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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介紹 (總統公布) 銓敍部退撫司 民國1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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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前言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參、改革法案實施時間 肆、改革對個人所得影響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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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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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一、公務人員退撫制度演變 退撫基金 儲金制 採提存準備機制由退撫基金給付 採確定給付 恩給制 由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退撫新制
退撫舊制 恩給制 由政府逐年編 列預算給付 公:84.7.1 教:85.2.1 軍:86.1.1 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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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短程作為 中長程作為 二、分階段性改革 制度分立並各自檢討現行制度(解決急迫財務危機)
自112年7月1日新進人員重行規劃,建立全新制度(尚未定案,待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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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三、現職人員維持二層年金架構 改革前 改革後 現職人員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屬於DB 公保養老 一次性給付(18%)
一次/年金 退休年金 (職業年金) 現職人員 一次性給付(18%) 改革前 改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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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四、現行制度改革策略 公務預算 退撫基金 節流策略 開源策略 1、延後支領年齡(65歲) 2、合理調降退休所得
(1)調降18%利率 (2)訂定退休所得上限及下限 3、檢討不合宜機制 (1)廢止年資補償金 (2)調整月撫慰金 開源策略 1、 提高提撥率 2、改革可節省費用全數挹注基金 3、提高收益率 退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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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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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一、公務人員年金改革法案重點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三章 撫卹 第二章
法案名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共6章、95條) 規範事項:退休及撫卹事項合併立法 第五章 年資制度轉銜 第四章 退撫給與之支(發)給、保障及變更 第三章 撫卹 第二章 退休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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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 重點介紹 ↓ 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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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 或法律授權審定資格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具現職身分
(一)退撫法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退休、資遣、撫卹 經本部銓敘審定或登記 或法律授權審定資格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須具現職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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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制度轉換 一般自願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自願退休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二)退休條件 制度轉換 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 一般自願退休 一般屆齡退休 彈性自願退休 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一般命令退休 因公命令退休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 新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 修訂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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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1、自願退休條件 →最低50歲 (2)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1)一般自願退休 (二)退休條件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 任職滿25年者 →最低50歲 (2)危勞降齡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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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公務人員符合自願退休條件,「應」准其自願退休
◎新增身心傷病或障礙自願退休條件: 任職滿15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末期之惡性腫瘤或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稱之末期病人,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三、永久重大傷病證明,並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 四、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且經依勞保條例第54條之1所定個別化專業評估機制,出具為終生無工作能力之證明。 ◎原住民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為55歲(依戶籍登載) 。 最新 公布退撫法(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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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最新 1、自願退休條件 現行規定 (3)彈性自願退休 (二)退休條件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須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 任職滿20年以上者 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者 ◎修訂彈性退休條件: 一、任職滿20年者 二、任職滿10年而未滿20年,且年滿55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且年滿55歲者 最新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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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2、屆齡退休條件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2)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最低55歲
(二)退休條件 2、屆齡退休條件 (1)一般屆齡退休 →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者 →最低55歲 (2)危勞降齡屆齡退休 屆齡退休生效日期 於1月至6月出生者,至遲為7月16日。 於7月至12月出生者,至遲為次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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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3、命令退休 → (1)一般命令退休 現行規定 (二)退休條件 任職5年以上
因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 經服務機關認定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所出具之證明(須與生效日同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已達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所定半失能以上之證明。 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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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明訂未符合自願退休條件,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由服務機關主動辦理命退。 ◎修訂身心傷病或障礙命令退休條件: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服務機關出具其不能從事本職工作,亦無法擔任其他相當工作之證明者 一、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等級為重度以上等級。 二、罹患第三期以上之惡性腫瘤,且繳有合格醫院出具之證明。 ★服務機關依上述第一項情形主動申辦公務人員之命令退休前,應比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規定提供職業重建服務。 最新 公布退撫法(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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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二、年金請領資格條件 3、命令退休 → (2)因公命令退休 (二)退休條件
