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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上市公司落實公司治理之困難與應配合事項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邱欽庭副總經理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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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貳、目前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肆、設置獨立董事應注意事項
大 綱 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貳、目前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肆、設置獨立董事應注意事項 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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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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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公司治理概念:背景說明 國際因素 國內因素 2001年 亞洲金融風暴後
美國安隆公司破產、全錄、世界通訊等財務醜聞 亞洲金融風暴後 台灣爆發本土型金融風暴,部分企業相繼陷入經營危機 1997年至1999年 亞洲金融風暴 暴露亞洲國家公司治理的嚴 重缺失 先進國家也存在 公司治理問題 暴露我國 公司治理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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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亞洲金融風暴各主要國家受害狀況—1997年12月 v.s. 6月* 新加坡 韓國 馬來西亞 泰國 菲律賓 印尼
貨幣貶值幅度(%,相對美元) 14.7 45.7 35.1 45.1 34.9 56 股價指數下跌幅度(%) 23.8 49.5 45.3 30.6 33.5 45 金融痛苦指數(%) 38.5 95.2 80.4 75.4 68.4 101 *引自輔大金融所葉銀華教授96年3月20日「集團監理與公司治理評等系統」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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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公司治理的定義 監督與指揮管理階層
公司治理是研究有權治理公司的人,其決策與資源配置對公司價值的影響;其著重於公司上層架構的探討,期望發揮興利與防弊的功能,落實管理當局的責任,達成保障股東的權益與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利益。 如何將公司治理的理念應用於重大決策,提升戰略的高度,成為公司治理最熱門的議題。 *引自輔大金融所葉銀華教授96年3月20日「集團監理與公司治理評等系統」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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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公司治理之基本原則 OECD(2004.4.22修正) 我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確保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架構
保障股東權益及發揮其重要功能 公平對待股東 重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資訊揭露及透明性 落實董事會之責任 參酌OECD提出之公司治理原則: 建置有效的公司治理架構 保障股東權益 強化董事會職能 發揮監察人功能 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 提升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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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公司建構健全公司治理壓力日增 政策或法規之修正 市場壓力(機構投資人之要求、小股東、監督團體..等等)
媒體之關注 潛在訴訟責任(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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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經營管理者 公司- 共利價值 股東 董事 其他利害關係人 公司治理之目的-建立共利價值
係為建立公司之股東、經營管理者、董事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共利價值機制 公司- 共利價值 其他利害關係人 經營管理者 董事 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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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之價值-投資者願付支付溢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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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公司治理的概念及重要性 證券市場公司治理基本原則及方案 繼續強化公 司治理制度 公 基礎工程 推 司 動 治 公 理 司 推 導入公司治
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內部及外部 繼續強化公 機制併行 司治理制度 整合並強化公開發行公司 公 基礎工程 資訊公開制度 推 司 漸進式 動 治 循序漸進推動獨立董事 推動 公 制度 理 司 推 導入公司治 治 落實公司治理監督制度 導入自律 動 理創新制度 機制 理 原 措施 樹立公司治理之文化環境 方 則 順應國際化 案 潮流及兼融 國情實務 促進公司治理制度之國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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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前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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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前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截至96.03.05止,上市公司共686家,相關統計如下 48家
依主管機關證期局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 號令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之上市公司 98家 依證交所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或上市時出具承諾設置獨立董事之上市公司 113家 目前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且未來亦將繼續設置者 44家 目前自願設置獨立董事但未來不再繼續設置或尚未確定者 189家 目前尚未設置獨立董事但未來將設置或尚在評估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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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前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表示未來不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其主要原因大致可歸類如下(1/2)
法令並未強制規定,嗣後將配合法規或函令規定辦理 資本額不大,業務性質單純 截至目前董事會有效運作,且董事會成員符合證交法第26條之3規定,故無計畫設置獨立董事 傳統產業較難提供合理的報酬給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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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前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情形 表示未來不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其主要原因大致可歸類如下(2/2)
合適之獨立董事人選難尋,證基會人才庫中之人選不一定符合公司業務需求 仍在評估設置獨立董事之實際效益中 公司決策事關業務機密,且有專業領域之限制,獨立董事不一定能滿足公司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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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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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推動公司治理最重要的兩大原則 保障股東權益,尤其是小股東 強化董事會職能 思考股東之剩餘價值請求權 董事會獨立運作
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係董事會獨立性的重要支柱 獨立於管理階層之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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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董事會的成員 一般執行業務董事 獨立董事(非執行業務董事) 直接參與公司的運作,可由公司經理人員兼任
