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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勞退舊制與新制分析說明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9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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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觀念釐清 貳、舊制規定與缺失 參、認識勞退新制 肆、新舊制比一比 伍、新舊制如何選 1.選擇方式 2.選擇考量 3.該不該自提
4.算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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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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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退休金與勞保給付完全無關 勞基法仍為有效之法律 新制是勞基法退休金的特別法 新制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凡於94.7.1日以後始就業或換工作 者,一律強制適用新制 公務機關中駕駛、技工、工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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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壹、觀念釐清: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與勞工退休金新制是 二種不同退休保障 勞工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或舊制,均不會影響因勞工保險條例而取得的各種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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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壹、觀念釐清:勞退新制≠勞保老年給付 參加勞保勞工,祇要勞保年資及年齡合於規定,皆可
於退職時向勞保局請領老年給付。 勞保老年給付 勞工退休金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 2 勞工退休時,雇主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舊制-勞動基準法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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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勞動基準法 法 源 勞工退休金條例 確定給付制 制 度 確定提撥制 雇主依每月薪資總額2%至15%提撥勞工退休金準備金 提 撥 雇主:≧勞工每月工資6% 勞工:自提≦每月工資6% 適用勞基法勞工 適 用 對 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勞工 中央信託局 收支保管單位 勞工保險局 退休前6個月 平均工資 退休金計算 每月工資(依提繳工資分 級表而定) 工作年資須在 同一事業單位 年資計算方式 退休金之提繳年資 毋須在同一事業單位 參考條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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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舊制與勞退新制的比較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舊 制 項 目 新 制 工作年資滿25年,或工作滿15年,年齡達55歲得自請退休 請領條件 年滿60歲,無論退休與否皆可請領;未滿60歲死亡,由遺屬一次領取 (1~15年)×2基數+(16年~)×1基數≦45基數 【基數:月平均工資】 給與標準 (6%×提繳工資× 12個月×年資)+投資累積收益 領取一次退休金 給與方式 年資滿15年領月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領取一次退休金 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 資遣費 每滿1年給與0.5個基數,最多給與6個基數 雇主 退休金所有權 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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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舊制規定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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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主動權在勞工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主動權在雇主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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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舊制退休金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1、年資採計: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
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改組或轉讓留用員 工年資應予併計。 2、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3、基數係指1個月之平均工資(退休前6個月工資平均) 參考條文:勞動基準法第55、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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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貳、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雇主按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至15%做為勞工退休準備金 1 雇主提撥之退休準備金,由中央信託局收支、保管及運用 2 退休金所有權屬於雇主,勞工請領退休金時,需經由雇主 辦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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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方 1. 無法確知員工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 2. 一次給付方式,資金壓力沉重。 勞 方 1. 98%企業平均存活13年,經營壽命短。
貳、舊制規定及缺失 ? 1. 無法確知員工退休前半年薪資,致無 法精算提撥比率及經營成本。 資 方 無法反映 真正成本 明盈實虧 2. 一次給付方式,資金壓力沉重。 1. 98%企業平均存活13年,經營壽命短。 2. 勞工平均8.3年換一次工作,流動率高。 勞 方 退休金看得 到,領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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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認識勞退新制-內涵及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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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帳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 1 個人帳戶 2 1 2 年金保險 3 4 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 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帳戶
雇用勞工人數200人以上事業單位 1 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 1/2以上勞工同意 2 選擇參加者,達全體勞工1/2以上 3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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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二)退休金可攜帶式 案 例 工作年資 年資中斷者,前後提繳年資可合併計 公司A 退休金A 公司B 退休金B 公司C 退休金C
