主管或副主管之年資得同數計算延長其升等 年限。 八、教師應依規定接受各項評鑑,違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九、教師應尊重性別平等,恪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與人身安全。 十二、教師對外承接產學合作計畫(含研究計畫)案,應依本校行政程序辦理,由 學校具名簽訂合約,不得有未透過學校行政作業而逕與各機關訂約,接受委託研 究情事,違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三、教師如有違反本校教師聘約、教師義務或其他法令規定等情事,但尚未符 合教師法第十四條所定停聘、解聘及不續聘之規定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八條規定 由教評會按情節輕重處以不得年資加薪(年功加俸)、不得休假研究、出國講學、 研究、不得在校外兼職兼課、不得借調、不得接研究計畫案或其他依法令規定所 得為之處分或處置。

8 授課時數 基本授課時數 教授:每週 8小時。 副教授、助理教授:每週 9小時。 講師:每週 10小時。 每學期每週校外兼課至多 4小時。
學期每週校內超支鐘點至多 4小時。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減授課時數 4小時。 產學合作案、委託研究案金額達 60萬以上, 申請減授 1小時。

9 兼 課 對方學校致函本校或主動申請並附證明文件。
兼 課 對方學校致函本校或主動申請並附證明文件。 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審議通過,於開學前簽奉院長、校長核准 後始得前往兼課。每次至多一學期為限。 於正規學制時間內,校內超支鐘點費及校外兼課,每週合計以四小 時為限,校外兼課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不得兼課的情形: 如校內授課時數未達本校規定授課時數者,不得在校外兼課。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結果公佈之下學期起不得校外兼課: (一)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二)教師任一授課科目經學生調查反應結果未達本校標準。但教 師通過其系(所、中心)教評會教學品質評量者,不在此限。

10 兼 職 專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兼職,兼職數目以不超過2個為原則,但兼行政職務 之教師,其校外兼職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等
兼 職 專任教師在本校服務滿1年以上始得申請兼職,兼職數目以不超過2個為原則,但兼行政職務 之教師,其校外兼職應受公務員服務法等 教師兼職機關(構)之範圍如下:   (一)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四)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當地主管機關設立或立案之學校。      (五)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       1、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者。       2、政府或學校持有其股份者。      (六)新創生技新藥公司。      (七)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所定企業、機構、團體或新創公司。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兼職,以專科以上學校教師為限。 教師至前點所定兼職機關(構)兼任之職務,以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者為限。   

11 免依兼職規定報經學校核准情形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 職。」另教育部104年6月1日臺教人(二)字第 B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 條如下: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 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 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 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二)茲為鼓勵教師之學術研究及知識成果導入社會應用,爰教師有對其本職工作、學術名譽 及尊嚴無不良影響,亦無與其本職不相容之下列情形者,得免依「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 師兼職處理原則」報經學校核准: 1.教師非常態性(非固定、經常或持續)應邀演講或授課,且分享或發表內容未具營利 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 2.教師兼任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之任務編組職務或諮詢性職務,或擔任政 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會議之專家代表。 3.教師所兼職務依法令規定應予保密者。(例如擔任典試法所規定之典試委員、命題委 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 擔任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所規定之著作審查人等)。 4.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兼任 職務,僅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且無其他對價回饋(含金錢給付、財物給付)。(例 如擔任非營利團體之課輔教師、擔任宗教性質團體志工等)。 5.教師應政府機關(構)、學校、行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邀請擔任 非常態性之工作者。(例如擔任競技比賽之裁判或評審)。   

