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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課 憲法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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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4 課 憲法與人權

2 目次 壹、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理念與內容 貳、自由權的保障及界限 參、平等與差別待遇 一、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二、其他基本權利 一、自由權的保障
二、自由的界限:個人自由與公益之調和 三、自由權限制的基本原則 參、平等與差別待遇 一、法律保障實質平等 二、保障弱勢的差別待遇

3 CoCo漫畫 目次

4 壹、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理念與內容 目次

5 歷史上最早的憲政典章為英國大憲章(The Great Charter,
1215),其內容主要在限制君王的絕對權力,使君王不得過度干預人民的生活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從歷史起源來看,憲法向來與保 障人權密切關連,尤其進入民主時代以來的憲政主義憲法,更強調以保障人權為首要目的 Magna Carta大憲章的拉丁文 目次

6 一、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 1、實現人性尊嚴 ∙人性尊嚴就是個人得以展現人之所以為人的重要特質
∙十八世紀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 )的主張普遍被接受 ∙康德認為:人的可貴之處在於人有理性,透過理性,人可以決定自己的生活方式與人生方向,藉以實現個人存在的特殊價值 康德 目次

7 內涵 內容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個人可依自由意志採取行動
▓人性尊嚴兩項基本內涵 內涵 內容 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康德認為每個人都可以實現其特殊的人生理想,因此,每個人本身就是一種目的,而不應成為他人追求美好生活的手段 ∙例如:奴隸制度便顯然是讓人成為實現他人目的之工具,是一種侵害人性尊嚴的制度 個人可依自由意志採取行動 ∙個人之價值表現於個人的自由與自主,因此,人性尊嚴的重要意涵在於尊重人的自由意志 ∙憲法中對於人權的各項規定,都強調確保 個人得以獨立自主,以表現其獨特性 ∙例如:人身自由權使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行動 目次

8 2.基本權利的內涵 (1)自由權 ∙自由是指依照個人意志而決定其行為。因此,自由權意指在憲法保障下,人民有一定行為的自由,而不受國家公權力侵害之權利 ∙自由權包括:人身自由、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自由、著作與出版自由、祕密通訊自由、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 ∙人身自由又是一切自由權利的基礎,沒有人身自由,則其他一切自由皆是枉然 ∙因此,我國憲法第八條特別規定,非經法定機關透過法定程序,政府不得任意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 2008年底的野草莓學運 【參考資料】現行集會遊行法: ▓動腦時間:你知道在臺灣集會自由是由集會遊行法所規範的嗎?有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呢?•集遊惡法修法聯盟的主張 目次

9 (2)平等權 ∙人性尊嚴強調每個人的自我發展皆應受到尊重,意味著不應有人遭受歧視、被以不平等的方式對待
∙平等權的實踐便是要去除不平等規範,使每個人在相同的情形下,具備相同的法律地位 ∙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案例:釋字第 340 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目次

10 (3)參政權 ∙憲政主義的憲法強調國家權力來自於人民,而參政權便是落實人民主權的最重要權利
∙根據我國憲法對於參政權的規定,參政權的內涵包括: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和應考試服公職等權利 ∙我國《公民投票法》中規定了公民投票的行使範圍與方式;《憲法增修條文》中也規定了憲法修正需透過公民的投票複決,因而落實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理想,擴大了人民的參政權 2009年澎湖博弈公投,反賭聯盟勝出 2009公視新聞-澎湖博弈公投失敗(7:30) 2013公視新聞-澎湖博弈公投捲土重來 地方憂治安(1:57) 目次

11 (4)救濟權 ∙「有權利必有救濟」:當人民的自由、平等與參政等權利受他人及國家侵犯時,應有救濟機會
∙實現救濟權:我國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中請願是指人民對於特定事件,向政府主管機關或國家其他機關表達心願之行為 ∙訴願:針對政府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訴訟:是人民認為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得請求法院審判以排除侵害或獲得賠償 「為了象腿」請願活動籲修法反霸凌 網友請願大遊行 從KUSO到校園霸凌-請你不要太過份(15:25) 目次

12 二、其他基本權利 ∙哪些是保障人性尊嚴所需之基本權利→其認定乃隨著社會變遷與觀念發展而改變
∙人權發展的歷史中,過去→人們傾向重視保障人民免受國家侵害與差別對待,並且讓人民得以參與政治等基本權利 ∙現在→人們開始主張,應將社會、經濟、文化等生活面向的權利列入保障,使其成為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包含社會權、環境權、多元文化權與和平權 2009核四公投促進會發起全國千里苦行活動 目次

13 ▓學者瓦薩克(Karel Vassak)以「三代人權」(three generations of human rights)的概念,來形容此一人權發展歷史
目次

