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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區域經濟整合 勞動議題的重要性 勞動部 1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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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推動區域經濟整合 勞動議題的重要性 勞動部 105年5月

2 報告大綱 壹、TPP勞工專章內容及涵蓋範圍 貳、勞動議題自我檢視 叁、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 肆、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 伍、結語

3 壹、TPP主要涵蓋內容(1/ 8) 初始條款及一般定義 金融服務業 合作與能力建構 貨品市場進入 商務人士暫准進入 競爭力與企業促進
紡織品與成衣 電信 發展 原產地規定 電子商務 中小企業 海關管理及貿易便捷化 政府採購 法規調和 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SPS) 國營事業及指定的壟斷企業 透明化及反貪腐 (含藥品與醫療器材附件) 技術性貿易障礙(TBT) 競爭政策 管理及制度條款 貿易救濟 智慧財產權 爭端解決 投資 勞工 例外規定 跨境貿易服務業 環境 最終條款

4 壹、TPP勞工專章內容(2/ 7) 推動加入TPP/RCEP係我國在全球性貿易市場爭取更有利 位置之戰略性考量,本部亦正努力進行準備工作,以達成 我國加入TPP/RCEP之目標。 TPP內容與本部業務有關的部分,包括跨境服務貿易、商 務人士暫准進入與勞動專章。 在區域整合過程中強調勞動議題,能避免各國為增加經貿 交流而犧牲各該國勞動權益,也能使所有勞動者共享區域 經濟所獲得的成長果實。

5 壹、TPP勞工專章內容(3/ 8) 一、勞動基本權利規定 確保國內法規合乎國際勞工組織(ILO)宣言所列之四項勞 動基本權利
締約方亦應制定有關工時、職業安全衛生之法規 二、不得降低勞動法規之保障程度 約束TPP締約方不得降低勞工法規之保障 特別強調在加工出口區內,亦不得降低「最低工資、工 時、職業安全與健康」相關之勞動法規保障程度 三、勞動法令之確實執行

6 團結權保障 團體協商權保障 禁止童工 禁止強迫勞動 禁止歧視 貳、TPP勞工專章所涵蓋範圍(4/7) 工會法 工會法施行細則 團體協約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團體協商權保障 勞基法 職業安全衛生法 禁止童工 就業服務法 禁止強迫勞動 性別工作平等法 禁止歧視

7 經濟需求測試 獨立專業人士來臺 人力仲介與供給服務業 貳、TPP其他相關勞動議題(5/ 8) 就業服務法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獨立專業人士來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人力仲介與供給服務業

8 團結權保障 集體協商權保障 貳、TPP勞工專章所涵蓋範圍(6/ 8) 工會法§4勞工均有權組織或加入工會
工會法§35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包括不利益待遇、不當介入工會運作等 集體協商權保障 團協法§6勞資雙方均有誠信協商義務 勞爭法§51如未誠信協商,可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9 禁止童工 禁止強迫勞動 貳、 TPP勞工專章所涵蓋範圍(7/ 8) 勞基法§5 就服法§57雇主不得以強迫脅迫方法,強制外國人從事勞動
勞基法§44、45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危險工作 職業安全衛生法§29未滿18歲者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禁止強迫勞動 勞基法§5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等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就服法§57雇主不得以強迫脅迫方法,強制外國人從事勞動

10 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 貳、TPP勞工專章所涵蓋範圍(8/ 8) 勞基法§25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就業服務法§5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等為由,予以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7雇主對求職者之招募、甄試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11 美韓FTA與臺紐ANZTEC有關勞動專章內容之比較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1/13) 美韓FTA與臺紐ANZTEC有關勞動專章內容之比較 項次 內容 美韓FTA勞動章 臺紐ANZTEC勞動章 1 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 有規範 2 禁止童工 3 禁止強迫勞動 4 保障組織權與集體協商權 5 程序性保證(Procedural Guarantee)—雙方應設置司法、準司法或行政法庭,以公正、平等與透明的方式,落實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規範於第20章(透明化專章)

12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2/13) 勞工專章所採用國際勞工組織(ILO)8項核心公約 項次 公約精神 公約名稱 我國 批准情形 1
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 第111號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 批准 第100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 2 禁止童工 第138號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未批准 第182號禁止及消除最惡劣型態童工公約 3 禁止強迫勞動 第105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第29號禁止強迫勞動公約 4 保障組織權及集體協商權 第98號組織權與集體協商權利原則的實施公約 第87號結社自由及組織保障公約