12 年資加薪、年功加俸  另在職進修未能返校授課者,不予年功加俸。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結束滿一學年,得予年資加薪或年功加俸。
教師在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學年度終了後不予年資加薪。 (一)有曠課或曠職情形者。 (二)違反聘約有具體事實者。 (三)留職停薪者。 (四)因本職受刑事處分者。 (五)經系(所、中心)及行政單位評為不適者。 (六)當學年或最近三學年內平均每學年無一篇與本身教學相關之學術論文書面發表, 及無擔任政府、民間機構專案委託進行之研究計畫主持人一件。前項學術論文係 指學術研討會全文論文集或學術期刊論文 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或經出版公開發行者。 (七)違反本校校園網路使用規範經查證屬實者。 (八)(曾)兼任行政職務時,因執行職務涉及疏失責任者。 (九)未依規定時限辦理教師評鑑者。 (十)教師評鑑未通過者。 (十一)在職進修未能返校授課者。 教師擔任本校一、二級主管及副主管期間,如有第三點第(六)款之情事者,仍應年資加 薪、年功加俸,惟已支年功俸最高級者,不再加俸。 另在職進修未能返校授課者,不予年功加俸。

13 升等 1/2 【資格條件】 升等助理教授 曾任講師三年,並有專門著作者。 講師獲得博士學位並有專門著作者。 升等副教授
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 升等教授 曾任副教授三年,並有專門著作者。 具博士學位,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 重要專門著作者。 ※各學院自訂標準,請詳學院審查細則規定。

14 升等 2/2 符合升等有關規定之教師,且各該類科各級教師 有名額者,得於每年1/15或7/15前向各所屬單位 提出升等之申請。
專門著作、技術報告、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採 三級三審制,代表作加參考作,至多5件。學院 (中心)及校級各一次送3位外審委員審查,審 查通過標準為3位中至少2位成績70分以上, 另教學成績也須達70分以上。(文馮升等者, 由學院送一次外審,通過標準同上)

15 出國講學研究、進修 申請資格: (一)連續任職本校三年以上,並擔任與講學、研究或進修有關工作一 年以上,二年內未受刑事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未曾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但基於業務需要曾獲本校 派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在三個月以內者不在此限。 須經三級教評會通過。科技部補助科學與技術人員國外短期研究案, 除利用休假研究期間或寒暑假期間外,應經三級教評會通過,始得向 科技部提出申請。 講學、研究者以一年為限。 進修博士學位者以三年為限,碩士學位者以二年為限。 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出國講學、研究或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最多一年,第二年起改為留 職停薪。 服務義務:帶職帶薪之「服務期限」,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留職 停薪部份之「服務期限」,為與留職停薪相同時間。

16 教授休假研究 連續在本校任專任教授三年半以上者,得申請休假研 究相關工作一學期。
連續在本校任專任教授七年以上者,得申請休假研究 相關工作一學年,或分段休假研究二學期。 教授休假研究人數,每單位每年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每學年上、下學期各辦理一次,向所屬系(所、中心) 申請,於每年3/15日或10/15前經系(所、中心)教評 會通過後,提送校教評會評審,報校長核定。 休假研究期滿,應於返校三個月內就從事之研究向系 (所、中心)提出書面報告。

17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1/2 適用對象: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專業 及技術教師且有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
年資採計要件及期間計算方式: (一)六年為一週期,進行至少半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 之研習或研究,其起迄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1.新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自到職日期, 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但前職為其他技專校院教 師者,則銜接計算他校之起始日,以六年為一週期。 2.週期內有「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鑑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相對順延之。

18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2/2 教師研習或研究形式: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應以實際服務或 研究之契約期間計算,且該期間得採深耕方式。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案,且具有技術 移轉、商品化或其他業產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應以產 學合作計畫案實際執行期間計算。 (三)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辦理之深度實務研習,應 以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際參與研習之期間計算,其形式應 為互動式團隊研習或工作坊,以半日為單位,累計五日為 一週,累計四週為一個月。 (四)護理教師「帶實習學生至機構進行實習之期間」或「依醫 事人員職業登及繼續教育辦法,每六年需應完成繼續教育 課程進行換照之時數」得累計年資,並依教育部核可之標 準認定採計。

19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一、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 實技職教育務實致用,特依據「技專校院教 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訂定國 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 究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明定本要點之立法宗旨及法源依據。 二、依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 施辦法之授權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之專任教師、專案 教師、專業及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且 有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者。   前項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依本校教務處每 學年公告課程科目表認定之(含專業必修及 專業選修課程)。 一、依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適 用對象為專科學校、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之 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專業及技術 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爰第一項明訂本 要點之適用對象(不含兼任教師、助教、實 習課程教學人員)。 二、依據「技專校院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專業 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由學校定之。」 爰第二項之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依本校教務 處每學年公告課程科目表認定之(含專業必 修及專業選修課程)。

