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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經歷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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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on theme: "學經歷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學經歷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司法實務組法學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學院國際法學碩士 American University, Washington College of Law, LL.M 東吳、中原、世新、中央警察大學法律系、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亞卓市夫子學院兼任講師(「營業秘密法」、「著作權法專題」、「智慧財產權概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任督導) 2018/12/30

2 現職 「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www.copyrightnote.org)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科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暨著作權法專題兼任講師 教育部技職司專門委員 2018/12/30

3 行政院政策— 推動電子書產業發展 行政院院會通過經濟部工業局「數位出版產業推動現況」報告,未來5年將投入新台幣21.34億以上預算,整合各部會之資源,全力推動電子書產業發展。 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營造數位出版產業發展的優質環境。 2018/12/30

4 電子書產業為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內容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審查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明列文化創意產業包括:視覺藝術產業、音樂資產應用及文化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出版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及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意生活產業、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產業。 2018/12/30

5 電子數位報攤 美國五大雜誌及報紙出版商Conde Nast、Hearst、Meredith、News Corp.及Time Inc.正式宣布合作經營電子數位報攤(Paper iTunes) ,發展報章雜誌內容之統一數位格式,讓讀者在智慧型手機、電子閱讀器及筆記型電腦等疑動式電子設備上閱讀。 2018/12/30

6 電子書產業四大要素 硬體—設計圖(圖形著作) 規格—格式(電腦程式著作) 內容—文字、影音、照片、圖畫(各類著作)
通路—重製、公開傳輸(著作財產權) 電子書產業亟需瞭解著作權法制 2018/12/30

7 著作權法制之運作 法定授權解決利用孤兒著作之困境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二大權利 市場經濟的合意授權應優先於法定或強制授權 著作利用的控制權
著作利用的利益分配權 市場經濟的合意授權應優先於法定或強制授權 法定授權解決利用孤兒著作之困境 2018/12/30

8 孤兒著作orphan works 「孤兒著作」指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但找不到著作權人以洽商授權利用事宜。 2018/12/30

9 電子書其實不是書 不再僅是平面文字或圖案照片,更包括立體影象或聲音內容。 單向閱讀到互動創作----讀者可以參與著作內容的發展。
廣告精確、多元且多變。 買書(per volume)?買頁(per page)?買閱覽時數(per second)? 2018/12/30

10 電子書所涉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 散布權 公開傳輸權 授權?不適用權利耗盡原則—轉租或轉售須再獲得授權 買賣?適用權利耗盡原則—得轉租或轉售
2018/12/30

11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36 非要式行為。 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讓與之範圍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讓與。
讓與人喪失著作財產權。 2018/12/30

12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37 非要式行為。 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授權不因著作財產權人嗣後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或再為授權而受影響。 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2018/12/30

13 授權利用之情形 著作財產權之授權 專屬授權 非專屬授權 得否再授權? 2018/12/30 www.copyrightnote.org

14 授權內容 使用方式(數位重製、上網供下載) 次數(不限次數、依次計價) 期間(永久、一年、五年) 地區(台灣、大中華地區或全球)
由我方不限次數、期間、地域,以現在或未來所可能發展出之科技方法,供作任何使用。 2018/12/30

15 數位權利管理(一)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數位網路科技時代的好處 無實體----降成本 無國界----隨地傳 無限期----隨時用 2018/12/30

16 數位權利管理(二)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RM)
權利管理資訊(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簡稱RMI) 科技保護措施(Techn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簡稱TPM) 法律賦予權利—科技保護權利—法律保護科技(法律—科技—法律) DRM條款--以法律保護(保護權利的科技) 2018/12/30

17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之保護 禁止對於著作權人在著作上所作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加以任意刪除或竄改,或明知已被刪除或竄改而仍散布,違反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3I-17, §80bis, §90quter, §96bis)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包括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之情形。 2018/12/30

18 電子書資料庫 access control 每年付費US $ 49.99取得會員Password 節省空間、即時資訊、快速檢索、線上查詢
未續繳費則停權 萬能Password----US $ 0.99 only ! 2018/12/30

19 電子書消費產品 電子書----只能在特定閱讀器上閱覽 Access control 電子書----鎖碼技術防止檔案拷備
Copy control 2018/12/30

