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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內容及送審流程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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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內容及送審流程之探討
學 生:洪玉菁 學 號: 授課老師:林俐玲 教授 指導老師:段錦浩 教授

2 綱要 文獻回顧 前言 文獻回顧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

3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研究緣起:台灣位於板塊交會處,為多山島嶼且地質脆弱、環境 敏感;加上颱風等天災不斷,又因人口密度高,位於都市外圍的 山坡地,成為都市擴張及土地開發的主要對象。因此,如何順應 山坡地特性、合理地開發為一重要課題。

4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研究動機:
研究動機: 合法山坡地利用的管制,從案件開始規劃設計到計畫的審核,及 計畫通過後的一連串的開工、施工、完工監督管理,都應有其標 準作業流程與規定事項。為了保育水土資源,配合開發各目的事 業之水土保持計畫便成為關鍵。 水土保持 治理 學術理論 實務操作 管理 取締違法 管制合法

5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因此,完善之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技術規範及相關審核監督辦法 和專業技師在水土保持業務上所擔負之責任與角色就益顯重要。 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山坡地各項開發行為,未達中央主管機關規 定之規模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 由於相關法規對於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內容,除水土保持計畫 審核監督辦法中一「簡易水土保持計畫申報書」表格外,並無其 餘規定。實際上,各地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對於簡易水土保持申 報書內容之要求不盡相同,對於針對小規模開發而設計之簡易水 土保持申報書,本應以便民為出發點,卻因為以上因素使民眾不 知所措,未免可惜。

6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研究目的:使小規模開發之作業、審查系統更臻完善。
研究目的:使小規模開發之作業、審查系統更臻完善。 研究架構 彙整水土保持相關法規-予以分析、整理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內容,提供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設計問卷-歸納出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的問題,予各專家、學者、技師填寫,針對問題點探討並建議。

7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山坡地開發管制時期之界定:
王敏順(1991)於「山坡地開發建築型態發展歷程回顧與探討」文中, 依據法令的頒布與環境規劃理念,將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時期概 分成五個時期。 吳清輝(1997)於「山坡地的管理與開發-與山坡地和平共處」中, 將山坡地管理制度分為六個時期。 連榮寬(1993)在「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之探討」一文中, 就相關法令之頒定,指出台灣山坡度之開發建築管理可分成六個 時期。 吳輝龍(2004)於「水土保持法制之研析」,將水土保持法制之演進 分為五個階段。

8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山坡地開發管制時期之界定:
根據前述學者之分析而得到下列為水土保持管理幾項重要法令頒 佈造成制度之轉折時間點: 時間 法令規定 65年4月29日 公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66年1月19日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72年7月7日 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 75年1月10日 修正公佈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83年5月27日 水土保持法 85年6月29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此要點於「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公佈後廢止) 85年8月6日 水土保持技術規範 93年8月31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9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山坡地開發管制時期之界定:
陳重光(2006)於「水土保持治理與管理介面之初步探討」中提出, 水土保持管理濫觴於75年1月10日所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該 條例第30條規定其法定之權責機關為「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亦即將水土保持計畫擬具、審核及監督管理之子法規,由「各該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除嚴重缺乏專業性外,亦很難期待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為水土保持盡心盡力,導致當時水 土保持「管理」有名無實,完全處於空轉之狀態。 直至83年公佈水土保持法後,其法定之權責機關已正名為「水土 保持主管機關」,我國之水土保持「管理」,始一點一滴逐步建 立起架構。

10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山坡地開發管制政策之探討:
張四明(2001)在「從府際關係運作的觀點探討我國山坡地開發管制 政策之執行」一文中,依循府際關係運作的觀點,探討我國山坡 地開發管制政策為何會陷入一種失靈的狀態,進而將山坡地開發 管制政策的執行問題歸納出下列五點: 政府反應慢半拍,造成管制的中空地帶。 地方執行結構被金權勢力操縱扭曲。 法令系統紊亂,並發生嚴重疏漏。 府際間權責劃分不清。 專業分工各自為政,未能有效整合。

11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山坡地開發管制政策之探討:
其進一步從制度設計觀點及府際管理策略的啟示,提出改進我國 山坡地開發管制執行之下述五點具體建議: 重組山坡地開發審查相關法令體系。 建立一套整合性山坡地開發審查制度。 推動山坡地開發審查制度的流程再造。 設置府際管理者來潤滑山坡地開發管制系統的運作。 透過資訊的匯集與交換來建構一個共同努力的目標。

