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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申請與核銷作業流程 (委辦補助計畫) 報告人:宋秀琴 10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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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校經費分別來自政府機關補助、委辦、自籌經費 等,各有不同之規範。教育部、國科會等不同的補 助機關,亦有部分不同的要求;甚或連教育部不同 項經費(如補助與委辦計畫),亦有些許不同規則。 報支經費時應依各委託或補助單位之要求辦理核銷 (惟各機關要求不一,故甲計畫得報支之經費項目, 乙計畫不見得可以比照辦理)。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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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 第壹篇、計畫經費核銷須知 第貳篇、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審核實務 探討 第參篇、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第肆篇、錯誤態樣
第伍篇、委辦補助機關就地查核缺失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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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篇、計畫經費核銷須知 一、貼心叮嚀 二、計畫經費核銷須知 (一)人事費 (二)業務費 (三)國外旅費 (四)研究設備費 (五)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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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貼心叮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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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事費 計畫主持人、兼任助理、臨時工 專任助理 延攬科技人才
*凡本校編製內教職員工兼任專案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主持人規劃費、研究助理等按月支給之兼職酬金或工作費。 計畫主持人、兼任助理、臨時工 專任助理 延攬科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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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費(續) 計畫主持人、兼任助理、臨時工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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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費(續) 專任助理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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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事費(續) 延攬科技人才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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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 各類耗品(郵資、影印費、誤餐費、實驗用品、電腦 耗材及消耗品、資料檢索) 國內出差旅費 稿費 出席費 講座鐘點費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含化學藥品、印刷及影印裝訂費、文具、紙張、郵電資、資料檢索費)、鐘點費、稿費、專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國內差旅費、以及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各類耗品(郵資、影印費、誤餐費、實驗用品、電腦 耗材及消耗品、資料檢索) 國內出差旅費 稿費 出席費 講座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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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續) 各類耗品(郵資、影印費、誤餐費、實驗用品、電腦耗材及消耗品、資料檢索)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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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續) 國內出差旅費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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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續) 稿費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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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續) 出席費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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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費(續) 講座鐘點費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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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外旅費 *包括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國際合作研究差旅費。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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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設備費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設備,包含電腦、網路系統、週邊設備、軟體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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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管理費 *凡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供學校統籌運用,以支付水電、維護及必要之行政管理等費用,但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流程 範例 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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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審核實務探討
第貳篇、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 經費審核實務探討 一、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二、注意事項 三、審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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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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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費 包括研究人力費與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暨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入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經費延期及變更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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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人力費: 凡參與研究計畫工作人員之酬金及計畫主持人 研究主持費屬之。
(1)研究計畫內核有專任助理人員、兼任助理人 員及臨時工等費用者,應確實依國科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約用手續及核發工作酬金。 (2)核有研究主持費者,如因研究計畫需要,得 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變更為專任助理人員酬金、兼任助理人員酬金 或臨時工資。 (3)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依國科會補助延攬客 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4) 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 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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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消耗性器材、化學藥品、電 腦使用費(如以執行機構出具之收據報銷,應檢附
