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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服務與公平競爭— 時移直播之著作權與公平交易爭議分析
東吳大學法律系 科技暨智慧財產權法研究中心 章忠信主任 05/18/2017 12/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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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綱 前言 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 行為 不當差別待遇之違反公平競爭 行為 時移直播之著作權爭議 結論 不公平競爭手段,阻饒新競爭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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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創新營運模式運用新技術,對市 場產生如虎添翼之衝擊。 既有業者阻礙新進入者之手段 不當結合 不當差別待遇 時移直播之著作權主張。
時移直播之著作權主張。 不公平競不當爭手段,阻饒新競爭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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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10-1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 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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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11-1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 出申報:
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 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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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 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 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交易法§13 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 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 益者,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 主管機關對於第十一條第八項申報案 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 之不利益。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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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2010年富邦金控與台灣大哥大為規避黨 政軍不得併購媒體之規定,成立大富媒 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併購凱擘公司 及其所屬12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 該項併購案經向公平會申請事業結合, 公平會基於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經營之效 率,同意其結合,惟附加13項之行為面 矯正措施之負擔。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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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 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 理由以不同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授權 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直播衛星 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內容傳輸 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爭關係之有線 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道服務提供者。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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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結合之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參與結合事業及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 代理之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不得無正當 理由拒絕授權予其他有線電視系統經營 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 媒體內容傳輸服務經營者,或其他具競 爭關係之有線或無線網路傳輸訊號之頻 道服務提供者,或為其他差別待遇之行 為。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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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差別待遇 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公平法第20條第2款規定,事業不得於無 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對他事業給予差別 待遇,致有限制競爭之虞。
差別待遇,係指事業就同一商品或勞務, 以不同之價格或價格以外之條件,售予 同一競爭階層之購買者而言。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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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一、市場供需情況。 二、成本差異。 三、交易數額。 四、信用風險。 五、其他合理之事由。 (公平法細則§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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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不當差別待遇 違反公平競爭行為 差別待遇是否有限制競爭之虞,應綜 合當事人之意圖、目的、市場地位、 所屬市場結構、商品或服務特性及實 施情況對市場競爭之影響等加以判斷。 不以有實際損害競爭情形發生為必要, 凡任其實施將可能減損市場之競爭機 能者,即屬「有限制競爭之虞」。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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頻道代理商之不當差別待遇 2016年,凱擘、全球數位及佳訊視聽 公司等整合頻道與系統業者資源之頻 道代理商,對新加入競爭之系統業者, 之頻道內容公開播送授權,無正當理 由而給予不同之交易條件之差別待遇, 且有限制競爭之虞,經公平會以違反 公平法第20條第2款規定處以罰鍰, 並限期改正。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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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服務之時移直播 時移直播:收視者透過時間轉移 (time-shifting)技術,將先前播出 之影音內容,嗣後轉移至自己所選定 之適當時間收視。 直播前之預錄設定 觀賞直播中之暫停以延後觀賞(節目回 看)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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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效果 收視者掌握收視自主權 收視者跳過直播廣告, 降低廣告效益。 2018/11/22 www.copyrightnote.org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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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空間轉移(space shifting)」:自炊 不是合理使用 將CD轉成MP3 將紙本轉成電子檔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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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1984年Sony案,法院認定收視戶於家中私下 以「錄影帶錄製設備(video cassette recorders, VCRs)」錄製電視節,以供個人 稍後適當時間觀賞之「時間轉移」重製行為, 屬於合理使用。 Sony公司銷售Betamax錄影機,其主要功能 是供消費者進行「非侵害性之使用(non- infringing use)」,不構成對於著作權之 輔助侵害(contributo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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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2008年Cartoon案,法院認定,系統業者 Cablevision公司之「遠端儲存數位錄製 系統(Remote Storage Digital Video Recorder System, RS-DVR)」服務,使 收視戶將電視節目錄製儲存於該公司提 供之收視戶專屬雲端空間,以便稍後於 家中電視機上盒結合有線系統,觀賞自 己先前錄製之電視節目,屬於合理使用。 收視戶自行錄製,對己傳送。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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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2013年Aereo案,法院認定,Aereo公司 向其收視戶收費,提供別收視戶設置之 小型天線,接收近20個無線電視頻道內 容,再以任何行動載具,透過網際網路 一次收看一個無線電視頻道內容,純屬 收視戶自己直接接收並對自己傳送訊號, Aereo公司並沒有對廣大之收視戶公開傳 送頻道內容,不構成公開傳送。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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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2015年Fox v. Dish案,被告Dish公司 獲得原告Fox公司授權,得對收視戶傳 輸頻道內容,而被告Dish公司提供類似 「數位影音錄製(Digital Video Recorder, DVR)」之「Dish隨意播 (Dish Anywhere)」服務項目,使其收 視戶得將電視節目錄製,以便稍後於任 何網路可連結之設備,包括Dish公司所 提供之設備,嗣後跳過廣告而收視。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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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法院認為,收視戶自行重製並接觸自己 所錄製之內容,既是專供自己所觀賞, 屬於最高法院於Sony案中所確認之「時 間轉移」之合理使用重製行為,非著作 權法所稱對公眾公開演出之行為。 雙方於2016年初達成和解,被告Dish公 司同意於原播節目播出七天後,始對收 視戶提供可越過廣告之服務。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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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 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 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51)
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 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 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51)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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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 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 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51)
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 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 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 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 之著作。(§51) 其他合理使用(§65-II)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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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錄製布袋戲錄影帶係 供私人觀賞而非出租使用 ,經法院撤銷地方法院有 罪判決,判令無罪確定。
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被告錄製布袋戲錄影帶係 供私人觀賞而非出租使用 ,經法院撤銷地方法院有 罪判決,判令無罪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2522號刑事判決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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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從「設備」至「服務」之提供,純屬數 位網路互動技術成熟後之商業模式改變 結果,其方便消費者進行「私人重製」 之目的,並無二致。 通用技術之銷售提供者,非針對特定著 作內容之「私人重製」進行收費。 Sony提供錄製設備之營利性仍得被認定 為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時移直播服務縱 具商業性質,亦應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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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數位網路互動技術成熟後,商業模式改 變。 對消費者之「私人重製」,從「設備」 轉至「服務」
每一收視戶利用系統業者之設備仍具「 非供公眾使用」之屬性。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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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收視戶於前階段以遠端遙控方式指定錄 製特定內容,稍後再以遠端遙控方式指 定傳輸先前錄製特定內容,係屬其個人 對自己傳送自己決定之內容,系統業者 之服務僅係被動聽令行事,成為收視戶 之手足,並非其主動對所有收視戶進行 互動式傳輸著作,應非屬「公開傳輸」 之行為。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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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移直播之合法性爭議 公平法第45條:「依照著作權法、商標 法、專利法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法規行使 權利之正當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
頻道業者或頻道代理商以著作權法限制 新進競爭者時移直播之創新服務,是否 依法有據?有無不正當之限制競爭行為 ? §26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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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2018/11/22 www.copyrightnote.org
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2018/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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