申辦條件: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傷病。 因辦公往返途中遇意外危險,以致傷病。 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擬制年資:不受任職5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一次退休金→任職未滿5年,以5年計。 月退休金→任職未滿20年,以20年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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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修訂因公命令退休樣態 經服務機關證明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於辦公場所、公差期間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發生意外危險事故,以致傷病。但因公務人員本人之重大交通違規行為以致傷病者,不適用之。 三、於執行職務期間、辦公場所或因辦公、公差往返途中,猝發疾病,以致傷病。 四、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傷病。 最新 公布退撫法(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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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3、命令退休 → (2)因公命令退休 加發退休金 適用對象: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
加發給與:5至15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發給標準;依公保失能標準認定 全失能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者→加發15個 全失能且日常生活尚能自理者→加發10個 半失能者→加發5個 ※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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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3、命令退休 → (2)因公命令退休 103.5.8修正發布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 6第5項→提昇至本法規範
公布退撫法§21條第3項( 施行) 因公傷病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遇有疑義時,提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小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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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且合計滿15年以上者,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30)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退休給與項目 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均有任職年資且合計滿15年以上者,應選擇同一給付方式請領(§ 30) 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 新 第30條第2項及第3項補償金(符合條件者)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一次性,有舊制年資者) 公保養老給付(一次性或年金→目前僅私校、駐衛警及未支領月退及優存之公營事業人員適用) 舊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年終慰問金(月所得2萬5千元以下或因公失能) 向後取消 仍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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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舊制 新制 (三)退休給與項目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按舊、新制分 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優惠存款18%利息 原第30條第2項年資補償金 原第30條第3項年資補償金 舊制 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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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最高30年 (四)退休年資採計上限 退撫舊制 退撫新制 已領退離給與年資需合併計算
法案施行前已退者:新、舊制合計最高35年 法案施行後退休者: 一次退休金者:新、舊制合計最高42年 月退休金者:新、舊制合計最高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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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新 新 新 (五)自願退休月退休金法定起支年齡 適用對象 屆齡退休 15年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種類
任職年資 109年以前起支年齡 110年以後起支年齡 屆齡退休 15年 ※ 命令退休 自願退休 種類 任職滿5年、年滿60歲 60歲 60歲→65歲 任職滿25年 25年/30年 60歲/55歲 危勞降齡(維持現行規定70制) 55歲 達公保半失能以上或身心障礙為重度以上等級者或末期惡性腫瘤或安寧病房末期病人或重大傷病不能從事本職工作者 原住民公務人員 25年 55歲→60歲 精簡退休 任職滿20年 20年 任職滿15年、未滿20年及任本職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且任職滿15年 65歲 新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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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新 (六)一般自願退休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過渡規定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過渡期間指標數 (年資+年齡之合計數,高於或等於退休當年指標數,即可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法定起支年齡限制) 指標數 基本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82 至少需年滿50歲 108年 83 109年 84 110年 60歲 85 至少需年滿55歲 111年 61歲 86 112年 62歲 87 113年 63歲 88 114年 64歲 89 115年 65歲 90 至少需年滿60歲 116年 91 117年 92 118年 93 119年 94 120年以後 一律為65歲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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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過渡規定時之5種作法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七)不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過渡規定時之5種作法 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照左列5種方式擇一支領 1/2之一次退休金、1/2減額月退休金 1/2之一次退休金、1/2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4%,最多5年 展期月退休金:至年滿法定起支年齡 一次退休金:立即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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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展期月退休金 減額月退休金 新 (八)展期月退休金及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至年滿起支年齡始支 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次性之給付均得先行支 領(但一次年資補償金僅得 至開始領取月退時發給) 展期期間亡故改給撫慰(遺 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 一經選擇並支領一次性給 付,即不得請求變更。 新法:經審定生效,即不 得請求變更。 減額月退休金 先退並提前於起支年齡前支領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1年→減發4%。 最多提前5年→減發20%按新舊制月退休金數額分別依提前比例扣減。 提前未滿1年之畸零月數,按所占比例計算。 終身減額領取。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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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八)展期月退休金及減額月退休金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退休年度 法定起支年齡 (展期及減額之計算基準) 擇領展期月退休金 開始支領月退休金年齡 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最早可以支領年齡 107年 25年~未滿30年為60歲 30年以上為55歲 25年~未滿30年為55歲 30年以上為50歲 108年 109年 110年 60歲 55歲 111年 61歲 56歲 112年 62歲 57歲 113年 63歲 58歲 114年 64歲 59歲 115年 65歲 116年 117年 118年 119年 120年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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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最新 (九)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排除適用對象 符合任職滿25年者 +
◎修訂排除條件: 符合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者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 + 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或無考績之事實 ↓ 任職滿15年以上、60歲 任職滿25年以上 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公布( 施行) 最新 符合任職滿25年者 +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 領有失能給付 + 退休前5年內 曾有考績列丙等 + 請延長病假之事實者 ↓ 任職滿25年以上 即得擇領月退休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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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不符合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十)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案例 於108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案例1:51年出生、82年任職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6年 60/55 81 55+24=79 50 不符合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107年 82 56+25=81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16% 108年 . 