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 據資料)、問卷調查費、儀器安裝保險與運雜費、 儀器維護費、印刷與影印費、文具、紙張、郵電費 、資料檢索費、國內差旅費、國內研討會報名費或 註冊費(不含學會之年費或入會費)、意外險保險 費(須研究計畫工作性質具危險性,始得投保,補 助投保金額以新台幣四百萬元為限)、論文發表(國 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 著名之學術期刊所需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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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續) 、研究計畫相關實驗進行之審查費(如人體試驗 委員會等審查費)、受試者禮品費或營養費、專
家諮詢費或出席費、儀器或電腦軟體租用費、人 工氣候室使用費、委託試驗費、物品(非屬研究 設備者)、網路使用費、貴儀中心儀器使用費及 其他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費用等。 (1)應依研究計畫實際需要及政府有關法令規定之 標準核實列支,辦理採購時,應依執行機構內 部審核規定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 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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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續) (2)上開各項用途,如原計畫申請書未申請者, 經檢討確為研究計畫需要,得由計畫主持人 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依政府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3)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 畫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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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計畫主持人執行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得依需要酌 列國外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1)補助經費項目依國科會補助國際合作研究計畫 人員出國及來臺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得因研究計畫 需要逕行於業務費項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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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購置之研究設備,除依國科會合約規定辦理外,均 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執行機構之財 產目錄。
(二)研究設備費: 凡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 腦設施、網路系統、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 )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屬之 ,本項設備之採購,以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1.應依經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在核定經費限額 內依執行機構內部審核規定及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 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核實列支。 2.購置之研究設備,除依國科會合約規定辦理外,均 應依行政院頒布之財物標準分類規定列入執行機構之財 產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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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設備費:(續) 3.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必須變更設備項目者,如擬 變更之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三十萬元者,得 於計畫執行期間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 序簽報核准後變更及採購之;如擬變更之設備項 目單價在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者,計畫主持應於 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由執行機 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 後始得變更及採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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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或賸餘,因研究計畫 需要,須流入或流出至其他補助項目時,如流入數 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 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者,得由計畫主持人循 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如流入數額超 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超過原核定 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 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 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國科會 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5.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研究設備費未依經 費核定清單所核定之項目購置,亦未依規定辦理變 更,除依規定辦理經費流出支用者外,應將未購置 項目之研究設備費繳回國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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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差旅費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三項。
(三)國外差旅費: 包括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差旅費及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三項。 1.應依行政院頒布之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 赴國外 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標準核實報支。 2.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流 入經費支用或申請追加經費。但因特殊情形,須 自其他補助項目流入經費支用,或賸餘款流出數 額超過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三十,或賸餘款變更 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者,計畫主持人應於 事前填具上開變更申請表並敍明理由,由執行機 構於計畫執行期間送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 後始得流用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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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項經費項下三項費用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
、天數或地點如有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 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 項下列支。 4.本項經費如因故未出國致未動支,不須繳交出國 心得報告,應將款項全部繳回國科會。已支用後 之賸餘款,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出至其他補 助項目支用時,如流出數額未超過原核定金額 之百分之三十,且流入數額未超過擬流入補助 項目原核定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者,得由計畫主 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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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 行機構統籌支用,但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四)管理費: 為執行機構配合執行研究計畫所需之費用,由執 行機構統籌支用,但不得違反政府相關規定。 1.本項經費如有不敷支用,不得自其他補助項目 流入經費支用。 2.本項經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須流出至其他補 助項目支用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經費時, 得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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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計畫經費經國科會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 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如須辦理經
