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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課 民法與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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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與重要概念 二、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一、契約訂定的基本原則 二、交易安全的保障 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一、身分法簡介 二、婚姻成立與解消的影響 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四、繼承制度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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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漫畫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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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民法與私有財產權的保障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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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類生活關係的重要規範,依其規範關係可分為公法和私法。民法是私法的一種,其內容是規定→私人相互間權利義務的關係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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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基本原則與重要概念 1.民法的基本原則 (1)從契約自由到契約正義原則 (2)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所有權相對原則
∙為保障實質契約自由,維護社會正義,現代社會對契約自由加以相當的修正和限制 ∙例如:勞工基準法對於基本工資和工時的規範 (2)從所有權絕對原則到所有權相對原則 ∙基於公共利益,對個人的所有權依法作某些限制 ∙例如:政府基於公益可以徵收私人的土地闢建公共設施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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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從過失責任原則到無過失責任的採用 ∙隨著科技的發達,交通、工礦、機械、核能等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即使加以相當的注意,仍難免發生損害
∙如果採過失責任原則,對於被害人極不公平,於是轉採無過失責任原則∙不論行為人有無過失,只要其行為造成別人損害,就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例如:民用航空器失事或是核子設施造成的損害 應用之例:大眾捷運法、核子賠償法、民用航空法和消費者保護法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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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法的重要概念 概 念 內 容 權利能力 權利主體 權利客體
概 念 內 容 權利能力 ∙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或地位∙依民法的規定,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主體 ∙權利義務的主體是「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生物界的人;「法人」則是指不具生命,但經由法律的創設,也可以像自然人一樣,在法律上具有權利能力的社會組織體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完畢,終於解散後清算終結之時 ∙法人的分類 權利客體 ∙指受權利主體支配的各種對象或內容,通常是「物」,但並不以此為限,某個特定人的行為,也可能是權利客體 ∙當我們歸還向他人所借之金錢或照相機等物品時,這種「給付行為」也是權利客體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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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是一種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意思表示:指權利主體(當事人)將自己的意思,以他人可以了解的方式表示出來,而能發生所預期的法律上效果的一種行為,如果欠缺意思表示,就不構成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會產生私法上的效果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指可以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 ∙民法依智慮的成熟度,自然人可分成以下三種: ∙完全行為能力人:年滿20歲、雖未年滿20歲但已結婚者 ∙限制行為能力人:年滿7歲-未滿20歲、受輔助宣告者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受監護宣告者 ∙《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受監護宣告之原因為:「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民法》第16條: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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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 年齡 ∙出生-未滿7歲 ∙年滿7歲-未滿20歲 ∙年滿20歲 ∙未年滿20歲但已結婚者
精神及心智狀態 ∙受輔助宣告者 ∙受監護宣告者 法律效力 ∙不具法律效力,須由法定代理人代行法律行為 ∙法律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發生效力 ∙有限度的範圍內,某些行為不必經由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就具有法律的效力 ∙具有法律的效力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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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產權的基本觀念 1.財產權的種類 ∙權利是民法的中心概念,權利可以分為非財產權和財產權 ∙財產權:指以財產上的利益為標的,可以造成財產關係變動的權利,包括債權、物權和無體財產權 ∙非財產權:指與權利主體的人格、身分有不可分離關係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分權 人格權 保障人的尊嚴與人身的不受侵犯,也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的權利 生命、身體、自由、貞操、名譽、肖像、姓名、信用 身分權 本於特定身分關係而發生,與其身分有不可分割關係之權利 配偶權、親權、繼承權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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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 權 ∙債,是指特定人得請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的法律關係 ∙債權是相對權→僅存在於相對人之間,和其他人沒有關係
