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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及台灣稅改綜覽 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February 04,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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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s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s NOT intended to be “written advice concerning one or more Federal tax matter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section 10.37(a)(2) of Treasury Department Circular 230.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herein is of a general nature, and is NOT intended to be specific advice concerning any specific facts and circumstances. The information contains herein is based on authorities that are subject to change. Applicability of the information to specific situations should be determined through further analy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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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簡報大綱: 美國稅改綜覽 台灣稅改綜覽 當今租稅環境對旅美華人之影響 其他美國資產配置應注意事項 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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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綜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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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背景 2017年12月22日,川普總統簽署稅改法案 此為自1986年以來最大稅改方案
大部分的稅改條款均於2018年1月1日生效,但仍有部分條款生效日有異 本次稅改減少5.5兆美金稅收,但增加4兆美金之稅收,因此淨影響為1.5兆美 金稅損 法案中大部分的內容在未來幾年中都可能受到修改、修正及進行法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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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錢看齊 – 美國稅改* 條款 對稅收影響 (百萬美金) 企業所得稅率降至 21% -1349 穿透實體 -265 費用化 -86 地域性
-224 Foreign 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64 強制匯回 +339 利息費用 +253 稅基侵蝕與反濫用稅 (BEAT) +150 全球無形資產低稅收入 (GILTI) +112 80%課稅所得之NOL +201 R&E 資本化 +120 199 repeal +98 赤字 +595 *Joint Committee on Taxation, Estimated Budget Effects of the Conference Agreement for HR1. Dollar amounts in bill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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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個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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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 個人稅 在稅改個人項目上,大部分係自2018年1月1日生效,但2025年12月31日落日,2026年 後是回歸舊法或有新法令則尚待觀察,新舊法差異詳見下表: 舊法法令 稅改法令 稅率 (一般收入) 七級:10%-15%-25%-28%-33%-35%-39.6% 七級:10%-12%-22%-24%-32%-35%-37% 標準扣除額 USD $6,500/$13,000 (單獨/合併) USD $12,000/$24,000 (單獨/合併) 免稅額 USD $4,150 廢除 列舉扣除額 數項可列舉扣除,但金額有總額限制 廢除或修改許多列舉扣除項目,允許扣抵以下項目但金額有調整:保留慈善捐贈;限制購屋貸款利息;醫療費用為調整後收入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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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 個人稅 (續) 舊法法令 稅改法令 兒童稅額扣抵 每位受撫養兒童(17歲以下) USD $1,000
舊法法令 稅改法令 兒童稅額扣抵 每位受撫養兒童(17歲以下) USD $1,000 提高為一位兒童USD $2,000,其中USD $1,400為可退稅部分。但要適用此優惠,該兒童需具有社會安全碼(SSN) 此外新增USD $500稅額扣抵予非兒童撫養親屬 州與地方稅抵減 可抵減在州與地方所繳納之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 可抵減州與地方所得稅、消費稅上限為USD$10,000 房屋貸款利息費用 利息費用限制於貸款本金USD $1,000,000 以下 利息費用限制於貸款本金USD $750,000以下 2017/12/15 以前取得貸款適用舊法 最低稅負(AMT) 若計算出之最低稅負高於一般稅負,需繳納最低稅負 保留最低稅負制,但提高免稅額度及遞減額度 投資所得稅率 20%/15% 維持,但後續依指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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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 公司稅及國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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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公司稅 New tax law 公司稅率 調降公司税35%至21%,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利息費用
