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Presentation is loading. Please wait.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Similar presentations


Presentation on theme: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壹 智慧財產權法概述 宋建成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2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4-1〕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3-1〕
1.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文字、藝術與科學之創作。 (2)表演藝術,圖像與廣播之演出。 (3)各個人類努力領域之發明。 (4)科學上之發現。 (5)工業設計。 (6)商標,服務標章,與商業名稱和設計。 (7)防止不公平競爭之保護。 (8)所有其他在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之智力活動成果之權 利。

3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4-2〕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3-2〕 2.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
(1)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2)商標。 (3)產地標示。 (4)工業設計。 (5)專利。 (6)積體電路之電路布局。 (7)未公開資料之保護。 (8)與契約授權有關之反競爭行為之防制。

4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4-3〕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3-3〕 3.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很廣,包括:
(1)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成果」的 保護。 (2)法律對於「產業之正當競爭秩序」的保障。

5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4-4〕 (二)智慧財產權法的類型 「促進文化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法-如著作權法。
「鼓勵技術創新」的智慧財產權法-如專利法、植物種苗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等。 「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的智慧財產權法-如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中的不公平競爭規範等。

6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一)無體財產權 (二)保障正當競爭秩序 1.兼具人格權。 2.保護精神創作,賦予具絕對性、排他性的權利內容。
1.享有財產上的權益,而無人格權的保護。 2.法律保護「利益」,而不具備排他效力的權利性質。

7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三)性質 (四)智慧財產權相互之間關係 1.無形性。 2.權利專屬性。 3.重製性。
4.公開性(營業秘密法例外)。 5.地域性。 6.時間性。 7.經濟性。 (四)智慧財產權相互之間關係

8 貳 智慧財產權的國際法制規範 宋建成 一、國際公約 二、國際組織

9 一、國際公約 (一)巴黎公約 1.緣起 2.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權(The Right of National Treatment)。
(2)優先權(The Right of Priority)。 (3)工業財產權獨立與屬地原則主義。

10 一、國際公約 (二)伯恩公約 1.緣起 2.基本原則 (1)互惠原則(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2)國民待遇原則(The Principle of National Treatment) (3)最低保護原則(The Principle of Minimum Standard of Protection) (4)首次發行原則( The Principle of First Publication) (5)自動保護原則( The Principle of Automatie Protection) (6)獨立保護原則( The Principle of Independent Protection)

11 一、國際公約 (二)伯恩公約 3.公約規範 (1)各會員國必須保護著作人人格上及財產上的權 益。
(2)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包括姓名表示權及同一性 保護權。 (3)著作財產權包括翻譯權、重製權、公開演出權、播送 權、公開口述權、改作權、製作及放映電影權。 (4)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 (5)本公約給予開發中國家二種強制授權的優惠,即重製 權、翻譯權。

12 二、國際組織 (一)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 1.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1966) (1)將電腦程式以文學著作保護。 (2)增訂散布權。 (3)增訂公開傳輸權(Right of Transmission)。 (4)攝影著作財產權為終身加五十年。 (5)對於破解他人著作保護裝置的行為,應提供充分的法 律保護及有效的救濟。 (6)對電子著作權管理資訊應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及救 濟。

13 二、國際組織 2.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 and Phonograms Treaty,1966)。 (1)表演人的權利 a.表演人享有人格權。 b.表演人就其未經固著的表演的財產權:專有予以公開播送及向公眾傳達及予以固著的權利。 c.重製權。 d.散布權與耗盡原則。 e.出租權。 f.將已固著的表演使公眾可得取得的權利。

14 二、國際組織 (2)錄音物製作人的權利 (3)表演人與錄音物製作人的共同條款 a.重製權。 b.散布權與耗盡原則。 c.出租權。
d.將錄音物使公眾可得取得的權利。 (3)表演人與錄音物製作人的共同條款 a.廣播及向公眾傳達的報酬請求權。 b.限制與例外:得以國內法對文學與藝術的保護的規定一樣。規定相同的限制與例外。 c.科技措施的義務。 d.規定破壞電子權利管理資訊的行為應予禁止。

15 二、國際組織 (二)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
1.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he 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rnational Property Rights, TRIPS) (1)規定範疇 a.奠定一般規則及基本原則。 b.對不同的智慧財產權處理。 c.有關協議的執行。

16 二、國際組織 (2)基本原則 a.最低標準原則。 b.受惠「國人」原則。 c.既有智慧財產公約的效力。 d.國民待遇原則。
e.最惠國待遇原則。 f.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耗盡原則。 g.技術轉移原則。 h.公共利益考量原則。

17 二、國際組織 2.我國加入WTO著作權法的適用 (1)兩項保護原則 (2)兩岸均加入WTO,除非對方援引WTO
a.國民待遇原則。 b.最惠國待遇。 (2)兩岸均加入WTO,除非對方援引WTO 協定第十三條的排外條款,否則對方均 有遵守TRIPS保護對方人民著作的義 務。

18 參 美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貿易 一、前言 二、美國三0一條款與智慧財產保護