∙得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稱為「債權」;為滿足對方之請求,而負擔一定行為之義務稱為「債務」 ∙最常見的是由「契約」和「侵權行為」而發生債的關係 契約 ∙當事人相互做出對立的意思表示,而趨於一致的法律行為 ∙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汽車契約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 ∙例如:因為故意或過失將同學的手機弄壞了 ∙侵權行為也會發生債的關係,此時受害人(債權人)可以向加害人(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規定的核心,就在於『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相對原則;有一方是權利(債權)、另一方則是義務(債務)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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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 權 ∙物權:指基於人對特定「物」可以直接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是一種絕對權→當某人對於「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人均須要尊重這個權利 ∙「物」最常見的分類:動產和不動產 ∙不動產:指土地及其定著物;動產:指不動產以外之物 ∙定著物:繼續固定附著在土地上,但是並未構成土地的一部分之物 ∙例如:固定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它本身具有獨立的物權,至於像地下道、柏油馬路等,則屬於土地的一部分,並不具有獨立的物權,就不是定著物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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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確實了解各種物權之內容,及其所有權屬於何人,以保障交易安全及維護社會經濟制度,民法對於物權的種類和內容,規定除依法律或習慣外,當事人不能自行創設→物權法定主義
圖片來源:蘇秀慧、何蕙安 ( ) 。經濟日報。台北 ∙民法物權編中規定的物權共有八種:包括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此外,還規定「占有」關係 ∙占有是指對於「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例如:甲出借某錶給乙,乙實際上支配該錶,因此乙占有該錶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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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權編中所規定的物權和我們關係最密切的是「所有權」 ∙所有權人原則上可以自由的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所有物,而且可以排除他人對於自己所有物的干涉,如果有人侵奪了我們的所有物,我們也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例如:某甲買了一輛汽車,此時他便擁有這輛汽車的所有權,他可以自己開這輛車,也可以借給親友,或是將汽車賣給其他人,任何人未經某甲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處分這輛汽車 ∙依民法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轉移或設定,必須要有「書面」的契約,同時還須經「登記」的公示方法,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動產物權的讓與,原則上只須「交付」該動產給對方,就發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必經過登記的手續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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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體財產權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這些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具體成果,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 無體財產權 ∙無體財產權是指:人類心智結晶的創作或設計的成果,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這些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具體成果,又稱為「智慧財產權」 謝謝你支持正版(5:00)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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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產權的重要性與限制 ∙財產權是要保障人們的私有財產,保障私有財產,才能使財產所有權人的基本生存權獲得保障,進而願意努力的工作或經營以累積其財富,使社會的經濟活動更加活絡,創造更多的財富 ∙我國也在憲法中明文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 ∙對於私有財產的保障包括兩個層面:消極面、積極面 消極面 國家不得任意侵犯、剝奪人民對於個人財產的擁有及利 積極面 當個人的私有財產遭到他人不法侵害時,國家應該予以保護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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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所限制
∙因此,國家應透過立法,規範政府的作為,除非基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情況,否則不得立法限制人民的財產自由,同時還應立法維護並保障私人財產上的利益,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對於他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透過國家的公權力尋求救濟 ∙人們雖然日益重視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也會基於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有所限制 ∙例如:憲法一方面保障人民的財產權,另一方面則明定附著於土地之礦及天然力屬於國家所有 ∙另外也規定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例如:本課內容將介紹到的公平交易法即屬之。這些都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對於財產權的限制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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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1.智慧財產權的意義與內容
