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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台灣」與﹝中華民國﹞找出一條康莊大道
客 觀 地 檢 視 國際「事例」與「法理」 為 「台灣」與﹝中華民國﹞找出一條康莊大道 上網連接畫面,請按滑鼠「右鍵」點選﹝全螢幕﹞再按「左鍵」播放 製作人:Daniel 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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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用「國際事例」檢視 「台灣」與﹝中華民國﹞ 的「國際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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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用「國際事例」檢視台灣與中華民國 一、台灣的歷史宿命
「國際強權」 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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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有可能跳出 國際強權籌碼的歷史宿命嗎?
1.1604年,明將沈有容首次以大員(現稱台灣)為籌碼,曉諭荷蘭人撤離澎湖。 2.1624年,歷經二任福建巡撫秉持明帝國旨意的一再堅持,荷蘭人撤離澎湖據有大員(現稱台灣) 3.1895年,清帝國以台灣為籌碼,割與日本議和 4.1945年,美國將台灣私相授受予蔣介石。 5.1972年,台灣被當作「美、中建交」籌碼。美國總統尼克森與中國總理周恩來簽密約,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依「戰爭法」係「合法佔領」,但蔣介石「非法併吞」美國卻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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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命運”已註定了嗎? --2000年,中國對台灣下「最後通牒」
《一中白皮書》 2000年2月21 「…...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中國政府只能被迫採取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 台灣若堅持「維持現狀」, 只會換來中國的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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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因此向全世界宣稱: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1949年12月,蔣介石逃出中國,在「台灣-台北」 建立「中華民國政府」 中國因此向全世界宣稱: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南京 台灣-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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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中國不敢對全世界說 :「印度是中國的一部份」
1959年3月,達賴喇嘛逃出西藏,在「印度-達蘭莎拉」 建立「西藏政府」 為什麼?中國不敢對全世界說 :「印度是中國的一部份」 達蘭莎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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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用「國際事例」檢視台灣與中華民國 二、台灣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
試 與 巴勒斯坦 及 西藏政府 比 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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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看到,「西藏流亡政府」領袖--達賴喇嘛數度成為白宮的座上賓。
我們看到,「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領袖--阿拉法特正式受邀到白宮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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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為什麼 李登輝總統只能回他的母校--Cornell University演講,不能到華府--白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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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也只能過境New York,在Waldorf-Astoria Hotel門口向僑胞們揮揮手,不能到華府--白宮訪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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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而易見地,美國眼中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地位顯然比流亡政府、解放組織還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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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能 !? 那台灣將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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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用「國際法」解構 台 灣 與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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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用「國際法理」解構台灣與中華民國 一、「國際強權」的籌碼
「台灣主權」 被刻意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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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是而非的觀念&說詞 \ 美國有權反對台灣獨立 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中華民國已退出《聯合國》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的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 台 灣 台灣主權在台灣居民手上 「台灣地位未定論」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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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用「國際法理」解構台灣與中華民國 二、探究「國際法理」
釐清「台灣主權」 解構台灣歷史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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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 \ 台灣獨立建國有《聯合國憲章》背書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中華民國仍是《聯合國》安理會會員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的中華民國早已不是「主權國家」 \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 台 灣 台灣主權目前不在台灣居民手上 台灣主權被刻意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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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1) 1. 台灣獨立建國有《聯合國憲章》背書
《聯合國憲章》( ) 第77條 1.(b) 從敵國分離的領土,接受《聯合國》託管 第76條 (b) 託管的最終目的在使之自治、獨立。 《舊金山和約》( ) 第 2 條 (b) 日本放棄台灣和澎湖的一切權利。 兩者合併其涵意為,「台灣、澎湖自日本分離接受《聯合國》託管、自治、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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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1-1) 依《聯合國憲章》獨立的其他實例 從義大利分離的領土(依據聯合國憲章77b.)
