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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簡介 林建甫 Chien-fu Jeff Lin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暨研究所 教授兼系主任、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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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WTO組織圖………………………..…….. 二、WTO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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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WTO組織圖 部長級會議 總理事會 總理事會議-爭端解決機構 總理事會議-貿易審查機構 爭端解決小組、上訴機構 貨品理事會
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服務貿易理事會 複邊協定委員會 貿易與環境委員會、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國際收支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入會工作小組、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政府採購透明化工作小組、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工作小組 市場進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委員會、技術性貿易障礙委員會、補貼暨平衡措施委員會、反傾銷委員會、關稅估價委員會、原產地規則委員會、進口簽審委員會、與貿易相關之投資措施委員會、防衛措施委員會、紡品監督機構、國營事業工作小組、裝運前檢驗工作小組、資訊科技產品貿易擴展委員會 金融服務貿易委員會、特定承諾委員會、國內規章工作小組、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工作小組 民用航空器貿易協定委員會、政府採購協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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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WTO概況 (一)WTO前身為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 該協定於 1947 年生效,我亦為創始締約
國,其後因政府遷臺,無法有效管轄大陸 地區之關稅領域,乃於1950 退出 (二)WTO於 1995 年1月1日正式成立,目前(2003.4月)有146 個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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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members on 4 April 2003, with dates of membership United Kingdom 1 January 1995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 January 1995 Uruguay 1 January 1995 China 11 December 2001 Chinese Taipei 1 January 2002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mmen and Matsu (Chinese Ta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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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tion: Geneva, Switzerland Established: 1 January 1995 Created by: Uruguay Round negotiations ( ) Budget: 154 million Swiss francs for 2003 Secretariat staff: 550 Head: Supachai Panitchpakdi (director-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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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ctions: • Administering WTO trade agreements • Forum for trade negotiations • Handling trade disputes • Monitoring national trade policies • Technical assistance and training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 Cooperation with oth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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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WTO之規範範圍 WTO協定包括WTO設立協定及十九項 相關附屬協定 規範之範圍由傳統貨品貿易擴展至農產品、
紡 織品、智慧財產權及服務業等 未來範圍可能進一步擴及外人直接投資、環保、競爭政策及電子商務等與貿易有關之新 議題 全世界約有90%之貿易已在WTO規範 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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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貿易多邊協定 服務貿易總協定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四、WTO 協定 複邊貿易協定 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釋義瞭解書 貿易政策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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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邊貿易協定 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PTA。
為WTO所制定的一套國際貿易規範之一,複邊貿易協定是唯一屬於選擇性的協定,只對接受的會員具有約束力,原則上不強迫所有會員接受。目前,複邊貿易協定包括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GPA),以及民用航空器交易協定(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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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貿易多邊協定之內容 7.反傾銷協定 1.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8.關稅估價協定 9.裝運前檢驗協定 2.農業協定