採計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 1 公司A 退休金A 公司B 退休金B 公司C 退休金C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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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三)個人帳戶內涵-提繳對象 強 制 提 繳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勞工」定義 :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1款) 強 制 提 繳 非強制對象 自願提繳 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 2 委任經理人 3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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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帳戶內涵-提繳率 自願提繳 強制提繳 0% 6% 100% 工資(%) 1.同事業單位以適用同一提繳率為原則
不得高於 6%工資 勞工 強制提繳 不得低於6%工資 雇主 0% 6% 100% 工資(%) 注意事項 1.同事業單位以適用同一提繳率為原則 2.提繳率之調整,1年內2次為限 3.提繳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1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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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度銜接 勞工選新制 保留舊制年資 契約終止時,雇主依勞基法規定計給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全額移
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需於94.7.1日後仍於原單位任職) 舊制年資得併計 結清舊制年資,退休金未全額 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 舊制年資不得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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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工選擇新舊制申報- 法令規定 93.6.30公布 94.7.1施行 1年 99.7.1 5年 94.7.15 雇主應 爲選擇 新制勞
1.雇主書面徵詢勞工 選擇 2.未選擇者,視為採 用舊制(仍需於徵詢表勾填暫不選擇) 3.勞工得自行向勞保 局聲明選擇新制 99.7.1 5年 1.先前選擇繼續舊制者, 於五年內仍得變更選擇 新制 後之新進員工, 一律採用新制 雇主應 爲選擇 新制勞 工向勞 保局辦 理申報 提繳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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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制優點 勞工工作年資不怕斷 雇主負擔明確 減少勞資爭議 僱中高齡勞工。 排除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
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無法累計,勞 工可確實領到退休金。 勞工工作年資不怕斷 實 採確定提撥制,雇主負擔責任明確,易於成本管理。 雇主負擔明確 避免雇主因規避或無法承受一次給付之負擔而藉故資遣、解 僱中高齡勞工。 減少勞資爭議 雇主對各年齡層負擔相同之退休金提繳率,可增加雇主僱用中高齡勞工之誘因。 排除中高齡勞工就業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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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勞退個人專戶內涵 個人專戶查詢方式(僅限本人查詢) (八)專戶內涵及查詢
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係指每一個參加勞退新制之勞工於本局有一個記載其退休金之個人專戶,以每一勞工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為帳號,其每段工作期間雇主為其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及每年分配之收益等,都將計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 個人專戶查詢方式(僅限本人查詢) 以自然人憑證上本局網站查詢 1. 臨櫃查詢:本人至本局或各地辦事處查詢 2. 以勞動保障卡查詢 (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土地銀行、台新銀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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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新舊制比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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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選擇 94.06.30 勞工選擇 新制 舊制 新制 1 3 4 2 1 2 新制 3 4 選擇新制 選擇舊制
前 可改選新制 離職後 再受僱 新制 舊制 1 3 4 2 1 選擇新制 選擇舊制 2 新制 先選擇舊制→ 前,可更改為新制,但不得再變更 3 先選擇舊制→事後離職換工作者,一律採用新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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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制選擇 舊制 勞工選擇 維持現狀 權益不變 依勞基法規定辦理 五年內(仍在同一機關)得選擇 新制 個人帳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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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選擇權延長期的特色 新制施行前已有25年資以上 退休日 受僱日 適用舊制 選擇舊制 選擇新制 說明: 1、必須是一直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
99. 6. 30. 94. 7. 1. 新制施行前已有25年資以上 退休日 受僱日 適用舊制 選擇舊制 選擇新制 說明: 1、必須是一直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者 2、新制無上限,勞工可在年資滿30年後再選擇新制,於退休時一次領取新制與舊制之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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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年資之處理 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1、年資保留:新制實施後如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 且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其適用新制前之舊制
年資應予保留。契約依規定終止時,應以契約終止 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 2、年資結清: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 駕駛)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其勞工退休金條 例施行前之服務年資應予保留,不得先行辦理結清。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4年12月20日局企字第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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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結清退休金之處理 退休金新、舊制度之轉換與銜接 結清之舊制退休金得移入個人帳戶或年金保險、 併計工作年資
勞工得將約定結清之舊制退休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 退休金專戶或投保之年金保險,但未符合請領退休金 條件前不得領回。 勞工全數移入退休金,始得採計工作年資併計為本條 例之工作年資,但移入時應通知勞保局或保險人。 約定結清退休金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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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新舊制如何選 1.選擇方式 2.選擇考量 3.該不該自提 4.算算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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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日 受僱日 說明: 26年 4年 3年 41個基數 4個基數 個人帳戶