義大利在《巴黎和約》簽字:放棄利比亞、索馬利蘭等。 《聯合國》第289號決議: 利比亞於 直接獨立。 索馬利蘭由義大利託管10年後獨立。 日本委任統治地 (依據聯合國憲章77a.) 1. 帛琉戰後由美國託管, 成立「自治政府」, 正式獨立。 2. 馬紹爾共和國獨立(1979)。 3. 塞班自治政府成立(1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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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2) 2.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其實,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內容,已隱約為我們透露了蛛絲馬跡。 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2) 2. 中華民國未擁有台灣主權 《麥帥第一號命令》( ) 蔣介石的國民黨軍是依此令於10月25日來台受降,依令3個月後就應撤出。 (最遲在1952年4月28日晚上10:30《舊金山和約》生效前未撤,即屬「非法佔領」。) 「戰爭法」中之〈佔領法〉 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如果「受降」即代表擁有該地主權,則麥帥在日本受降豈不代表日本已歸美國。 蔣介石派盧漢在越南-河內受降,越南也應歸中國才對。(※但盧漢任務完成即於11月撤軍回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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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西太平洋島嶼領土」與〈何瑞元方案〉中美國國內法「未合併的美國海外領土」的用語類似~ 顯然帶有濃濃的『創造性模糊』的曖昧 ~
2018/12/4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 「依據第二條與第五條,所謂之“領土”, 對〔中華民國〕而言意指台灣、澎湖, 對美國而言意指美國有管轄權之西太平洋島嶼領土。第二條與第五條條款,在雙方協議後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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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 金門 澎湖 台灣 此時,聰明的您一定會有似曾相似的感覺:「咦!這和達賴喇嘛的西藏政府建立在印度的達蘭莎拉完全雷同嘛?」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很清楚地告訴世人一個殘酷的事實,那就是蔣介石的中華民國是建立在美國有管轄權之西太平洋島嶼領土│台灣、澎湖上。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全文十條,而第六條卻把台灣、澎湖定義為美國有管轄權之西太平洋島嶼領土。同時把金門、馬祖排除在共同防禦範圍之外。 金門 澎湖 台灣 台灣、澎湖 是美國有管轄權之 「西太平洋島嶼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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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憑什麼說台灣、澎湖是美國有管轄權的西太平洋島嶼呢?
先不要問為什麼,光看美國在 宣布年底與台灣的中華民國「斷交、撤軍、廢約」。隔年4月10日卻簽署溯及 生效的《台灣關係法》,時間的巧合與內容環環相扣,無不顯示事有蹊蹺 美國憑什麼說台灣、澎湖是美國有管轄權的西太平洋島嶼呢? 《台灣關係法》第四條規定:「 (A) 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嚮美國法律對台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台灣適用,美國法律應如一九七九年元月一日以前之相同方式對台灣適用。」 從形式看來,《台灣關係法》根本就是美國政府以「國內法」來規範「涉外事務」。為什麼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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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為什麼~ 「台灣、澎湖是美國有管轄權之『西太平洋島嶼領土』」 只要上網,便可一探究竟。
想知道為什麼~ 「台灣、澎湖是美國有管轄權之『西太平洋島嶼領土』」 只要上網,便可一探究竟。 《台灣地位問題對話錄》-首部曲-作者:雲程 《台灣地位問題對話錄》-二部曲-作者: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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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3) 3. 中華民國仍是《聯合國》安理會會員
《聯合國憲章》Article 23 1.The Security Council shall consist fo fifteen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The Republic of China, France,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 (中譯): 1.「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個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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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4) 4. 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們從它在聯合國…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由〈2758號決議〉和《聯合國憲章23條》來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既是中華民國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證明了,國際社會早已認定,中華民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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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5) 5. 台灣的中華民國早已不是「主權國家」
「中國國民」消滅﹝中華民國﹞ 「1949年10月1日『中華民國國民』發動『制憲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法律而言,『中華民國國民』已消滅了[中華民國]。 蔣介石藉﹝中華民國﹞之殼上市 「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在台灣宣稱恢復為『中華民國』總統。」 ※ 蔣介石 自總統職位引退。翻遍中華民國憲法,並無退職總統可以復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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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Treaty 1933) 檢視台灣﹝中華民國﹞的國家要件
