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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簡 報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1年3月9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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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 簡 報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101年3月9日 1

2 簡 報 大 綱 壹、緣起及目的 貳、輔導土地合法化 參、劃定特定地區 肆、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伍、案例分享 陸、政府輔導資源 柒、結語 3 8
12 17 38 46 49

3 緣起及目的 3

4 緣起及目的 壹 一、緣起(1/2) 未登記工廠是台灣經濟發展下的產物,基於產業供應鏈之需求,與合法工廠相互依存。
未登記業者多因考量土地成本,而選擇於都市計畫住宅區、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設廠,以致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無法辦理工廠登記。 基於未登記工營運生產創造經濟效益,且提供廣大就業機會,具正面貢獻,且有必要加以輔導納入管理。 4

5 壹 緣起及目的 二、目的 99.6.2「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增訂第33、34條文以輔導未登記工廠 放寬補辦工廠登記 權宜條款
增訂第33條 增訂第34條 經濟部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輔導措施及公告劃定特定地區【 前公告】 放寬補辦工廠登記 權宜條款 【 截止申請】 行政院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99.5.4立法院三讀通過, 總統公布施行,其中為解決未登記工廠長久既存問題,增訂第33條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相關輔導措施及公告劃定特定地區,及第34條放寬補辦工廠登記權宜條款,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協助未登記工廠合法繼續經營,納入管理, 促進資源合理有效利用 5 5

6 壹 緣起及目的 增訂工輔法第33條重點作為: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
前公告劃定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於輔導期間(至 前),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第33條: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及劃定公告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於7年輔導期間( ),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 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增訂第34條: 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2.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 3.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在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 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土地管制及建管法令限制。 4.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 前)免除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5.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 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6

7 緣起及目的 壹 增訂工輔法第34條(補辦登記): 97年3月14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法律規定。
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在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 ( 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土地管制及建管法令限制。 輔導期間(至 前)免除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惟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106年6月2日)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第33條: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及劃定公告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於7年輔導期間( ),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 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增訂第34條: 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2.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 3.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在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 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土地管制及建管法令限制。 4.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 前)免除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5.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 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7

8 輔導土地合法化 8

9 【特定地區完成補辦登記廠地得有條件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輔導土地合法化---突破性作法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草案)新闢土地合法化途徑 土地合理使用相關部會協商共識 國土整體規劃 農地完整使用 維護環境保護 產業永續發展 國土整體規劃 農地完整使用 維護環境保護 產業儲備園區 產業永續發展 工輔法#33 劃入特定地區 工輔法#34 補辦臨時工廠登記 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1條 【特定地區完成補辦登記廠地得有條件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10 輔導土地合法化---執行架構 貳 經濟部公告劃定特定地區 都市計畫土地循都市計畫法辦理變更作業
申請劃定特定地區 審查同意 經濟部公告劃定特定地區 都市土地 非都市土地 面積5公頃以上 面積達2公頃未滿5公頃 二擇一方式申請 分區變更 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 分區及用地變更 區內整體規劃公共設施 個別申請變更 為丁種建築用地 都市計畫土地循都市計畫法辦理變更作業 循區域計畫法或產業創新條例,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完成補辦登記廠地符合一定條件下增訂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之1辦理變更 10

11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輔導土地合法化---現行法令 參照現行工業用地法令規定變更途徑 屬性 法令規定 工廠條件 土地使用 公共設施 回饋規定 土地取得 辦理時程 都市計畫法 第27條(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 1.直轄市、省/縣 計畫3公頃以上 2.鄉街/鎮及特定 區計畫5公頃以上 變更為都市計畫工業區 1.30%公共設施 2.留設周界隔離綠帶設施 5%回饋金 協議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 包括可行性規劃、都市計畫、環評與用水審查約需3~4年 產業創新 條例 5公頃以上 1.產業用地≧60% 2.社區用地≦10% 1.20%公共設施 協議開發、一般徵收或其他 包括可行性規劃、都市計畫、環評與用水審查約需2~3年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1.已取得工廠登記之工廠 2.面積≦10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1.5倍 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10%綠地及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 協議開發 約1年 貳、辦理好處-現行法令比一比

12 劃定特定地區 辦理好處 辦理條件 應備文件 審查流程 12

13 參 劃定特定地區---辦理好處 公告劃定起至106.6.2前,免依工輔法第30條及相關土地及建管法令處罰,為業者張開保護傘
強化申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之正當性 審議時較易獲得支持 完成補登且其廠地經劃入「特定地區」之工廠 有機會申請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廠地合法化