83 57+26=83 於108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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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案例 案例2:59年出生、85年任職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64歲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6年~ 109年 60/55 81 84 47+21=68 50+24=74 50 不符合一般自願退休條件 110年 111年 112年 113年 114年 60 61 62 63 64 85 86 87 88 89 51+25=76 52+26=78 53+27=80 54+28=82 55+29=84 55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64歲 都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115年 116年 117年 118年 65 90 91 92 93 56+30=86 57+31=88 58+32=90 59+33=92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5歲 119年 94 60+34=94 於119年符合指標數 可領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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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55 (十)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案例 案例3:56年出生、78年任職 106年 60/55 81 50+28=78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106年 60/55 81 50+28=78 50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107年 82 51+29=80 108年 83 52+30=82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55歲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12% 109年 84 53+31=84 於109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110年 60 85 54+32=86 55 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111年 61 86 55+33=88 於111年符合指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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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案例 案例4:54年12月15日出生、80年7月1日任公職(指標數畸零月不計)
年度 法定年齡 指標數 個人指標數 基本年齡 適用結果 60/55 83 54+28=82 50 可擇領一次退休金 可擇領展期月退休金→60歲 不可以擇領減額月退休金 84 55+29=84 於109年符合指標數 可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60 85 55 可擇領減額月退休金-20% 55+30=85 於 符合指標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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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 重點介紹 ↓ 調降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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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 (一)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實施年度 退休金計算基準 107.7.1~ 108.12.31
5年平均俸(薪)額 114年度 11年平均俸(薪)額 109年度 6年平均俸(薪)額 115年度 12年平均俸(薪)額 110年度 7年平均俸(薪)額 116年度 13年平均俸(薪)額 111年度 8年平均俸(薪)額 117年度 14年平均俸(薪)額 112年度 9年平均俸(薪)額 118年度以後 15年平均俸(薪)額 113年度 10年平均俸(薪)額 1.本表之適用對象以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為限,不適用於已退休人員。 2.本法公布施行後新退休者,其退休金應按其退休年度,依本表所列各年度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之後不再調整。但本法公布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含符合指標數)而於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仍按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給與。 3.本表所列平均俸(薪)額計算區間,均從最後在職往前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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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107.6.30)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 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 (一)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新法施行( )以前已符合法定支領 月退休金條件者,不適用均俸規定 解析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之一): 1.任滿15年+年滿60歲或任滿30年+年滿55歲 2.危勞職務任滿15年+55歲 3.任滿15年+屆齡退休( ~6.30屆齡者) 4.符合 以前法定指標數規定 ◎所定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者,不包含 以前符合擇領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者 ◎符合本項規定者,不論在何時退休,所支領一次或月退都可以用最後在職等級計算退休金,不適用均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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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 退休金採均俸計算配套規定 (一)調降退休金計算基準 ◎待遇標準:
1.以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俸級及各年度實際待遇額度計算 2.遇有非送審公務人員年資(如公營事業),換算相當公務人員同等職級待遇計算 ◎採計區間: 1.均從退休生效前1日往前推算均俸區間 2.遇有留職停薪或停職等年資中斷情形者,跳過該期間往前計算至退休年度適用之均俸區間 3.審定退休年資(因年資採計上限)少於均俸年數者,按審定年資計算均俸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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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 (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9% 12% 10% 8% 6% 107.7.1~ 18%
逐年調降優存利率表 實施期間 利率 退休金種類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支(兼)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 全部優存本金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本金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之本金 ~ 9% 18% 12% 110年~111年 10% 112年~113年 8% 114年以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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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 最低保障金額 (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降至 9% 0% 32,160元
~ 110年以後 調降至0%優存本金全部領回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2,160元 最低保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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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人道關懷弱勢保障: (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1.適用對象:支(兼)領月退休金且退休所得低者
每月退休所得,低於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 2.具體作法: 替代率調降方案最末年(第11年)之上限金額中,屬於公保優存部分,仍照18%利率計算其相應可辦理優惠存款之本金,以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 3.支領減額月退休金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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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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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 (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調降案例 支領一次退休金者 (一次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合計以3百萬元本金-45000利息為例) 實施期間 等於或低於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超過最低保障金額部分 每月利息合計 本金 利率 利息 ~ 2,144,000 18% 32,160 856,000 12% 8,560 40,720 110年~111年 10% 7,133 39,293 112年~113年 8% 5,707 37,867 114年以後 6% 4,280 36,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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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廢止從優逆算表: (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 2.現職人員同步全面實施公保年金:
