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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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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與處置"—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防治與處置
報告人:教育部訓委會柯今尉

2 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防治 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置 柒、結語
壹、前言 貳、學校依法應辦事項 參、何謂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防治 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置 柒、結語 2

3 壹、前言 從最近一個監察院彈劾案說起…… 3

4 一、被彈劾人: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主任、科 長、督學、視察等四人,國立台南大學附 屬啟聰學校兩名前任校長、前輔導主任、 等十二人,合計共十六人。
教務主任、訓導主任、訓育組長、輔導組長 等十二人,合計共十六人。 4

5 (一)被彈劾人擔任校長期間,未依法設置監視 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且未落實 執行,致A於94年及95年間多次遭受性侵
二、案由: (一)被彈劾人擔任校長期間,未依法設置監視 器及緊急求救等校園安全設施,且未落實 執行,致A於94年及95年間多次遭受性侵 害,經法院判決該校應對A負國家賠償責 任確定在案,核有疏失。 (二)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依法督導或處理本 案,致有未依法召開性平會、自行組成並 無專業素養人員參與之調查小組進行調 查;嗣後依教育部要求重啟調查程序,調 查報告又未先處理即逕送當事人,且意圖 讓當事人和解私了及不當干擾受調查人, 核有嚴重違失。 5

6 (三)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依法盡其應擔負之 防治或督管責任,致該校發生164件疑似 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為校園
二、案由: (三)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依法盡其應擔負之 防治或督管責任,致該校發生164件疑似 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其中157件為校園 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發生地點遍及該校 學生宿舍、校車、校園及校外等處,被害 人及加害人各約90位,許多受害學生身心 嚴重受創,違失情節重大。 (四)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盡通報或督管之 責,致學校所生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案 件中,共有70件未依法通報地方主管機 關,87件未依法通報教育部,肇致該校一 再發生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核有嚴 重違失。 6

7 (五)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依法處理校園性侵 害及性騷擾事件,共有44件未調查未處 理,2件知悉後未依法召開性平會,17件
二、案由: (五)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依法處理校園性侵 害及性騷擾事件,共有44件未調查未處 理,2件知悉後未依法召開性平會,17件 違法自行調查處理;98年以前未成立調查 小組積極處理案件,對是否成立調查小組 有填載不實情事;陳文通擅自請託導師調 查6件案件,對其家中發生之性侵害案件 自行回報不實處理情形,核有重大違失。 (六)被彈劾人(學校人員)未善盡督管或輔導之 責,致學校未依法即時提供加害人及被害 人心理諮商輔導等協助,導致校園性侵害 及性騷擾事件一再發生,有些學生重複受 到嚴重傷害,均有違失。 7

8 (七)被彈劾人(教育部人員)督管不周或怠行職 務,致使教育部對於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 及性騷擾事件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
二、案由: (七)被彈劾人(教育部人員)督管不周或怠行職 務,致使教育部對於學校所發生之性侵害 及性騷擾事件長期失於查核及追蹤列管, 遲至100年6月19日接獲檢舉函後始組調查 小組前往該校調查,對於該校及他機關函 報89件以外之性侵害性騷擾案件不聞不 問,指派之代理校長未滿三個月即開始請 假,並任意指派實習輔導處主任代理校 長,該部明知上開事實卻採取放任不管之 消極作為,致使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不斷 發生,嚴重影響學生權益,核有重大違 失。 8

9 貳、學校依法應辦事項 9

10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6條 第9條 第10條
設性平會,以校長擔任主任委員 ,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並由性 平會擬定性平教育實施計畫(計 畫內容依施行細則第3條,應包 括目標、策略、項目、資源等) ,學校應參考性平會所擬方案編 列預算。 10

11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12條 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依施行細 則第9條,需考量空間配置、管 理與保全、求救系統及安全路線 、盥洗設施及運動設施、照明及 空間視覺穿透性) 訂定性平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 周知(依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 方式除應張貼於學校公布欄外, 並得以書面、口頭、網際網路或 其方式當方式為之。) 11

12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續)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15條 教職員工之訓練應納入性平教 育內容 第17條
中小學每學期應實施性平教育 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4小時 第21條 校長、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 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應於24小時之內向主管 機關通報 12

13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續)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20條
訂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 凌防治規定,並公告周知(依 防治準則第34條,規定內容應 包含:校園安全規劃、防治政 策宣示、事件界定及樣態、申 請調查或檢舉之收件單位及程 序、調查及處理程序、申復及 救濟程序、禁止報復之警示、 隱私之保密等) 13

