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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 陳琇惠 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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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講人: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 陳琇惠 助理教授
人口老化與老年經濟安全 主講人:東海大學社會工作系 陳琇惠 助理教授

2 演講大綱 一、人口老化與老年經濟安全的重要性 二、人口高齡化趨勢及其影響面 三、人口高齡化所面臨的問題-經濟安全議題
四、老年經濟安全的意涵及其策略趨勢 五、主要國家之經濟安全制度 六、台灣老年經濟安全制度-國民年金制度 七、結語

3 高齡化社會來臨 82年9月底,台灣地區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為1,485,200人,占總人口之7.09%,已達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所訂的高齡化社會指標;97年底,老年人口增加到2,402,220人,占總人口的10.43%。另依據行政院經建會推估,至114年左右老年人口將達總人口的20.1%,即每5人中就有一位是老年長者。由此可見,醫療衛生、科技的快速進步,促使國民平均餘命延長,也增進人口老化的速度。

4 當前人口趨勢 一、重要人口指標 年別 (民國) 總人口 (萬人) 總人口成長率 (‰ ) 結婚 對數 (萬對) 出生數 總 生育率 (人)
出生率 (‰) 死亡率 零歲平均餘命(歲) 86 2,168 9.87 16.8 32.5 1.77 15.1 5.6 73.0 78.6 90 2,234 5.57 16.7 26.0 1.40 11.7 5.7 74.1 79.9 95 2,279 4.43 14.2 20.4 1.12 9.0 6.0 74.9 81.4 96 2,287 3.36 13.1 20.3 1.10 8.9 6.2 75.1 81.9 說明:1.結婚對數、總生育率為發生日期統計數,餘為登記日期統計數。    2.零歲平均餘命為臺閩地區資料,餘為臺灣地區資料,且96年零歲平均餘命為估測值。 資料來源:1.內政部,中華民國臺閩地區人口統計(自95年起改名為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       內政部,簡易生命表,各年。

5 臺灣重要人口組成指標 年別 出生數 死亡數 自然 增加數 社會 年底人口結構 (%) (民國) (千人) 0-14歲 15-64歲 65歲
以上 86 325 121 205 7 22.6 69.4 8.1 90 260 127 132 -9 20.8 70.4 8.8 95 204 135 68 32 18.1 71.9 10.0 96 203 141 62 14 17.6 72.2 10.2 資料來源:內政部,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 , 97年6月。 1

6 二、遲婚晚育趨勢 年 別 (民國) 15-34歲 婦女初婚件數 (萬件) 初婚 年齡 (歲) 15-39歲婦女有偶率 (%) 15-19歲
婦女當年結婚重要指標 年 別 (民國) 15-34歲 婦女初婚件數 (萬件) 初婚 年齡 (歲) 15-39歲婦女有偶率 (%) 15-19歲 20-24歲 25- 29歲 30- 34歲 35- 39歲 86 14.1 28.1 2.1 19.1 56.0 77.7 82.6 90 10.8 26.4 1.5 13.9 47.0 72.0 79.1 95 10.7 27.8 0.6 8.0 33.4 62.2 72.6 96 0.5 7.4 31.4 60.2 71.2 資料來源:內政部,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 97年6月。

7 少子女化趨勢 近10年,我國婦女生育第一胎年齡約延後2歲,加上出生嬰兒為第二胎或第三胎之比率共減少9.5個百分點,顯示願意生二胎以上者持續減少,預期未來婦女總生育率將呈逐年遞減趨勢。 婦女當年生育胎次統計 年 別 (民國) 第一胎 平均生育 年齡(歲) 出生嬰兒之胎次 (%) 總生育率 (人) 第一胎者 第二胎者 第三胎 以上者 86 26.3 43.3 37.1 19.6 1.77 90 26.7 49.8 35.3 14.9 1.40 95 28.1 52.7 36.2 11.1 1.12 96 28.5 52.8 36.5 10.7 1.10 資料來源:內政部,中華民國人口統計年刊, 97年6月。 1