1.現職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自方案實施日起,按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實際得領取之養老給付金額辦理。 2.現職人員同步全面實施公保年金: 現職人員退休時得選擇支領一次性給付或年金(且無年齡限制);若擇領年金,須與月退休金合併計算月退休總所得替代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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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1.退休所得替代率計算公式: 退休所得 替代率(%) 月退休(月補償)金+優存利息(或社會保險年金) 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倍 ≦ (分子) (分母) ★社會保險年金: 指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退休所領取之公保年金或勞保年金,不包括純私人機構退休所領勞保年金。 ★優存利息:以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及一次退休金18%利息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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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以及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計算(不適用均俸)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焦點問題:已退和現職人員年金改革退休替代率分母值都用最後在職本俸2倍計算 人員類別 法案施行前已退休人員 以及 法案施行前,已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法案施行後 始符合月退休金支領條件者 退休金 (分子值) 不適用均俸方案 適用均俸方案 現職待遇 (分母值) 不分退休年度都以最後在職「本(年功)俸×2」計算(不適用均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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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最低保障金額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2.已退休者:自107.7.1起,逐年調降替代率上限 32,160元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2,16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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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最低保障金額 以10年時間過渡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3.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每年調降1.5%) 調降後月退休總所得不得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32,160元 最低保障金額 註:月退休總所得=優存利息+月退休金 原即低於最低保障金額者,維持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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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3.現職人員新退休者,依退休當年度之替代率上限逐年調降 退休生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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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比率 年資 ~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112年度 113年度 114年度 115年度 116年度 117年度 118年度 四十 77.5% 76.0% 74.5% 73.0% 71.5% 70.0% 68.5% 67.0% 65.5% 64.0% 62.5% 三十九 77.0% 75.5% 74.0% 72.5% 71.0% 69.5% 68.0% 66.5% 65.0% 63.5% 62.0% 三十八 76.5% 75.0% 73.5% 72.0% 70.5% 69.0% 67.5% 66.0% 64.5% 63.0% 61.5% 三十七 61.0% 三十六 60.5% 三十五 60.0% 三十四 58.5% 三十三 57.0% 三十二 55.5% 三十一 54.0% 三十 52.5% 二十九 51.0% 二十八 49.5% 二十七 48.0% 二十六 46.5% 二十五 45.0% 二十四 43.5% 二十三 42.0% 二十二 40.5% 二十一 39.0% 二十 37.5% 十九 36.0% 十八 34.5% 十七 33.0% 十六 31.5% 十五以下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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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高於替代率上限者,再降至替代率上限金額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4.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先降優存 (先採均俸) 低於或等於替代率上限者,直接支領該金額 仍高於替代率上限者,再降至替代率上限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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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 2 3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4.計算月退休所得之扣減順序 優惠存款利息
退撫新制施行前舊制月退休金(含月補償金) 2 退撫新制施行後新制月退休金 3 公保或勞保年金優先保障,不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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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已退者 新退者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以107.7.1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三)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 5.計算月退休所得之待遇標準 經審定後 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重新計算 已退者 以 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7條) 新退者 以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計算 (第38條) 月退休金之調整,另依第67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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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領月退休金與一次退休金者調降方式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四)兼領月退休金與一次退休金者調降方式 ★按兼領月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比率分別計算,再合計 按兼領月退比率計得之公保優存本金,2年半歸零 替代率上限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月退比率計算 兼領月退所得 兼領月退 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得之公保優存本金,加計兼領一次退休金優存本金,再依一次退休金者逐年調降優存利率規定辦理 最低保障金額按兼領一次退比率計算 兼領一次退所得 兼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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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五)替代率調降規定之排除對象 ◎法案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替代率調降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 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 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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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 重點介紹 ↓ 增加退撫基金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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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四、增加退撫基金財源 (一)調升提撥費率: 1.法定提撥率調整為12%至18%。
2.實際提撥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依據退撫 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適時檢討調整。 (二)繳費分擔比率: 維持政府分擔:65%;公務人員分擔: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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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四、增加退撫基金財源 維持基金財務永續性 + 自己的退休金自己救 (三)政府挹注
年金改革中,屬於舊制年資改革所節省的經費,以及優惠存款制度改革所節省的經費,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 維持基金財務永續性 + 自己的退休金自己救 圖:來源出自陳副總統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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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 重點介紹 ↓ 調整退撫基金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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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五、調整退撫基金管理機制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法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 有關退撫基金管理組織之調整與增加投資運用項目等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授權另以法律定之;目前正由權責機關商議方案(策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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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 重點介紹 ↓ 調整其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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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六、調整其他機制
(一)調整月撫慰金制度 1、月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年金」;一次撫慰金名稱改為「遺屬一次金」。 2、法案公布1年後亡故者,維持遺屬年金的給付標準,為月退休金的1/2;另修正給與條件為: (1)配偶支領遺屬年金的起支年齡維持為55歲;與退休人員的婚姻關係,從退休生效時,累積存續2年→改於亡故時累積存續10年以上。 (2)維持身心障礙之成年子女擇領遺屬年金規定(未成年子女維持原規定)。 (3)遺族已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有退休金、撫卹金、優惠存款利息,或其他由政府預算、公營事業機構支給之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但仍可支領遺屬一次金。另選擇放棄應領之定期給與並經權責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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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焦點問題: 新修正所定已領有定期性給與者,不得擇領遺屬年金,其範圍如何認定?