因為金門、馬祖為中國領土,故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日簽署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將其排除在協防之外。 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5-1) 註:以《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Treaty 1933) 檢視台灣﹝中華民國﹞的國家要件 只剩金門、馬祖 起《聯合國》已不予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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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Treaty 1933) 檢視台灣的國家要件
因為中華民國流亡台灣,並施以「白色恐怖」迫害人權,致台灣人未能組成法人承接主權,完成自治、獨立。 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5-2) 註:以《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Treaty 1933) 檢視台灣的國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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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6) 6.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 = 台 灣
\ 台灣﹝中華民國﹞的國際地位 1912~ 中國的「合法政府」 1950~ 被承認的中國「流亡政府」 1972~ 不被聯合國承認的中國「流亡政府」 ﹝台灣﹞的國際地位 1895~ 日本國領土 ~美國委託佔領代管未宣告結束; 所以是美國軍事政府下之「獨立關稅區」 ~美國軍事政府下之「未合併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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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7) 7.「台灣主權」目前不在台 灣居民手上
《舊金山和約》對台灣 歸屬權未作清楚交待,必須以條約之「慣例法」分析 第23條:美國軍事政府是日本及其殖民地之「主要佔領權」(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 第4條b:對於美國軍事政府處理第2、3條相關土地財產等措施,日本政府一律承認。 ﹝台灣﹞人未組成法人辦理「主權」移轉 依法有權執行台灣主權之權利義務事項的是「主要佔領權」-美國 ,而非台灣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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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8) 8.「台灣主權」被刻意模糊了
美國--國務院創造性模糊地掌握「台灣主權」規避了美國憲法的對台義務與責任 1954年的《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第六條與 1979年的《台灣關係法》第四條環環相扣為我們提供了充分的證據。 中華民國將「代理受降」說成「光復台灣」,美、中聯手模糊了「台灣主權」 日本總督安藤利吉移交給台灣行政長官陳儀的是「行政權」而非「主權」 2.在法律上,台灣成為美國「軍事政府」下之「獨立關稅區」。這也是日後「台、澎、金、馬獨立關稅區」名稱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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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在「國際現況」下 「台灣」與﹝中華民國﹞ 何 去 何 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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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稱「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所 由 何 來 ? 源自於「繼承無限延伸」的迷失
1. 因為中華民國佔領台灣,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中華民國,故擁有台灣。 台灣是國際議題,非中國內政 年《馬關條約》生效後在國際法上,清帝國對台灣、澎湖因歷史、文化、語言、種族、地理位置、地質學……等因素所主張之權利,或過去中國對於台灣與澎湖所有權之認知,已被全部註銷。 年代後「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公認之原則,此原則後亦列入1907年的《海牙公約》。清帝國繼承者中華民國雖代理受降,但並不因而擁有台灣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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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為何兩岸憲法的領土名目都未包括台灣?
《中華民國憲法》證明台灣不是中國領土 1. 從1912年到現今,共11部憲法與憲法草案,其中有4部列出領土名目,但沒有一部將台灣列入中華民國之領土名目。 2. 根據《五五憲草》制定的現行憲法(1946制定1947實施,此時日本已戰敗投降) 則把《五五憲草》中列舉的領土名目刪去,並以「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輕輕帶過,也沒有把台灣列入「新疆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證明台灣不是中國領土 年的憲法並不將台灣列為其領土,直到1982年才將台灣列為其神聖的領土。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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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澤東、周恩來都說過: 「支持台灣民族獨立」
1. 台共1928年於上海成立時,就把「台灣獨立」列為政綱之一,獲得毛澤東與日共的強力支持。 2. 中國共產黨在1928年的第六次黨代表代會上,公開稱台灣人與漢族不同,是不同的「種族」,把朝鮮(韓國) 、安南(越南)與台灣並列為邁向獨立的民族。 3. 毛澤東於1930年代的重要演說中,五度使用「朝鮮、台灣等民族」的字眼。 4. 周恩來在1941年明確指出,「我們應該…我們將支持朝鮮或台灣的反日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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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以《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Treaty 1933) 檢視「連體怪胎」-- “台灣+中華民國”
台灣 + 中華民國的政治連體怪胎不符《蒙特維多公約》,國際社會因而不承認台灣或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 於法(國際法)有據的事實(5-1、5-2) 註:以《蒙特維多公約》(Montevideo Treaty 1933) 檢視「連體怪胎」-- “台灣+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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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國際法」效力的口號 ==>自誤時機,加速被中國併吞