8 臺灣與鄰近國家總生育率之比較 2006年臺灣總生育率1.1人,與日本、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相近,已成為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總生育率(人) 1 2 3 4 5 1970 1975 1980 1985 1990 1995 2000 2006 新加坡1.26 日 本1.32 南 韓1.13 臺 灣1.12 香 港0.98 2006年總生育率 2006年臺灣總生育率1.1人,與日本、新加坡、南韓及香港相近,已成為世界上生育率最低的國家之一。 資料來源:1.內政部網站「內政國際指標」資料。 2.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資料。 1

9 未來出生及死亡數 年別 (民國) 出生數 (萬人) 死亡(萬人) 長期 理想 高 中 低 97 20.7 20.6 20.5 20.1
14.3 113 26.8 21.4 20.3 18.9 17.1 120 25.2 19.0 17.2 15.6 22.4 130 23.8 17.9 16.3 14.2 11.7 28.8 145 27.7 18.6 16.2 13.2 9.4 34.1 依政策目標,出生數將自97年的20.5萬人,減少至113年18.9萬人左右,與死亡數接近後持續下降,至145年降為13.2萬人。 1

10 三、人口結構趨勢 未來50年人口結構趨勢 (依中推計) 千萬人 10% 20% 65歲以上 高齡人口 30% 38% 15-64歲
3.0 千萬人 17年 2.5 15年 16年 10% 20% 65歲以上 高齡人口 2.0 30% 38% 1.5 15-64歲 工作年齡人口 73% 67% 57% 1.0 52% 0.5 15歲以下 少年人口 17% 12% 12% 10% 50 65 97 (2008) 114 (2025) 129 (2040) 145年 (2056) 1

11 四、高齡人口趨勢 未來高齡人口趨勢 (依中推計) 年別 (民國) 65歲以上人口 65-74歲人口 (中推計) 75歲以上人口 (中推計) 人數 (中推計) (萬人) 占總人口 (%) 占65歲以 上 人 口 (%) 占65歲以 上 人 口 (%) 長期 理想 97 239.7 10.4 136.5 57.0 103.2 43.1 107 348.0 14.4 14.6 14.7 14.8 202.8 58.3 145.2 41.7 117 536.1 21.3 22.2 22.3 22.5 22.7 314.7 58.7 221.5 41.3 145 761.6 30.8 35.0 36.0 37.5 39.5 306.9 40.3 454.7 59.7 65歲以上人口比率將由97年10.4%,至107年增為14.7%,之後快速上升,至145年達37.5%。其中,75歲以上屬老老人口將由97年的103萬人,升至145年的455萬人,其占65歲以上人口比率,由97年的43.1%增至145年的59.7%。 1

12 所選國家人口高齡化及超高齡社會所需時間比較
臺灣從進入高齡化國家至邁入高齡社會約24年左右;歐美先進國家約為50~100年,其因應人口老化預作準備的時間較長。 國別 到達65歲以上人口比率之年次 倍化期間 (年數) 7% 10% 14% 20% 30% 7%→14% 10%→20% 20%→30% 台灣 1993 2005 2017 2025 2040 24 20 15 新加坡 2000 2010 2016 2023 2034 16 13 11 南韓 2007 2026 17 19 14 日本 1970 1985 1994 2024 中國 2001 2036 - 25 美國 1942 1972 2015 73 62 德國 1932 1952 2009 40 57 27 英國 1929 1946 1975 46 80 義大利 1927 1966 1988 61 41 29 瑞典 1887 1948 85 67 法國 1864 1943 1979 2020 115 77 資料來源: 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06 Revision. 1

13 所選國家65歲以上人口占總人口比率 65歲以上人口比率 (%)
40 日本 65歲以上人口比率 (%) 臺灣 35 南韓 新加坡 義大利 30 香港 德國 25 法國 英國 20 中國 美國 15 10 5 1950 1970 1990 2010 2030 2050年 資料來源: United Nations, World Population Prospects:The 2006 Revision.