1.須受限者: 以由政府預算或公營事業給付之定期退離給付為限,如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俸)、優惠存款利息(如18%或13%) 。 2.不須受限者: 公保年金、勞保年金、國民年金、老農津貼等社會保險或津貼。 ★以上規定尚待考試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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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新修正規定 3、新修正月撫慰金制度如何適用?
以前已在支領(含展期)月撫慰金者,除第45條第5項外仍照原規定,不適用新法 以前亡故者(尚未審定),除第45條第5項外,仍照原規定,不適用新法 法案施行後1年內( ~ )亡故者,除第45條第5項外仍照原規定,不適用新法 法案施行1年後( 以後)亡故者,完全適用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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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4、退撫法第45條第5項:遺屬年金終止時,補足應領一次退休金規定
◎適用時點: 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令規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 ◎補足項目及方法: 依第44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人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已領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發給餘額。 ◎餘額發給對象: 由其餘遺族,按第43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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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六、調整其他機制
(二)取消年資補償金 1.全面向後廢止年資補償金並給予1年過渡: (1)法案公布施行1年後(自 起)退休生效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2)過渡期間內退休生效仍支給之年資補償金,按其適用之退休金計算基準計算給與。 2.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給予補足至一次補償金: 已退休擇領月補償金者,因退休所得替代率調降,導致其於法案公布施行前、後,所領月補償金金額仍未達原得領取之一次補償金金額者,補發其餘額。 ★上述應補發餘額由銓敘部重審處分時一併審定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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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六、調整其他機制 (三)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以後之育嬰留停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 解析 ◎適用對象:以具有106年8月11日(含)以後育嬰留 停年資為範疇,非以申請育嬰留停時間為認定基準; 對象如下: 1.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 2.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尚未回職復 薪,具有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者。 3.106年8月10日(含)以前之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不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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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六、調整其他機制 (三)採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銓敘部106.8.18函)
以後之育嬰留停年資得選擇「全額自費,繼續撥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 解析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銓敘部 函) 1.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者:隨案辦理並應填具選擇書,確定意願後,按月將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完成併入次月辦理;106.8月併入9月。 2.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者:服務機關於收受銓敘部 函應通知當事人填具選擇書確定意願後,於服 務機關收受本函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並繳費。 起 至繳付當月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當月現職 人員應繳付費用完成報繳;未及完成併入次月辦理。 3.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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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六、調整其他機制 (四)月退休金調整機制 退撫基金 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消費者 物價指數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國家整體財政狀況及經濟成長率 退撫基金 準備率與投資績效 人口成長率與平均餘命 考試院、行政院會同衡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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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六、調整其他機制 (四)月退休金調整機制-舉例說明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25,250
假設改革前月退休所得 假設改革後月退休所得 給付金額調整% 1% 2% 3% 假設調整機制後月退休所得 (低於最低保障金額) 25,000 25,250 25,500 25,750 (高於最低保障金額) 40,000 32,160 32,482 32,803 33,125 60,000 45,000 45,450 45,900 4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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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受限制之機關(構) 七、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規定 (一)、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機關(構)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政府預算,不論組織型態) 政府捐助(贈)財團法人 行政法人、公法人 政府轉(再轉)投資事業 政府直(間)接控管財團法人及轉(再轉)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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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 1.現行規定:不須受限
七、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規定 (二)新增私校為適用範圍 最新 公布退撫法( 施行) 1.現行規定:不須受限 2.退撫法規定:自本法公布施行( )後之下個學年度起( )施行 ★所定私校以依私校法設立的為範圍。 ◎再任私立學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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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 職務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七、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規定 (三)、再任公職之停止規定:受限制之職務 職務 法人:政府代表 事業:公股代表 領有報酬 + 每月薪酬總額合計超過法定基本工資(210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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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七、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規定 (四)每月薪酬總額應如何認定? ★同時再任二個以上職務者,其個別職務每月所領薪酬收入,應合併計算。 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 1.每月固定或經常領取之薪金、俸給、工資、歲費(包含經常性按時、按日或按件計給報酬者) 2.其他名義給與等各種薪酬收入(指右列不須計入之項目以外之薪酬) 不須計入法定基本工資項目,指下列浮動性報酬: 1.加班費、非固定性之專題演講或課程講授之鐘點費、獎金等給與 2.依實際出席次數按次支給之出席費或兼職費與覈實支給之交通費、差旅費及日支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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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06.8.9公布退撫法(107.7.1施行) ◎再任排除對象