14 1、社會權 ∙社會權的興起:導因於工業革命所帶來的貧富差距,貧窮者無法溫飽,維持生存,而這種艱困的生活條件,導致人民無法積極行使參政、言論自由等基本人權 ∙社會權的定義:由政府採取積極作為,使人民能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最基本生活條件,進而追求人生幸福相關權利的總稱 ∙社會權的範圍:工作權、孕婦、兒童及少年受保護權、受教育權、健康權以及文化權 香港大學生組「獵奇行動」 監督批判迪士尼侵蝕本土文化 ▓我國對社會權的保障: ∙《憲法》第15條→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受保障;第21條→規定有受教權 ∙基本國策的國民經濟、社會安全與教育文化三節;及《憲法增修條文》→列有全民健康保險之施行與國民就業等保障社會權的相關規定 目次

15 2、環境權 ∙環境權興起於1960年代,當時面對全球各地環境汙染帶來之危害日益嚴重,人們於是提出此一新人權,之後許多國家陸續出現如何將環境權列入憲法之討論 ▓環境權包含下述三面向: ∙公民有權反對危害環境之法令或政策,以預防環境之惡化(含各項汙染與自然景觀遭破壞) ∙公民有權知曉環境資源生態狀況的權利 ∙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以促進環境資源之永續發展 臺灣一直有綠黨長期推動環境政治議題,你知道嗎? ▓我國對環境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目前未明文將環境權入憲,但《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2項列有「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之內容,可謂涵蓋部分環境權之內涵 澳洲環保局-破壞生態篇(0:46) 目次

16 3、多元文化權 ∙興起背景:提倡起源於1960年代,當時美國之非裔美人等群體因關切少數族群文化遭主流文化打壓或同化所形成的危機,而提出多元文化之主張 ∙多元文化權:指少數族群文化應受保障的權利 ▓具體權利內涵一般來說包括: ∙少數族群對其自身文化的認同應受到尊重與承認,例如:原住民族的傳統命名方式應受法律保障 ∙國家應以具體政策保障少數族群的語言與各項文化傳統,以避免其流失並協助其傳承與發展,例如:在教育體系中教授少數族群之母語或設立少數族群之電視臺 ∙人們往往容易理解經濟弱勢者遭受的痛苦,但對於文化上的弱勢,人們卻往往加以忽略 2005年成立原住民族電視台16頻道,隸屬公廣集團,並在週一到週五製播族語新聞 ▓我國對多元文化權的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列有「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屬多元文化權保障之具體內涵 南美洲的原住民音樂表演(1:37) 目次

17 4、和平權 ∙狹義:指人民免受戰爭與暴力之侵害的權利 ∙廣義:指除了無戰爭與無暴力外,再加上人民得以擁有心靈平和之無壓抑、無威脅的狀態
▓和平權包含狹義與廣義 ∙狹義:指人民免受戰爭與暴力之侵害的權利 ∙廣義:指除了無戰爭與無暴力外,再加上人民得以擁有心靈平和之無壓抑、無威脅的狀態 ∙1984年聯合國通過人民享有和平權利宣言→確認全球人民均有享受和平的神聖權利 ∙我國憲法目前亦尚未有關於和平權之規定 ▓和平權的議題近年來亦曾在國內受到討論,例如:國內學者黃武雄教授曾在網路發動百萬人連署,希望透過公民投票,推動「五十年維持現狀,不統不獨,非軍事化」入憲 目次

18 貳、自由權的保障及界限 目次

19 一、自由權的保障 ∙自由權的保障為憲法重要內容,然而在群體生活中,如果每個人在行使自身自由權時皆無所限制,那麼就可能損害他人權益
∙因此,個人對於自由權的行使,應以不妨礙他人利益為前提 ∙而當人們彼此的自由有所衝突時,國家就有必要以法律規範加以限制,確保每個人都能在合理範圍內享有自由權,以維護集體之公共利益 警方為排除抗議民眾,或預防衝突事件發生,常於抗議現場出動警力維護秩序 目次

20 二、自由權的界限:個人自由與公益之調合 ∙自由權之所以有界限,是為了維護公益,但如果過度強調公益,大幅擴張自由限制的界線,那麼個人自由將消失殆盡,如此一來,也就失去憲法保障自由權的根本用意 ∙為調和個人自由與整體社會利益,我國《憲法》第23條明白指出,唯有為實現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四項目的,國家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國家對人民的自由權利限制必須有其目的正當性 ∙例如:國家不能為了方便統治管理,在並未發生重大危險的一般情況下,便任意實施宵禁,或限制人民行動自由,這樣的限制即欠缺正當性 目次