14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內容說明(100.9.20修正)
劃定特定地區---辦理條件 「特定地區劃定處理原則」內容說明( 修正) (一)劃定面 積及範圍 面積規模應達2公頃以上一定完整土地範圍,原則上運用既有道路、水域、其他地理邊界或相鄰不同使用分區劃定邊界。 (二)產業 類型 配合中央政府政策或地方產業發展需求,具有優先輔導合法之必要。 (三)集聚 密度 面積規模達5公頃以上者,劃定範圍內工廠使用之廠地面積佔劃定範圍面積達20%以上。面積規模未達5公頃以上者,劃定範圍內工廠使用之廠地面積至少需達1公頃以上。 (四)區位 劃定範圍不得位於經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令劃定禁止或限制開發之地區。且如有位屬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者,區內廠地辦理變更前需完成分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 (五)土地使用意願調查 經劃定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所有權面積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但所有權面積合計逾2/3者,其人數不受前開過半數之限制。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建議劃定特定地區者,不受前開規定限制。 (六)提出規劃建議時間 提出規劃建議時間,規劃建議面積在5公頃以上者,應於中華民國 前提出;規劃建議面積未達5公頃者,應於 前提出。 14

15 參 劃定特定地區---應備文件 檢附書圖文件 1.提案書 2.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清冊 3.區內面積、集聚密度與區位現況調查分析
應於 日前檢附書圖提案 1.提案書 2.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清冊 3.區內面積、集聚密度與區位現況調查分析 4.區內產業類型分析 5.初步土地規劃使用及公共設施配置說明 (附標示比例尺之土地使用規劃圖) 6.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結果 7.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令劃定禁止或限制開發之土地查詢表 8.基地範圍圖 (套繪林務局農林航測所測繪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台灣地區相片基本圖) 15

16 參 劃定特定地區---審查流程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案 未登記工廠業者提案 建議 未登記工廠業者依本處理原則 第四點規定檢附書圖文件
政府依本處理原 則第四點規定檢 附書圖文件 經濟部初審 依審查意見一個月內修正 建議 依審查意見一個月內修正 直轄市、縣(市)政府 (初審) 經濟部 (初審或複審) 送交 送交 10日內回覆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工作小組 送交 直轄市、縣(市)政府表示意見 補正 補正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工作小組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推動小組 不採行 書面通知 補正 未登記工廠輔導管理 推動小組 不採行 書面通知 補正 採行 採行 經濟部公告 劃定特定地區 經濟部公告 劃定特定地區

17 補辦臨時登記 辦理好處 辦理條件 辦理資格 辦理程序 17

18 愈早完成補辦,即日起至106.6.2前,排除土地及建管法令限制與處罰,不擔心被檢舉,安心經營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好處 ● 早登記早安心 愈早完成補辦,即日起至 前,排除土地及建管法令限制與處罰,不擔心被檢舉,安心經營 ● 適用申請外勞等優惠輔導 補登工廠輔導期間適用申請外勞及 經濟部相關輔導獎勵優惠措施 18

19 補登工廠取得與合法廠商公平競爭機會,有助爭取與大型廠商合作及擴展行銷通路,增加企業利潤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好處 ● 增加企業利潤 補登工廠取得與合法廠商公平競爭機會,有助爭取與大型廠商合作及擴展行銷通路,增加企業利潤 ● 補辦登記+特定地區→丁種建築用地 完成補登且其廠地經劃入「特定地區」的工廠,經濟部將協調內政部等相關部會研修法規,爭取將廠地合法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協助永續經營。 19

20 輔導補辦登記---辦理好處 肆 補辦登記可免除之處罰規定 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處6-30萬元罰鍰。 都市計畫法第79條 -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處6-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建築法第86條第1款、第91條第1項第1款 -第86條第1款: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5%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第91條第1項第1款: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處6-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21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條件 辦理條件 97年3月14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 低污染性質。 3. 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法律規定。
3. 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等法律規定。 繳交登記回饋金。【2-10萬】 5. 需於 前向工廠所在地之地方 主管機關(工業單位)提出申請。 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增訂第33條: 授權本部會同有關機關擬定輔導措施,及劃定公告特定地區,區內未登記工廠,於7年輔導期間( ),免受本法、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罰則規定。 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增訂第34條: 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 2.符合環保、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 3.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同意在本法修正施行後2年內( 前)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土地管制及建管法令限制。 4.輔導期間(完成補辦臨時登記後至 前)免除區域 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相關處罰規定。 5.輔導期間業者仍須依法取得土地及建築物之合法使用或 遷廠至合法用地營運,逾期工廠臨時登記自動失效。