平常並不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非執業),他們以外在身份給董事會意見,也對執行業務董事、經理人員產生監察和制衡的作用。 由此看來,獨立董事的作用很重要,是股東權益的看門犬(Watch Dog),是捍衛股東權益的重要一環 *引自95年8月4日信報財經新聞「花瓶式獨立董事形同虛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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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全美公司董事聯合會(NACD)認為,保持董事及董事會的獨立性,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1/2) 獨立董事的數量
獨立性的定義 董事的其他活動,即非執行董事職務的活動的影響 董事的工作時間與努力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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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全美公司董事聯合會(NACD)認為,保持董事及董事會的獨立性,應著重考慮以下因素:(2/2)
董事的專業知識和持續進修狀況 董事持股數量 董事職業責任的改變 董事的服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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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為何獨立董事流於公司治理上的花瓶?1/3 投資者不重視其權益
投資者傾向以短期炒作為主,並不打算長期持股,所以對其權益不甚瞭解 作為小股東,在持股量上又比不上大股東,形成投資者不理睬或無力理會上市公司之公司治理,要投資者出席股東大會,參與推舉有能力的獨立董事根本是不可能 *引自95年8月4日信報財經新聞「花瓶式獨立董事形同虛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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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為何獨立董事流於公司治理上的花瓶?2/3 獨立董事投入感不足
很多獨立董事並不知道自己的責任,只視獨立董事是一種兼職副業,或是簡單的能者多勞工作 委任社會賢達出任獨立董事,希望可從這些名人產生名牌效應,提高公司的形象和知名度,但這些名人一般公務繁忙,參與公司事務的時間有限 在缺乏投入的前提下這些獨立董事很難發現公司的問題,保障股東權益更是空話 *引自95年8月4日信報財經新聞「花瓶式獨立董事形同虛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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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為何獨立董事流於公司治理上的花瓶?3/3 獨立董事薪酬不高,與一般董事責任相同 符合資格的獨立董事不足
專業知識和經驗 獨立性及態度 限制任期以防止獨立董事獨立性下降,並使其沒有連任壓力 找好友來當獨立董事雖合法但難以期待其發揮監督功能 *引自95年8月4日信報財經新聞「花瓶式獨立董事形同虛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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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設置獨立董事之重要性 發揮獨立董事之功能 充分瞭解獨立董事之責任 加強專業性並持續進修 調配時間,不宜過度兼職 適度調整獨立董事薪酬
投保董事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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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獨立董事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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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獨立董事應注意事項 法令遵循 證交法第14條之2 證交法第14條之3 得自願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自願設置者無席次或比例之規定
修章後完成經濟部變更登記始得依該章程選任獨立董事 即修改公司章程與選任獨立董事須分兩次股東會進行 證交法第14條之3 所列事項若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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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獨立董事應注意事項 法令遵循 主管機關證期局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6號令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之上市公司
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 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 修改公司章程與選任獨立董事須分兩次股東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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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設置獨立董事應注意事項 法令遵循 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專業性:獨立董事需具備商務、財會、法務或公司業務所需專業之一,並具備五年以 上工作經驗 獨立性: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必須與該公司維持一定的獨立關係 專注度:兼任其他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獨立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與選任獨立董事須分兩次股東會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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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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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證交法26條之3 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本條第1及7項)
於章程設置董事5人以上且實際在任之董事須五人以上,即董事+獨立董事≥5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5人,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常會或臨時會)補選之 96.1.1起實施,無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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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證交法26條之3 政府或法人股東,除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本條第2項)
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同時兼任董事及監察人 政府或法人股東之代表人,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依 金管證一字第 號令,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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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證交法26條之3 董事間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條第3項)
例如董事有7人,有4人關係是父母及2名子女,即違反規定;若7名董事中,有3人關係是父母及1名子女,尚符規定 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本條第4項) 只要有1席監察人與其餘監察人及董事間,不具備配偶關係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即符合規定 違反上述規定,當選失其效力或當然解任 得自現任董監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證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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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證交法26條之3 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本條第8項)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訂定,並提請董事會通過
鼓勵公司將新訂定之董事會議事規範提股東會報告,修正時亦同 至少每季召開1次董事會 96.1.1起實施,無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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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證交法之公司治理相關規定 證交法26條之3 預計96年改選董事、監察人之公司請特別留意
為充分瞭解,請參閱主管機關編纂之「證券交易法修正條文關於公司治理相關議題問答集」 有關應於董事會議事規範中訂定董事會休會期間之授權層級、內容等,股務協會提供範本予會員參考,請聯繫張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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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結論 強化公司治理已為國際趨勢,推動健全公司治理制度乃當前最重要之議題 公司經營當局必須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制度,方能有效發揮公司治理機制
落實遵循證交法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應符合證交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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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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