限制利息費用最多只可扣除30%之調整後課稅所得(adjusted taxable Income) 適用於所有類型之負債(關係人或非關係人) 現有的借款亦適用,無排除條款 調整後課稅所得於2018~2021年間之定義為EBITDA,2022以後之定 義為EBIT 特定行業及小型企業(平均總收入小於USD 2,500萬者)不適用 否准之利息無限期遞延 成本回收 2017/9/27至2023/1/1間購買且投入服務之資產 符合規定之可折舊資產(含二手資產),第一年即可100%費用化。該 比率於2023年降為80%、2024 (60%)、2025 (40%)、2026 (20%) 適用資產包含新的與二手資產 虧損抵扣Net Operating Loss (NOLs) 限制2017/12/31之後產生之NOL,後抵最多可抵課稅所得之80% 後抵無期間限制(carryover is not indexed) 不允許前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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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公司稅 (續) New tax law 廢除公司最低稅負制 公司最低稅負制 (AMT)
一般而言,未使用的AMT扣抵將會在2018開始退税Unused AMT credit carryovers would generally be refunded over a four year period beginning in 2018 研發扣抵 保留研發扣抵 要求2021/12/31產生之研發費用分5年攤銷,某些與海外研發活動 有關費用以15年攤銷 穿透個體之個人股東 /擁有者 針對個人之符合商業所得 (Qualified Business Income) 新增20%之 扣除額,但該扣除額亦受其他條件限制。 2018生效,但2025/12/31後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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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 國際稅 New tax law
海外取得股利免稅 美國公司,自持有10%之特定海外公司(specified 10% foreign corporation) 收到之股利,將可享有100% 之股利扣除額(Dividend received deduction, DRD),亦即100%免稅。 但要注意美國公司之資格、以及持股天數限制,此外DRD針對某些特定海外股利(e.g. Hybrid 混和錯配股利),不能適用 匯回現有盈餘和利潤 作為上述法令之過渡條款,在舊制下累積之海外E&P視為已匯回,稅率為:現金/約當現金資產15.5%;非現金資產8%,稅款可按8年分期付款。允許部分海外稅額扣抵 E&P依照2017/11/2或2017/12/31 之評估價值孰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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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美國稅改重點彙整 –國際稅 (續) 稅改法令 全球無形低稅收入 (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 GILTI) 面向美國企業股東(包括自然人)按持股比例應從受控外國公司分得的全球無形 低稅收入(即外國高回報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 擴大了現行subpart F的徵稅範圍 GILTI適用的實際稅率為10.5%(即減按50%徵收);2026年起,GILTI適用的 實際稅率將調整為13.125%(即減征37.5%) 自2017年12月31日後的納稅年度生效 廣義來講,GILTI是指美國股東按照其持股比例可從每個受控外國企業分得的超 過有形可折舊資產的10%常規收益率的非subpart F收入或非與美國經營有實際 聯繫的收入 允許的境外稅收抵免: 境外已繳納稅款的80%允許適用境外稅收抵免 新的分開電腦制 不得向後或向前結轉 稅基侵蝕及反濫用稅(Based Erosion and Anti-Abuse Tax, BEAT) 適用最近三年間平均全球總收入超過5億USD之集團 有支付海外關係企業成本費用 (此法不適用於銷貨成本,故進貨交易不受影響) (服務費用若符合特定規定有機會可排除) Base Erosion 比例超過3% (某些銀行與證券業為2%) – 該比率非常粗略可計為Base Erosion Tax Benefit 除以該納稅義務人允許之成本費用扣除金額,尚須考慮其他計算細節 2018年的適用稅率為5%,2019年-2025年的適用稅率為10%,2026年後增加為12.5% – BEAT有另一套計算應納稅額公式 Confidential and Privileg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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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改綜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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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稅改重點 營所稅 外資股東 綜所稅 外資股東扣 繳稅率由 20%至 21% 調降綜所稅 最高稅率為 40%
調高四項扣 除額 本國股東取 得股利所得 的課稅方式 採上限扣抵 合併計稅與 單一稅率 營所稅稅率由17 %提至20% 未分配盈餘加徵 稅率由10%降為 5% 廢除兩稅合一設 算扣抵制度 獨資合夥組織不 課徵營所稅 外資股東扣 繳稅率由 20%至 21% 取消未分配 盈餘加徵之 抵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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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股東之股利107年度起 扣繳稅率由現行20%提高至21%