22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怎樣的資格可以來辦理呢? 符合 工廠定義 97年3月14日 前已經設立 屬於 低污染事業

23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肆 「未登記工廠」的定義 從事製造、加工之事實之「工廠」 依上述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1.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略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 2.廠房面積達50㎡以上,或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2.25千瓦以上 依上述規定應辦理工廠登記而未辦理者,即為未登記工廠。 大多數因違反土地管制規 定,而無法取得工廠登記

24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如何證明工廠是97.3.14日以前設立? (1/2) 既有建物及從事製造、加工事實證明文件各一
建物證明【擇一即可】 從事製造、加工證明 (地址均應與廠址相符) 【擇一即可】 1.建築使用執照 2.房屋稅單、稅籍證明或房屋完納稅捐證明 3.建物登記證明 4.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5.接(用)水、接(用)電證明 6.戶口遷入證明 7.載有該建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 8.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 1.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向台電繳納用電種類為裝置電力、需量電力或表燈營業用之電費通知或收據證明文件之一 3.購買技術所支付之權利金、授權金及技術支援、顧問、生產用機器、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證明 4.工業團體會員登記資料

25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肆 如何證明工廠是97.3.14日以前設立? (1/2)
行政或司法機關製作之文書、處分書或裁判或地方政府列管有案之未登記工廠資料證明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足資明確證明文件。 註:前開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審認有疑義時,得請申請人限期補正

26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肆 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基準(1/2) 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37項如下(1~20項)
味精(麩胺酸鈉) 高鮮味精 其他胺基酸 酵母粉 1140印染整理業 1301皮革、毛皮整製業 製材業(僅限製程包含木材乾燥、浸漬防腐等保存處理之事業為限) 1511紙漿製造業 1700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以基礎油從事掺配、攪拌、混合等製程之製造者,不在此限) 1810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 1820石油化工原料製造業 1830肥料製造業 1841合成樹脂及塑膠製造業 1842合成橡膠製造業 1850人造纖維製造業 1910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 1920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 炸藥、煙火、火柴 2001原料藥製造業 2331水泥製造業

27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肆 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基準(2/3) 負面列舉非屬低污染事業37項如下(21~37)
其他石棉製品 2411鋼鐵冶鍊業 2421鍊鋁業 2431鍊銅業 2543金屬熱處理業 二2544金屬表面處理業 2611積體電路製造業 2612分離式元件製造業 2620被動電子元件製造業 2630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2641液晶面板及其組件製造業 2649其他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 2691印刷電路板組件製造業 2820電池製造業 2841電燈泡及燈管製造業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增列者 如經經濟部依協助未登記工廠取得環保許可文件作業程序輔導,並取得環保許可文件者,視為低污染事業 27

28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資格 肆 低污染事業之認定基準(3/3)-第37項縣市增列部分 新北市:
233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 瀝青混凝土、 碎解洗選業等三項。 花蓮縣: 2101輪胎製造業、2322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 2332預拌混凝土製造業、2333水泥製品製造業、 2399未分類其他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 瀝青混凝土等六項。 28

29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肆 辦理程序簡化成本合理 兼顧公眾安全 二階段審查 簡化申請程序 避免無謂投資 環保必要設施 繳交回饋金
維護周遭環境 繳交回饋金 數額合理 29

30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肆 辦理程序--二階段審查避免無謂投資
訂頒「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修正。 第二階段 實質審查 第一階段 書面資格審查 通過 費用低廉,審查97年3月14日前、低污染事業、環保、水利、水保資料 按審查工業、環保、消防、水利、水保相關規定情形,投資相關消防、環保等改善

31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第一階段申請流程 檢送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應檢附書件 申請人 查收「第一階段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函」
1.收件審查書件並造冊 2.認定97年3月14日前既有未登記工廠 3.檢附書件加會環保、水利及水保單位 4.認定非屬低污染事業 書件缺漏或不符,通知30日內補正,得展延1次,逾期未補駁回申請 1.綜整各單位審查意見。 2.函復申請人審查結果並副知環保、水利、水保單位 環保單位 是否非屬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 水利單位 1.認定位於河川區域、排水設施範圍或水庫蓄水範圍 2.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污染性工廠 水土保持單位 認定非位於特定水土保持區 是否位於山坡地範圍