14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續)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27條
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及加害人之檔案資料 ,檔案內容依防治準則第32條 分為原始檔案(含事件樣態、 相關當事人、事件處理人員及 紀錄、事件處理相關文書及證 據、加害人姓名之相關資料) 及報告檔案(含事件樣態及以 代號呈現各當事人、事件處理 過程及結論) 14

15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2條
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 辦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之 教育宣導活動;另針對相關單 位人員,每年辦理在職進修活 動或鼓勵參加校外研習 第3條 蒐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 及救濟等資訊,並主動提供給 事件相關人員 15

16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續) 相關條次 應辦事項
第4條 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 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之空間,依實際需 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第5條 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 明會,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 關紀錄,並檢視危險空間改善 進度 16

17 三、性騷擾防治法 四、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受僱者達30人以上之學校應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
第13條:受僱者達30人以上之學校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 17

18 參、何謂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 18

19 一、性侵害定義 性平法第2條--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 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定義係依刑法第 221條至第229條等條文規定,樣態簡述如下: (一)強制性交(性交定義:刑法第10條) (二)強制猥褻 (三)與16歲以下之男女合意性交 19

20 一之一、性交定義 刑法第10條第5項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 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 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0

21 一之二、猥褻定義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文 「…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 21

22 二、性騷擾定義(一) 性平法第2條--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
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 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 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 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 件者。 22

23 二、性騷擾定義(二) 性平法第2條、性工法第12條、性防法第2條均有規定,綜合說明如下: (一)性騷擾是違反他人意願,不受歡迎的
(二)性騷擾與性、性別歧視、性別偏見有關 (三)性騷擾會影響他人生活、人格尊嚴 (四)性騷擾不限肢體碰觸,言語、敵意環境、 過度追求、性賄賂等亦屬之 23

24 三、性騷擾類型 性別騷擾:舉凡一切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性意涵之言語或態度皆屬之。
性挑逗: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行為。 性賄賂:以升遷、成績等要脅當事人提供性服務,作為交換的條件。 性要脅:以威脅或霸王硬上弓的方式親吻、觸摸被害人。 敵意環境:舉凡環境中有歧視性別之言論或行為、傳閱色情書刊、偷窺等都屬之。 24

25 四、性霸凌定義 性平法第2條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25

26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定義 (一)當事人一方為學生,他方為校長、教師、職員 、工友或學生。 (二)雙方當事人不以同一學校為限。 (三)教師包含專兼任教師、代理或代課教師、 教官 、護理教師、體育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 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等。 (四)職員、工友係指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 學校事務之人員。 (五)學生係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 交換學生。 26

27 六、禁止師生戀?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規定: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27

28 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防治
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防治 28

29 預防重於處理 學校平日應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並將《性別平等教育 白皮書》內建議短、中、長程推動策略納入年度計畫中 ,以逐步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立法宗旨。 組織與制度 家庭教育與 社會教育 資源與空間 課程與教學 校園性別 事件防治 教育人員 性別平等教育 白皮書六大面向

30 組織與制度 資源與空間 課程與教學 願景: 目標:充實並整合資源,打造安全與友善校園。
目標:切實遵循法令,強化組織,活化行政,並加強縱向橫向連結。 組織與制度 目標:充實並整合資源,打造安全與友善校園。 資源與空間 目標:建立性別平等教育課程之理論基礎,創造永續均衡發展之 機制,提昇性別平等教育之品質與發展。 課程與教學 願景: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建立民主、平等、正義及友善之教育環境,培養具性別平等意識與實踐能力之公民。 構築安全友善之生活環境,建立追求社會正義及自由民主之公民社會。

31 教育人員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願景: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 建立民主、平等、正義及友善之教育環境,培養具性別平等意識與實踐能力之公民。 構築安全友善之生活環境,建立追求社會正義及自由民主之公民社會。 目標:激發教育人員內在學習的需求,發展有效評鑑機制, 厚植性別平等教育之人力資源。 教育人員 目標:提升性別事件三級防治效能,建立校園防治社區。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目標:扎根家庭教育,落實終身學習;以健全之機制與政策為本, 培養現代公民之性別平等素養與行動力。 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

32 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32

33 一、校安通報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100 年2 月17 日修正公布): 教育部校安中心 網路通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
依據「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 」(100 年2 月17 日修正公布): 教育部校安中心 網路通報(校園事件即時通報網) 甲級2小時內 乙級24小時內 丙級72小時內 發生時地、主要人物資料(注意保密)、 事件摘要、處理情形(有在規定期間內 進行法定通報嗎?)、具體改進措施等 1. 向誰通報 2. 如何通報 3. 知悉後多久內通報 4. 通報內容