10.原產地規則協定 11.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12.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13.防衛協定 1.一九九四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2.農業協定 3.食品衛生檢驗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4.紡織品與成衣協定 5.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 6.與貿易有關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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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之內容(一) ● 協定規範涵蓋服務業部門四種不同的服務提供模式( modes) :
Mode1: cross-border supply「跨國提供服務」 - 服務供應者在其境內向他會員境內之消費者提供服務 Mode2: consumption abroad「國外消費」 - 消費者移往服務供應者之國家接受服務 Mode3: commercial presence「商業呈現」 - 服務供應者至他會員境內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 Mode4: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自然人呈現」 -服務供應者派遣人員至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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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貿易總協定 (GATS)之內容(二) ● “最惠國待遇原則” 適用於MFN例外清單以外之所有的服務業部門; “國民待遇原則” 僅適用各會員 “特定承諾表” 所列載之特定承諾部分 ●法規之透明化及設立詢問點;國內法規必須客觀、合理。 ●與服務貿易有關之國際支付及移轉,不應受到限制。 ● 各會員就個別服務業部門開放市場之承諾,係談判 之結果;各會員所提出之承諾,對其具有約束力 ●各會員應繼續透過談判,漸進達成自由化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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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DSU) - 爭端解決流程圖(一) 諮商 決議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授權調查條款 組成小組成員
60天內未能以諮商解決者,得要求成立小組 諮商 決議成立爭端解決小組 成立小組20天內 授權調查條款 組成小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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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DSU) - 爭端解決流程圖(二) 爭端小組開始審議 小組提交期中報告予當事國
小組成立後6月內,緊急情形為3月內 小組提交期中報告予當事國 小組提交期終報告予爭端解決機構(DSB)並分送會員 分送60天內得提上訴 小組成立後9月內 小組報告應於分送後60日內採認;上訴機構報告為30日內採認 提起上訴,上訴機構進行審查 DSB採認小組/上訴機構之報告 提起上訴90天內,上訴機構應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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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 (DSU) - 爭端解決流程圖(三) 執行 如果不執行 結案 提出授權報復之申請
執行之「合理期間」 如經仲裁決定,一般不超過15個月 執行 如果不執行 結案 提出授權報復之申請 執行之監督列入DSB會議議程,直至解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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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TO規範基本原則(一) (一)最惠國待遇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MFN)
(二)國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 (三)貿易自由化 (trade liberalization) (四)透明化及可預測性(transparency & predictability) (五)普遍廢除數量限制 (general elimination of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對進口貨品(包括農產品)除為收支平衡、緊急防衛、維護人類或動植物生命健康、環保或國家安全等目的外,均不得有禁止輸入或設置配額限制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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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TO規範基本原則(二) (六)環保、生態保育等措施,不得造成不必 要之貿易限制效果 (七)技術規格應採用國際標準(技術性貿易障
礙協定) (八)檢驗檢疫措施應儘量採用國際標準;如 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不同時,需有充分 之科學依據,證明其必要性(食品衛 生檢驗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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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WTO規範基本原則(三) (九) 禁止採用歧視性補貼及出口補貼措施 (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 (十) 進口簽審規定,不得造成隱藏性貿易
障礙(輸入許可發證程序協定) (十一) 對投資不得設置自製率或採用一定 比率本國貨品之限制(與貿易有關 投資措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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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入WTO之利益 (一)享受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 (二)參與制訂國際經貿規範 (三)透過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經貿糾紛
(四)促進產業升級,改善企業體質 (五)增進消費者福祉,提升生活品質 (六)擴大國際活動空間,提升國家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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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入WTO之預期經濟效益 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研究評估結果,我國加入WTO具正面經濟利益,以1995年為評估基準,假定我國於2000年間入會,並以我入會承諾大致於2005年執行完成,作為計算基礎 則從1996年到2005年,GDP將增加7.14%,若按1995年GDP推算,約增加200億美元;出口增加12.89%;進口增加15.77%;貿易順差增加2.98%;整體福利增加206億美元;整體失業率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及失業者技能的調適,結構性失業現象將逐漸改善,在2005年可望維持在3%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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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十大優點 (一)促進世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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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設性的解決貿易爭端 WTO提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協調會員以和平手段解決貿易糾紛,使國際貿易緊張情勢降低。自一九九五年迄今,WTO已接獲超過一百件之貿易爭端案件,此類案件之發生頻率隨著世界貿易量之增加而逐漸提高,但不意味國際貿易情勢緊張,而是表示世界各國經貿關係緊密,且會員有信心可在WTO體制下獲得公平解決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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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規則使各國不論大小貧富皆一體遵循