32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第一階段申請應備書件 1.申請書。 2.97.3.14前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證明文件。 3.產品製造流程圖。
4.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5.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6.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必要時,併附使用執照清冊。 7.最近3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比例尺不小於1/1200)。 8.廠地位置圖(套繪於1/25000經建版地形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9.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可與第6項合併會至。 10.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33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第二階段申請流程 書件缺漏或不符,限期補正,未依限 申請人 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 環保 單位 消防
繳交登記回饋金後檢送收據影本予地方主管機關 申請人 1.函送應檢附書件 2.繳交審查及登記費 書件缺漏或不符,限期補正,未依限 補正者應駁回申請 地方主管機關 1.第一階段地方主管機關審查結果函影本 2.審查已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標準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書或鑑定報告書 3.審查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4.審查設廠如屬訂有設廠標準者,應檢附符合設廠標準規定之作業場所配置圖 審查合格後書面通知申請人 1次繳清 回饋金 審查繳交登記回饋金收據影本後應予登記 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 副知環保、消防、水利、水保、都計、建管、地政、農業及建管單位 得以加會、併行審查或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勘查。 環保 單位 審查屬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檢附依環保法規核准或許可之證明文件 消防 單位 審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水利 單位 審查使用水源是否符合水利法相關規定(附水權狀或水費證明)、工廠廢污水排注是否取得許可或同意(附廢污水排注許可或同意文件) 水土保持單位 審查位於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是否可行

34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兼顧公眾安全簡化申請程序 環保必要設施,維護周遭環境
-考量公眾安全,既有建築應改善符合「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並由地方消防機關檢查合格,簡化原先之圖說審查程序。 環保必要設施,維護周遭環境 -無論合法工廠或補登工廠,環保單位均一視同仁依法稽查。環保設施屬必要成本,並非額外支出。

35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何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依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 號令修正發布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都市計畫內(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即可): 1.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37.5千瓦以上。 2.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200㎡以上之工廠。 都市計畫外(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即可) : 1.使用電力(包括電熱)在75千瓦以上。 2.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500㎡以上之工廠。

36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繳交回饋金數額合理(1/2) 繳交登記回饋金立意 登記回饋金使用方式
-登記回饋金屬登記服務費,係未登記工廠因取得暫時合法 經營、免受處罰及接受輔導行政服務費用之代價。 登記回饋金使用方式 -作為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37 肆 補辦臨時登記---辦理程序 繳交回饋金數額合理(2/2) 登記回饋金收取方式
-以簡單、定額及分級距方式計收,於補辦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申請人1次繳交。 -依廠地面積計算,300㎡以內應繳納2萬元;超過300㎡者,每增加100㎡,加收5,000元。【於1分農地設廠約需繳交55,000元】 -最高繳納金額10萬元。

38 案例分享 38

39 伍 案例分享--補辦登記實際案例1 高雄○ ○金屬製品業者獲補助積極邁向合法化經營 廠商資料 辦理效益 通過日期:100.10.21
一、通過高雄市政府100年度「地方產業創新研發推動計畫」(地方型SBIR)補助計畫。 二、提報劃定特定地區,經 審核通過,繼續爭取廠地合法變更,達到永續經營之目標。 通過日期: 所在區位:一般農業區 產業類別:金屬製品製造業 廠地面積:14,040m2 員工人數:約214人 年產值:約8億元 39

40 伍 案例分享--補辦登記實際案例2 新北市○ ○紡織業者經輔導輕鬆完成補辦登記 廠商資料 辦理效益 申請日期:100.2.23
通過日期: 所在區位:一般農業區 產業類別:紡織業 廠地面積:3,029m2 資本額:200萬元 透過經濟部輔導服務團協助,僅花費1個多月,即通過消防安檢等相關程序,業者認為申辦過程無痛無感,早通過早安心,並感謝政府提供業者輕鬆取得合法經營的管道。 40 40

41 伍 案例分享--補辦登記實際案例3 高雄○ ○食品製造業者補登後獲得更多市場商機 廠商資料 辦理效益 通過日期:100.7.5
一、工廠位於農地,長期無法合法登記,經由業者努力與政府協助,終於排除各項困難取得工廠臨時登記。 二、取得臨時登記之合法資格,計畫參與競標學校營養午餐,爭取更多商機。 通過日期: 所在區位:農業區 產業類別:食品製造業 廠地面積:1,440m2 資本額:200萬元 41 41