14 97年及145年人口金字塔 (依中推計) 97年 5 15 25 萬人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145年 10 10

15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未來高齡人口占工作年齡人口比例(依中推計) 18年後,約每3.2個15~64歲工作年齡者,負擔1個65歲以上高齡者 65歲以上高齡人口 15~64歲工作年齡人口 97年 115年 145年 1人 ______ 7.0人 1人 _____ 3.2人 1人 _____ 1.4人

16 老人經濟安全制度 一、ILO的規劃設計 強制性個人帳戶制度,藉由租稅優惠獎勵企業辦理,補充第1、2層公共年金的不足 自願性個人帳戶制度,依據市場供需機制及個人負擔能力,補充第3層的不足 第3層 第4層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規劃高齡人口經濟安全保障體系分為四個層次: 以消除貧窮為任務,政府實施「國民年金」制度,財源主要來自稅收,給付水準較低 強制性職業年金制度,採取隨收隨付方式,所得替代率為40%-50%; 第1層 第2層

17 二、World Bank的規劃設計 世界銀行2005年修訂規劃高齡人口經濟安全保障體系有五個層次: 社會政策脈絡 自願退休儲蓄
第4層 社會政策脈絡 (例家庭支持、健康照顧及住宅提供) 強制不須提存準備、公共管理確定給付系統 自願退休儲蓄 1層 2層 強制提存準備、民營確定提撥系統 3層 強制性公營層次,透過資產調查,以處理貧窮問題為目標 0層 (例社會救助、最低年金保證或差額補貼方案、定額年金、就業相關定額年金等)

18 三、高齡人口經濟安全制度設計的特性 1.皆以公共年金結合私人年金制度為主、 社會救助為輔,提供較完整的保障 2.多由政府提供基礎保障,採取
強制參加保險 3.鼓勵透過私人或企業方式,提供額外保 障,減輕政府照顧責任與財政支出 4.強化個人自我照顧責任,減輕企業與 政府負擔

19 主要國家高齡經濟安全政策 一、日本 (一)政策演變 1.1990年代以前,採取社會救助高齡人口 戰後人口結構逐漸轉變少子高齡社會。必須採
取社會救助方式作為因應,「下一代扶養上一 代」觀念開始產生動搖。 2.1990年代以後,強調高齡人口個人責任 受泡沫經濟、財政赤字影響,為求財政收支平 衡,且兼顧世代公平,遂行福利政策改革,高 齡人口的儲蓄及消費能力未遜於年輕世代,因 而提高高齡人口負擔比率,強調個人責任為訴求。

20 (二)制度現況 1.採取多重年金多層保障: 逐年調高保費、降低給付,鞏固財源 1959年頒布「國民年金法」,採取國家、職業別、
個人共同分擔的辦法,強制20至60歲國民參加。 1985年後陸續導入基礎年金、及隨物價波動調整制度, 提升高齡人口國民基礎年金、殘障基礎年金、遺族基礎 年金等給付,附加年金(即厚生年金或所得比例年金)給 付比率相對降低。 自2001年起導入確定提撥企業年金制度,藉強化儲蓄、 改變消費方式等手段,保障高齡人口經濟安全。 制度改革包括:將家庭主婦加保、因離婚而中斷及 中高齡喪偶婦女等給付權益納入考量。

21 (二)制度現況 2.研訂再度就業或延後退休制度: 藉由就業制度及老年年金給付特別設計, 鼓勵高齡人口人力資源利用
配合年金改革,自2013年起,支領附加年金 年齡由60提高至65歲,給付縮減5%, 如果65-70歲在職者亦須繳交保費。 訂定「高齡人口僱用安定法」,採取補助方 式,藉以提升高齡人口再度就業或延長退休 年齡。

22 日本現行經濟安全保障體系 層 年金類別 範圍 加入 財源 給付 提撥率 三 商業年金 老年 自願 確定提撥/ 與提撥金額相關 - 二
員工年金/公教人員共濟年金 身心障 強制 完全提存 依保障項目/ 1.自僱者:提撥定 額保費 2.私人企業員工: 按月薪比例提撥 基礎年金 遺屬 確定提撥/國家補助/隨收隨付 依家庭型態 /勞雇共同分擔 3.被保人配偶:無 需負擔 社會救助 稅收 資產調查