13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3/13) 項次 公約精神 公約名稱 檢視情形 1 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 第111號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
涉及我國 勞動法令名稱 檢視情形 1 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 第111號禁止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 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規內容符合公約要求 第100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 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 2 禁止童工 第138號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 勞基法 第182號禁止及消除最惡劣型態童工公約 勞基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14 三、勞動議題自我檢視(4/13) 項次 公約精神 公約名稱 涉及我國 勞動法令名稱 檢視情形 3 禁止強迫勞動 第105號廢除強迫勞動公約
勞基法、工會法、就業服務法 法規內容符合公約要求 第29號禁止強迫勞動公約 勞基法、就業服務法 4 保障組織權及協商權 第98號組織權與集體協商權公約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87號結社自由及組織保障公約 工會法、團體協約法

15 叁、 TPP勞工專章相關勞動議題 (5/ 13) 經濟 需求測試 本部可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第一類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16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6/13) 檢視項目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保障法益
經濟需求測試及配額管制 就業服務法第42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延攬國際優秀人才,迄今尚未對於已簽或未簽FTA之國家啟動上述機制。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國內經濟發展及就業市場情勢,評估勞動供需狀況,得公告雇主聘僱前條第一類外國人之數額、比例及辦理國內招募之工作類別。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條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並基於國家之平等互惠原則,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國內就業市場情勢、雇主之業別、規模、用人計畫、營運績效及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之貢獻,核定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名額。

17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7/13) 類別 內容 相關規範 第一類 外國人 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外國僑民學校教師。 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者。 例如律師、建築師、財稅金融服務專業人員、醫療專業人員等。 主管則以負責人、高級經理人以及專家為限。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 薪資最低為4萬7,971元整。 數額可以控管。 不得轉換從事第二類工作。 第二類 海洋漁撈工作。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為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由中央機關指定之工作。 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人才,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包括漁工、家庭幫傭工、家庭或機構看護工、製造業廠工、營造工人。 性質特殊人員,包括雙語翻譯工作人員、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應先辦理國內招募,且應通知工會,並在工作場所公告。 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但須出國1日後再入國工作,且累計不得超過12年。 基本工資保障。 引進總人數,由政、勞、資、學代表協商。 原則上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18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8/13) 類別 內容 相關規範 第三類 外國人 大專院校外國留學生。 公、私立高中以上學校之僑生或華裔學生。
工作時間除寒暑假以外,每星期最長為16小時。 第四類 獲准居留之難民。 在我國受聘連續滿5年,品行端正且有居所者。 獲准與在我國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取得永久居留者。 沒有以下限制: 需在國內先辦理招募,且將招募內容通知工會,並於工作場所公告。 不得由高階工作轉換為低階工作或轉換雇主。 在我國工作年資不得逾12年。 繳納就業安定基金。

19 叁、 TPP相關勞動議題 (9/ 13) 外國人在跨國企業內工作類型 適用法規 內容 雇主資本額限制 外國人受聘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6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工作。 不動產仲介及代銷業。 移民諮詢仲介業務。 環保或污染防治工作。 出版事業。 電影業。 無限、有線廣播業。 藝文及運動服務業。 休閒服務業。 批發業工作之經營管理、設計。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500萬以上,營業額達1000萬以上。進出口總額達美金100萬以上。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1000萬以上,平均進出口總額達美金100萬以上。 外國人擔任主管工作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第39條 負責人: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董事會授權之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專家:有先進專業技術人員。 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達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300萬以上。進出口總額達美金50萬以上。 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平均營業額達300萬以上,平均進出口總額達美金50萬以上。

20 叁、TPP相關勞動議題所涵蓋範圍(9/ 13) 獨立專業 人士來臺 1.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外國自然人得以自僱型態,來臺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或「僑外資主管」工作。 2.國際書面協開放之行業,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