12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山坡地開發管制政策之探討:
李咸亨(1998)在「台灣的坡地管制法規、災害與對策」一文中,回 顧坡地建築失敗案例,歸納四大病因: 情理害法。 執法不嚴。 管理無方。 法規不周。 建議: 速定審議法規 提升技師公會的參與度 推動完整的保險制度 確定坡地管制模式

13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第3條(專用名詞定義)
第2款『水土保持計畫:係指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所訂之計 畫。』 水土保持法第6條(水土保持專業技師簽證) 『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應由依 法登記執業之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 地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 規劃、設計及監造。但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 行興辦者,得由該機關、機構或法人內依法取得相當類科技師證 書者為之。』

14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第6條之1
『前條所指水土保持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水利工程技師、大地工 程技師或聘有上列專業技師之技術顧問機構,其承辦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之調查、規劃、設計、監造,如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 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 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

15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第12條(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一) )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 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1)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2)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3)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4)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 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16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第12條(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 (一) )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 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 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 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法第14條(國家公園水土保持)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 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 理機關核定,並由主管機關會同國家公園管理機關監督水土保持 義務人實施及維護。』

18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水土保持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規定,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水保 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 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 者。 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 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開發建築用地:建築基地面積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 立方公尺者。

19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條件:
依據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4條規定: 實施農業經營所需之開挖植穴、中耕除草等作業。 經營農場或其他農業經營需要修築園內道或作業道,路基寬度在 二‧五公尺以下且長度在一百公尺以下者。 其他因農業經營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 維護者。 前項第(2)及第(3)行為,仍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 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20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條件: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相關解釋函示部份:
申請開發利用之基地,申請人如認為其地勢平坦或其他特殊因素, 無需開挖整地時,得先報請直轄市、縣(市)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勘查認定非屬擅自開挖整地所造成之平坦地者。 (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3/4,農授水保字第 號) 申請雜項執照、建築執照,如其申請事項純屬建築法第4條、第7 條之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且未涉及其他開挖整地行為。 (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7/9,農授水保字第 號)

21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核程序: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6條『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格式,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六份及 抄件若干份(依主管機關要求數量),並檢附下列文件,由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之申請文件。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 者免附。 土保持規劃書審定本一份;無需者免附。

22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核程序:
水土保持計畫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得暫免檢附前項 第二款之文件,由主管機關先行審查,俟水土保持義務人檢附該 文件後,再行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其審查期限不受第十四條規定 限制。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 之審查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23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核程序: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7條『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 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併同目 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款申請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 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等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應 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24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核程序: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7條『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 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應 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四份。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二份及其他文件一份送交水土保持義 務人,並副知主管機關。』

25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查與核可: 審核期限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四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核定 或審定,應自水土保持義務人繳交審查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 長不得逾三十日。 前項經審查後仍需依審查意見修正計畫者,應自收到修正文件之 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第一項之審查,如需與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聯席審議者,其 審查期限不受前二項規定限制。』

26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查與核可: 修正通知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六條『主管機關審查水土保持申 請書件,認應修正者,應將修正事項及期限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修正之期限應與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協商,以免違反行政 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三款『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無效: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27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查與核可: 程序駁回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者。 應檢附文件不齊全者。 未依規定格式製作者。 應由技師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者。 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審查費者。 申請開發之土地,因有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暫停開發申 請,期限尚未屆滿者。

28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查與核可: 程序駁回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情 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 申請開發之土地,因有違反本法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實施水 土保持處理,屆期未實施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先通知水土保持 義務人限期補正。』

29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查與核可: 實體駁回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定或審定,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 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修正或修正 後仍不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及審查結論,涉及水土保 持部份,未有適當處理者。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認定不應開發者。 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之禁止開發行為者。 其他依法禁止或限制開發者。』

30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審查與核可: 到場說明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五條『水土保持申請書件之審查, 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水土保持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 前項承辦技師未能到場者,應以書面委任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代 理之。』

31 前言 文獻回顧 研究方法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的對象?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內容(規定僅有表格,詳細之說明內容需要 哪些?、表格之製作是否合理?) 送審後,是否需要比照水土保持計畫?

32 前言 文獻回顧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相關法規 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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