21 指為了避免個人侵犯他人合法擁有的自由,可適度限制人民自由權
▓限制人民自由四項正當目的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指為了避免個人侵犯他人合法擁有的自由,可適度限制人民自由權 2.避免緊急危難 指當國家社會遭遇戰爭、天災等緊急災難,或個人發生如精神喪失等狀況時,可適度限制人民自由權 3.維持社會秩序 指為了維持如治安、道路安全等社會秩序,可適度限制人民自由權 4.增進公共利益 指為了促進如全體國民健康等公眾利益時,可適度限制人民自由權 ▓動腦時間:這些行政措施你認為合理嗎? ∙911恐怖攻擊後,2002年由當時的總統小布希授權,國家安全局被允許以竊聽的方式監聽涉嫌與恐怖活動有關的外國人之境外電話與電子郵件通訊內容 ∙英國機場火車站為防止恐怖攻擊,使用高科技安檢門,全身掃描並一覽無遺 目次

22 三、自由權限制的基本原則 四項公益動機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四項公益動機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目次

23 1.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指政府對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不得任意以「緊急避難」或「公共利益」等理由,侵犯人民的權利 ∙「法律」:是指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訂定之法律→行政機關並不能擅自訂定命令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權 新聞:美反恐監聽 法院判違憲 美國底特律聯邦法院法官泰勒十七日裁定,美國國家安全局未經法院授權即執行監聽計畫,「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和隱私權的保障,破壞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必須立即中止」《資料來源:胡立宗( )。臺北:自由時報 。》 新聞:反恐監聽 美眾院核准擴大 美國國會眾議院前天以227票對183票,通過白宮支持的新版反恐監聽法案 ,擴大美國情治單位反恐監聽權,國家安全局等單位今後半年不須法院授權,可逕行監聽美國國民與海外的電話與電子郵件等通聯紀錄。《資料來源:蔡筱雯 ( )。臺北: 蘋果日報。 目次

24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指當公權力的行使涉及人權限制時,其所欲達成的「目的」和所採行的「手段」之間,應有適當的對應比例
∙手段根本無法達成其目的 ∙雖然能夠達成目的,但所採取的手段卻太過激烈 ∙手段造成的損害遠高於目的所欲達成之效益 均違反比例原則 ▓動腦時間:2010年檳榔西施顏如憶(19歲)因穿著清涼遭警糾正不服罵警,被新北市中和二分局員山派出所警員欒丞(37歲)以柔道過肩摔制伏而受傷,引發警察濫權批評。→這樣執法是否可能有違反了比例原則的疑慮? 華視新聞網-西施太清涼 壯警過肩摔(2:04) 目次

25 ∙如果無法達成目的,那麼該手段就不具適當性
▓比例原則包含下述三項子原則 原則 內容 適當性原則 ∙國家公權力手段應該要能達成目的 ∙如果無法達成目的,那麼該手段就不具適當性 必要性原則 ∙指國家為保障人民利益如果有各種不同手段都可達成目的→應選擇成本最小、最不會侵害人民的手段 ∙必要性原則:是要檢視公權力採用手段是否無可取代,因而有其必要性 衡量性原則 ∙衡量性:是指國家在追求人民利益時,「所達成之利益」與「造成的損害」兩者之間應彼此相當,而不應採取「殺雞取卵」之方式,亦即以極大損害換取很小的利益 ∙故衡量性原則:是要檢視公權力所造成的人民權利損害,與所達成的利益,兩者之間是否相稱 目次

26 ▓ 實例:按捺指紋領取身分證等規定是否違憲?
∙釋字第603號解釋認為:由於指紋是重要的個人資訊受隱私權保障,而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的行使 ∙但《戶籍法》對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發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錄存指紋作為發證的要件,卻又未明定目的為何,違反憲法保障隱私權意旨∙且以治安、身分辨識或戶籍管理等公益目的進行指紋建檔,並無不可,但必須符合「目的明確」、「 手段正當」等原則 ∙以捺指紋作為身分證的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仍算是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 ∙解釋文也補充,指紋建檔政策並非不可行,但《戶籍法》規定要按指紋才能領身分證,為手段與目的不當聯結,且對於指紋檔案如何使用、管理及儲錄等規定都付之闕如,也缺乏法律明確授權,主管機關應嚴密立法,設立完密的防護措施,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本旨 目次

27 參、平等與差別待遇 目次

28 一、法律保障實質平等 ∙平等(equality)並不等於相同(sameness)。如果完全不分情境、條件,而以相同的方式去對待所有的人,反而可能會造成不平等 ∙法律上的平等:可區分為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與實質平等(substantive equality) 形式平等 一視同仁的無差別對待(齊頭式平等) 實質平等 考量環境條件與社會脈絡後,實施差別待遇(立足點的平等) 目次