21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10/13) 檢視項目 法規名稱 法規內容 相關說明 獨立專業人士來臺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條
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其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人數、居(停)留期限等者,外國人據以辦理之入國簽證,視為工作許可。 前項視為工作許可之期限,最長為1年。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之3第1項 依國際書面協定開放之行業項目,外國人依契約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工作,除本法或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由訂約之事業機構,依第1類外國人規定申請許可。 開放自僱型態之獨立專業人士得依契約來臺從事「委任」或「承攬」之勞務工作。 國際書面協開放之行業,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1條之3第2項 前項外國人之訂約事業機構屬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事業單位,且於區內從事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之工作者,得不受國際書面協定開放行業項目之限制。 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無限制。

22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11/13) 短期入境 類型 意義 條件與居留時間 商務訪客 參加會議或與商務夥伴從事諮商者。
從事接單或替設置在締約他方的企業洽商合約者。 在締約他方從事籌建、擴展、結束一項企業或投資之商務諮詢或相關事務。 入境並停留期間不得超過90日。 企業內部調動人員 負責人: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或董事會授權之部門負責人。 高級經理人:對日常業務有決策權之負責人或管理人。 專家:有先進專業技術人員。 初次入境停留期間為3年,可以申請延展,每次延展1年,延展無次數限制。 履約服務人員 機具安裝或售後服務人員。 獨立專業人士 依我國法律取得證照或職業資格者。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取得學士學位有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在相關領域工作5年,表現卓越者。 入境之居留期間不得超過1年者。

23 叁、區域經濟整合勞動議題所涵蓋範圍(12/ 13)
人力仲介與 供給服務業 仲介機構在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應以公司法規定之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型態,向本部申請許可,並須設置據點,以接受實地訪察及評鑑。

24 叁、勞動議題自我檢視(13/13) 檢視項目 法規名稱 法令規定 相關說明 人力仲介及 供給服務業 就業服務法第34條第1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強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並定期檢視是否有違法情形。本部並可定期實地訪察及評鑑。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以下情形,主管機關不應許可: 扣留求職人財物。 要求收費標準以外費用。 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工作。 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體。 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佔或背信等情事。 機構負責人曾犯人口販運罪。 明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違反情形,否則不發給許可。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7條 主管機關依國內經濟、就業市場狀況,得許可外國人或外國人力仲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本部對於外國人力仲介公司之申請設立,仍可依國內經濟與就業市場狀況予以審核。

25 肆、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1/5)
背景:我國經濟發展與國際息息相關,政府積極推動與主要貿 易夥伴洽簽經濟合作協議。為協助國內內需型、競爭力 較弱之產業及早因應,特訂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 整支援方案」。 方案核定:因應ECFA,行政院99年2月已核定「因應貿易自由 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期程10年(99年-108年)、經費 952億元。 方案修正:因應服務貿易協議,為提供可能受影響之服務業調 整支援措施,本部業修訂本方案並報院核定,經費增加 為982.1億元。

26 依據 目標 肆、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2/5) 產業創新條例 第6條 經費來源 適用對象 一、方案依據、目標及經費來源
因應貿易自由化對國內產業與勞工帶來之衝擊由政府提供調整支援措施,以協助產業恢復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安定。 目標 整合經濟部、勞動部等各部會公務預算與相關基金,包括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推廣貿易基金、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等,及相關服務業主管機關之資源。 預算規模以民國99至108年為期,目前為新台幣982.1億元 經費來源 因政府對外簽署區域自由貿易協定,經影響評估認定為加強輔導產業、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受衝擊產業及受損產業之企業與勞工。 適用對象

27 肆、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3/5)
二、方案協助對象及措施 (一)服務業部門 1.適用對象定義 (1)加強輔導型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服務業:對於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服務業。 (2)受衝擊及受損服務業:因貿易自由化影響,已顯著受衝擊與損害之服務業。 2.輔導措施:方案依產業受影響程度之不同,分階段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調整支援措施: (1)振興輔導:對於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服務業及勞工,提供預防性振興輔導措施。 (2)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針對因貿易自由化影響,已顯著受衝擊與損害之服務業及勞工,除振興輔導外,加碼提供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措施。

28 對象 肆、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4/5) 982.1億元 二、方案協助對象及措施 ECA生效降稅後 ECA生效降稅前 受衝擊產業
加強輔導型、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 受衝擊產業 受損產業 振興輔導: 753.6億元 體質調整: 153.5億元 損害救濟: 75億元 982.1億元 99-103年 181億元 目前暫無受衝擊產業 ,尚未動支 目前暫無受損產業,尚未動支 投入產業升級轉型輔導及低利融資 對象