∙智慧財產權是指各種透過人類心智活動所創作出來的具體成果 ∙包括:發明、設計、圖案標誌、小說、論文、電腦軟體、圖畫、歌曲、音樂,甚至像米老鼠、唐老鴨、鹹蛋超人等杜撰的人物,都是智慧財產,屬於民法財產權中的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最常見的包括下列三類: 1.為表彰人類智慧創造成果的各種專利 2.為基於人類創造發明所發展出來的產業識別標誌,如商標 3.表彰人類精神創作活動成果的著作權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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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法律賦予申請專利獲准之人的專有利益
▓ 智慧財產權 ∙專利權 ∙專利權是指法律賦予申請專利獲准之人的專有利益 ∙當某一項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獲准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其他人如果要製造、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商品時,必須取得專利權人的同意 公視新聞-手機.隨身碟成鑰匙 學生獲國際大獎(1:50)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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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 ∙商標就是指「商品品牌的標誌」,包括商品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商標權之取得需先申請,經審查通過公告註冊
∙如果商標發生相同或類似的情形時,對於生產商品的廠商或消費者,都會造成困擾,甚至會造成權利或利益上的損失 實例:愛迪達和台灣將門的「三斜線」之爭,官司打遍五大洲 商標的世界-看你認得多少商標(7:51)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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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 ∙著作者在完成創作時,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經過申請
∙著作指透過人類心智或精神上的活動所創作出來,能以人類感官加以認知的具體成果 ∙著作者在完成創作時,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經過申請 ∙各類語文、音樂、戲劇、舞蹈、美術、攝影、圖形、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都是著作權法保障的範圍 ∙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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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他人對作品的不當修改權 ∙金鏞所寫的小說,他可以決定是否要公開發表,也可以決定要以本名或筆名發表;其他人對金鏞的小說不可以隨意的修改 ∙著作人格權不可轉讓,也不可繼承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包括對該著作重製、公開展示、出租的有形利用權,和公開口述、公開播送、放映、演出的無形傳達權,以及改作、編輯的權利 ∙例如:影印某人的文章、或是燒錄一片音樂CD →屬於重製的行為,須小心是否侵害到原作者的著作權 ∙著作財產權→具有市場價格的經濟性權利,可以轉讓,也可以繼承 流行樂天王麥可傑克森生前深受負面形象和債務所苦,富比世(Forbes)雜誌報導,他的相關音樂及電影銷售,從前年10月至今進帳超過3億美元,比活人更吸金,金額超越貓王,名列已故名人收入排行榜冠軍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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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障智慧財產權的功能 鼓勵科技創新 經濟利益的動機鼓勵科技創新,促進文明的進步 促進資訊傳遞
法律的保護,重要的科技可以傳遞至社會各個角落 提升經濟效益 可經由授權的方式轉移他人使用,使智慧財產權物盡其用 保障消費者權益 幫助消費者明辨各種商品,進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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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界限 ∙對於所有的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均設有一定的期限
▓對智慧財產權的保障有一定期限 ∙對於所有的智慧財產權的保障均設有一定的期限 ∙在保障的期限內,其他人不得任意使用或侵犯該智慧財產∙當時效消滅後,大家就可以自由的使用該智慧財產,這就是為了達成私益和公益的調和 ∙例如:著作權法規定著作財產權,原則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換言之,當該著作人死亡50年後,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即消滅,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該著作了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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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對著作合理使用的規定 ∙在著作財產權的保障方面,特別規定了利用人對著作的合理使用→基於學術研究、言論發表、新聞報導或其他公益上的考量,允許利用人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可於一定範圍內利用他人的著作,這是一種著作權法特別賦予利用人的特權 ∙以我國著作權法為例,以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的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的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但應該明示其出處→平衡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與公益之維護 自由軟體的使用(7:23)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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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交易安全的保障與法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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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訂定的基本原則 ∙人與人之間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民法規定→來訂定契約 ∙私法自治原則下,同時也強調契約自由原則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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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讓雙方當事人在法律關係上能公平妥當,並使個人利益和他人利益調和,以達到法律的平衡,實現正義的精神 ∙例如:在一個買賣行為中,買賣的標的物有些微瑕疵,買受人此時以該標的物有瑕疵為由,要求解除該買賣契約,根據民法規定,如果解除買賣契約對於出賣人顯然不公平時,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而不能解除契約(民法第359條、第364條),這樣的規定就是基於誠實信用的原則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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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原則 ∙為了尊重個人的人格,私人之間的法律行為,「原則上」都可以由每個人自由地完成,除有例外,國家法律不能隨便干涉,此稱之為「私法自治原則」。