94.7. 1. 4個基數 98. 7. 1. 個人帳戶 說明: 1、在同一事業單位持續工作者,於滿勞基法45個基數之退休金後,因仍在五年選擇權延長期內,故得選擇適用新制。 2、於退休時,以當時之平均工資向雇主請求發給適用勞基法年資之45個基數退休金,以及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帳戶之退休金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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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 退休日 受雇日 適法日 說明: 17年又2個月 2年又3個月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 2.5個基數
1、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如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事務管理規則等。 2、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因屬全部年資超過15年之部分,故為每年1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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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二: 退休日 受雇日 適法日 說明: 13年又2個月 6年又3個月 3又2/3+4.5 依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計算 個基數
1、當時應適用之法令,如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事務管理規則等。 2、適用勞基法後之年資,在屬全部年資15年以內部分有1年10個月,以一年2個基數計之;屬於超過15年部分有4年5個月,以一年1個基數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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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三: + = , 說明: * 1、 26 年屬於適用事務管理規則的退職金計算標準 為 53 個基數,每個基數為本俸 實物代金,即 (
適用日 說明: 1、 26 年屬於適用事務管理規則的退職金計算標準 為 53 個基數,每個基數為本俸 + 實物代金,即 ( 16,935 930 ) * = 946,845 元。 2、 適用勞基法年資有 12 年,為 個基數, 每個基 數為月平均工資,即 31,435 337,220 元 。 3、全部年資雖超過 30 年,惟退休金總額尚未超過 依勞基法標準計算的 45 1 , 414,575 年 退休日 受僱日 個基數 5 87. 7. 1. 94. 7 99. 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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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核發作業 請領條件 新制核發作業 請領條件 年資滿15年以上 請領月退休金 勞工年滿60歲,不論是否在職皆可請領退休金。 年資未滿15年
請領一次退休金 工作年資以有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年資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請領退休金 勞工死亡者 遺屬 遺囑指定請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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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新制核發作業 請領種類 請領程序 請領種類 勞工請領退休金(不須透過事業單位) 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續提退休金 請領程序 1. 勞工請領退休金(不須透過事業單位) 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本人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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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新制核發作業 請領程序 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 由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填寫「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
檢附載有勞工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請領人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 + + PS.1.亦毋須透過事業單位。 2.請領人與勞工非同一戶籍者,需檢附證明身分關係之相關戶籍謄本。 3.遺囑指定請領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遺囑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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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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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書及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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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核發作業 保證收益 勞工退休金自開始提繳至依法領取期間,退休金之運用總收益,不得低於同一期間當地銀行(台灣銀行等6家)2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勞工退休金之發給 勞工申請勞工退休金,手續完備者,本局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核發並匯入請領人金融機構帳戶。 勞工退休金經核發入帳後,本局另以書面通知請領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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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核發作業 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 (一)提繳時之課稅規定: 依勞退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合計在每月工資6%
(97年1月2日總統令公布修正所得稅法第14條及126條規定) (一)提繳時之課稅規定: 依勞退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合計在每月工資6% 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二) 領取時之課稅規定: 自97年1月1日起,勞工領取雇主提繳及個人自願提繳之退 休金及其孳息(收益)合計逾領取當年度退職所得免稅額 部分,係屬退職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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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核發作業 退休金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公告97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 (一)一次領取退休金:
1.退休金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所得額為0 。 2.退休金總額超過161,000元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半數為所得額。 3.退休金總額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161,000元×退職服務年資 322,000元×退職服務年資 半數為所得額 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休金: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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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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