20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三、前點所列人員任教每六年為一週期,應以 連續或累計方式至與本校合作機構或與任 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累計至少半年以 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且得 相互搭配下列要件累計年資: (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地服務或研究, 應以實際服務或研究之契約期間計算,且 該期間得採深耕方式。 (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產業進行產學合作計畫 案,且具有技術移轉、商品化或其他業產 發展有貢獻之具體成果。 (三)教師參與本校與合作機構或產業辦理之實 務研習,應以至合作機構或產業實際參與 研習之期間計算,其形式應為互動式團隊 研習或工作坊,以半日為單位,累計五日 為一週,累計四週為一個月。 (四)護理教師「帶實習學生至機構進行實習之 期間」或「依醫事人員職業登記及繼續教 育辦法,每六年需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進 行換照之時數」得累計年資,並依教育部 核可之標準認定採計。 一、明定年資採計之要件及教師研習或研究之 形式及期間計算方式。 二、教師任教滿六年,應至業務界進行至少半 年以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 此半年得以連續或累計之方式為之。 三、教師研習或研究之形式,可分為實地服務 或研究、產業合作計畫案、實務研習。 「實地服務或研究」係指教師個人至合作 機構或產業進行之實地服務或研究。「實 務研習」係指教師參與學校與合作機構或 產業所辦理之團體研習,研習形式非講座 或演講式,應為深入探討產業實務專業之 互動式團隊研習。 四、護理教師「帶實習學生至機構進行實習之 期間」或「依醫事人員職業登記及繼續教 育辦法,每六年需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進 行換照之時數」之累計年資,依教育部 105年3月1日「研商技專校院推動教師進 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會議決議之標準認定 採計。

21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四、教師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採深耕方式赴 產業研習或研究者,本校應與教師所赴之 產業、合作機構、相關職業團體訂定契約。   教師申請依前項進行研習或研究期間,應 履行基本授課時數,並經三級教評會審議 通過,給予公假。 各學院之教師申請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 研究者之人數,每年連同核准出國講學、 研究、進修人數不得超過該學院教師人數 百分之二十。 一、明定教師依教育部所規定之深耕方式之實 地服務或研究,學校應與業界簽訂契約。 二、明定教師申請深耕方式赴產業研習或研究 者,應履行基本授課時數,並經三級教評 會審議通過,給予公假及各學院人數限制。

22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五、教師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所進行產學合作計畫 案,應符合「國立臺北護理健大學產學合作辦法」 規定,得以產學合作計畫案6年內累計金額每2萬 元可折抵1週研習時間。   前項產學合作計畫案為多人共同主持或有主協辦 者,應自行協調金額比例,並列入可折抵研習時 間。   教師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已核定且持續進 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應經本校研究發展處審查後, 依執行期間換算金額比例,列入採計。 一、明定教師以產學合作計畫案,符合「國立臺北護理健大學產學合作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本校為達成促進知識之累積及擴散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發、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一、各類研發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二、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包括學生及合作機構人員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三、其他有關本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第五條規定:合作機構欲委託本校進行各合作事項案件者,可逕與本校各學院及中心等執行單位洽商,由計畫主持人擬具產學合作合約書草案(檢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循行政程序,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簽約;產學合作合約書至少正本肆份,由合作機構、計畫主持人、系所中心、研究發展處各留存乙份,會計室留存經費預算表乙份。 二、教師得以產學合作計畫案6年內累計金額每2萬元 可折抵1週研習時間,半年以24週計算。產學合 作計畫案為多人共同主持或有主協辦者,應自行 協調比例,並列入可折抵研習時間。 三、教師於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前已核定且持續進 行產學合作計畫案,應經本校研究發展處審查後, 依執行期間換算金額比例,列入採計。

