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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簡介 行政院衛生署 10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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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一○一年第九週內政統計通報)
身心障礙人口數 100年12月底身心障礙者: 1,100,463人 (佔臺灣總人口4.74% ) 較99年底增加2.24%,續呈逐年上升趨勢。 (資料來源:行政院統計處一○一年第九週內政統計通報)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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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 一、身權法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1日全面實施。 二、新制身障鑑定之改變:
(一)新制除舊制的醫療鑑定外,再增加需求評估。 (二)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結構、功能為鑑定依據, 新增社會參與及環境鑑定。 (三)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手冊, 新制改為由醫療及社工團隊鑑定及需求評估後發身心障 礙證明 (四)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 後,合於規定者,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 之福利及服務。 (五)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 同而有不同福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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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身心障礙鑑定與新制的差別 現 制 新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約使用20餘年:
現 制 新 制 鑑定分類 16類身心障礙 8大類身心障礙 鑑定工具 我國自行發展,約使用20餘年: 針對身體功能(類似b碼及s碼) 以WHO發展之ICF為架構重新建立: 身體功能與結構(b碼及s碼) 活動參與及環境(d碼及e碼) 鑑定等級 依據現有鑑定表,計算綜合等級: 輕度、中度、重度、極重度 依據新制鑑定表,每個項目皆有 等級,ICF並無綜合等級 為因應未來各類法規及福利補助 之核給仍需規劃綜合等級 鑑定流程 醫院鑑定(醫師門診) 專業團隊鑑定 (醫師門診 +其他專業評估) 鑑定人員 醫師 鑑定醫師及功能評估人員 特 性 主要以疾病型態鑑定分類,所獲得之福利服務皆相同。 依個案之身心功能評估,作為獲得 福利服務之依據 個別化:衛生單位須籌組鑑定專業 團隊及社政單位需求評估團隊,作 為鑑定級需求評估核定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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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流程圖 鑑定 需求評估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地方社政主管機關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主責單位 鄉鎮市公所 執行單位 指定
鑑定醫院 地方衛生機關 地方社政機關 需求評估 團隊 地方社政機關 隨到隨辦 10天內 10天內 民眾申請 行政審查 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鑑定報告 作業階段流程 進行需求評估 醫療鑑定 30天內 申覆 定期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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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流程 身心障礙鑑定 區(鄉鎮市)公所 1、社政單位進行詳細需求評估、輔具服務評估及居家照顧評估等後續相關評估。
2、社政單位組成專業團隊確認評估內容,提供福利服務。 備妥必要資料 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核發身心障 礙者證明 身心障礙鑑定 衛生單位審核 醫 院 b 身體功能 s 身體結構 1、核定身心障礙者資格 2、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需求評估 d 活動參與 e 環境因素 社政單位組成專業團隊進行確認 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身心障礙者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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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原則 截至100年12月底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共110萬0,463人(男629,179人;女471,257人)。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第三項: (一) 年為新申請及屆期重新鑑定者。 (二) 年為持永久身心障礙手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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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身心障礙者鑑定或申請重新鑑定(續)
7月11日後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僅能使用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制度。 身心障礙鑑定流程分為一般流程及併同辦理: 如申請併同辦理進行鑑定的話,須配合該醫院之併同辦理診間及時間,並依醫院掛號規則辦理,不能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併同辦理建議先詢問辦理機構承辦窗口,以瞭解掛號規定及診次與時間。 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申請重新鑑定須負擔40%之相關作業費用,如異議成立,會將此費用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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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身心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 流程 申請人 備註: 1.醫療鑑定:至鑑定機構由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所組成之團隊進行鑑定
2.需求評估:由社政單位辦理判定行動不便、必要陪伴者優惠及復康巴士之需求評估 戶籍所在地公所: 領取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及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 社會處(局)另行通知由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鑑定機構 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需求評估人員辦理需求評估 社會處(局)核發身心障礙者證明 申請人 方式1 一般流程 方式2 併同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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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 依據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略以:「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 障礙鑑定,無法以附表二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 級者,依下列規定為之。」 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而無 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 天性染色體、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 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障礙之兒童。而無法區分其程 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二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 報告。而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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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續)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手冊屆效期者,應於其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至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鑑定機構,申請重新鑑定或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申請依新制重新鑑定。 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 (一)鑑定醫師依現有障別等級轉換,效期由醫師判定,以截至104年7月10日為限。 (二)仍須進行鑑定人員以及後續之需求評估。 (三)該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如對鑑定結果有異議者,依新制進行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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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續) 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民眾,其重新鑑定日期是在101年7月11日至104年7月11日以前者,於重新鑑定時有兩種申請方式,依新制重新鑑定以及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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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等級 綜合等級係以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整合判定之;各類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則由類別內各向度之障礙程度整合判定之。
(一)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等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 等級以較重等級為準;同時具有兩類或兩類以上相同等 級之障礙類別時,綜合等級應晉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二)在同一障礙類別中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不同程度之 鑑定向度時,以較重程度為準;而同時具有兩項或兩項 以上相同程度之鑑定向度時,除第一類及第二類之外, 其餘類別以此障礙程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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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鑑定等級(續) (三)第一類障礙類別中,若評定鑑定向度超過四項以上,且 其中有兩項或兩項以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
升一級,以一級為限。 (四)第二類障礙類別中,若同時具有兩項鑑定向度或兩項以 上之最高障礙程度相同,等級應晉升一級,但以一級為 限。 (五)障礙程度1亦即輕度;障礙程度2亦即中度;障礙程度3 亦即重度;障礙程度4亦即極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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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 身心障礙之類別及其程度分級 綜合等級: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2.鑑定綜合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未達輕度
1.障礙類別共 三 類 2.鑑定綜合等級:□極重度 ■重度 □中度 □輕度 □未達輕度 障礙類別 障礙向度 程度 障礙程度 重新鑑定日期 類別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精神動作功能 1級 輕度 類別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視覺功能 中度 聽覺功能 類別七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關節移動的功能 肌肉力量功能 2級 下肢結構 程度多加(限定值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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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報告書(續) 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 註:分數越高越嚴重 領域 分數 困難程度百分位 認知 3% 與他人相處 35% 社會參與 7%
四處走動 居家活動 4% 生活自理 20% 工作與學習 5% 總 分 修改格式 加註:分數越高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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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未來方向 一、加強鑑定人員訓練內容,提升新制鑑定品質。 二、滾動式修正鑑定工具,確保鑑定結果之可用性。
三、強化鑑定流程,並加強宣導新制鑑定。 四、身心障礙決策資訊系統之修正與完備。 五、建立鑑定結果監控機制,提升鑑定品質,減少鑑定爭議。 六、建置青少年與兒童版鑑定工具。 七、發展本土化身心障礙常模。 八、依據決策資訊分析,建立我國活動參與之鑑定及需求評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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