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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28 投資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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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AS 28 投資關聯企業

2 不適用之範圍 不適用於下列組織 不適用於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關聯企業投資(見IFRS 9及IAS 39) 創業投資組織
共同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及投資連結之保險基金等類似個體 不適用於以公允價值衡量且公允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關聯企業投資(見IFRS 9及IAS 39)

3 重要名詞 關聯企業 合併報表 控制 權益法 聯合控制 單獨財務報表 重大影響 子公司

4 重要名詞 辨別權益法與單獨財務報表(separate financial statement) 的區別
個別財務報表(individual financial statement) 編製單獨財務報表的條件 合併報表IAS 27, par. 10 比例合併IAS 31, par. 2 權益法 IAS 28, par. 13(c)

5 權益法—重大影響 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者20%以上之表決權
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者未達20%之表決權,但可經由下列方式證明具重大影響力 董事會或類似治理單位之席次 參與政策制定過程 與被投資者間有重大交易 管理者之交換 重要技術資訊之提供

6 表決權之計算—潛在表決權 指目前可執行或可轉換潛在表決權之存在及影響
包括企業持有認股權證、股份買權、可轉換為普通股之債務或權益工具,或其他類似工具 應檢視所有影響潛在表決權之事實及情況,無須考慮管理階層執行或轉換之意圖及企業之財務能力

7 喪失重大影響力 指喪失參與被投資者之財務及營運決策之權利 可能伴隨或未伴隨所有權之絕對或相對變動
可能係關聯企業受政府、法院、管理人或主管機關控制,或合約協議而喪失重大影響力

8 權益法 原始依成本認列 取得日後,隨被投資者損益份額而增減,並認列投資損益 所收取之利潤分配,則減少投資者之帳面價值
被投資者其他綜合損益發生變動,投資者對該變動所享有之份額,亦調整其投資及其他綜合損益 投資之調整不考慮潛在表決權

9 排除權益法之應用 IFRS 5 分類為待出售之投資 IAS 27, par. 10無須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母公司所擁有之關聯企業,或
符合下列所有情況par.13(c): 投資者為中間母公司 債務或權益工具未於公開市場交易 為欲於公開市場發行任何形式之工具 最終母公司已編製合併報表

10 投資待出售資產 如不再符合待出售分類之條件時,應從分類為待出售之日起,改用權益法處理,分類為待出售期間之財務報表應配合修正

11 權益法之應用 權益法之應用可對投資者淨資產及損益提供較具資訊性之報導
投資者應自對關聯企業喪失重大影響力之日起停止採用損益法,並採用公允價值衡量其對原關聯企業所剩餘之投資,以下二者之差額列入損益: 剩餘投資之公允價值及任何處分關聯企業部分權益所得之價款 喪失重大影響當日之投資帳面金額 不再為關聯企業時之公允價值應原始認列為金融資產之公允價值

12 權益法之應用(續)—其他綜合損益 對於所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之部分,與直接處分相關資產之處理相同(19A)於處分相關資產或負債時,將其他綜合損益重分類為損益,例如處分國外營運機構,其累積兌換差額 若是減少對關聯企業之所有權權益,則比例將已認列之其他綜合損益重分類為損益

13 權益法之應用(續)— 為計算股份,集團之其他關聯企業或合資所持有之股份,應予忽略(par.21)
逆流及順流交易—僅認列與投資者對關聯企業權益無關之範圍,對此等交易所產生之關聯企業損益份額應予消除。 取得投資時,投資成本與享有關聯企業可辨認資產與負債淨公允價值份額間之任何差額,包括 商譽包含於投資之帳面價值中,不得攤銷 所享有關聯企業可辨認資產及負債之淨公允價值份額超過投資成本之份額,認列為收益。

14 權益法之應用(續)— 應調整所享有關聯企業損益之份額,並反應按公允價值計提之折舊費用,及關聯企業之減損損失
調整所用關聯企業之報表:關聯企業最近期之報表,若報導期間結束日不同,除非實務上不可行,應調整關聯企業之財報至相同之結束日。 應調整二日期間之重大交易或事件之影響 任何情況下,二者之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

15 權益法之應用(續)— 二者對相似情況之類似交易及事件應採用一致之會計政策,若不相同,應調整關聯企業之財務報表
關聯企業發行有累積特別股且分類為權益時,不論是否宣告,均應於調整該股利後,認列投資損益。 對關聯企業之損失分額等於或超過其在關聯企業之權益時,投資者應停止認列進一步之損失,此一權益包括其他長期權益,包括特別股投資、長期應收款及貸款,不包括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及具足夠擔保之長期應收款。 應依優先清償順位之反向順序與以沖銷

16 權益法之應用(續)— 投資權益於沖減至零後,僅應於發生法定義務、推定義務或待關聯企業支付款項之範圍內,認列損失及負債。如關聯企業續後產生利潤,投資者僅得於所享有利潤份額等於未認列之損失份額後,才重新恢復認列利潤份額。

17 關聯企業之減損損失 無須單獨適用IAS36商譽減損測試之規定
採用IAS39之規定顯示該投資可能發生減損時,投資之整體帳面價值應視為單一資產,依IAS36, 比較可回收金額(使用價值或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二者孰高)與帳面金額,進行減損測試。該減損損失之任何迴轉,於該可回收金額後續增加之範圍內,依IAS 36之規定認列。

18 使用價值之決定 投資者所享有關聯企業估計未來產生現金流量現值之份額,包括關聯企業因營運所產生之現金流量及最終處分該投資所得之價款,或
投資者預計由該投資收取股利及最終處分該投資所產生之估計未來現金流量之現值 於適當假設下,此二法之結果相同

19 投資關聯企業之可回收金額,應按個別關聯企業分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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