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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性侵害、性騷擾 、體罰事件之防處 簡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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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校園霸凌事件之防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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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之定義、類型與具體型態 1.具有欺侮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的 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 侵犯的結果。 4.雙方勢力(地
定 義 類 型 具 體 型 態 校 園 霸 凌 1.具有欺侮行為。 2.具有故意傷害的 意圖。 3.造成生理或心理 侵犯的結果。 4.雙方勢力(地 位)不對等。 5.其他經小組認定 為霸凌個案者。 肢體霸凌 毆打身體、搶奪財物、…… 關係霸凌 排擠孤立、操弄人際、…… 語言霸凌 出言恐嚇、嘲笑污辱、…… 網路霸凌 散佈謠言或不雅照片、…… 反擊霸凌 受凌反擊、「大魚吃小魚,小魚吃蝦米」… 性霸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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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1/3) (一)導師觀察或獲知學生疑似霸凌個案,導師 應即輔導學生,評估偏差行為類別、屬性 及嚴重程度,評估是否請求支援協助。 (二)疑似霸凌案件或是重大校安事件,送學校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小組由校 長召集,成員包含導師、學務人員、輔導 教師、家長,或社工人員、少年隊代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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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2/3) 介入輔導 。 (三)個案經確認為霸凌行為,應比照甲級通報, 家長依法負有教養權利與義務。
(四)學生嚴重霸凌行為,學校引進外部資源及輔 導教化者,仍由學校列管輔導;如偏差行為 已達違法程度,則請少年隊依法偵辦。 (五)如超出學校輔導能力之霸凌個案,尚未達 違法程度者,可請少輔會( ) 介入輔導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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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如何處理校園霸凌(3/3) (六)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 學生,得徵求家長同意後,請相關專業諮 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協助矯正與輔導,必要 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本市市政府社 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七)學校發生重大校園霸凌個案,通報警察 局少年隊或警分局少年事件業務承辦人 協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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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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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霸凌事件相關法律責任 有關教育人員(校長及教師)通報義務與責任部分 義務 責任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校園霸凌行為,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應依法通報,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如屬違反法令,而情節重大者,得記大過。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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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之防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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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至少有以下幾種樣態: 1、威脅性交換之性騷擾 學校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以開除、留級、重修、不及格等不利於學生的威脅,以要求、交換學生滿足其性索求的騷擾。 2、敵意學習環境之性騷擾 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及同事,蓄意營造或製造一個令當事人感到敵對、受恐嚇,或被侵犯的學習環境,而不利於當事人的騷擾。如老師上課時亂講黃色笑話、展示令學生感到受冒犯的黃色書刊圖片等。 3、利益交換之性騷擾 係指學校之行政人員或老師等上級人員,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學生給予特殊待遇,如獎學金、變更分數等級、加分,或其他待遇,以致影響應得到該項獎勵學生之權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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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的定義? 凡是任何涉及性的意涵之行為,均被視為性侵害,嚴重的性侵害行為包括性交、口交、體外射精、性器官接觸、性猥褻,其他輕微的包括展示色情圖片、口語上的性騷擾、強迫觀賞色情影片、不斷撫摸女(男)性身體、窺視等,都屬於性侵害的範圍。依侵犯程度分為五種類型: 一、施以性嘲弄或動作。 二、不當的碰觸。 三、施以性報酬。 四、強暴。 五、施以威脅的性強迫行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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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非性平法事件):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性平法事件): 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非性平法事件): 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非屬上述身分 者。 屬性平法事件學校需成立性別平等調查小組; 非屬性平法事件,學校應於知悉事件三日內召 開性平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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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處理性侵害事件適用法源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221條至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的防治--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老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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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面對性侵害、性騷擾案件時務必進行工作
1.進行法定通報〈知悉〉--學校指定專人實施網路通報 兒少法第34條、性侵防治法第8條責任通報人 〈 24小時內完成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中心諮詢專線 轉 38853或38854 2.進行行政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學校指定專人實施網路通報〈 3.三日內召開性平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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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義務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兒少保護的法令-- 「責任通報」的義務 通報義務法源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9條〉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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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未依規定通報之罰則(性別平等教育法 36條)
學校教育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違反此項規定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另學校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通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1條或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予以解聘或免職。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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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正向管教杜絕體罰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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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條第2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相關法律與規定 教師法第17條明定 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 教育基本法明定: 8條第2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 號函修正 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訂頒 法律(母法) 各級學校部訂頒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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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的定義 吳部長清基表示,體罰有二種:「一種是身體上的體罰,指不當使用各種器具或肢體造成學生肉體上的傷害或痛苦,例如:用木棒將學生打傷;另一種是心理上的體罰,指在公開場合以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的方式責罰學生,但體罰不等於管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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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措施 一般管教 口頭糾正、調整座位、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課餘從事公共服務、靜坐反省、站立反省等做法 正向管教
記功、嘉獎、表揚 強制措施 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特殊管教措施 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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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教師體罰學生之刑事法律責任 體罰行為類型 可能觸犯之刑事責任 追訴要件 罪名 刑度 適用法規 具有普通傷害 故意之懲罰行為 普通傷害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須告訴乃論 普通傷害致死 或致重傷罪 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 非告訴乃論之罪 暴力公然侮辱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 毀損器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不純粹瀆職罪 依假借職務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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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普通傷害 故意之懲罰行為 (但可能因過失致受罰者受到傷害)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教師體罰學生之刑事法律責任 體罰行為類型 可能觸犯之刑事責任 追訴要件 罪名 刑度 適用法規 不具有普通傷害 故意之懲罰行為 (但可能因過失致受罰者受到傷害) 過失傷害 或致重傷罪 致傷害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須告訴乃論 過失致死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非告訴乃論之罪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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