在WTO多邊貿易體制規範下,不論國家之大小與貧富,一旦違反WTO規定,就會被他國所挑戰。 (四)較自由的貿易可減低生活費用 WTO經由談判方式以降低貿易障礙,以及要求會員實施非歧視原則之結果,使得生產成本降低、製成品及服務的價格下降,最終使生活費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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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產品及品質更多選擇機會 WTO所維持之儘量減少進出口障礙之多邊貿易體系,使我們對產品及品質有更多的選擇。 (六)貿易使所得提高 WTO多邊貿易體系降低貿易障礙後,使貿易量增加,進而使國民所得及個人所得增加,惟政府可能需進行資源分配調整,協助產業提升生產力及競爭力以面對市場開放後之競爭。據WTO估計:一九九四年烏拉圭回合達成協議後,可使全球所得額外增加約1090億美元至5100億美元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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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貿易刺激經濟成長及增加就業 根據有力的證明顯示,貿易可促進經濟成長,且帶來新的就業機會,但有些工作會因貿易擴張而流失。一般而言,與貿易有關之行業,就業前景較佳。各國對貿易之衝擊所採取之調適方式不同,但無論如何,應避免採行短期之保護主義措施,以免長期產生更大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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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WTO之基本原則使多邊貿易更有效率並降低成本
(九)可減低政府受到利益團體關說之壓力 WTO使各國政府得以採行較均衡之貿易政策。WTO協定所規範之產業範圍很廣,因此,當WTO貿易談判進行中,一國政府面對特定團體要求保護之關說時,可以該國需要一廣泛且對各產業有益的協定來回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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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WTO體系激勵好的政府 一國一旦承諾遵守WTO規範,就不可任意更改貿易政策,走回頭路。在WTO規範下,使一國政府更有紀律,並可降低接受賄賂及貪污的機會。目前WTO規範亟欲解決之貿易障礙之一是配額,因為配額限制供給,造成不當得利並製造貪污與關說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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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澄清對WTO的十大誤解 (一)各國政府接受WTO之指示執行政策 事實上,是會員之政府指示WTO 作事。因為WTO 是一個會員導向之組織,所有協定均係透過談判而產生,並須經各會員之國會批准,且WTO所有的重大決定,亦都必須經過會員之共識決來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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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追求自由貿易不惜任何代價 事實上並非如此,WTO的原則之一是要求各國減少貿易障礙,使貿易更自由,貿易量因而增加,使各國獲益。WTO協定中允許貿易障礙逐漸調降以使國內生產者有調適期,對開發中國家之發展情況有特別考慮,並規定政府保護國內產業之原則。所以,WTO的目標除了自由貿易外,亦同樣重視公平、非歧視、穩定性、可預期性及透明化之貿易。 (三)商業利益優先於發展 事實上並非如此,追求永續發展是WTO的主要目標,WTO協定中充滿了將發展列入考量之條文,較自由之貿易體系可促進經濟成長與發展,故商業與發展是相輔相成,彼此互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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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業利益優先於環保 事實上並非如此,在馬爾喀什設立WTO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序文中,即明定設立WTO 之目的為:善用地球資源、促進永續發展及環境保護。惟WTO不允許環保措施具有不公平性及歧視性。 (五)商業利益優先於健康及安全 事實上並非如此,WTO各會員國經談判後已將其對食品安全、人類健康等因素考慮納入協定中,惟WTO要求會員避免以前述考量作為保護主義之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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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減少就業及使貧窮惡化 事實上並非如此,貿易是創造就業機會及減少貧窮的重要力量,雖然有時在貿易開放的調適過程中,有部分工作會流失,但亦同時創造了更多之就業機會。若短期以保護主義來保護工作機會,長期間反而會造成成本增加、無效率及外國之報復,傷害更大。據統計,雖然仍有十五億人生活在貧窮之中,惟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實施貿易自由化以來,已使三億人脫離貧窮。 (七)小國在WTO無力量 事實上,小國如果未加入WTO,力量將更弱。WTO增強小國之談判地位,因為WTO的規則是一體適用,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就曾有開發中國家成功挑戰已開發國家不當貿易措施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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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WTO是強力關說的工具 事實上,各國政府可用WTO來抗拒關說及減少既得利益者之影響力。由於WTO貿易回合之談判結果是一顧及多方均衡利益之套案,政府可提出接受套案是為顧及國家整體利益為理由,而拒絕某一特定利益團體之關說。 (九)弱國被強迫加入WTO 事實上,大多數國家認為加入WTO體系比置身事外好,因為不分國家大小強弱,會員可享有多邊承諾之利益,小國亦可因共同利益之結合,增強其談判力量,此點可由目前正申請加入WTO會員者包括大、小貿易國家獲得印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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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WTO不民主 事實上,WTO的決策一般係採共識決(Consensus)。共識決比多數決(Majority)更民主,因為共識決雖非指每個國家有相同的講價力量,但每個國家均可有聲音表達其意見,且每個國家都需被說服以消除異議之存在,而使致共識之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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