七、退休再任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規定 (五)新增排除對象 最新 公布退撫法( 施行) 1.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 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2.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再任排除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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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一)事前控管(不得受理退休案) 現行規定( 修正施行)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 ,或不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 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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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最新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一)事前控管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公布退撫法( 施行) 留職停薪、停職、休職期間 動戡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尚未判決確定 ,或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未確定,或緩起訴尚未期滿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最新 依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或已經權責機關依法為懲戒判決但尚未發生效力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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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 2 3 4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在職期間犯貪瀆罪,退休後判刑確定 (二)事後追繳
現行規定( 修正施行) 在職期間犯貪瀆罪,退休後判刑確定 1 2 3 4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自始減少50%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自始剝奪 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自始減少30%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自始減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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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最新 1 2 3 4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在職期間犯貪瀆罪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退休後判刑確定
(二)事後追繳 公布退撫法( 施行) 最新 在職期間犯貪瀆罪及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其他罪,退休後判刑確定 1 2 3 4 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自始減少50% 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自始剝奪 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自始減少30% 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自始減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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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 2 3 4 5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剝奪及減少退離給與範圍-最近一次退離前年資
(二)事後追繳 現行規定( 修正施行-未修) 剝奪及減少退離給與範圍-最近一次退離前年資 1 2 3 4 退休金、資遣給與及依第30條支給之補償金 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政府撥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優惠存款利息 5 遺族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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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其他重點 105.5.13以後判決確定者始適用 已支領,均須追繳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二)事後追繳 現行規定( 修正施行-未修) 以後判決確定者始適用 已支領,均須追繳 緩刑宣告者一律先扣減,未經撤銷時,自宣告期滿後,由各支給機關補發之 同一案件,於其他法律有較重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處分者,從重處罰 其他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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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新 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八、涉案人員控管機制
(二)事後追繳 退休、資遣後始受減俸或降級之懲戒處分(§24之1) 應改按降級或減俸後之俸(薪)級或俸(薪)額計算退休或資遣給與 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後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者 自判決書送達該主管機關之翌日起執行 懲戒處分判決書於退休或資遣前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但尚未執行者 自懲戒處分判決執行之日起執行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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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九、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一)規範內容: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規定類型 人員類別 年資 適用情形 案例編號 保留年資 任滿5年離職 未轉職 ( 以後離職者為限) 任公職未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支領一次退休金 1 任公職滿15年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退休金,並得擇領月退休金 2 年資併計 年金分計 有轉職 公轉私 ( 以後離職者為限) 於其他職域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或比照保留年資規定,請領一次退休金 3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4 從私轉公,於 以後辦理屆齡及命令退休 依年資併計規定,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月退休金請領條件 5 直接照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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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九、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二)案例說明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3年後離職 沒有轉任其他職域工作 保留年資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但只能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案例2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6年後離職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3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要保留不併計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按13年支領一次退休金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於民間企業退休並於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及公務人員年資13年,合計滿25年,得按13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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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九、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二)案例說明 編號 案例情形 適用情形 案例4 案例5 案例6
