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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新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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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退休金新制介紹

2 前言:勞退新制非 勞保老年給付

3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新制 是二種不同退休保障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4 1 2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參加勞保勞工,祇要勞保年資及年齡合於規定,即可
於退職時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2 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1

5 前言: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6 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7 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

8 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舊制退休金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1、年資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改組或轉讓留用員 工年資應予併計。 2、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3、基數係指1個月之平均工資(退休前6個月工資平均)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5、57條

9 1 2 3 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1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2  退休金所有權屬於雇主,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需經由雇主 辦理 3

10 舊制改制原因 改革「看得到、領不到」之缺失 一、我國勞工更換工作頻繁,平均 8.3年換一次工作,舊制沿
襲日本「終身僱用」觀念,與社會發展扞格,不切實際。 二、台灣中小企業占97%,其平均存活約13年,故勞工常因事 業單位關廠、歇業致無法累積工作年資。 三、勞基法罰則輕,僅有近二成之企業依法提撥,多數企業雇 主並未提撥。 四、企業多數僅按最低比率2% 提撥,致退休準備金提撥比率 偏低,基金成長緩慢。 五、企業無法確知退休員工人數及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法精 算提撥比率,精確估算經營成本。

11 勞工退休金 新制特色

12 一、個人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為勞工按月提繳退休
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僱用 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 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可投保符合 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

13 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二、擴大適用對象 1、強制提繳對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   包括定期契約工、工讀生、清潔工等。但依私立學 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2、自願提繳對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 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 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 繳及請領退休金。

14 三、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退新制施行後,選擇新制之勞工於工作期間, 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以累積帶著走,
並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15 四、仍得請領資遣費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
  勞工除每月有雇主按月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外,   如於新制後,遭雇主依法定事宜資遣時,其適 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發給6個月   平均工資。

16 五、勞工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並享有稅賦優惠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
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 額中全數扣除。

17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六、勞工退休金有最低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18 七、年滿60歲,即可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新制實施後,不管是否仍在職,只要年滿60歲皆可 請領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請領退休金者,應請領月退休金; 但未滿15年者,則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19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八、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可請領死亡勞工之退休金 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 請領一次退休金。   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 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得由其 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

20 九、投保延壽年金,保障長壽生活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
 勞工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  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以作為未來存活超過平均餘  命時之生活所需。

21 十、雇主經營成本明確 勞工退休金新制特色 雇主應按每月工資6%(或以上)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 金,經營成本明確易估計,可減少為規避退休金而藉
故資遣、解僱員工之勞資爭議,有利企業競爭力之提 升。

22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勞動基準法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確定給付制 制 度 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提 撥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自提≦每月工資6% 適用勞基法勞工 適 用 對 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 中央信託局 收支保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退休前6個月 平均工資 退休金計算 每月工資(依提繳工資分 級表而定) 工作年資須在   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 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參考條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八條

23 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請領;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領取 (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基數:月平均工資】 給與標準 (6%×提繳工資× 12個月×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領取一次退休金 給與方式 年資滿15年領月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領取一次退休金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最多給與6個基數 雇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工

24 個人專戶勞工 退休金之請領

25 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退休金請領條件 退休金請領程序 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請領要件:即使在職,年滿60歲皆可請領退休金 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由勞工本人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並簽章後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不需透過事業單位,亦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退休金請領程序

26 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退休金之核發 (1)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一次領取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 (2)月退休金: 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收益, 依據年金生命表,以平均餘命及利率等基礎計算 所得之金額,作為定期發給之退休金。

27 領取退休金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提繳退休金
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領取退休金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提繳退休金 勞工於領取退休金後繼續工作者,雇主仍應依本條例 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勞工原有個人退休金專戶。 勞工領取前項提繳之退休金及其收益之次數,1年以1次 為限。

28 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之請領 保證收益之計算 月退休金發放方式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2年定期 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月退休金採按季發給, 各季分別於每年2月底、5月31日前、8月31日前 及11月30日前發放,每次發給3個月。

29 年金保險

30 實施條件 提繳率 年金保險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僱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 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但選擇參加年金 保險之勞工人數未達全體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 ,仍不得實施。 雇主每月負擔年金保險費之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 每月工資6%。雇主應於每月月底前提繳保險費,   保險費之收繳情形,保險人應於次月7日前通知勞保局。 提繳率

31 相關規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年金保險 相關規定-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年金保險之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 險人及受益人。事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務之 主管機關定之。

32 年金保險 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之勞工,得變更原選擇適用制度 選擇勞退新制之勞工,於實施年金保險事業單位工作時,
得變更原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 專戶或年金保險。 但為避免勞雇雙方處理變更之程序過於繁瑣,規定1年 以變更1次為限,並應於勞工選擇變更後15日內向勞 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33 離職後年金保險契約之處理 年金保險 A、再就業之新單位實施年金保險制: 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
  由新雇主擔任要保人,繼續提繳保險費。新舊雇主開 辦或參加之年金保險提繳率不同時,其差額應由勞工 自行負擔。但新雇主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B、再就業之新單位未實施年金保險制: 參加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原所屬年金保險契約之保   險費將由勞工全額自行負擔;勞工無法提繳時,年金 保險契約之存續,依保險法及各該保險契約辦理。

34 年金保險 離職後再就業,個人退休金專戶與年金保險之相互移轉 ◎原選擇個人退休金專戶者,至實施年金保險單位服務 A、參加個人專戶
 B、保留個人專戶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年金保險。 C、將個人專戶之本金及收益,一次移轉至年金保險。 (提繳個人專戶之期間不得低於2年) ◎原選擇年金保險者,至實施個人退休金專戶單位服務 A、繼續保留年金保險而停止提繳,另外參加個人專戶。 B、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移轉至個人專戶。 (提繳保費之期間不得低於4年)

35 勞工退休金 個人專戶查詢

36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退休金個人專戶意涵

37 如何查詢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詢 1、親自至勞保局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地辦事處 2、利用自然人憑證於勞保局網路申辦作業系統
3、勞保局全球資訊網查詢【需先親自向勞保局申請密碼】 4、利用勞保局電話語音【需先親自向勞保局申請密碼】 5、銀行往來客戶利用銀行補摺機【正與銀行洽談其可行   性】

38 結語-相關問題

39 雇主應於5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1. 5年內足額提撥≠結清年資。 2.勞委會已完成試算軟體供參考。
3.勞工離職但未領到應有之退休金,如提出申訴 ,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將依法處理。

40 勞保局將會勾稽查核勞工退休金 新舊制之相關資料,舊制未提撥   且新制未提繳者,優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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