(五) 研究計畫經費經國科會核定後,除應依有關法令 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合約及研究計畫經費核 定清單所列補助項目範圍內支用,如須辦理經 費用途變更或流用者,應切實依上開規定辦理 。研究計畫經費須經計畫主持人簽署,始得列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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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科會所撥經費(含管理費)不得用作下列 各項開支:
1.與研究計畫無關之開支或非執行期限內之開支。 2.與國科會補助經費無關之任何墊撥款項。 3.購買土地或執行機構本身庫存之物資及現有之設 備。 4.慰勞或餽贈性質之支出。 5.交際應酬費用(因研究計畫需要召開會議而逾用 餐時間所提供之餐點除外)、罰款、贈款、捐款 及各種私人用款。 6.建造購買或租賃房舍車輛、房舍及傢俱之修理維 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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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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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一)執行機構尚未制定內部審核規定者,請儘速依 機構本身業務性質及政府有關規定訂定之,並 據以執行,俾加強內部審核及監督。
(二)執行機構對於國科會補助計畫款項之支付,應依 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 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 各項支出原始憑證經國科會查核,如有未依補助 用途支用或浮報、虛報等情事,依國科會補助專 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不得報銷;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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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續) (三)執行機構未能配合國科會各項補(獎)助項目之 申請(如申請案未依國科會規定之格式造具申請
名冊及裝箱…等)、執行及管理(如辦理經費 報銷時,未依國科會規定將支出憑證分類整理並 按補助項目之順序裝訂成冊、各項支出未能加 強內部審核及監督、未責成專責單位辦理補(獎) 助事項相關業務或業務承辦人更換時未辦理業務 交接造成國科會困擾、未能配合國科會實施原始 憑證就地查核…等)之各項規定者,國科會得視情 形酌予降低管理費補助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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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續) (四)各執行機構接獲國科會核定通知函,應儘速於 簽約撥款事宜(第一期款應檢具領款收據、
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及請款明細表各一份 並請計畫主持人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簽署專題研究 計畫執行同意書,第二期款應檢具領款收據及 請款明細表各一份,請撥全期款者,除請計畫 主持人至國科會網站線上簽署專題研究計畫執行 同意書外,應檢具領款收據、專題研究計畫補 助合約書及請款明細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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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續) (五)執行機構對於國科會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戶存 儲,不得交由私人保管,所有研究計畫有關開
支,均應由專戶存款內直接支付受款人。執行 機構如延遲或因故未辦理簽約撥款者,為避免 影響該研究計畫之執行時效,在不影響已撥款 且正在執行中之研究計畫各項款項之付款情況 下,得由執行機構於專戶存款戶先行周轉部分 款項以支應急需(如助理人員工作酬金等)。 (六)本原則所列各項由計畫主持人循執行機構行政 程序簽報核准或由執行機構報經國科會同意之相 關文件均應附於支出憑證內,以憑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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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續) (七)本原則所列得辦理經費流用者,以同一研究 計畫為限,不同研究計畫間,不得相互流用 經費。
(八)其他未規定事項,應依國科會國家科學技術發 展基金作業手冊、專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 同意書及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型科技計畫補助之項目、標準及支用原則 ,國科會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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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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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支出憑證係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 相關書據。
收據或發票應載明事項(日期、買受人、採購名稱及數量、 單價及總價等等)應齊全。 各機關員工向機關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 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 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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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費流用或變更 專題研究計畫變更申請表(範例)
項目 權限 補助項目,經費流入數額未超過原預算20%,經費流出數額未超過原預算30%。 執行機關 補助項目,經費流入數額超過原預算20%,經費流出數額超過原預算30%。 國科會 變更設備項目單價未達新台幣三十萬元者(如:投影機1台12萬) 變更設備項目單價達新台幣三十萬元者(如:伺服器1台40萬) 國外差旅費擬變更出國之目的(如參加國際會議改成研究訪問) 國外差旅費擬變更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 其他項目流出至國外差旅費或國外差旅費之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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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權限 管理費流出至其他項目或變更為原未核定之補助項目 執行機構 計畫執行期限延長或中文英名稱變更 國科會
變更執行機構、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變更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之職稱、系所及研究人員變更 計畫經費外再行追加經費或擴增計畫專任助理 多年期專題研究計畫之計畫因計畫需要,擬將第2年或第3年計畫經費清單核列項目提前支用者,所需經費由執行機構墊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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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是否為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 等親,並將此規定訂定於人事合約及辦法中, 避免利益輸送。
3.業務費-研究人力費 應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檢附相關證明- 身分證、學生證、畢業證書及工作證明等以 利資格及酬金之審查,合格者於核准後約用, 避免資格不符。(※計畫期程內學生證註冊證明應完整 檢附) 檢驗是否為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 等親,並將此規定訂定於人事合約及辦法中, 避免利益輸送。 建立助理人員差勤及薪資系統,並填寫工作 日誌,由主持人覆核,及本人簽章後申請薪 資。 每月撥付人事費於本人帳戶,避免人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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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可否同時擔任多個計畫之臨時工並支領臨 時工資,是否有違反規定? Ans:
Q&A Q: 臨時工可否同時擔任多個計畫之臨時工並支領臨 時工資,是否有違反規定? Ans: 依國科會規定,臨時工係按日或按時支給臨時工 資,同一天或同一時間不得同時具領2 件計畫之 臨時工資,否則即有重覆具領工資之情形,如經 發現,即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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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Ans: Q&A 若幫專、兼任助理、臨時工加保勞健保,是否可以 在計畫中支用;還是需從管理費中支用?