23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六、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進行實務研習, 由各系所(含通識中心各教學組)擬訂研 習計畫,經學院及通識中心審核後,送研 究發展處登錄。實務研習所需經費得於各 單位相關經費勻支。教師應於不影響教學 及校務情況下參與研習,並由主辦研習單 位核發研習時數證明。   學期中教師於授課之餘每學期給予一四四 小時公假,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不受限 制。 明定教師進行實務研習辦理方式及核予公假時 數之規定。 七、教師以六年為一週期,進行至少半年以上 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其起迄 期間計算方式如下: (一)現職教師起算日為一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 (二)新聘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自到職 日期,循序計算六年為一週期,但前職為 其他技專校院教師者,則銜接計算他校之 起始日,以六年為一週期。 (三) 週期內有「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評 鑑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 相對順延之。 一、明定各類型教師,包括現職教師、新聘教 師每六年週期之計算方式。 二、現職教師六年起算日為104年11月20日 , 教師應於110年11月20日前完成半年以上 之產業研習或研究。 三、查本校教師評鑑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本校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 研究、借調服務、休假研究或留職停薪之 年數,得不列入三年評鑑週期之計算。」 及第三款規定「因生產、育兒或遭受重大 變故者,得檢具證明簽經所屬學院或通識 教育中及校長核准後延後辦理評鑑。」, 得相對順延週期。

24 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八、本校教師依本要點規定符合至少半年以上 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列入 教師評鑑參考。 明定教師依本要點規定符合至少半年以上與專 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應列入教師評鑑 參考。 九、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明定本要點為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之基準 原則,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執 行之。 十、本要點經本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推 動委員會、校教評會議及校務會議審議通 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明定本要點之立法及修訂程序。

25 專任教師差假 請假種類(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事假:每學年准給7日,超過按 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 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每年准給28日。 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全學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 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 假計算。 產前假:8日。 陪產假:5日。 娩假:42日。 流產假(42日、21日、14日)。 婚假:14日。 喪假(15日、10日、5日)。 骨隨捐贈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 需要給假)。 公假:依請假規則(受邀請參加 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公出:短時外出處理公務,不涉 及差旅費之報支。 出差: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之任 務 ,適用差旅費報支之規定。 寒暑假:教學研究準備。 出國 於出國5日以前填寫出國申請 單,以書面提出經核准後,始 完成出國請假手續。 請準時繳交出國報告(因公出 國)。

26 專案計畫教學人員 法源依據:本校進用專案計畫教學人員研究人員暨工作人員實施要點 工作內容 1.擔任教學、實習課程。
2.分擔系(所、中心)行政工作等工作。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辦法 送審: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辦理。 授課時數: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 報酬:依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標準支給。 離職儲金: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差假:每週工作以40小時為原則,比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約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福利:原則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但其他依規定編制外人員不得享有之 福利,不得比照。 專案計畫教學人員不得借調及兼職,其兼課得比照教師兼職兼課規定辦理,並受聘用契 約所定義務之限制。

27 請假種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專案教師差假 請假種類(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事假:每學年准給5日,超過按日扣薪。 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7日,併入事假計算。 病假:每年准給14日。 生理假: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 併入病假計算,逾3日之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產前假:8日。 陪產假:5日。 娩假:42日。 流產假(42日、21日、14日)。 婚假:8日。 喪假(10日、7日、3日) 。 骨隨捐贈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需要給假)。 慰勞假(7日、14日、21日、28日、30日)。 公假/公出。 出差。

28 實習課程教學人員 法源依據:本校進用實習課程教學人員要點。 工作內容:擔任實習課程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格與限制: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或大學聘任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學 辦法之規定。 送審:服務本校滿1年且表現優異者,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資格審查 規定辦理審查。 工作時數:每週平均應工作滿40小時,不得支領超支鐘點費。 報酬:每月支給54590元。(並得按年提敘) 差假: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請假期間代課費用自 付。 福利:原則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規定辦理。但其他依規定編制 外人員不得享有之福利,不得比照。 離職儲金: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

29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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