23 二、德國 (一)政策演變 1.1889年即以「社會保險」制度辦理 國民年金雖屬公共年金性質,但非交由國家管理,
而是採取統合主義原則,交由工會組織與資方代表 依法管理基金制度,並且依據所得決定給付。 2.1992年改革迄今,朝類似「商業保險」經營運作, 維持收支平衡 為因應人口結構轉型,改革廢除提早退休方案、給 付水準隨著淨工資調整、降低失業者保費、提高減 免離職育齡婦女保費等。 為改革財務負擔,將所得替代率由70%降至64%, 同時增加政府稅收補貼。2004年更將年金保險財務 處理原則轉為「量入為出」,維持收支平衡。

24 (一)政策演變 3.國民年金制度特色 (1) 透過國家干預,透過社會各階層間合作建立制度 (2) 落實國民年金保險制度,以國會、行政、被保險
人三方為經營主體責任 (3) 建立以追求社會合作的互助組織,以及推動與經 濟場域相互配合之體制 (4) 導入動態年金財務調整機制(1959年,以準備提存 為原則) (5) 採取隨收隨付制度(pay-as-you-go)(1969年迄今)

25 (二)制度現況 1.制度運作層面: 多元年金,公營國民年金僅為基礎保障 引入私人補充年金保險,國民年金佔高齡人口
收入的比重相對縮減,轉為提供基本保障。 2.保險對象層面: 強制納入,就業不穩定人口除外 以職業區分為三類: (1)強制保險被保險人 (2)自願加保被保險人 (3)重新加保被保險人

26 (二)制度現況 3.給付金額層面: 隨前年物價指數調查、預期餘命彈性調整 目前年金與退休之前所得密切相關,固定每年 7月依相關變化調整給付。
4.請領年齡層面: 逐步調高申領年齡,減緩高齡化壓力 2006年核定退休年齡從65提高至67歲,同時 宣布將致力促進更多中高齡人口重返工作崗位。

27 德國現行社會安全體系 層 方式 對象 資格 三 個人選擇方案 儲存/投資 私人年金保險 以減稅或補助方式為誘因 二 企業年金 自願投保企業
老年年金 一般/提早退休/重度障礙/失業/女性/礦工 1.年滿60或65歲 2.投保年資5~35年不等 薪資縮減年金 薪資縮減/障礙/礦工 1.工作薪資縮減或喪失 2.投保年資5年 3.年滿50歲投保年資25年 支付至65歲,之後申請一般老年年金 遺屬年金 鰥寡/孤兒/養兒 享有所得稅扣除

28 三、瑞典 (一)政策演變 1.朝向普及且多重年金制度 為最早實行普及性及強制性年金制度者,年金制度以
積極的勞力市場政策及龐大公共服務部門為特色,給 付方式以公共年金為主。 (1) 基礎年金制度(1935年) 將早期殘補式改革為普及式給付。1946年後更擴 大對象、提高給付並隨通膨、實際工資連動調整 ,使年金給付更具彈性。 (2) 附加年金制度(1959年) 針對在職國民提供按所得比例費率計算的年金。 (3) 部分年金制度(1976年) 實施彈性退休制度,60-64歲勞工自願縮短工時可 享領年金。

29 (一)政策演變 2.採取名目式確定提撥制,固定年輕世代財政負擔
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 Systems(NDC) 帳戶設計,由隨收隨付制改為類似確定提撥制, 依據個人薪資所得比例繳納費用並存記個人 帳戶中。 即當期保費收入用以支應當期保險給付支出, 並無基金提存儲蓄性質及投資報酬意味,而且 具有緩衝基金(buffer fund),成為「混合隨 收隨付基金系統」。對於每個世代而言,年輕 世代財政負擔固定且由G-value決定。

30 (二)制度現況 1.發展準社會保險制度- 整合基礎年金、職業年金、勞工個人儲金專戶 彈性退休金制度 2000年起實施彈性退休年金,特色有二:
(1)給付按請領年齡為提前或延後計算, 對延後退休有利 (2)建立部分退休年金制度,調節不同世代職務分配 2.提倡延長工作,增加勞動供給、永續福利體系 為降低社福系統財務負擔,實施年金確定提撥制度 、提高工作誘因及推動延長工作政策。

