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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np9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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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年金 np97007

2 國民年金制度內容 開 辦 日 期 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保 險 對 象 給 付 項 目 np97007

3 國民年金 開辦日期 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民國97年10月1日 第1年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第1年保費每月1,123元(17,280×6.5%) np97007

4 保險對象 1. 2. 3. 4. 未參加公教、軍、勞保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 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勞保年資未滿15年,且未滿65歲
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 年滿15歲未滿65歲 之農保被保險人 已領公教、軍、 勞保老年給付 np97007

5 給付項目 1. 老年年金給付 2.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3. 遺屬年金給付 4. 喪葬給付 np97007

6 老年年金給付~請領條件 1. 2. 3. 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年金者 開辦時已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
老農津貼者,按月繼續發給。(適用排富) 3. 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者,(維 持排富條款)改依本年金按月發給。 np97007

7 老年年金給付~排富條款規定 1. 2. 除外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超過50萬以上 個人所有的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 新台幣五佰萬元以上
(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 (2)個人居住之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np97007

8 老年年金給付~給付標準 1. 2. 3. A:月投保金額×0.65%×投保年資+3000元 B:月投保金額×1.3%×投保年資
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 (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者,另發給3000元差額) np97007

9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請領條件 1. 2. 身心障礙年金: 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 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 估無工作能力者。 ※(適用排富規定) np97007

10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標準 1. 2. 身心障礙年金: 月投保金額×投保年資×1.3% (基本保障4000元)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需符排富規定) np97007

11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配偶與子女等家屬可請領遺屬年金。 np97007

12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標準 1. 2. 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死亡: 月投保金額×投保年資× 1.3 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年金
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按原領給付額之半數發給。 (基本保障3000元) np97007

13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給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姐妹 np97007

14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遺囑規定:配偶 1. 2.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下列 情形者,不在此限:
(1)無謀生能力(2)扶養以下子女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再學且未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月收 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np97007

15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遺囑規定:子女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np97007

16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遺囑規定:孫子女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np97007

17 國民年金~遺屬年金~遺囑規定:兄弟姐妹 1. 未成年 2. 無謀生能力 3.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月投保金額 np97007

18 國民年金~喪葬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給予喪葬津貼5個月即86,400元 np97007

19 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 由保險人按雙月計算, 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繳納。 np97007

20 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 身分 一般 民眾 低收入戶 所 得 達一定標準 身心障礙者 重度 中度 輕度 政府 補助 民眾自付 np97007
所 得 達一定標準 身心障礙者 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 重度 中度 輕度 政府 補助 40% 449元 100% 1123元 70% 786元 55% 618元 民眾自付 60% 674元 30% 337元 45% 505元 np97007

21 國民年金~未繳保費之處理 1. 無力繳納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2. 不願繳納者: (1)逾期未繳納保費期間,不加徵滯
納金,惟須加徵利息。 (2)積欠保費達10年以上者,僅得請求 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 (3)未繳清保費及利息,不予支付保險 給付。 (4)有保費未繳納情形,無法享有 3000元基本保障年金之給付 np97007

22 國民年金~未繳保費之處理 3. 配偶間,互負連帶繳費之義務: 應負連帶繳費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 依規定繳納,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
下罰鍰。 ※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np97007

23 資料來源 np97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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