專、兼任助理人員之工作酬金、臨時工之工資及專 任助理人員僱主負擔部分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應由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業務費項下列支。兼 任助理人員雇主負擔部分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 險,請由其任職機構負擔,另臨時工其僱主負擔之 勞、健保費,由計畫項下管理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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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業務費-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 應循執行機構採購程序辦理,且可集中採購事項 不得有分散採購情形。
行政部門之文具用品(如計算機等)不得列支。 國內或國際性學會入會費或年費,惟每一計畫每 年至多以報支計畫主持人1人次,與執行研究計 畫相關之專、兼任助理4人次為限。 意外險保險費以400萬元為限。 受試者禮品費不得以現金或現金禮券支付。 餐費指邀請校外人士參加會議逾用餐時間所提供 之餐點,不補助主持人執行計畫之逾時誤餐費。 派員參加訓練或講習,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之規定,按膳雜費1/2支給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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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其他學生無酬協助該計畫的學生是否也可以列支國內 研討會報名費? Ans:
Q&A Q: 若有其他學生無酬協助該計畫的學生是否也可以列支國內 研討會報名費? Ans: 基本上須為計畫相關人員才始可核銷,若屬其他特殊協助 事由者,請循執行機構內部行政程序核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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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商管學院的老師,常有申報問卷調查費的機會;由 於標準、金額不一;是否可以遵行學校內的標準, 簽呈核可? Ans:
問卷調查因問卷內容繁簡不一,致產生問卷耗時 不同之情事,故有關問卷調查費之支給標準,請 計畫主持人依照執行機關之內部審核規定辦理, 如支給標準因計畫所需無法參酌執行機構之規定 時,請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 簽奉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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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設備費 應循執行機構採購程序辦理,且可集中採購事項不得有 分散採購情形。 購置項目應與原核定內容相符,不符應循規定程序辦理 變更。
應檢附驗收記錄並登錄於財產帳冊,並定期盤點。 設備應於計畫初期購置,增加執行計畫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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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研究設備費在1萬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兩年以上者, 需列入設備;資訊設備、圖書也在此限制嗎? Ans:
屬圖書館典藏用之圖書,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於研 究設備費項下列支;資訊設備則限1 萬元以上且 限用年限2 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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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向國外採購或是上網下載資料取得電子檔收據及水 單,是否可以直接在電子檔收據上由經手人說明不 能取得單據原因即可,而不再填寫支出證明單? Ans: 目前由於全球化網路交易日趨頻繁,機關透過網路 向國外廠商訂購之部分交易,部分國外廠商均請買 方於付費後,直接由網路列印國外發票,作為支出 憑證,不再另寄,故上開網路列印之發票,若其記 載之事項足資證明支付經過,且經相關人員簽名或 蓋章,而無會計法第102條所列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 證應拒絕簽署之情形存在,則該列印之國外發票可 併同結匯水單作為辦理經費報支之憑證,免由經手 人再開具支出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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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核定清單中列有研究設備費項目,實際採購 時,不到1萬元以上且2年以上的使用期限, 該物品應歸屬到研究設備費或業務費(物品)? 若於業務費列支,是否會以為研究設備未採 購,整筆金額要繳回國科會? Ans: 應歸屬到業務費,若造成業務費經費不足, 執行機構可於授權範圍內,由研究設備費流 出至業務費支用,於辦理經費結報時,請在 收支報告表或公文中加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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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外差旅費 國外差旅費內容應與計畫申請書內容相符,不符 者應循規定程序辦理變更。
應檢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登機證、機票、旅 行社代收轉付收據,未搭乘本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需另附「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申請書」。 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 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 依據辦理報支。 於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當地日支 生活費40%報支。 計畫未核定人員得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 約用後,依計畫需要派赴國外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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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若計畫申請時,認定要參與國際會議地點與實際去 的地點不同時(如:美國換成歐洲),需要申請變更 嗎? Ans:
計畫主持人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出席國際學術會 議,因舉辦地點與原申請地點不同時,請計畫主持 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 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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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Q: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項下核列之出席國際學 術會議差旅費、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國際合 作研究計畫出國差旅費,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 更出國目的,是否循執行機構之行政程序變更即可? Ans: 如因研究計畫需要,擬變更出國之目的(如參加國際會議、研究、實驗…等),計畫主持人應於事前填具專題研究計畫補助變更延期及變更申請表並敘明理由,送國科會申請,經國科會同意後始得變更之。 國外差旅費原核定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之變更,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於原核定經費項下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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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單獨設立專帳登帳,與其他單位之管理 費(如農委會、經濟部…等)分開處理,以 供查核。
7.管理費 檢附原始憑證報銷,如原始憑證不能分割, 且補助計畫件數眾多,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造具支出分攤表確有困難者,得 按實際支出金額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或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之收款收據 報銷。 須單獨設立專帳登帳,與其他單位之管理 費(如農委會、經濟部…等)分開處理,以 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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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支用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第參篇、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經費核定清單或預算表內,原已核列之項目費用,支用時:
經常門(包含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雜支、國外差旅費等)、資本門(包含研究設備費、設備費) : 十萬元(含)以下之經費動支,毋須填用動支經費申請單,僅須於核銷時檢送憑證明細表及黏貼(收據、發票) 憑證用紙或印領清冊等,依各表之流程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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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支用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經費核定清單或預算表內,原已核列之項目費用,支用時:
1.不論經常門、資本門經費,凡動支金額超過十萬 元以上購案,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職責,依據本校採購權責劃分表之規定。(有關 招標方式及作業流程,請上本校總務處-採購組網 站查詢下載辦理) 2.凡採購之品項,屬中信局共同供應契約之項目者, 各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各 機關如認為該等契約有「價格偏高、品質不佳情形 ,請不要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惟各適用機關不 利用該契約者,請注意應按政府採購法令規定辦理 採購,並請留意政府採購法第14 條(分批採購) 、第19 條(公開招標原則)、第26 條(規格訂定 原則)、第36 及37 條(投標廠商資格)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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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費支用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經費核定清單或預算表內,原未核列之項目費用須做調整者,請依各委辦或補助機關之契約及相關規定辦理: 1.如經費項目及金額,在規定範圍內作調整變更者 ,請簽案或檢送「經費變更申請表或經費調整表 」,經校內行政程序核准後辦理支用。 2.如經費項目及金額,超過規定範圍之比率標準時 ,須發函並檢附經費變更申請表或經費調整表等 報請委辦或補助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支用。 3.依規定公款之支付,應直接撥付薪資受領人或債 權人帳戶,如有特殊之情形,應於事前簽案敘明 理由,奉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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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1.委辦(補助)計畫之預算表內,無法以表單清楚表達者。 2.特殊案件如:計程車資、出差地點未達60公里之住宿
二、申請經費動支,請儘量用表單方式填 報,惟下列情形應簽案辦理: 1.委辦(補助)計畫之預算表內,無法以表單清楚表達者。 2.特殊案件如:計程車資、出差地點未達60公里之住宿 費、便餐費用高於標準者、禮品費等。 3.辦理活動,必需以現金支付相關費用時,可於事前簽 案預借經費辦理。 4.計畫內有轉撥經費至他校執行,俟執行期限截止時, 須將收據或原始憑證轉回本校原承辦計畫單位辦理結 案。 5.委辦或補助計畫經費項目調整,請簽案並檢附經費變 更申請表或經費調整表,經校內行政程序核准後辦理 支用,待計畫期滿時,應將經費調整表連同經費收支 報告表一併附上,以辦理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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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辦或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者,應 發函原委辦或補助機關辦理: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三、委辦或補助計畫,有下列情形者,應 發函原委辦或補助機關辦理: 1.當計畫經費正式成立後,應儘速依合約規定或核定函之說明,在規定期間內,檢送本校收據,發函委辦或補助機關辦理請款作業。 2.計畫經費須作調整時,因超過規定比率標準,須檢送經費變更申請表或經費調整表,發函委辦或補助機關辦理。(嗣後如收到委辦或補助機關來函同意變更調整時,須加會會計室配合辦理經費調整。) 3.