31 瑞典現行經濟安全體系 社會救助 稅收 資產調查 層 年金類別 範圍 加入 財源 給付 提撥率 三 個人選擇式 老年 自願 確定提撥/完全提存
職業年金 半強制 與提撥金額相關 薪資3-5%/雇主提撥 個人帳戶 確定提撥/提存基金 薪資2.5%/勞雇各半 生存年金 身心障 遺屬 強制 確定提撥/隨收隨付 薪資16%/勞雇各半 保障年金 稅收/隨收隨付 均等費率/資產調查 社會救助 稅收 資產調查

32 四、美國 (一)政策演變 1.建立社會安全制度,逐步擴大保障對象範圍 1935年訂定「社會安全法」,老年遺屬保險(OASI)將
年金給付對象擴大至被保險人扶養親屬和遺屬。 1956年改革為老年、遺屬與殘障保險(OASDI),其給付 對象財務各自獨力運作。 1975年訂定「受僱人員退休所得安全法」,鼓勵私人 企業年金計畫。 2.建立社會救助制度,保障保險制度未能涵蓋者 1974年聯邦政府實施「補充安全所得SSI」,運用稅捐 及資產調查提供貧窮高齡人口及身心障礙現金補助。 各州政府實施「補助方案GA」,針對不符各類申請資 格者提供救助。

33 (二)制度現況 1.調整採取OASDI為主, 私人年金與社會救助為輔 (1)透過彈性退休給付制度,鼓勵延後退休
(2)逐漸重視性別差異退休給付,保障高齡 女性生活 2.鼓勵高齡人口再就業 鼓勵措施包括:擴大社區就業服務計畫、 加強中高齡人口就業訓練與輔導、鼓勵接受 救助高齡人口從事工作、禁止歧視高齡人口 就業等。

34 五、加拿大 (一)政策演變 1.1908年訂定「國民年金法」 2.1952年訂定免經資產調查「老年安全法」, 擴大保障適用範圍
3.1990年以後,調整部分措施因應高齡人口成長 包括:每季按生活成本指數調整給付、另按居 住年期折算給付、提供海外給付等。

35 (二)制度現況 1.實施雙層國民年金制度 (1)第一層「高齡人口保障金」,財源來自稅收,凡 國民或合法居住年滿65歲即可請領,並依居住期
間比例給付。 (2)第二層「加拿大退休金計畫」,財源來自保險費 用,由勞雇雙方各半分攤或雇主全額負擔,年滿 60歲即可按繳納期間及金額領取不同補助。 2.提供收入補貼,保障弱勢高齡人口生活 依據收入及婚姻狀況,針對年金給付較不足者提供補 助,即年金收入愈少者,其guaranteed income supplement 愈多。

36 台灣國民年金制度

37 國民年金簡介 「國民年金法」於96年8月8日由總統令公布,自9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採社會保險方式辦理。97年7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條文,將農保與國保脫勾。 主要納保對象為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至未滿65歲國民。 給付項目包括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及喪葬給付,並整合現行敬老津貼及原住民敬老津貼。 36 36

38 納保對象 1.一般國民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保。 有工作的時候應參加職域保險(勞保、公教保、軍保、農保),沒有工作的時候就應參加國保。 37 37

39 納保對象 2.退休勞工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而在: 勞保年金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勞保年金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如為國保開辦15年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領取後即不得再加入國保。 38 38

40 納保對象 納保手續 以戶役政之國民基本資料為準,再比對各項社會保險資料,將符合前述國保加保資格者主動納保,喪失加保資格者排除納保,被保險人不需向本局申報加保或退保。 39 39

41 納保對象 保險效力 保險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或死亡之當日終止。 40 40

42 保險費 修法後-簡易版 保險費率 施行第1年之保險費率為6.5% 。 施行第3年起調高0.5%(即7% ),以後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但精算結果如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則不予調高。 41 41

43 保險費 月投保金額 施行第1年依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目前為17,280元)定之。
施行第2年起,投保金額於主計處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按該成長率調整。 42 42

44 保險費 保險費計算方式 保險費均按全月計算。 保險費計收至年滿65歲,65歲之後不需再繳費。 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自付比率 政府應負擔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保險費均按全月計算。 保險費計收至年滿65歲,65歲之後不需再繳費。 43 43