在私法自治原則下,當事人可以自由訂立契約,不受法律干涉,稱為「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的內容包括: (1)相對人選擇自由 ∙指締約的對象可以由自己決定。例如:某甲想要購買一部汽車,他可以自由的選擇到哪一個汽車經銷商購買車子 (2)締約自由 ∙指是否要締結該契約,可以由雙方自由決定。例如:某甲中意某廠牌的汽車,他和該汽車的經銷商雙方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要締結該車的買賣契約 (3)內容自由 ∙指契約的內容,原則上可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商量決定,只要當事人同意就可成立。例如:某甲購買汽車時,向業務人員要求加贈汽車保險,只要雙方都同意,該契約就成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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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過程中討價還價的行為,訂立契約時互相協商其中的條款等正是私法自治原則的具體表現
(4)方式自由 ∙指締結契約的方式,原則上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不一定要訂立書面契約 ∙例外:如法律有規定某些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一定之事項,此時就須要依據法律之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5)廢止或變更自由 ∙指對於已經締結的契約,如果想要加以廢止或是更改其內容,只要締結該契約的當事人彼此同意,就可以廢止或變更該契約的內容 ∙例如:某甲和某乙汽車經銷商約定購買汽車,但是後來某甲又不想購買該車,此時,只要雙方都同意廢止該買賣契約,該契約就廢止了 •在買賣過程中討價還價的行為,訂立契約時互相協商其中的條款等正是私法自治原則的具體表現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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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安全的保障 ∙由於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或族群,並非生來就具有相同的資賦與能力,如果對於私有財產和契約自由完全不干預,可能會造成社會中經濟弱勢者處於更不利的狀況,因此,政府還另外制定相關法律,以保護經濟上的弱勢者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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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保護法與交易安全的保障 ∙我們每天都會進行許多「消費」行為,以換取日常生活所需的商品或服務 ∙消費者和商家之間的關係→地位、權勢上的差距愈來愈大 ∙當發生消費的交易糾紛時,消費者可能因為缺乏足夠的時間和金錢,無法藉由訴訟或其他方式向企業主張應有的權利 ∙因此,政府特別制定消費者保護法,以保障交易安全、維護消費者的權益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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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規定企業經營者的義務 ∙消費者保護法明定企業經營者的義務,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貼有產銷履歷標章的農產品,可讓消費者吃的安全與安心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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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規範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日益普遍,由於企業經營者經常會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訂定有利於己而不利於消費者的契約條款,使消費者無從討價還價 ∙因此,消費者保護法對於定型化契約,明文規定契約中的條款應本著平等互惠原則,當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定型化契約:指企業經營者單方面預先擬定契約之條款,以便和不特定的消費者訂立之契約。例如:信用卡契約、旅遊契約等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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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郵購等交易的保護 ∙對於郵購、訪問買賣、分期付款等→有各項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定
∙例如: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對於郵購或訪問買賣的商品,可以在收到商品的「7日」內,考慮是否要購買,如果不願購買時,消費者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即可退回該商品 網路購物又稱電子商務,也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郵購購買」的類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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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平交易法與交易安全的保障 ∙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外,為了維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保護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及促進經濟的安定與繁榮,政府還制定了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主要規範的行為包括:托拉斯(Trust)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行為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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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拉斯行為 ∙托拉斯行為包括獨占行為、結合行為、聯合行為等,這些行為經常會造成壟斷市場的情況,足以影響交易秩序 ∙例如:桶裝瓦斯廠業者協議共同調漲瓦斯價格,就是一種被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為 ∙規範托拉斯行為的目的在於管制這些壟斷市場的經濟活動,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使消費者權益不致受到損害 獨佔行為 所謂獨占是指一家事業在特定市場上處於無競爭狀態,沒有其他事業可和其競爭,或者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的能力者 結合行為 簡單的說就是與其他事業合併。