小文擔任公務人員16年後離職 有轉任民間企業再任職滿12年 比照保留年資規定 俟年滿65歲之日起6個月內,申領給與,可按16年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 案例5 小文在民間企業任職滿12年後轉任公務人員 任公職後滿10年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併計民間企業年資12年與公務人員年資10年,合計滿22年,按10年標準核給月退休金。 案例6 任公職後滿15年 得於辦理屆齡或命令退休時,直接照其公務人員年資15年,依退撫法規定擇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無須併計其他職域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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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九、職域轉換年資制度轉銜 (三)年資保留、年資併計其他相關規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之:
依法被撤職、免職或免除職務。 有第75條所定喪失辦理退休權利事由。 有第24條第1項所定不得受理退休案之情事。 所領退休金適用均俸規定;亦適用第79條及第80條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者,適用第38條替代率上限規定;亦適用第71條、第72條(暫停發給月退休金)及第76條至第78條(停止發給月退休金)規定。 支領月退休金者於支領期間亡故時,其遺族不適用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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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離職退費、年資保留與年資併計 可以保留年資 可以離職退費 107.6.30以前離職 沒有保留年資 可以離職退費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繳費滿5年且未被免職或撤職者,得連同政府繳付部分一併領回 以後離職(以下僅得擇一辦理) 可以離職退費 可以保留年資 年資併計、年金分計 中途離職者,可領回個人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但不可再適用保留年資或年資併計規定 可保留年資至65歲起6個月內申請退休金(年資滿15年者,可領月退休金) 可併計其他職域年資成就支領月退休金條件,於65歲起6個月內請領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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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一)規範內容: 重點項目 規範內容 基本條件 婚姻關係基本年限:2年
配偶無工作或其適用之退休規定有相同分配規定(互惠原則) 分配項目及額度 限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一次給與 分配比率按婚姻關係期間占公職期間部分之比率1/2計算 分配比率顯失衡平時,得聲請由法院裁定 排除對象 傷病命令退休或本法施行前已退休者,不適用 本法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 喪失資格 離婚配偶有第75條所定喪失退撫給與權利情形者 請求權限制及時效 請求權不得讓與及繼承 自知悉有分配請求權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逾5年者,亦同 發給方式 1.以離婚時先協議為原則 2.協議不成,再向退休金支給機關請求一次發給(代發之意);之後再由支給機關從退休人員退休金中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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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二)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2年 1.婚姻關係 10 2.婚姻關係占公職 2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2/30 5.以薦任七等功六退休為例 590俸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2/30*1/2) 39,090 3,518,100 3.33% 117,270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3,518,100 117,270 3,400,830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1,045 3.33% 1,368 39,678 85.7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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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離婚配偶退休金請求權 (二)案例:婚姻關係占公職15年 1.婚姻關係 15 2.婚姻關係占公職
3.退休總年資(純新制) 30 4.婚姻關係占公職比率 15/30 5.以薦任七等功六退休為例 590俸點 離婚配偶 得請求分配總額 每月俸額 一次退休金總額 被分配比率(15/30*1/2) 39,090 3,518,100 25% 879,525 擇領一次退休金者 原發一次退休金 應被扣減總額 實領退休金 3,518,100 879,525 2,638,575 擇領月退休金者 假設原領月退休金 每月按應扣減比率扣減 每月應扣減金額 每月扣減後月退休金 扣減完畢期數(月) 扣減完畢期數(年) 41,045 25% 10,261 30,784 85.7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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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一、遺族撫卹制度調整 年撫卹金改按月發給,爰改稱月撫卹金;月撫卹金 按審定之給卹期限,每個月發給0.5個基數。
撫卹金基數內涵以平均俸(薪)額加一倍為準。 增訂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得給卹終身 之規定。 增訂每一未成年子女按月比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 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不論死亡 情事或年資長短,均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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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調因公死亡給卹年限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一)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一、遺族撫卹制度調整 微調因公死亡給卹年限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一) 死亡原因 給卹期限 加給一次撫卹金 執行搶救災害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時,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面對高度死亡可能,仍然奮勇執行任務(等同冒險犯難) 240個月 (等於20年) (與原規定相同) 50% 執行前款以外任務時,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等同執行職務,或公差遇險或罹病) 180個月 (等於15年) 25% 執行第一款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等同趕赴救災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 15% (原規定為25%) 執行第一款以外任務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 (等同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往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 120個月 (等於10年) (原規定為12年或15年) 10% (原規定為10%、15%或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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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調因公死亡給卹年限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二)
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遺族撫卹制度調整 微調因公死亡給卹年限及加給一次撫卹金額度(二) 死亡原因 給卹期限 加給一次撫卹金 執行第一款及第一款以外任務時,猝發疾病 (等同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 120個月 (等於10年) (原規定為12年) 10% (原規定為15%) 執行任務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等同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往返途中猝發疾病) 為執行職務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或猝發疾病 (新增規定) 戮力職務,積勞過度 (與原規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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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二、退撫給與專戶制度
退撫給與之權利為一身專屬權,不得作為讓與、抵 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公務人員之退休金依 規定被離婚配偶參與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 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 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 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1 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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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銓敘部106.8.18函 十一、退撫給與專戶制度