19 一、前 言 (一)各國工商業的發展,已進入了「智慧財產產 品」為主的新紀元。 (二)1980年代雖然美國人民的生活水準逐漸改
一、前 言 (一)各國工商業的發展,已進入了「智慧財產產 品」為主的新紀元。 (二)1980年代雖然美國人民的生活水準逐漸改 善,但是貿易赤字增加,貿易競爭力每況愈下。 (三)美國原有「貿易自由化政策」遭受國內企業評擊, 使1988年「貿易保護主義」的聲浪達到最高峰。 (四)美國將「貿易赤字」的責任推卸到外國政府及貿易 業者對美國進行「不公平貿易」(Unfair Trade)或 採行「不公平貿易措施」-人為因素產生貿易障礙 -即外國的剽竊及仿冒美國的「智慧財產產品」。

20 二、美國三0一條款與智慧財產保護 (一)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三0一條款(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對於外國政府的貿易措施,如果是 Discriminatory(歧視性的)、Unreasonable或是 Unjustifiable、因而增加美國貿易「負擔」(Burden)或 限制了美國出口貿易,美國總統可以「Take Unilateral Action」以遏止這類措施發生。 (二)1984年貿易暨關稅法案(Trade Agreement Act of 1984) 首次將「三0一條款」應用到美國「智慧財產權」保 護。 (三)1988年綜合貿易暨競爭法案(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使得「三0一條款」及新增 「特別三0一條款」(Special Section 301)及「超級三0 一條款」,展現今天的面貌。

21 1.對「智慧財產」的保護不周,是一種「不公平貿易為」。
2.以「三0一條款」作為實現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目標,並加強了「強制報復」的規定。 (1)「優先國家」(Priority Countries)的設定 a.本法案強制要求「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必須向國會作成「全國外貿估計報告」,並強制該署對不能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家,指明為「優先國家」。 b.美國總統必須採取「反制行動」,如對「優先國家」的進口美國產品課徵100%的關稅,或另外加以限制。 3.美國總統「觀察名單制度」 (1)優先觀察(國家) (2)一般觀察(國家) 分別予以6個月或1年的時間來証明那些國家已經對智慧財產保護已有相當的進步或改善。

22 肆 我國著作權法 宋建成 一、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二、著作權的主體 三、著作權的客體 四、著作權的內容 五、著作權的限制(合理使用)
肆 我國著作權法 宋建成 一、著作權法立法目的 二、著作權的主體 三、著作權的客體 四、著作權的內容 五、著作權的限制(合理使用) 六、圖書館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七、合理使用判斷的基準

23 一、著作權法立法目的(§1) (一)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 (二)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促進國家文化發展。

24 二、著作權的主體 (一)著作人 (二)著作財產權人 1.指創作著作之人。(§3二)包括自然人、法人、本國人、外國人。
2.受雇人、雇用人。(§11) 3.受聘人、出資人。(§12) (二)著作財產權人 1.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36) 2.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37)

25 三、著作權的客體 (一)著作 (二)特殊著作 1.衍生著作。(§ 6) 1.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3一)
2.例示:(1)語文著作、(2)音樂著作、(3)戲劇、舞蹈著作、(4)美術著作、(5)攝影著作、(6)圖形著作、(7)視聽著作、(8)錄音著作、(9)建築著作、(10)電腦程式著作。(§ 5) (二)特殊著作 1.衍生著作。(§ 6) 2.編輯著作。(§ 7) 3.共同著作。(§ 8) 4.表演。(§ 7之1)

26 四、著作權的內容 (一)著作人格權 1.公開發表權。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15) 2.姓名表示權。(§16)
3.同一性保持權(禁止變更權)。(§17)

27 四、著作權的內容 (二)著作財產權(§22-29)(§3五-§3十三) 1.重製權 。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 8.改作權與編輯權。 9.出租權。 10.散布權(移轉所有權方式)。 11.輸入權。(§87四)

28 五、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合理使用) (一)意義
1.著作權人以外之人,對著作人依法享有之專有權利,未經得到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即得自由、無償加以利用。 2.合理使用並非權利,乃是作為一種訴訟上的抗辯主張。擬樣以免除其侵害著作權責任之訴訟上防禦方法。

29 五、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合理使用) (二)目的 1.對於著作權人所提供之保障是完整且無遺漏,藉以排除任何可能的侵害。
2.著作權的保護也「不得因壓抑其他人獨立創作之路」。

30 五、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合理使用) (三)合理使用例示(§44-62) 1.政府公務目的。 2.司法目的。 3.教育目的。 (1)學校授課
(2)編製教科用書與隔空教學教材(法定授權) (3)機關、文教機構、圖書館摘要重製 (4)個人或家庭非營利之合理使用 (5)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正當目的之引用 (6)身心障礙者教育教材之重製 (7)辦理考試目的之重製 4.新聞傳播。 5.公益活動。 6.公開場所展示著作。

31 五、著作財產權的限制(合理使用) (四)合理使用人格權 (1)對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不生影響。(§66)
(2)對所利用之著作應以合理之方式明示其 出處。(§64)

32 六、圖書館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一)圖書館法第七條 1.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
2.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

33 六、圖書館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1.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2.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3.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34 六、圖書館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之一 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1.已取得碩博士學位之學位論文。
2.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3.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35 六、圖書館著作財產權的合理使用 (四)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36 七、合理使用判斷的基準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況,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Download ppt "一、智慧財產權法的範圍及類型 二、智慧財產權的特徵及性質"

Similar presentations


Ads by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