從經濟的角度而言,企業合併可以擴大經營的規模,強化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但企業的合併也可能造成該企業在市場上的獨占或壟斷,妨害消費者的利益 聯合行為 有競爭關係的事業間,聯合起來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行為,經常會影響市場上的自由競爭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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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及「不誠實競爭行為」兩大類 ∙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目的在於這些行為常直接或間接妨礙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不公平競爭行為 ∙包括「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及「不誠實競爭行為」兩大類 ∙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的目的在於這些行為常直接或間接妨礙公平競爭,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妨礙公平競爭 ∙以不正當的方式獲取交易機會,不當獲取其他事業之產銷祕密,以脅迫、利誘等方式不當攬客,或是損害特定事業和自己的競爭 不誠實的競爭 ∙以仿冒的方式或是以虛偽不實的記載或廣告,引人錯誤的認定 新聞補充: 資料來源:張博亭( ):《104廣告膨風 公平會罰50萬元》。聯合晚報。 民視新聞-冰淇淋吃不胖? 廣告不實開罰(1:41)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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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關勞動法律對勞工權益的保護 ∙基於對勞工的保護,政府也特別制定勞動基準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等,其內容也有一些對於勞動契約自由的限制 ∙由於勞工相對於雇主而言,經常是處於較弱勢的地位,如果任憑雇主與勞工自由簽訂勞動契約,很可能形成勞工為了維持其工作的機會,而不得不與雇主簽訂對自己不利的勞動契約 ∙因此,為了保障弱勢勞工,在勞動基準法中對基本工資、工時、休假等有所規定;在工會法中保障勞工組織工會的權利;在勞資爭議處理法中保障勞工在一定情況下享有罷工的權利;在團體協約法中給予勞工透過其所組織的工會與雇主進行團體協約,以保障勞工的權益,促進勞資和諧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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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婚姻、家庭制度與法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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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範的內容,除了「財產法」外,還包括規範人們身分關係的「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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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分法簡介 ∙身分法是規範結婚、離婚、收養等直接發生或喪失身分的行為,以及基於某些身分而產生的繼承等財產行為 ∙這些行為原則上是不可以由他人代理→多屬強行規定 ∙身分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乃由法律直接規定,或公權力的積極介入監督,當事人不得以契約自由原則任意約定→身分行為無法自行約定,必須符合民法中的相關規定才具有效力(比較:財產行為→可依契約自由原則由雙方自行約定) ∙強行規定:指法律明確且強制性的規定,如果不遵從此規定,則在法律上無效。例如:民法規定結婚須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如果未登記,則該婚姻不具有民法上之效力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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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成立與解消的影響 1.婚姻的成立-結婚
∙結婚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組成家庭」為目的而締結之身分上的契約,必須雙方當事人都有和對方結婚的意思表示,同時也必須符合民法中的強行規定,才能成立 形式要件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實質要件 ∙形式要件之外,結婚還必須符合民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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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結婚所規定的實質要件 需符合結婚年齡 男性須年滿18歲﹐女性須年滿16歲 未成年人結婚的限制
未成年人尚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結婚須經過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意思 雙方當事人須有結婚的意思﹐且在意識清醒的狀態下﹐而非以詐欺或脅迫方式舉行結婚儀式 一定親等內之近親不得結婚 基於優生學及倫常之考量﹐禁止近親結婚 男女之間必須沒有監護關係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除非得到受監護人父母的同意﹐否則不得結婚 不可以重婚或同時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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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婚姻的解消 ∙婚姻的解消包括一方死亡及離婚 ∙配偶有一方死亡時,該婚姻關係解消,這是屬於自然的解消;另一種則是採取人為的方式,透過離婚來解消婚姻關係 ∙結婚是一種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簽訂的身分契約,當夫妻雙方已經無法共同生活下去時,可以採取離婚的手段使婚姻的關係消滅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又稱為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均有離婚的意思,透過契約的方式,彼此協議取消原有的婚姻關係 ∙協議離婚須有二人以上的證人簽名,並且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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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婚姻的解消不是基於雙方的同意,因此請求裁判離婚必需具備一定的原因
∙當婚姻關係已經難以維持,但是夫妻中有一方卻無法或不願辦理離婚時,就可以透過公權力的介入,由法院來審酌是否以判決的方式來消滅婚姻關係,此種方式就稱為裁判離婚 ∙由於婚姻的解消不是基於雙方的同意,因此請求裁判離婚必需具備一定的原因 ∙目前我國對於裁判離婚,原則上採取有責主義,也就是必須夫妻之一方有重婚、不堪共同生活之虐待、婚外性行為等情形存在時,他方才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 ∙離婚訴訟須先經法院調解,如調解不成,才進行訴訟 過去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必須要能列舉出對方的惡形惡狀,才能說服法官裁判離婚。 婦女團體常常戲稱民法裁判離婚之事由,簡直是十大惡人條款。由於法令規定相當嚴苛,因此在早期婦女團體的努力下,在民法中又增加了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多開了一扇窗,讓不符合原法要項的人也能離婚。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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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姻所產生的影響 ▓身分上的影響 ∙婚姻是一種男女雙方簽訂的身分契約,由於婚姻關係的存在,導致兩人身分上的改變,而有夫妻的冠姓、夫妻的同居義務及扶養義務等 ∙基於婚姻關係,使其和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育的子女形成親子關係,也使得彼此和另一方的家人有了姻親關係。