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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複製科技與著作權的因應:法定授權制度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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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綱 壹、前言 貳、法律對科技發展的回應 參、新傳播科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肆、美國的經驗 伍、美國法院的回應模式 陸、國會該不該保護新科技
柒、法定授權制度的經濟分析 捌、台灣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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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網路音樂盜版問題該如何解決? Kuro一審有罪 ezPeer一審無罪 合法音樂網站運作困難 1.法律保護不足
2.唱片公司索取授權金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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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律對科技發展的回應 一、新科技與法律 二、法院該如何回應? 三、小結 何時介入? 國會通常等待法院先出手 司法最小主義?
科技中立原則? 三、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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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新傳播科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一) 新科技業者主張:新科技應用對著作權人有利 著作權人主張:新科技會腐蝕既有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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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新傳播科技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二) 類型 說明 法律 效果 一
在網路上聽歌,而不願意去唱片行買歌的人。其中,某些人就算沒有P2P,也不會去唱片行 違法 對唱片公司有部分害處 二 作為試聽的人 可能違法 對唱片公司有利 三 交易成本高,市面上已經不販售的歌曲 對唱片公司無害,對社會有益 四 著作權已經過期的老歌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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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美國的經驗(一) 一、法定授權制度 二、機器設備補償金制度 三、科技保護 四、針對網路的較複雜的系統 五、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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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美國的經驗(二) 案件 被「盜版」的權利 法院的回應 國會的回應 錄音機 作曲人 法定授權 無線電 演唱者 無回應 有線電視 無線電視
不保護White-Smith Music Co. v. Apollo Co 法定授權 無線電 演唱者 無回應 有線電視 無線電視 不保護 Fortnightly v. United Artists Television 錄影帶 電影公司 不保護 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ity City Studuis 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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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美國的經驗(三):法定授權架構 政府 設定法定授權金額 法定授權 唱片公司 音樂網站 授權 下載 下載 音樂創作人 個人 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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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法定授權比較 類型 說明 台灣現行規定 外國情況 適用的音樂軟體類型 補償金 對於合理使用,對使用之機器設備課予補償金或稅金
無(草案51條-1) 歐洲對機器設備、圖書館借閱多使用補償金制度 MSN、Skype等即時通訊軟體 強制授權 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強制許可,並事先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69條,專利法76條 美國用於授權廣播上 KKBOX等音樂網站 法定授權 符合一定法定條件即可使用,不須經過許可,只要事後支付使用報酬 著作權法26條、47條 美國於錄音、錄影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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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美國法院的回應模式 一、法院的反應 二、國會與法院相互影響 三、唱片公司願意進入網路市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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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國會該不該保護新科技? 一、國會若將新科技也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著作權人可能會運用權力,限制新科技的發展
二、國會若不將新科技納入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甚至鼓勵新科技的運用,則會加速產業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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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或不保護的錯誤 錯誤類型 發生機率 可能損害 壓迫錯誤 ? 輕微 現狀錯誤 低 重大 事後彌補錯誤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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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法定授權制度經濟分析 法定授權似乎是為了減低交易成本 不過從歷史上來看,交易成本不是問題 主要是避免獨占,而影響新科技、新市場的開發
但是法定授權制度採用過久,會影響市場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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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台灣如何因應? 一、回應模式 二、本文建議: 模式1.國會介入 模式2.法院介入 模式3.參考美國
採取法定授權模式,逼唱片業者進入網路市場 配套:1.費率擬定由智財局或由著作權調解委員會調整 配套:2.倘若網路產業發展成熟,可以廢除法定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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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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