20 科技保護措施 「防盜拷措施」,依第三條第一項第十八款之定義,「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亦即包括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措施。所謂「進入」著作,其真意係指「使用、收聽、收看、閱覽」著作行為;所謂「利用」著作,其真意則係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所定涉及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2018/12/30

21 科技保護措施 第80條之2僅禁止破解或規避禁止「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不禁止破解或規避禁止「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
禁止製造、輸入破解或規避「進入著作」或「利用著作」的防盜拷措施、或提供公眾破解或規避或為公眾提供破解或規避服務。 違反禁止製造、輸入或提供規定者,可依第96條之1第2款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018/12/30

22 科技保護措施之例外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三、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四、為保護未成年人者。 五、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六、為電腦或網路進行安全測試者。 七、為進行加密研究者。 八、為進行還原工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 2018/12/30

23 投稿之著作權問題§41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2018/12/30

24 報章雜誌期刊之資料處理 原樣合訂本 新版合訂本(縮小版) 微縮影片 專論選輯、年度選輯 資料庫(數位化有體物散布、網路查詢無體物傳播)
2018/12/30

25 出版品數位化法定授權(草案) 新聞紙、期刊、雜誌等定期出版品之出版人,就其出版品中之投稿著作,得自行或授權他人重製為數位資料庫,並以離線或網路連線之方式提供公眾使用。但經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時或投稿後以書面表示反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出版人應通知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其金額應與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2018/12/30

26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21 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相當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申請授權許可,並提存使用報酬後,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前項授權許可,應以適當之方式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一項使用報酬之金額應與一般著作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相當。 依第一項規定獲得授權許可完成之文化創意產品重製物,應註明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日期、文號及許可利用之條件與範圍。 第一項申請許可、使用報酬之詳細計算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定之。 2018/12/30

27 著作權仲介團體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rganization)
第八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 使用報酬,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成 著作權仲介團體。 2018/12/30

28 著作權仲介團體之功能與效果 功能 著作財產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之溝通橋樑 效果 1.利用人方便利用 2.著作權利獲保障 3.著作充分利用
2018/12/30

29 邁向世界圖書館之路? —Google與出版界和解之後
2004年 Google Book Search計畫 結合大學圖書館館藏掃描數位檔案 搜尋檢索,瀏覽關鍵字片段內容 借書、買書或付費閱讀—促進流通與銷售 侵害著作權?合理使用? 2018/12/30

30 邁向世界圖書館之路? —Google與出版界和解之後
勝—Google成為雅虎(Open Content Alliance)、微軟的「MSN書籍搜尋計畫(MSN Book Search)」之開路先鋒。 負—全部投資付之流水 以1億2千5百萬美元繼續使用仍受著作權保護的絕版書,所得利益Google分得37%,著作權人及出版商共同分享63%。 2018/12/30

31 邁向世界圖書館之路? —Google與出版界和解之後
訴訟風險 1億2千5百萬美元的入場券 付費的世界圖書館 公共所有知識被壟斷 「書籍著作權登記中心」代表所有著作權人 Google自訂的付費瀏覽價格是否合理 線上收費機制紀錄讀者閱讀活動侵害隱私權 不利「孤兒著作」法案 2018/12/30

32 邁向世界圖書館之路? —Google與出版界和解之後
Google Book Search(700萬冊) 結合公益之理想,達到獲取私利之目的。 借助浩瀚的公共所有資源(500萬冊),行銷企業少量的著作權商品(200萬冊)。 以合作分享為手段,快速擴展數位內容與搜尋引擎產業版圖。 2018/12/30

33 結 論 著作權法制源於科技發明 著作權法制隨科技發展而演進 數位權利管理機制方便著作利用 合理使用範圍隨科技發展而縮小
結 論 著作權法制源於科技發明 著作權法制隨科技發展而演進 數位權利管理機制方便著作利用 合理使用範圍隨科技發展而縮小 商業機制應是著作利用的王道 法定授權只是備而不用的旁觀者 2018/12/30

34 著作權筆記 認識著作權 請看 http://www.copyrightnote.org
2018/12/30

35 敬請指教 2018/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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