一旦離婚時,則夫妻之間原來的義務及因婚姻而產生的姻親關係也隨之消滅 ∙夫妻離婚,只是夫妻之間的婚姻關係消滅,親子關係則並不受影響,只是可能涉及監護權問題 ∙目前我國對於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由夫妻雙方協議,如果協議不成時,則可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裁判由某一方行使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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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制 ∙婚姻關係除了對於身分上的影響外,還會影響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 ∙民法中對於夫妻的財產制度也有所規定,以規範夫妻於婚姻共同生活中彼此的財產關係;包括婚前、婚後夫妻兩人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權的擁有,以及婚姻關係解消後,夫妻兩人財產的清算 ∙我國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包括約定及法定財產制兩類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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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才完成手續
•共同財產制:指將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由夫妻共同管理;一旦離婚時,由夫妻各自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至於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一半 •分別財產制:則是由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夫妻對外之債務,也由夫妻各自負清償之責任。一旦離婚時,夫妻各自取回其財產 富商郭台銘和第二任妻子曾馨瑩結婚後,便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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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如果未向法院辦理約定財產制者,則視為採取法定財產制
∙在2002年修正後的民法,強調男女平等的原則,並且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採取「修正的分別財產制」做為法定財產制 ∙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對於自己的債務各自負清償的責任,這是和分別財產制相同之處 ∙但是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在婚姻解消後享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同時民法也規定,如果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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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2. bp. blogspot
圖片來源: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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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在民法上,父母子女關係主要是指父母與受他們監護和教養之未成年子女的關係,也稱為親子關係 ∙親子關係可以分為自然血親與法定血親 自然血親 ∙指父母及子女之間具有血緣關係者 ∙又可分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視為婚生子女 法定血親 ∙指養父母經由收養程序而與其養子女成立之親子關係,彼此之間雖不具有血緣關係,但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在法律上視收養者與被收養者之間具有血親關係 ∙養子女和親生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是相同的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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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具有婚姻關係情況下懷孕受胎兒生下的子女
▓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 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出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 父母不具有婚姻關係情況下懷孕受胎兒生下的子女 視為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法律稱為準正)、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或經其生父撫育者,均視為婚生子女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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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對子女的關係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通常稱為「親權」,包括身分上及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身分上的權利義務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保護是指消極性的排除侵害,教養則是積極性的教育與扶養,藉由保護與教養,使未成年子女可以在身心安全的環境下成長 ∙為了達成上述目的,民法也授與父母懲戒權,對於未成年子女可予以適當之懲戒,但是如果父母親對子女懲戒過當時,將會被剝奪行使親權的權利 ∙如果父親或母親對子女之懲戒行為,達到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行為時,還可以透過保護令加以保護 ∙由於未成年子女無法作獨立有效的法律行為,因此,民法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例如:未成年人訂定婚約、結婚、離婚等,均須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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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民法上尚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其所為之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同意
