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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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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

2 一、相關資訊連結 106.1.19總統府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之年金改革規劃方案(草案) 106.1.21行政院年金改革方案(草案)重點
銓敘部之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方案(草案) 已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調降影響評估 已退休公務人員試算系統 教育部之公教人員退休制度改革方案說明會簡報 已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調降影響評估 已退休教育人員試算系統

3 二、年金架構 二層年金架構 屬於DB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替代率: 已退→60%/35年為上限
現職和新進→40年為上限(替代率另案規劃) 屬於DB 公保養老年金 (社會保險年金) 替代率: 15%/40年 (0.75%X40/2=15%)

4 三、調整現職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資格(1)
屆齡退休: 65歲+任職15年以上 命令退休: 任職15年以上 自願退休: (1)單一請領條件→65歲+任職15年 (2)任職25年以上→ 年金起支年齡→65歲 現職人員以指標數過渡至「90」─見次頁.

5 三、調整現職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資格(2)
退休年度 法定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者為60歲。 任職30年以上者為55歲。 82 1.至少需年滿50歲 2.年資+年齡高於或等於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0歲或55歲影響 108年 83 109年 84 110年 65歲 85 1.至少需年滿55歲。 2.年資+年齡高於或等於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5歲影響。 111年 86 112年 87 113年 88 114年 89 115年以後 採單一年齡65歲,公務人員設計 5年過渡期間與85制之10年緩衝 期指標數銜接。 警察、消防等危勞職務維持70制:15年+55歲不調整 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

6 三、調整現職公務人員請領月退休金資格(3)
107年至109年之間,現職人員年資+年齡的合計數,必須高於或等於各該年度指標數,才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此時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0歲或55歲限制(但須年滿50歲)。 110年至114年之間,現職人員年資+年齡的合計數,必須高於或等於各該年度指標數,可以支領全額月退休金;此時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5歲限制(但須年滿55歲)。 115年以後必須年滿65歲,才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 不符以上規定者,則可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展期年金或減額年金。 不實施年歲的增額年金,但實施任職年資的增額年金。 危勞職務維持原規定採70制(任職15年+55歲)。

7 四、調整現職教育人員請領月退休金資格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高級中等以下教師:60歲 (2)其餘教育人員:65歲 10年過渡期間:
退休年度 法定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 60 76 1.至少需年滿50歲 2.年資+年齡高於或等於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60歲影響 108年 77 109年 78 110年 79 111年 80 112年 81 113年 83 114年 85 115年 87 116年 89 117年 118年 61(60) 119年 62(60) 120年 63(60) 121年 64(60) 122年 65(60) 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1)高級中等以下教師:60歲 (2)其餘教育人員:65歲 10年過渡期間: 設計10年過渡期間至117年採單一年齡 60歲起支,其餘教育人員自118年起每 年增加1歲至122年達65歲 (過渡期間指標數之年齡須年滿50歲) 搭配實施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扣減4%,最多提前5年

8 五、調降已退休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月退休金 + 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75% ~ 60%
月退休金 + 優惠存款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 ~ 60% ───────────────────≦67.5% ~ 52.5% 本(年功)俸 X % ~ 45% 2、退休所得替代率的調降方式: (1)任職35年者,方案施行第1年先調降至「分母x75%」,之後逐年調降1%,至「分母x60%」為止。 (2)任職30年者,方案施行第1年先調降至「分母x67.5%」,之後逐年調降1%,至「分母x52.5%」為止。 (3)任職25年者,方案施行第1年先調降至「分母x60%」,之後逐年調降1%,至「分母x45%」為止。 (4)任職年資35年至15年間,每1年替代率相差1.5%

9 六、調降現職人員退休所得替代率 (1)現職人員兼具新、舊年資者,可以採計40年;其替代率上限,方案實施第1年開始,降為75%;之後每年降1%;降至60%為止。但任職超過35年者,每多1年,增加0.5%,至62.5%為止。 (2)現職人員及已經退休人員經過調降替代率後,其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或公保養老年金)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所稱最低保障金額可能是「25,000元」,也可能是「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俸額與該職等專業加給表﹝一﹞所訂金額的合計數(32,160元)」。 (3)僅具純新制年資者,可以採計40年;其年金給與率上限將另案規劃。

10 七、調整現職人員退休金計算基準 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薪)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
現行制度 公教人員(退撫新制) 退休生效日當月本(年功)俸(薪)加一倍

11 八、調整優惠存款制度(1)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1、分6年逐步全面廢除優惠存款制度:
2、月退休總所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25,000元或32,160元) 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低保障金額者,按前述 方案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止。 第x年 利率 備註 1 9% 3 6% 5 3% 7 0% 領回全數本金

12 八、調整優惠存款制度(2)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1、甲案:照前頁支(兼)領月退休金者方案。 乙案:分年逐年調降優存利率如右表
2、每月優惠存款利息金額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25,000元或32,160元)者,維持18%優存利率;超過最 低保障金額者,其超過的部分,始按前述方案調降。 第x年 利率 1 12% 3 10% 5 8% 7 6%

13 八、調整優惠存款制度(3) 優惠存款金額: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3條第1項附表(即從優逆算表)同步廢止,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按其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廢止

14 九、現職人員取消年資補償金與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九、現職人員取消年資補償金與 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法案公布1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法案公布1年後亡故者,降低月撫慰金給付標準,改為月退休金之1/3;至於遺族擇領月撫慰金的條件如下: 1.配偶支領月撫慰金起支年齡延後至65歲;婚姻關係改為於退休人 員亡故時累積存續15年以上。 2.刪除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月撫慰金規定。 (未成年子女維持原規定)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 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 得擇領月撫慰金。 4.將月撫慰金和一次撫慰金之用語修正為「遺屬年金」及 「遺屬一次金」。

15 十、財源 調整退撫基金提撥費率: 調降退休所得節省費用挹注: 調降退休所得和優惠存款利率所節省經費,扣除屬
於地方自籌款後之餘額,應全部挹注退撫基金。 現行費率 公務人員 12-15% 教育人員 8%-12% 調高費率 公務人員 12-18% 教育人員

16 十一、基金管理:提昇退撫基金收益 退撫基金投資鬆綁: 1、配合退撫基金長期經營性質,增加投資運用項目(另類投資、 不動產)。
2、建立獎懲機制,提升委託經營績效。 基金管理組織調整: 1、短期:增加彈性用人,以簡任約聘進用具專業投資經 驗人員;檢討人員待遇加給並建立激勵與獎懲 制度。 2、長期:基金管理機關研議朝法人化或公司化轉型並搭 配妥慎監督機制。

17 十二、制度轉換 年資保留: 年資併計、年金分立: 未成就退休條件而離職者,其年資保留至年滿65歲時領
取,其未滿15年者,給一次金,滿15年以上者,給月退 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立: 針對因在不同職域間轉換工作,致任職年資各未達請領 年金給付之年限條件(15年)者,設計「年資併計」 (成就請領年金條件)、「年金分計」(分別給付)機制, 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65歲)時,依規定請領公務 人員月退休金。

18 十三、其他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19 Q&A

20 資料來源: 1. 教育部人事處電子布告欄 http://depart. moe. edu. tw/ED4200/ 2
資料來源: 1.教育部人事處電子布告欄 2.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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