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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外交关系法 (Law of Diplomatic Relations)
Zhang Li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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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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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交关系概述 1、外交和外交关系(diplomatic) 广义指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和国际组织对外关系。
狭义指由国家外交机关对外活动中所形成的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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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交机关 国内的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head of state)、政府和政府首脑(head of government)及外交部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驻外的外交机关分为常驻的外交机关与临时的外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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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关系法的渊源 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在传统国际法主要表现为国际习惯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现代国际法则主要表现为国际协定法(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有《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196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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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馆及其人员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 早期的使节权(right of legation);
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embassy)必须以协议为之。 形式——过去缔结条约 ——近来多用换文(exchange of notes) 或发表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中国同外国建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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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的职务 (protection)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representation)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negotiation)与接受国政府进行交涉; (investigation and report)以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情况并报告派遣国政府。 (promotion)促进派遣国和接受国在经济、文化与科学领域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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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馆人员 (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
(1)使馆人员的组成 A、外交人员,又称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representatives),即具有外交官级位的使馆人员,包括馆长(head of missions)、参赞、武官、秘书和各种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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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馆长(三个级别)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大使(ambassador)或教廷大使。 向国家元首派遣的使节、公使(minister)或教廷公使。
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commission)。 → 区别与临时代办 使馆馆长(三个级别) 法律地位相同,只在 礼仪事项上起作用 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 种等级的使馆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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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行政和技术人员 (members of the ad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 ;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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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交代表的派遣 派遣使馆馆长和陆海空武官须事先征求接受国的同意,其他人员可以自由选派,但接受国可以随时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员(persona non gr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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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代表职务终止 任期届满: 派遣国召回; 接受国要求召回 ; 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 ; 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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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交特权与豁免(diplomatic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指使馆及其人员在接受国为执行职务所享有的一切优惠权利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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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
理 论 依 据 治外法权说 (the Extraterritoriality Theory) 代表说(the Represen- tative Character Theory) 职务需要说(the Functional Necessity Theory ) 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 《公约》规定: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 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 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法 律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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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馆的特权和豁免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inviolability) ;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不得进入;特殊保护;不得征用、扣押、执行; 使馆档案文件无论何时何地不受侵犯; 使馆享有通讯自由; 行动及旅行自由 使馆免除捐税、免纳关税 ; 使馆馆舍、使馆馆长的寓邸和交通工具上使用其国旗或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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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交代表的特权和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 ; →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 受特别尊重和保护 私人寓所及财产不受侵犯; 对接受国管辖的豁免权
刑事管辖的绝对豁免; 民事管辖的相对豁免; 行政管辖的豁免; 免除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 免除捐税、关税、行李免受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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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馆及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遵守接受国法律规定 ; 不干涉接受国内政 ; 使馆馆舍不得用作与国际法不相符的用途;
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专业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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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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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事关系法概述 代表性 (一)领事与领事关系
领事(consul)一国根据协议派遣到他国一定地区执行保护其国家及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政府代表 → 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 → 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职能与活动范围 代表性 特权及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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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8世纪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开始从欧洲推行到西亚和东非等国家。 近代的领事制度是建立在国际习惯法的基础之上的。 1963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定了全球性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国于1979年正式加入了这一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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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 以协议为之。
领事馆一般设在派遣国国民聚居或频繁出入的城市,或设在派遣国船舶经常出入或有广泛商业关系的港口城市。 领事馆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理处四级。 领事辖区或领区(consular district)是指为领馆执行领事职务而设定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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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事职务 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调查和报告。 办理护照及签证。 帮助派遣国国民。
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查权,并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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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馆人员 (一)领馆人员的类别 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 →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
馆长(the head of the consulate) 领事雇员(consular employee) →行政和技术人员 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担任领馆杂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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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馆馆长的等级 (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 领事馆分为四级,相应地,领馆馆长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
→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 →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 →派遣国将领事委任书,通过外交或其他途径送至接受国,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表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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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 派遣国通知接受国有关领事职务业已终止; 领事证书被撤销; 有关人员被宣告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
领馆关闭或领事关系断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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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consular premises)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通讯自由 行动自由 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 免纳捐税、关税 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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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一定限度管辖豁免
*人身不得侵犯 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一定限度管辖豁免 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 *一定限度作证义务的免除 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 *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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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1、简述外交关系法的概念及其渊源。 3、谈谈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的区别。 2、试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之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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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要表明与台湾当局断绝一切外交关系,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截止到2007年12月28日,中国已同世界上171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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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黑兰的美国外交和领事人员案 (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ran)
1979年11月4日,在德黑兰美国驻伊朗大使馆门前发生大规模的群众示威游行。美国大使馆请求伊朗当局给予保护,伊朗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游行队伍闯进了大使馆,扣留了使馆内的美国使馆人员和领事人员及工作人员50多人,捣毁了使馆的档案文件。11月5日,在伊朗大不里士和舍拉子的美国领事馆也发生同类事件。1979年11月29日,美国向国际法院起诉,请求国际法院宣布:伊朗政府违反对美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伊朗政府应立即释放被扣留的全部美国人,保证他们安全离境并不得对他们进行任何审讯,伊朗应对此侵权行为赔偿美国的损失并将造成此侵权事故的人员交主管当局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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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群众占领美国大使馆 秘密营救人质的“蓝光”计划,让美国在世人面前丢尽了面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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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5月24日,国际法院在伊朗缺席下作出了判决。国际法院认为:
1、在袭击使领馆事件中,因不能证明这些行为是代表国家或由国家机关负责的职务行为,所以不能归因于国家。由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都规定了使领馆、外交和领事人员、档案文件的不可侵犯,接受国有义务给予保护。事发后,美国使领馆请求保护,但伊朗政府没有采取适当步骤保护使馆及其人员,所以国际法院得出结论,伊朗完全没有履行它的条约义务。 2、武力分子占领使馆后,伊朗政府不仅没有采取缓和措施,其总理反而宣称人质应继续扣留。这就表明这些行为已转化成国家行为了。继续占领使馆和扣留人质,伊朗一再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及1955年美伊友好、经济合作和领事关系条约》第2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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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判定: 根据本判决指出的事实,伊朗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
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 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行动缓和由于1979年11月4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局势,为此目的,双方应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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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民众在当年的人质画像前举行游行示威,纪念占领美国使馆28周年。
2007年11月4日,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伊朗群众在曾被占领的前美国大使馆外参加游行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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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关于“一定限度”的规定 接受国官员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时应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任何扰乱领馆安宁或有损领馆尊严之情事。 领馆馆舍,设备以及领馆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国防或功用目的而实施之任何方式之征用。如确有必要,应向派遣国进行迅速,充分和有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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