計畫執行期間中途移轉時,因計畫主持人調離原服務機關,而將計畫案辦理轉出或轉入新服務機關,須檢送已執行經費原始憑證及未執行經費餘款等,發函委辦或補助機關及新服務機關辦理。 4.計畫執行期滿辦理結案時,須檢送經費收支報告表或原始憑證或成果報告書等,向委辦或補助機關辦理核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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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主持人辦理「留職停薪」將無法 繼續執行國科會計畫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四、計畫主持人辦理「留職停薪」將無法 繼續執行國科會計畫 計畫主持人「留職停薪」其資格已不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故無法繼續支用經費(詳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七點規定及國科會96年9月4日臺會綜二字第 號函示),如有疑問請洽詢國科會綜合業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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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部計畫誤餐費以每人每餐80元為 上限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1.依教育規定誤餐費以每人每餐80元為上限;另查「教育 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於外部場地辦理大型會議、講習、訓練及研討(習)會,半日膳費上限為120元(其中膳費含三餐及茶點等,不得額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2.茲因部分計畫以辦理研討會為由,向教育部申請120元膳食費,惟實際上該項研討會並非於外部場地辦理,故仍應依誤餐費標準以每人每餐80元為上限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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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編製傳票所需檢附之相關核銷文件: 經費核銷應注意事項(續)
為因應採購法對採購文件保存之規定,自99年度起,針對各單位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逾10萬元採購案件之結案付款,編製傳票所需檢附之相關核銷文件如下: 1.批示後之核銷簽案 2.發票(黏貼憑證用紙)(正本) 3.驗收紀錄(正本) 4.結算驗收證明書(100萬元以上)(正本) 5.合約副本(正本) 6.財產增加單(有涉及財產時)(正本) 7.履約保證金及保固金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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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篇、錯誤態樣 請購日期並未早於採購(發票)日期。 所取得的憑證缺買受人及日期,或買受人多加了單位名稱。
憑證若為三聯式統一發票,核銷金額應為含稅金額而非未稅金額。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收據專用章無免用發票專用章統一編號(無立案)。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收據專用章為統一發票專用章者,應開立統一發票。 物品及財產辦理核銷時,常缺財產增加單或未先送保管組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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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態樣(續) 權責表憑證上之經辦單位若為總務處經辦,應先給總務處經辦人蓋章,自行處理者,經辦單位應由申購人蓋章。
保險單上之要保人應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不可為個人。 憑證粘貼時常會重疊粘貼遮住金額、日期或抬頭等,使憑證無法完整呈現。 若有需會辦單位核章之申請案,請於送會計室前送會辦單位蓋章。 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及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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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伍篇、 委辦補助機關就地查核缺失彙總 列支屬管理總務費用(如資料櫃、白板、置物架、碎 紙機、辦公室環境佈置等)或執行期限外之開支
列支臨時人員或非計畫相關人員差旅費 研究設備費集中於計畫執行期限即將結束前購置 聘用國立學校正(全)職人員擔任臨時工支領工作費 列支資料檢索費,但實際上為購書款 補助計畫除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外,本機關人員不得支 領工作費、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評鑑費等(註: 國科會計畫均屬補助計畫) 各類助理人員(含專任助理、兼任助理、臨時工),未 依工作酬金支給標準表支領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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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達事項 ◎邇來陸續發生多起國立大專校院教師利用職務上教 學研究之機會,以不實發票,或以學生充當人頭冒 領研究費遭起訴之案件,嚴重影響學校及教育部形 象,教育部政風處業函囑依規定辦理,未來並將加 強稽核,本校除已將政風處來函轉知外並於校務會 議、行政主管會議等重申規定,本室亦同步於會計 室網站宣導在案。 ◎為避免老師、學生因不諳相關法令規定致誤觸法律, 謹再籲請本校各計畫主持人及相關同仁依法行政, 並本誠信原則核實報銷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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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達事項 ◎教育部為協助大學校院及教師落實各類經費支用及 銷作業規定,參酌現行相關規定實務常見問題,製 作「大學校院及教師辦理計畫經費核銷重要規定事 項及作業釋疑」及「大學校院教師執行計畫重要規 定自檢核表範例」,提供校內各單位及教師參考使 用,本室業將相關規定公告於會計室網站,請同仁 上網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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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 報 完 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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