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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 第一節 選舉 第二節 罷免 第三節 創制、複決與全民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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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十一章 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 第一節 選舉 第二節 罷免 第三節 創制、複決與全民公投

2 政權包括: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 選舉、罷免管人, 創制、複決管法。 我國憲法第17條規定: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3 第一節 選舉 一、選舉的意義 選舉是一種依據法律表達民意的方式與制度。
選舉不只是投票,更重要的是過程的公平性及民眾是否了解候選人的政見及政黨的政策, 否則將降低選舉的意義,選出的人員亦缺乏代表性。 圖:

4 二、選舉人與候選人資格 (一)選舉人 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圖:

5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14條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選罷法第15條規定: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選罷法第16條規定: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圖:

6 (二)候選人 1.國籍的規範: 2.年齡的規範: 3.住所的規範: 我國有關候選人的規定如下:
我國憲法第130條 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 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2.年齡的規範: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3.住所的規範: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7 三、競選活動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 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圖:

8 四、競選經費 各種公職人員競選經費最高金額,除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外,應由選舉委員會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
圖:

9 五、競選活動禁止事項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 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10 六、選舉方法 (一) 普通選舉: 除法律之共同規範之外,不得以特殊的條件 如教育程度、性別、財產等條件限制選舉權。 (二) 平等選舉:
每人只有一票,票票等值。 (三) 直接選舉: 由選民直接參與選舉。 (四) 無記名投票: 選票上只載明候選人,不記載選舉人。 (五)公開競選: 競選即向選民表達訴求爭取選票,採公開方式才能避免弊端。 圖:

11 巴基斯坦選舉 聯合國女發言人歐卡比表示,巴基斯坦反對黨領袖碧娜芝.布托被殺之後,安全理事會將於今天下午召開緊急會議,討論巴基斯坦情勢。
歐卡比表示,布托在選舉造勢場合遭到自殺攻擊,造成布托及其他至少十六人喪生之後,安理會十五個成員國將於中午(台灣時間二十八日凌晨一時)開會評估情勢。2007/12/28

12 肯亞選舉 肯亞總統大選中落敗的候選人歐丁嘉今天不顧當局禁令,發起集會示威,警方動用催淚瓦斯與強力水柱,試圖驅散朝首都奈洛比市中心前進的抗議群眾。 歐丁嘉號召百萬支持者聚集在奈洛比的公園內,抗議上週總統大選的結果;現任總統吉巴基在大選中連任成功,不過外界普遍指責選舉出現舞弊。選舉爭議引發暴力衝突,造成三百四十多人死亡,數以萬計的民眾流離失所。 2008

13 2008台灣 總統選舉

14 台灣已是自由民主的社會 選舉過程激烈 但大部分的候選人均能平和接受選舉結果

15 第二節 罷免 一、罷免的意義 罷免(Recall)─人民對選出的官員或民意代表,由於 其表現不佳,在其任期未滿之前,迫其去職的方法。
我國憲法第133規定: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圖:

16 二、罷免權的行使與規定 (一)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
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選罷法第75條規定) (二)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選罷法第76條規定)

17 (三)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選罷法第77條規定)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 前項罷免案連署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選罷法第81條規定) (四)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三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選罷法第87條規定)

18 菲國總統罷免案後 菲國總統Gloria Macapagal Arroyo2005年遭遇到從政以來最大的挑戰,被反對人士要求罷免─她被指控在2004年的選舉作弊,甚至利用軍人作弊;她金錢的來自非法賭博的收入,壓迫新聞自由、異議份子等等。 但是,這位經濟學者總統成功的在罷免案重新站起來,最主要的原因是,她全力致力於經濟,她在內政上及經濟上,在國會反對上強力推動許多措施,明顯提升經濟表現。大部份的分析家都認為,她任內的經濟表現比起前幾任總統都佳,因此,現在連反對人士都不得不承認,情形比過去好,她因此面對的政治反對壓力頓時減輕許多。 圖:維基百科

19 第三節 創制、複決與全民公投 一、創制 (一)創制的意義
創制(Initiative)─公民依法連署達法定人數,提出議案要求立法機關修訂或直接制定法律之權。 圖:

20 (二)創制的種類 創制權之制度,概可分為下列三種: 1.憲法創制與立法創制:
此係就創制範圍所為之分類。前者得對憲法提出修正案,後者僅得對一般法律行使。 2.直接創制與間接創制: 此係就創制程序所為之分類。前者法案逕由公民投票表決不須經議會表決;後者先將法案交議會討論,如遭否決或修正,再提交公民投票表決。 3.原則創制與條文創制: 此係就創制方式所為之分類。前者僅由公民提出法案原則,而由議會依其原則制定具體與完整之條文;後者由公民提出完整之條文。

21 二、複決 憲法修改案或法律案行使最後決定權。 (一)複決的意義 複決(Referendum)─公民依法定程序對
圖:

22 (二)複決的行使方式 1.諮詢複決與批准複決: 凡法律的修改議會應在事前得到人民許可者 為諮詢複決; 凡法律的修改議會在事前不需徵詢得到人民許可,但於法律完成後需獲得人民的批准者 為批准複決。

23 (二)複決的行使方式 2.強制複決與任意複決: 凡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必須交公民複決者, 謂之強制複決; 反之,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不一定要交公民複決,但經公民要求或有機關要求時才交付公民複決 謂之任意複決。

24 三、公民投票 (一)公民投票的意義: 公民依法定程序行使直接民權,制定法律 或對重大政策表達意見。

25 東帝汶公民投票獨立 印尼在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以對抗共產主義為藉口,入侵葡萄牙稍早放棄的殖民地東帝汶,並將之吞併為印尼第二十七個行省。
在印尼積極鎮壓以及造成二十萬人喪生的饑荒後,東帝汶居民開始強烈反抗印尼統治。 由於反對獨立人士的暴力活動日增,一九九九年二月由雅加達監獄釋回家中軟禁的東帝汶獨立革命陣線武裝部隊領袖古斯茂,下令游擊隊恢復抗爭行動,因而迫使印尼與葡萄牙在五月簽訂允許東帝汶人民自行投票決定前途的協議。

26 東帝汶公民投票獨﹙續﹚ 四十五萬多名東帝汶合格選民中,有將近百分之九十九參與聯合國1999年830日主辦的公民投票,結果百分之七十八支持獨立。 反對獨立的民兵旋即在印尼軍方協助下恢復恐怖活動,造成多達一千人喪生,還有四分之一居民外逃。澳大利亞領導的維持和平部隊抵達後才逐漸恢復秩序,印尼國會接著承認東帝汶公投結果。 在聯合國治理兩年多後,東帝汶於2002年5月20日正式獨立建國,並在2005年與印尼聯合設立真相委員會,調查1999年獨立公投引發的暴力。 圖:維基百科

27 (二)公投的規定 1.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1)法律之複決。 (2)立法原則之創制。 (3)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4)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圖:

28 2.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1)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2)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3)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圖:

29 3.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4.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 各級選舉委員會於辦理公民投票期間,得調用各級政府職員辦理事務。

30 (三)公投的結果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公投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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