台灣朝野於法(國際法)無據的口號 不具「國際法」效力的口號 ==>自誤時機,加速被中國併吞 執政的﹝民進黨﹞說: 「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她的國號叫做『中華民國』。」 在野的﹝國民黨﹞說: 「『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的國家。」 「世界只有一個中國,她是『中華民國』」 以上或有助於凝聚“國家意識 ”;但就「國際法」而言,《聯合國》認定「中華民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故只會加速台灣被中國併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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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早已成為美、中外交籌碼 1972年,台灣已被美國安排在 一個 “未來與中國合併” 之航道上,迄今未變。
台灣被當作「美、中建交」籌碼。美國總統尼克森與中國總理周恩來簽密約,同意五原則,包含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與中國統一的航道 簽訂〈上海公報〉確立「一中原則」 台灣澎湖 X 1949年中華民國 流亡台灣 致被迫無法落實 日本交出 台灣行政權 依 《聯合國憲章》77條1.b.與76條b.獨立建國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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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稱中華民國的「維持現狀」 --後果分析--中國訴諸武力--視為「內戰」
堅稱中華民國的「維持現狀」 --後果分析--中國訴諸武力--視為「內戰」 《聯合國》認定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綜合《聯合國憲章》第23條、110條與「第2758號(26)決議案」內容,其涵意是~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台灣被美國安排在「與中國統一」航道上:。 〈中美尼周密約〉同意,「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 中國宣稱拒絕統一談判,將使用武力: 中國發表〈一中白皮書〉:「…如果台灣當局無限期地拒絕通過談判和平解決兩岸統一問題,中國政府只能被迫採取一切可能的斷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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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法」架構下,「台灣」與﹝中華民國﹞真實的「國際地位」
一九四七年製造二二八事件計畫性三月屠殺,繼於一九五O年起施以白色恐怖致台灣無法援用聯合國憲章獨立。 在「國際法」架構下,「台灣」與﹝中華民國﹞真實的「國際地位」 台 灣 ~ 美國軍事政府下之 “獨立關稅區” 交戰國時期佔領 中華民國軍隊受託代管 ~今 美國軍事政府下之 “未合併領土” 主要佔領權受託代為管理 美國軍事政府中華民國軍隊 有何保障 中華民國 繼承大清帝國稱中國 政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繼承,12月流亡台灣 ~ 被承認之中國流亡政府 ~今 不被承認之中國流亡政府(《聯合國》已認定 ROC=PRC) 【美國因受到「反共」與「光復大陸遊說團」之龐大壓力,刻意模糊台灣主權怠忽憲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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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之海外「未合併領土」 在美國憲法上,有下列「保障」
美國之海外「未合併領土」 在美國憲法上,有下列「保障」 不能對居民徵兵 美國之海外 「未合併領土」憲法上之保障 美國國防安全「保護傘」保護 《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 未來前途多重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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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1º的「維持現狀」- 〈何瑞元方案〉為台灣找出 “康莊大道” 只要修正 1º,即可偏離被併吞航道,邁向 …
台灣回歸真實的國際地位,中華民國前途已不證自明 與中國統一的航道 44º A B C D E進程 台灣澎湖 美國轄下之未合併領土 45º 依 《聯合國憲章》77條1.b.與76條b.獨立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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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美國轄下之「未合併領土」 -- 「美屬台灣群島」之願景
其他-(對外) 台、中「一邊一國」 其他-(對內) 1.穩定台海情勢2.維持WTO地位3.加入WHO 吸引大量外資 國際地位與中國相當於「一邊一國」 1.維持文化特質2.民主繼續深化3.徵兵改為募兵4.制定新憲法 台灣為 美國轄下 「未合併領土」之特性 中國對台飛彈 改由美、中協商 美國國防安全「保護傘」保護 《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 台灣在美國國防部安全「保護傘」下,無需負擔龐大國防預算。 台灣居民為美國國民,持美國護照,,享有《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保障 1.美國一州、2.獨立、3.與中國統一 台灣前途多重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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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台灣地位問題對話錄》首部曲-作者:雲程 《台灣地位問題對話錄》二部曲-作者:雲程 《解開台灣國際地位之謎底》-作者:何瑞元 《台灣國建國方法論》-作者:沈建德 《台灣人如何加入聯合國》-作者:陳立德、吳清木 《中華民國如何成為國家》-作者:許慶雄 《去恐懼,開創台灣歷史新時代》-作者:阮銘 《蔣中正總統檔案》-蔣中正-國史館典藏 《被出賣的台灣》-George Kerr 請看下一頁 《解開台灣國際地位之謎底》-作者:何瑞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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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遮住了台灣上空的陽光》對話錄-40p -作者: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
想了解〈何瑞元方案〉 偏離1º的 “維持現狀”「美屬台灣群島願景」 歡迎 洽詢 《是誰遮住了台灣上空的陽光》對話錄-40p -作者: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 《解開台灣國際地位之謎底》論證-270p 作者:何瑞元(Richard W. Hartz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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