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之國家居住者,稅負仍不受影響 外資股東扣繳率調升1% 108年度起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扣抵權 設算扣抵取消,對盈餘政策近年來採分配為主之外資,影響有限 帳上有高額股東可扣抵稅額之外資可考慮於緩衝期(107年底前)辦理盈餘分配或者轉增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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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 項目 修法內容 調降個人綜所稅最高稅率 刪除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級距,最高級距稅率回復40%
調高四項扣除額 標準課除額由9萬元調整為12萬元 (有配偶者加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調整為20萬元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調整為20萬元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由2.5萬元調整為12萬元 本國股東股利課稅 取消兩稅合一之稅額設算扣抵制。課稅方式按以下二者擇優適用: 合併計稅稅額設算抵減:獲配之股利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以適用一般稅率結構,並按獲配股利之8.5%設算可抵減之稅額,惟每一申報戶合計可抵減稅額以8萬元為限。 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獲配之股利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而按28%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合併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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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其他OECD國家公司稅率比較 (2018) 預期將引發各國搶稅大戰 台灣稅改後
*Basic, top corporate income tax rate levied by central government. Local level taxes and surtaxes are not included. Source: KPMG International, Tax Rates Online, 2017 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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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租稅環境對旅美華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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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納稅的美國境外收入 項目 內容 適用對象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者,或是稅法定義的居民 應申報的收入 美國境內、境外之收入,即全球收入
無論是否收到W-2工資(年結)表,1099表,或國外發的所 得憑單均須申報 海外金融帳戶申報 除申報全球收入外,亦須於FBAR申報海外金融帳戶 申報之外國銀行及投資帳戶如下: 有財務利益,簽署權,或其它(可動用)權力的海外帳戶, 及 在申報年度任一時點海外金融帳戶總值超過USD $10,000者 罰則 除須補繳額外稅金外,還可能包括高額罰金,利息,罰款甚至 坐牢 資料來源:IRS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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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揭露 您聽過FATCA 現在有個全球版的CRS (共同申報準則),台灣亦於2017年11月16日由財政部公告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預計執行日為 ,首次申 報日為 。茲將相關規定節錄如下表: 提升美國政府對稅務居民海外所得徵收能力 FATCA CRS 遵循依據 FFI agreement or IGA 稅捐稽徵法 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草案) 既有帳戶區分之時間點 2014/7/1前 2019/1/1前 申報時間 每年3月底 每年6月 申報對象 特定美國人或美國擁有之實體 簽署國家之稅務居民(預計32租稅協定國) 申報機構 金融機構 大部分與FATCA相同。但包含下列各項機構: 本土銀行(以當地客戶為主之金融機構) 僅具低價值帳戶之金融機構 少數人持有之委託投資工具 不遵循之罰則 30%懲罰性扣繳 稅捐稽徵法4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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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資訊揭露 (續) FATCA CRS 辨認金融帳戶之門檻 既有帳戶 個人帳戶: 美金5萬 實體帳戶: 美金25萬 新帳戶
個人及實體帳戶: 無* 個人帳戶 : 無 實體帳戶 : 美金25萬 個人及實體帳戶: 無 高資產客戶 既有個人帳戶 首次辨識及後續辨識: 帳戶餘額歸戶後超過美金100萬者,須執行人工搜尋及RM知悉詢問。 既有實體帳戶 首次辨識 : 帳戶餘額歸戶後超過美金25萬者。 後續辨識 : 帳戶餘額歸戶後超過美金100萬者。 首次辨識及後續辨識:與FATCA規定相同。 首次辨識 : 與FATCA規定相同。 後續辨識 : 帳戶餘額歸戶後超過美金25萬者。 有效之身分證明文件 有效之自我聲明文件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姓名、居住地址、稅籍居住地、稅籍編號 大部分與FATCA規定相同,惟針對個人之自我證明文件應包含出生日期。 * FATCA規定新個人的存款帳戶或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於任一年底之帳戶餘額為美金5萬以下,可無需進行辨識,惟因實務上較難配合執行,故一般金融機構皆無特別設定此項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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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 時程表 香港 2017 2018 2019 2020 台灣 註:台灣未來的時程表可以參考香港的發展 2017年9月