1.因專戶之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且仍須俟各 支給及發放機關與金融機構完成簽約及後續技術 性事宜,始能正式執行;上述細部事項完成後, 另案函知各機關轉知所屬辦理後續專戶開立之相 關事宜。 2.在專戶規定尚未能正式執行之前,對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式辦理。 銓敘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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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十二、年金制度滾動檢討機制 5年內檢討 制度設計 財務永續 不是指5年內退休所得要再檢討調降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5年定期檢討 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 促進年金財務安全 建構長遠穩健制度 不是指5年內退休所得要再檢討調降 考試院會同行政院 5年內檢討 制度設計 財務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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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改革法案修正重點介紹 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人員建立全新退撫制度 十三、新進人員建立全新制度 由主管機關賡續研議中
是否採確定提撥,尚未定案 是否另立新基金,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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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改革法案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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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改革法案實施時間 新退撫法施行日期 自107.7.1施行 自106.8.11施行 除左列2條文以外之 1.育嬰留停年資併計 其他條文
2.退撫給與得設立專戶 原退休法及撫卹法 自 以後 不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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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改革法案實施時間 新退撫法施行之過渡規定 項目 過渡時間 調整月撫慰金(遺屬年金)制度 107.7.1施行1年後
自 以後亡故者適用 取消年資補償金 自 以後退休者適用 再任私校職務每月薪酬總額達法定基本工資者,納入應停發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限制範圍 施行之日起之下一學年度 自 以後再任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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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對個人所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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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對個人所得影響 個人所得調降情形概況表:新、舊制(30年為例)
表1:公務人員-新舊制,任職30年:採10年調降67.5%→52.5% ( 退休) 單位:新台幣;元 退休等級 職務別 改革前月退休所得(月退+18%) 改革後月退所得:分母2:本俸2倍 ~ ~ 以後 替代率67.5%(優存9%) 替代率58.5%(優存0%) 替代率52.5%(優存0%) 扣減後 所得 扣減 金額 扣減額 占比 委任五等年功十級520俸點 主管 55,578 46,481 9,097 16.37% 40,283 15,294 27.52% 36,152 19,426 34.95% 非主管 52,001 5,520 10.62% 11,717 22.53% 15,849 30.48% 薦任六等年功六級535俸點 59,551 47,824 11,727 19.69% 41,447 18,104 30.40% 37,196 22,355 37.54% 55,516 7,692 13.86% 14,069 25.34% 18,320 33.00% 薦任七等年功六級590俸點 64,832 52,772 12,060 18.60% 45,735 19,096 29.46% 41,045 23,787 36.69% 59,917 7,145 11.92% 14,181 23.67% 18,872 31.50% 薦任八等年功六級630俸點 70,983 56,369 14,614 20.59% 48,853 22,130 31.18% 43,843 27,141 38.24% 65,171 8,802 13.51% 16,318 25.04% 21,329 32.73% 薦任九等年功七級710俸點 79,683 63,558 16,125 20.24% 55,084 24,599 30.87% 49,434 30,249 37.96% 71,363 7,805 10.94% 16,279 22.81% 21,929 30.73% 簡任十二等年功四級800俸點 90,227 71,651 18,576 62,098 28,130 55,729 34,499 87,299 15,648 17.92% 25,202 28.87% 31,571 3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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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對個人所得影響 個人所得調降情形概況表:純舊制(30年為例) 退休等級 職務別 改革前月退休所得(月退+18%)
表2:公務人員-純舊制,任職30年:採10年調降67.5%→52.5% (84.7.1退休) 單位:新台幣;元 退休等級 職務別 改革前月退休所得(月退+18%) 改革後月退所得:分母2:本俸2倍 ~ ~ 以後 替代率67.5%(優存9%) 替代率58.5%(優存0%) 替代率52.5%(優存0%) 扣減後 所得 扣減 金額 扣減額 占比 委任五等年功十級520俸點 主管 46,605 39,261 7,344 15.76% 36,152 10,454 22.43% 非主管 薦任六等年功六級535俸點 47,933 40,373 7,560 15.77% 37,196 10,736 22.40% 薦任七等年功六級590俸點 52,851 44,481 8,370 15.84% 41,045 11,807 22.34% 薦任八等年功六級630俸點 56,384 47,447 8,937 15.85% 43,843 12,541 22.24% 薦任九等年功七級710俸點 63,498 53,400 10,098 15.90% 49,434 14,064 22.15% 簡任十二等年功四級800俸點 71,486 60,092 11,394 15.94% 55,729 15,757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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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改革對個人所得影響 個人所得調降情形概況表:純新制(30年為例) 退休等級 職務別 改革前月退休金 改革後月退所得;分母2:本俸2倍
表3:公務人員-純新制,任職30年:採10年調降,67.5%→52.5% ( 退休) 單位:新台幣;元 退休等級 職務別 改革前月退休金 改革後月退所得;分母2:本俸2倍 ~ ~ 以後 替代率66% 替代率58.5% 替代率52.5% 扣減後 所得 扣減 金額 扣減額 占比 委任五等年功十級520俸點 41,316 - 37,598 3,718 9.00% 36,152 5,165 12.50% 薦任六等年功六級535俸點 42,510 38,684 3,826 37,196 5,314 薦任七等年功六級590俸點 46,908 42,686 4,222 41,045 5,864 薦任八等年功六級630俸點 50,106 45,596 4,510 43,843 6,263 薦任九等年功七級710俸點 56,496 51,411 5,085 49,434 7,062 簡任十二等年功四級800俸點 63,690 57,958 5,732 55,729 7,961 備註: 1.退休金計算基準,以114年度實施之均俸年數11年計算,之後不再調整均俸年數。但均俸影響程度仍應視個人經歷為據。 2.假設純新制人員之公保均擇領一次給付,故所列月退休所得金額均不含公保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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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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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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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顧退撫基金財務永續性與 個人退休所得的適足性
伍、結語 兼顧退撫基金財務永續性與 個人退休所得的適足性 終極目標 財務永續性 退休所得適足性 過去許多國家年金改革均以維持財務永續性為首要目標,並進行各項限縮措施且多已體認年金制度應有多層次保障,以提供兼具退休所得適足性與財務永續性的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爰本次年金改革係本此原則,審慎規劃並以此為最終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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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108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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