45 保險費 保險費負擔比率 被保險人身分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金額) 一般民眾 60% (674元) 低收入戶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每月自付金額) 政府負擔比率 (每月負擔金額) 一般民眾 60% (674元) 40% (449元) 低收入戶 100% (1,123元)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30% (337元) 70% (786元)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 45% (505元) 55% (618元) 身心障礙者 重度以上 中度 70% (786元) 輕度 45% (505元) 44 44

46 保險費 繳款單寄發及保險費繳納 保險費按雙月計算開單(2個月為一期),於次月底前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應於再次月底前繳納。
保險費繳納方式: 以金融機構帳戶或郵局自動轉帳繳納。 持單於金融機構或郵局臨櫃繳納。 持單於便利商店繳納。 45 45

47 保險費 保險年資 保險年資 以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計算;未滿1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
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前, 不計入保險年資。 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時, 保險年資應予併計 。 46 46

48 保險費 未繳保險費之處理 屬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 向縣市政府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47 47
修法後-簡易版 未繳保險費之處理 屬經濟困難無力繳費者 向縣市政府洽詢、申請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保險費補助。 向勞保局申請分期繳納。 47 47 47

49 保險費 未繳保險費之處理 不願繳費者 計收延遲繳納利息。 逾10年之欠費不得補繳、不計保險年資。 最近10年內欠費未繳清時暫行拒絕給付。
無老年年金擇優保障及身心障礙年金之基本保障。 配偶未依規定連帶繳納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48 48

50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 身心障礙 老年 死亡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老年年金給付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原住民給付 喪葬給付
遺屬年金給付 49 49

51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老年 國保開辦時 已年滿65歲以上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國保開辦時 未滿65歲
不需繳費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相當於敬老津貼) 符合資格 國保開辦時 未滿65歲 繳納保費 年滿65歲時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累計年資 55歲起每月3,000元 至年滿65歲前1個月 不需繳費 符合資格 年滿55歲之 原住民 繳納保費 累計年資 年滿65歲時 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50

52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身心障礙 參加國保期間 遭遇之傷病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年滿65歲時可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 參加國保前 已符合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符合資格 51

53 給付概述 給付項目-死亡 年滿65歲 以後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65 歲 喪葬給付 未滿65歲 參加國保 期間死亡 遺屬年金給付 52

54 老年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依下列方式擇優計給: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53 53

55 老年年金給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選擇A式: 有欠費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64-65歲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已領公教保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 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滿15年以上。 國保開辦後15年後領勞保老年給付。 領取勞保老年年金給付。 54 54

56 老年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年資短者, A式較有利 註:以平均餘命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開辦時 加保年齡 投保至65歲年資 保費自付
金額總計 月領金額 17年總計 領取金額 60歲 5 42,936 (A式) 3,562 726,648 50歲 15 151,788 (A式) 4,685 955,740 40歲 25 291,120 (A式) 5,808 1,184,832 30歲 35 440,400 (B式) 7,862 1,603,848 25歲 40 515,040 (B式) 8,986 1,833,144 註:以平均餘命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例:參加國保 5年 A式:17,280元x 5年x 0.65%+ 3,000元 = 3,562元 B式:17,280元x 5年x 1.3% =1,123元 年資短者, A式較有利 55 55

57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相當於敬老津貼),至死亡為止。 56

58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與敬老津貼之比較 期間 97年9月30日以前 97年10月1日以後 領取名目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3,000元)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法源依據 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國民年金法(第31條) 排除對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或一 次退休金 同左,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金改為非排除對象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同左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 計500萬元以上 同左,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該土地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其土地及房屋價值得扣除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受理窗口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 直接向本局申請 57

59 原住民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年滿55歲未滿65歲之原住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相當於原住民敬老津貼),至年滿65歲前一個月為止。 58

60 原住民給付 與原住民敬老津貼之比較 期間 97年9月30日以前 97年10月1日以後 領取名目 原住民敬老津貼(3,000元)
新台幣3,000元 法源依據 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 國民年金法(第53條) 排除對象 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現職軍公教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同左 領取軍公教人員月退休金 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 榮民就養給與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 計500萬元以上 同左,但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得扣除該土地價值;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其土地及房屋價值得扣除400萬元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受理窗口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申請 直接向本局申請 59