進行XML測 試檔驗證 2018年5月 香港首次申報日 2017整年度: 日本及英國 2017年12月31日 完成既有個人高資 產帳戶之盡職調查 2018年12月31日 完成其他既有帳 戶之盡職調查 2017年7月 AEOI平台 正式啟用 2017下半年度: 其他稅務 管轄區,如中國、新加坡 2017年1月1日 開始適用新帳戶 開戶流程 2017 2018 2019 2020 台灣 2017年11月 台灣財政部公告「金 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 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2019年1月1日 台灣CRS執行日, 即開始適用新帳戶開戶 流程 2020年6月30日 台灣CRS 首次申報日 2019年12月31日 完成既有個人高資 產帳戶之盡職調查 2020年12月31日 完成其他既有帳 戶之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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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018 承諾遵循CRS之租稅管轄區 香港當地之 基金或信託
依據OECD 所公佈之清單,截至2017年12月7日已承諾遵循CRS超過100個租稅管轄區,並依首次交換年度列示如下: 安圭拉、阿根廷、巴貝多、比利時、百慕達、英屬維京群島、保加利亞、開曼群島、哥倫比亞、克羅地亞、賽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法羅群島、芬蘭、法國、德國、直布羅陀、希臘、格陵蘭、根西、匈牙利、冰島、印度、愛爾蘭、英屬曼島、義大利、英屬澤西島、南韓、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蒙特塞拉特、荷蘭、紐埃、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席爾、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屬土克凱可群島、英國等國家 2017 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阿魯巴、澳洲、奧地利、貝里斯、加拿大、智利、中國、庫克群島、哥斯大黎加、加納、格瑞那達、印尼、以色列、日本、馬來西亞、馬紹爾群島、模里西斯、摩納哥、紐西蘭、俄羅斯、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荷屬聖馬丁島、瑞士、科威特、諾魯、巴西、沙烏地阿拉伯、烏拉圭、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土耳其、黎巴嫩、巴林、新加坡、巴基斯坦、巴哈馬、汶萊、古拉索、多米尼克、香港、澳門、巴拿馬、卡達、千里達及托巴哥、萬那杜等國家。 2018 註一:美國暫無簽署CRS,故針對美國金融機構應依各國之規定確認其是否為「視同參與」CRS之稅務管轄區。 註二:台灣法規針對應申報國以外之專業被管理投資實體視為Passive NFFE 香港當地之 基金或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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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美國資產配置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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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利得及投資收入 舊法法令 稅改法令 長期資本利得/合規股利稅率 在10%及15%所得稅率級距者為0%稅率
舊法法令 稅改法令 長期資本利得/合規股利稅率 在10%及15%所得稅率級距者為0%稅率 除最高級距者及上述外,為15%稅率 最高級距者為20%稅率 現行稅率保留 15%及20%稅率之分界金額與現行法規一致,但在2017年後會依據通膨進行調整 3.8%淨投資所得稅 保留 長期資本利得/合規股利 稅率 課稅所得在$77,200 / 38,600 (合併 / 單獨申報)以下者 0% 課稅所得在$77,201至479,000 / 38,601至425,800 (合併/單獨申報)之間者 15% 課稅所得在479,001 / 425,801 (合併/單獨申報)以上者 20% 單位: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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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利息 稅改法令 購屋貸款之可扣抵利息上限為$75萬 在2017年12月15日以前取得之購屋貸款仍適用$100萬之可扣抵利息上限
非購屋貸款之利息則不可扣抵 適用期間為: 年 *購屋貸款利息限於用於購買、建造或修繕房屋者 單位:U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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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 注意: 本次稅改遺贈稅的終身免稅額提高僅在2018-2025年有效,在落日後,若無其他修法,便會回復為原本的免稅額 美國人
美國人 非美國人 贈與人 受贈與人 課稅方式 全球財產 不課稅 -美國的有形財產要課贈與稅; -美國的有形財產或無形財產都要課遺產稅 稅改影響 終身免稅額調整加倍上升到了USD $ 1,000萬 維持舊制 維持舊制,遺產稅只有USD $60,000 免稅額 規劃機制 信託規劃 注意: 本次稅改遺贈稅的終身免稅額提高僅在 年有效,在落日後,若無其他修法,便會回復為原本的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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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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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PMG台灣所稅務投資部 丁傳倫 (Ellen Ting) 執行副總經理 T: 分機 07705 KPMG台灣所稅務投資部 楊搓儀 (Joy Yang) 副總經理 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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