29 肆、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5/5)
3.經認定之適用對象及提供調整支援措施 受衝擊及受損產業 加強輔導型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 影響之產業 方案輔導措施 振興輔導對象 納入之產業清單: 1.印刷及其輔助業 (工業局) 2.洗衣及染色服務 (商業司) 3.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 4.中藥批發業 (衛福部) 方案協助對象 目前輔導對象 支援 振興輔導 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 預防性補強性

30 伍、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 (1/7) 充電起飛計畫 一、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
(一)申請條件:年滿15歲以上且所加保之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農民保險投 保單位為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以下簡稱調整支援方案) 之適用對象者。 (二)申請流程:

31 伍、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 (2/7) 報名 甄選 錄訓 (筆試、 口試) 公告錄取名單 報到 適用對象即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二、失業勞工:
(一)申請條件: 年滿15歲以上且最近一次受僱事業單位為調整支援方案之適用對象,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後失業。 2.於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被認定前183日內失業。 (二)申請流程: 報名 甄選 錄訓 (筆試、 口試) 公告錄取名單 報到 適用對象即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32 伍、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3/7) 三、事業單位 (一)受僱勞工人數達51人以上 1.申請條件:
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達51人以上,領有設立登記證明之就業 保險民營投保單位,且為前開調整支援方案適用對象者。 2.申請流程:

33 伍、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4/7) (二)受僱勞工人數未滿未滿51人 1.申請條件:
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51人 ,領有設立登記得申請本署協 助小型企業人力提升相關計畫。 2.申請流程:

34 伍、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5/7) 創業入門研討會
1.申請條件:年滿20歲以上、 65歲以下,且屬方案所定受衝 擊或受損產業之事業單位勞工 。 2.微型創業鳳凰 貸款申辦流程:

35 五、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6/7) 辦理心理健康講座 1.申請條件: 協助對象: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型產業,及可能受影響產 業之勞工。
申請對象:由工會團體或工業區廠商團體提出申請。 提出申請 講師聯繫及課程安排 辦理心理健康講座 完成結案報告及 經費核銷 2.申請流程

36 五、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內容(7/7) 創業協助方案 1.申請條件(參加對象):
(1)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認定 之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之事業 單位或勞工。 (2)從事加強輔導型、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 響產業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微型 企業主或勞工。 2.申請流程: (1)由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協同潛在受 影響產業相關工(公)會,推薦其會員參加 本研討會,協助勞工了解政府之創業資源 與資訊。 (2)後續對於有創業意願者,勞動力發展署 亦提供創業協助措施及微型創業鳳凰貸款 。

37 陸、結語(1/3) 從國際金融整合情勢、我國的經濟結構、我國如果不 加入可能會造成的損失以及我國加入後可能獲得的利 益等部分來看,我國都應該要積極加入TPP/RECP等 區域經貿整合體系。 雖然加入會對某些產業造成某種程度衝擊,但我國相 關部門亦積極規劃政策,以調整我國經濟市場體質, 或提供協助方案。 洽簽自由貿易協定或進行區域經濟整合,不可能只要 不給,所以一定或多或少有某些產業會受影響,但我 國都設計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

38 陸、結語(2/3) 振興輔導 體質調整 及損害救濟
本部研定「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發展與協助方案」,針對受影 響產業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 建立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供就業服務諮詢、職訓訊息及推介就業。另辦理勞工技能提升、提供創業技能、經營管理培訓、職務再設計穩定勞資關係及協助供或環境改善。 振興輔導 提供就業安定協助及轉業再就業協助、提供在職勞工薪資補貼、就業協助、僱用獎助、短期就業安置措施、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求職交通津貼、搬遷津貼、創業協助及辦理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 體質調整 及損害救濟

39 陸、結語(3/3) 未來努力方向 為使社會大眾瞭解政府如何協助勞工因應服務貿易協議, 俾提供即時協助,已建置「勞動部ECFA專區」網頁,提 供服務措施資訊、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據點及服務專線( )。 鑒於貿易自由化為當前國際經濟趨勢,勞動部將持續加強 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相關業務,提供勞工就業協助與就業 安定協助,使勞工能與經濟開放同步受益,減少不利益影 響。

40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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