29 1.實質平等的意涵 ∙早在古希臘時期,哲學家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B.C.E.)便曾將平等定義為:「相同的事物應被相同對待,不同的事物則應予以不同對待」 ∙我國大法官也曾針對平等作出解釋:指出平等的內涵並非機械式的形式平等,而是保障人民的實質平等,因此立法機關在立法時,得考量事物性質的差異,實施合理的差別待遇 人權第一條: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1:04) 目次

30 2.憲法與差別待遇 ∙平等權的內涵包括了提供合理差別待遇,亦即考量公民的實際處境,提供差別待遇→例如:考量身心障礙者求職不易,因此規定政府單位與公營事業需僱用一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 ∙值得注意的是,雖強調保障實質平等容許差別待遇,但此差別待遇必須謹慎應用,一旦誤用或濫用,將造成歧視與人權侵害。如何落實平等的精神與原則避免歧視,關鍵在於正確掌握事物性質,以及做出合理規定 ▓動腦時間: ∙為什麼公職人員選舉中需要有婦女保障名額? ∙為什麼我們要透過制度設計來提高婦女參政比例? ∙什麼時候這種性別差別待遇的選舉制度設計應當修正?(量變→質變) 婦女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施明德先生要求蔡英文女士公開性別傾向是「性別霸凌」,對女性參政者的處境不了解,竟以「人民有知的權利」來掩蓋其歧視「單身女性」的事實 目次

31 二、保障弱勢的差別待遇 1.為何要有差別待遇 ∙政治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 )曾指出,平等是社會正義的首要原則,而所謂平等原則主要內涵應包括下述兩點: 1.是每個人都能獲得同等之自由 2.是社會或經濟的不平等措施,其目的必須是為了讓社會 中最弱勢的人獲得較多支持與照顧 羅爾斯(JohnRawls) ohn_Rawls_ jpg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0:41) 目次

32 2.我國憲法的相關規定 在婦女方面 在身心障礙者方面 在原住民族方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以實現兩性間的真正平等 ∙例如:目前各項選舉中所設立的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便是為了提升婦女的政治參與機會,以促使社會肯定女性的才智與能力,並尊重女性 在身心障礙者方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服務、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以及生計維持等方面,都應予以保障 ∙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公共建築應設計無障礙空間以利身心障礙者通行,便是為了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生活 在原住民族方面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應積極維護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保障原住民族之政治參與等,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例如:原住民族基本法中規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便是為了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的發展 目次

33 ▓集會遊行法哪裡違憲!?-野草莓的論點 ▓「許可制」違反比例原則 ▓「行政刑罰」違反法律明確性要求 ∙集遊法第8條:「室外集合、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一許可制規定已侵犯人民《憲法》第14條保障之集會自由,且違反比例原則中「必要性」之要求 ∙對集會遊行採事前許可管制,並非一最小程度的限制,可改採自由報備、事後追懲制即可,故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 ∙集遊法第29條:活動「首謀」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最高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此將行政法規「刑罰化」的 手段,其構成要件卻相當模糊 ∙同法法第25條第3款:「利用第八條第一項各款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者」;第4款:「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者」→此等概括條款,既不明確又過於廣泛,即可使人民無法預見而承受刑罰,已違反大法官443、445號解釋揭示之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 NEXT 目次

34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
▓缺乏公平救濟管道違反程序保障要求 ▓「禁制區」違反比例原則 ∙集遊法中賦予警察機關事前許可、且命令解散人民集會遊行之權力,卻無相同公平救濟之管道 ∙集會申請經拒絕後,雖可申復,但申復之審查仍由警察機關單方面為之,此種制度設計違反程序保障,非憲法之所許 ∙集遊法第6條:總統府、行政院、法院、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外國使館與代表機構、官邸等地區,不論集會遊行和平與否,一律禁止→連申請許可之機會皆無,不合比例原則之必要性與衡平性要求,完全剝奪人民像上述機關和平集會訴求之權利 ∙特別是總統府、行政院等作為民主政治中的擔負責任政治的行政機關,其周圍卻不允許人民集會遊行向其表達意見,已違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不合我國憲法保障基本人權之要求 BACK 目次

35 公視新聞-2013澎湖博弈公投捲土重來 地方憂治安
配合課次 動畫影片名稱 時間長度 來源 第4課 公視新聞-2009澎湖博弈公投失敗 7:30 公視新聞-2013澎湖博弈公投捲土重來 地方憂治安 1:57 從KUSO到校園霸凌-請你不要太過份 15:25 澳洲環保局-破壞生態篇 0:46 南美洲的原住民音樂表演 1:37 華視新聞網-西施太清涼壯警過肩摔 2:04 人權第一條:我們天生自由而且平等 1:04 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健保費補助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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