▓財產上的權利義務 ∙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民法上尚未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因此其所為之法律行為,需要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或同意 ∙例如:一個未滿七歲的孩童由於是無行為能力人,如果有人欲贈送他一筆財產,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接受;一個未滿二十歲的高中生,如果自行和書商簽訂契約購買百科全書,則該契約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具有效力 ∙對於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基於親權理論,父母對於子女的這筆財產有管理、使用收益權及處分之權利,但是父母對這筆財產所做的處理,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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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對父母的關係 ∙我國傳統倫理觀念,向來重視孝道,因此民法中明文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 ∙此外,未成年子女還無法獨立生活,應該和父母一起生活,接受父母的教養,因此,民法亦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對於子女的姓氏,為了落實男女平等原則,新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 ∙在子女成年之前,還可以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已成年子女也可以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但均以一次為限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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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繼承制度簡介 ∙繼承是指在一定的親屬關係之間,因一方的死亡,由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依民法之規定,在繼承權上,男女完全平等,養子女和親生子女的繼承權也平等 ∙對遺產的繼承我國係採「當然繼承主義」→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不需等到繼承人的意思表示,立即發生財產繼承的效力 ∙為避免類似父債子還的情形發生,民法已經在2009年6月修正為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繼承人除拋棄繼承外,雖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但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因繼承所得財產限,負清償責任→此修訂,可避免因不了解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而繼承了大筆債務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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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3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新法報你知』(0:30) 『限定繼承原來如此』(0:30)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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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應繼分等也有所規定 ∙法定繼承人包括血親繼承人和配偶繼承人 ∙配偶是當然的繼承人,至於血親繼承人則有順序先後之區別,第一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並同時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第二順序為父母,第三順序為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為祖父母→其原則是先順序排除後順序的繼承人 ∙例如:被繼承人有子女時,第二順序以下的繼承人則不得繼承 配偶繼承人可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血親繼承人,則由配偶單獨繼承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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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繼分是指當繼承人有數人時,每個繼承人對於遺產可以繼承的比例,民法對此亦有所規定,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由繼承者平均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
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則被繼承人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應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這時需有分配的比率,作為分配的依據,這項比率就稱為應繼分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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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特留分:被繼承人雖然可以自由處分其遺產,但是民法也規定應繼分中一定的比例保留給繼承人享有,此部分稱特留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我國民法允許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是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避免其生活陷於困境,特別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繼承人,而不受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產的影響,稱為「特留分」 新聞補充: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 ):忤逆母親沒遺產 法官認可。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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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依私法而設立的法人,稱私法人,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 法人 ∙依公法而設立的法人,為公法人,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依私法而設立的法人,稱私法人,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私法人 成立基礎 例如 社團法人 社員作為成立基礎 公司、農會 財團法人 財產為成立基礎,並以公益為目的 私立學校、基金會、醫院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BACK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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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新聞-手機.隨身碟成鑰匙 學生獲國際大獎
配合課次 動畫影片名稱 時間長度 來源 第6課 繼承新法報你知 0:30 限定繼承原來如此 謝謝你支持正版 5:00 公視新聞-手機.隨身碟成鑰匙 學生獲國際大獎 1:50 商標的世界-看你認得多少商標 7:51 自由軟體的使用 7:23 民視新聞-冰淇淋吃不胖? 廣告不實開罰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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