42 案例分享--劃定特定地區案例1 伍 臺南市關廟地區公告劃定特定地區 公告日期:100.9.27(全國第一區特定地區)
區位面積:一般農業區;6.7211公頃 辦理效益:區內2家未登記工廠業者提報劃定特定地區,經公告後得到有效的保護傘,有利後續報編產業園區,完成土地變更程序,有助事業永續合法經營。 42 42

43 臺南關廟地區公告劃定特定地區 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圖 劃定面積約為67,211㎡,區內工廠使用面積約為26,427㎡,占劃定範圍39%。
區內廠家2家為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及塑膠製品製造業,區內無污染性產業。 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圖 特定地區土地使用計畫表 使用項目 面積(公頃) 百分比 產業用地 79.90% 道路 2.760% 水利用地 0.950% 綠地 10.53% 停車用地 5.860% 總計 6.7211 100.00% 43 43

44 案例分享---劃定特定地區案例2 伍 臺中大里東西湖地區劃定特定地區
通過日期: 所在區位:一般農業區 劃定面積:約4.88公頃 辦理效益:區內廠商家數共26家,以金屬製品製造業、機械設備製品製造業及金屬基本工業為主,皆為未登記工廠,公告後等同張開免受土地建管處罰之保護傘,取得事業合法經營空間。 草 堤 路 西 圖 例 申請範圍 44 44 44 44

45 臺中大里東西湖地區劃定特定地區 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圖 區內工廠使用面積約4.23公頃,占劃定面積86.65%。 區內無任何具有污染性產業。
特定地區土地使用計畫表 使用項目 面積(公頃) 百分比 產業用地 72.40% 道路 11.00% 綠地 12.10% 停車用地 4.50% 總計 100.00% 45 45 45

46 政府輔導資源 46

47 由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與康城工程顧問公司 補辦登記與劃定特定地區法規,已朝簡政便民方向修訂,
政府輔導資源 ● 經濟部設有「未登記工廠輔導服務團」 由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與康城工程顧問公司 提供補辦登記與劃定特定地區諮詢診斷服務 ● 設置0800免付費電話 設置0800免付費電話,提供業者申辦諮詢: 專線號碼: 、 ● 持續於各地舉辦輔導政策說明會 補辦登記與劃定特定地區法規,已朝簡政便民方向修訂, 將持續於各地辦理政策說明會, 以提升業者接受輔導之意願 47

48 政府輔導資源 專屬網站可查詢完整資訊: 48

49 結語 未登記工廠補辦登記或公告特定地區後,在輔導期間內(至106年6月2日前)可免受土地或建築法相關處罰,並享有政府相關優惠措施(如申請外勞、SBIR補助等)。 依法限期2年(至 前)應申請補辦登記及完成劃定特定地區(特定地區最遲需於 前提案),期限將屆,請業者把握難得的合法機會,邁向合法經營之路。 49

50 附錄 50

51 附錄一:「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3條條文 第三十三條 為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中央主管 機關應會商有關機關擬定相關措施辦理;輔導期間 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七年。 於前項輔導期間屆滿前,特定地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不適用第三十條第一款、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前項特定地區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於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公告之。

52 附錄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條文 第三十四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工廠,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等法律規定者,得於本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繳交登記回饋金,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不受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為避免擴增環境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經依前項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之變更,應予限制。 前二項有關低污染之認定基準、補辦臨時登記之程序、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之限制、登記回饋金之數額、繳交程序與使用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有關違反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及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之規定。 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應自第一項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之日起五年內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屆期未取得者,補辦之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自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處罰。

53 附錄三:遷入工業用地優惠措施(1/2) 補助 進駐合法土地 行政 資訊透明化 項目 詳細資訊 台電免收電力擴建補助費
符合未登記工廠遷至合法用地,取得遷廠證明者適用之 工業局開發工業區租購優惠 006688專案、789專案、土地市價化 地方開發之工業區進駐優惠 適用在地鼓勵投資措施 適用在地產業輔導整合平台 行政 資訊透明化 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 經濟部資源整合平台

54 附錄三:遷入工業用地優惠措施(2/2) 台灣工業用地供給與服務資訊網 http://idbpark.moeaidb.gov.tw
a.政府開發工業區 工業區管理單位及相關資訊 b. 租售快訊  工業用地資訊與各縣市零星工業用地資訊 c.租售查詢

55 報告結束 敬請指教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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