61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國保加保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 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
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勞保之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60 60

62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如計算所得金額不足4,000元,且無欠費及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情形,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 保險年資 計算至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當月為止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其勞保年資可併入計算 61 61

63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例1:小張參加國保10年,不幸重殘,經計算
修法後-簡易版 年金給付金額 例1:小張參加國保10年,不幸重殘,經計算 17,280元x10年x1.3%=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發基本保障4,000元 例2:小李參加國保20年,不幸重殘,每月可領 17,280元x20年x1.3%=4,493元 62 62

64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最近3年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而無排除規定情事者,得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每月4,000元。 符合條件者,自申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年滿65歲時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63 63

65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申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 排除規定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合計500萬元以上。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64 64

66 喪葬給付 申請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滿65歲前) 死亡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以月投保金額17,280元為例
可領取17,280元x5個月=86,400元 由支出殯葬費者領取,但以1人為限。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65 65

67 遺屬年金給付 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遺有符合資格遺屬
配偶及子女 父母 祖父母 孫子女 兄弟、姊妹 遺屬順位 當序受領遺屬存在時,後順位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後順位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66 66

68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配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無謀生能力。 扶養符合下列情形之子女。 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67 67

69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父母 祖父母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68 68

70 遺屬年金給付 各順位遺屬請領條件 孫子女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兄弟、姊妹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給付時之月投保金額。 69 69

71 遺屬年金給付 遺屬請領條件之認定 依遺屬年齡、婚姻存續、在學、扶養、受扶養、工作收入、謀生能力等判定發給或停止發給。
同一順位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 ,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則由勞保局平均發給。 遺屬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之資格時,僅能擇一請領。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70 70

72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遺屬1人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遺屬2人
遺屬3人以上 3000元×(1+25%)=3750元 3000元×(1+50%)=4500元 依計算金額×(1+25%) 依計算金額×(1+50%) 不足3000元 3000元以上 71 71

73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給付金額 (2)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原領身障年金或老年年金×50%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遺屬1人
不足3000元 3000元以上 3000元 依計算金額 遺屬1人 3000元×(1+25%)=3750元 依計算金額×(1+25%) 遺屬2人 3000元×(1+50%)=4500元 依計算金額×(1+50%) 遺屬3人以上 72 72

74 遺屬年金給付 年金申請及核付 年金核付 年金停發 符合請領條件者,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或死亡當月止。 自次月起停止發給
配偶再婚 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其子女不符請領條件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不符請領條件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失蹤 73 73

75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年金給付金額計算及調整 保險給付依月投保金額計算給付金額者,均按保險事故發生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計算。
月投保金額有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含首發及續發者)之計算基礎亦隨同調整。 74 74

76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修法後-簡易版 年金給付之擇領 同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罰則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75 75

77 各項給付相關注意事項 請求權時效 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年金給付請求權,係以每月應發放之年金逐期認定。 76 76

78 結語 國民年金係採定期、持續性給付,符合國際潮流及社會需求之保險制度。加入國民年金後,只要按時繳納保險費,即能獲得給付權益之保障。對個人而言,年輕時預繳保險費,可保障個人老年所得安定;對家庭而言,發生事故時,領取年金給付,可減輕家人負擔;對社會來說,可發揮自助互助精神,解決老年經濟問題,保障社會和諧安寧,敬請共同支持國民年金制度開辦。 77 77

79 討論議題 一、您對人口老化與老年經濟安全的課題之認識加深多少?有何收穫?
二、您認為老年經濟安全制度真能解決人口快速老化所造成的經濟安全問題?如認為能其理由為何?如認為不能其理由又為何? 三、您認為台灣老年經濟安全制度與其他先進國家相較是進步?是落後?還是仍有待改善? 四、您認為台灣老年經濟安全制度有別於其他先進國家,其最大的特色為何?最嚴重的危機為何?

80 報 告 完 畢 敬 請 指 教 79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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