34 二、法定通報(1/2) 校園性侵害事件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於執行職務, 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 學校所在縣市社政機關
傳真或網路通報;不要用113進行通報 (113為提供給一般民眾使用的) 1. 誰要通報 2. 向誰通報 3. 如何通報 24小時內 4. 知悉後多久內通報

35 二、法定通報(2/2) 校園性騷擾事件(被害者為18歲以下時才需通報)
法令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教育人員通報義務)、第49條第17款(通報原因: 「對兒童或少年為犯罪或不正當行為」);其餘通 報對象、通報方式、通報時限等均與性侵害事件相 同。

36 三、性平法新規定 性平法第21條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相關 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性平法第36條:違反第21條規定者,處3萬元以上, 15萬元以下罰鍰。 性平法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 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 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 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 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36

37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置
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之處置 37

38 一、負責調查學校(2-1) 1、原則: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 2、例外: (1)行為人為學校首長者,應向學校所屬 主管機關申請。 (2)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 任學校申請。 3、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 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 負責調查 38 38

39 一、負責調查學校(2-2) 4、行為人有多重身分時,以其與被害人互 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 5、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 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 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 校負責調查 6、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無管轄權者,應一防治準則第十五條將 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 權者,並通知當事人 39 39

40 二、申請調查/舉證階段 進行校安及法定通報 通知未成年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 媒體報導事件應視同檢舉,主動啟動調查
知悉時告知受害人申請調查管道,勿自行 私下調解;若受害人無申請意願,可由性 平會先做成記錄,俟受害人於疑慮解除後 再提出申請(申請調查無時間限制) 學務處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二十九條第 二項規定應不受理情形外,應於三日內將 案件移交性平會;其事由,必要時得由性 平會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40 40

41 三、調查處理階段 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 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41

42 四、調查歷程(1/2) 學校處理原則(保密、給予當事人必要之協助、詢問 未成年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陪同參與調查)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 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 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 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教師涉有性侵害行為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 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 並靜候調查。 42

43 四、調查歷程(2/2)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 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 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 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其必要之處置,應經 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並需報主管機關備查。 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43

44 五、提出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 以書面向學校提出報告,學校應於接獲調查報告2 個月內完成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理由、及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 提出處理建議涉及加害人身分變更時,應依下列 規定給予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機會: 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 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 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44

45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
六、調查終結階段 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處 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平會會議紀 錄報主管機關。經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 復審議完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主管機關。 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事件處理情形回報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暨性別事件處理程序檢核表 調查報告 性平會會議記錄 學校函報主管機關 核備相關資料 45 45

46 七、申復階段 (一)學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 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結果得在收到書面通知 後20日內提起申復。
(二)學校指定專責單位受理申復,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 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 結果。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 員。 (四)審議小組成員之組成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 者、法律專業人員3人或 5人,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 1 / 2 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調查專業素養人 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 1 / 3 以上。 46

47 七、申復階段 (五)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 會議。 (六)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 明。 (七)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 重為決定。 (八)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撤回申復。 47

48 八、追蹤與輔導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後,應請 性平會追蹤行為人之懲處或教育結果並於評估被害人之輔 導成效方得辦理結案。
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就讀或 服務之學校 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 務之學校。主管機關或加害人原就讀或服務之學校就加害 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 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48

49 柒、結語 為保護學生免於遭受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請 檢視與落實 「四要三沒有 」原則: 保護學生免於遭受霸凌、性侵害或性騷擾 四要 三沒有

50 「四要」三沒有 要面對事實—分析與公布統計數字,勇於面對。 要勇敢講出---鼓勵學生事件發生後,要勇敢說出來。 要敏感辨識—學習辨識學生身體受到傷害或受到傷害後行為退縮之跡象,不要錯失學生所表現出來各種可能的求助訊息 要危機管理—依法訂定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規定與流程,並公告周知與落實執行 。

51 四要「三沒有」 沒有機會,杜絕傷害—引導孩子學會關愛、同理及尊重他人,同時強化校園安全機制,持續改善校園安全死角,加強校園安全路線與警民合作的規劃,以杜絕傷害或霸凌發生的機會 。 沒有延宕,知悉即報—當知悉學生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於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18歲以下遭受性騷擾仍應進行法定通報)。 沒有忽視,人人有責—保護孩子的人身安全,是每一個人的責任;大家要一起關心與降低孩子受害的危險性。教育部設有申訴及反霸凌專線 ,受理師生、家長、媒體或民眾申訴。

52 簡報結束 謝謝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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