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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防治 南崁國中網路霸凌防治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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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的特性 科技近用性 網路特性 同儕壓力
網路霸凌透過網路具匿名性與傳播速度快等特性,霸凌者常以為不會被發現自己的身分,輕易送出具攻擊性的訊息而造成傷害。 科技近用性 新興科技的發達 社群網站的普及 網路特性 網路匿名性 傳播速度快 無時空限制 同儕壓力 青少年在身體發育和心理狀態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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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的影響 霸凌者:利用網路傷害他人時,當事人並未感受到自己對他人已經造成傷害,而忽略可能觸犯法律
受害者:雖然網路是虛擬世界,但也等同於在現實生活中受到相同的壓力而且無法躲避。 旁觀者:可能會因為害怕網路霸凌發生在自己身上,或有些人因為沒有加入霸凌的行列而承受人際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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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的特徵 學生遇到網路霸凌可能會出現以下的徵兆: 學生遭遇霸凌事件時,不願透漏給師長的原因: 使用電腦或手機之後出現焦躁的情況
抗拒使用電腦或手機 出現難過、憂鬱或是焦慮 對團體聚會缺乏興趣或退出社團活動 避免去學校 學業成績下降 學生遭遇霸凌事件時,不願透漏給師長的原因: 害怕自己會被處罰、被報復。 擔心自己使用電腦或手機的權限就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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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網路霸凌行為 除了惡意攻擊,單純的玩笑性話語也有構成網路霸凌的可能性。 透過即時通、部落格、社群網站等網路暱稱或訊息進行謾罵。
透過電子郵件或簡訊警告或恐嚇他人。 在網路上指名道姓批評別人。 假扮受害者的身分發佈不實言論。 盜用他人的帳號惡作劇留言。 透過網路搜尋被害者,不斷地發佈令人不舒服的訊息。 未經他人同意公開個人資料,如身分證、電話、照片。 在網路上舉辦或參與惡意票選,如班上最醜的人…等。 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言論、合成照片或影像以貶低或詆毀他人。 將不雅照片或影片上傳至網路空間。 將攻擊行為錄影,上傳網路供人觀看、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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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的預防及因應 謹慎張貼網路文章及個人資料:在網路分享訊息之前,須慎思是否會傷害或造成他人困擾,並切記不要洩漏自己或他人的相關資料。
終止流傳 存證相關內容:遇到霸凌時可將相關文字、畫面等資料保留存證,例如利用print screen鍵儲存影像,並投訴網站管理人員。 攔阻訊息:封鎖即時訊息、刪除聯絡人,抑止攻擊或騷擾行為持續發生。 告知可信賴的成年人:告知家長、老師或學務處被霸凌之狀況,若涉及犯罪行為可以報警處理,千萬不可自行處理。 可求援的其他單位:教育部24小時反霸凌投訴專線 、web 885網路幫幫我諮詢專線、網路贏家單e窗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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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霸凌的法律責任 刑法: 公然侮辱罪、誹謗(毀謗)罪、恐嚇罪、傷害罪 妨害風化罪、妨害秘密罪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民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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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律責任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家長(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 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 育輔導。 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 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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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發現霸凌應通報之義務與責任 義務 責任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傷害。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責任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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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展翅協會 網路新國民 http://www.smartkid.org.tw/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事警察局(2008) 教育部防治校園霸凌專區 陳茵嵐、劉奕蘭(2011)e世代的攻擊行為:網路霸凌(Cyber-Bullying)。 郭戎晉(2009) 初探「網路霸凌」(Cyber Bullying)衍生之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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