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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 第一講 什麼是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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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目 壹、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貳、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參、法理學的研究觀點 肆、法理學的學習來源 伍、法理學的學習方法 陸、法理學的學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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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拉丁字源: 英文法理學(Jurisprudence)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Jurisprudentia=Juris(法律)+Prudentia(智慧、學問) =法律的智慧或學問(the wisdom of law) 英文法理學(Jurisprudence)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廣義:泛指法學或法律科學(the science of law) 狹義:指實證法的分析理論(analytical theory of positiv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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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文的名詞由來: 中文「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Jurisprudenz與英文的法學或法律科學同義,而德文Rechtphilosophie則是指法哲學(legal philosophy),其意義較接近我們所學習的法理學,也就是英文中通稱的Jurisprudence。 中文「法理學」的名詞由來: 仿造日本大學法律系的課程名稱,而「法理學」一詞的日文譯名,最初是由東京大學法學教授穗積陳重所創,其用意原本是為了與有濃厚形上學意味的「法哲學」一詞相互區別。 參考來源:楊日然,《法理學》,三民,2005年: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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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Jurisprudence)、法哲學(Legal Philosophy)、法理論(Legal Theory)三者之間的關係
狹義的看法: 三者有重疊的部分,但也有不同指涉對象,故不可混為一談。 廣義的看法: 三者是互通的稱謂,我個人贊同這樣的看法,因為狹義觀點過度執著於名稱之爭,反而容易造成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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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一般法律科目的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法理學的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課程內容:專注於特定內容的分析,如憲法、行政法、物權法、債法、刑法、民刑訴訟法。 教學方法:學說講解或說文解字式的逐條釋義方法。 教學理念:依照不同法律領域來學習,如公法、民法、刑法、訴訟法的部門法學學習理念。 法理學的課程內容與教學方法 課程內容:問較大的問題,例如刑法學者會問「偷竊在刑法上的定義為何?」,法理學者則會問「為什麼偷竊是犯罪行為,而不誠實的行為(如說謊)卻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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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的學習內容: 法理學的研究主題:普遍意義的法律 從學習法律規定(laws),進展到學習法律本質(the Law)
個別意義的法律(law in the particular sense) 如憲法、行政法、民刑法、商法等特定的實證法律規定。而以這些個別意義之法律作為研究主題的法律學說,可統稱為法釋義學(legal dogmatics)。 普遍意義的法律(law in the general sense) 指在所有個別意義的法律規定之外,還有一個概括、共同的法律的意義,可以完整地說明所有法律規定所具有的共同法律屬性或特徵,也就是法律的本質(the nature of law),這正是法理學的研究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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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法理學的研究觀點 描述的觀點(descriptive perspective) 視法律為可被客觀描述說明的對象。
運用概念分析與經驗觀察方法來描述法律的本質。 對法律的客觀描述 ≠ 對法律的主觀道德評價。 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是典型的描述性法理學理論。 評價的觀點(evaluative perspective) 視法律為具有其內在客觀目的或價值的主體。 法律的本質=法律的客觀道德價值 自然法理論(natural law theory)是典型的評價性法理學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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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的觀點(critical perspective)
認為法律是反應某種階級壓迫(ideology)、主流文化或意識型態,或者性別偏見的產物。 無論描述性或評價性法理論,都自詡其理論是一「客觀的」(objective)法理論,而批判性法理論則對此嚴加批評,並主張法理論都是「主觀的」(subjective)論述。 代表性的批判法理論如:馬克斯主義法學(Marxist legal theory)、批判法學(critical legal studies)、以及女性主義法理學(feminist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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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法理學的學習來源 早期的學習來源:一般的文學、哲學、倫理學、政治理論、甚至是神學著作,例如:
希臘史詩如荷馬的《奧迪賽》(Odyssey),以及希臘悲劇如索福克里斯的《安蒂岡尼》(Antigone) 柏拉圖的《理想國》(The Republic) 亞里斯多德的《尼哥馬各倫理學》(Nicomachean Ethics)與《政治學》(Politics) 奧古斯丁的《上帝之城》(The City of God) 阿奎那斯的《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ae) 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The Merchant of Venice) 霍布斯的《利維坦》(The Leviathan) 洛克的《政府論次講》(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 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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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學習來源:法理學者的著作,因此更適合法律人用自己的語言及思考方式來學習,例如:
英國分析法學家奧斯丁(John Austin)在1832年出版的《法理學的確定範圍》(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一書,可說是現代最早的一本屬於法理學的專門著作。 二十世紀英國法理學者哈特(H.L.A. Hart)的《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 奧地利法學家凱爾森(Hans Kelsen)的《純粹法學》(Pure Theory of Law) 美國法理學者富勒(Lon Fuller)的《法律的道德性》(The Morality of Law) 美國法理學者德沃金(Ronald Dworkin)的《法律帝國》(Law’s Empire) 共同的學習來源: 源自法律以外的靈感所產生的最終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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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法理學的學習方法 法律系學生學習法理學的困境:
由於長期研讀法律文本,故習於嚴謹的概念(hard concept),惟法理學相當依賴所謂柔性的概念(soft concept),這也是其他學科,例如哲學、政治學、或社會學的一項特徵,所以學生們不但需要時間來習慣法理論中諸多的柔性概念,更需要時間來適應法理學中所涉及的其他學科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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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上的建議: 抱持批判理性的態度:必須瞭解自己可能有的任何特定文化上的偏見,且用理性的批判方式來討論所有可能的觀點。
重視學習過程:秉持「過程即結果」的想法,在學習法理論的過程中,藉由體會那些彼此爭論的優點和缺點,逐漸深入地認識這些理論。 培養宏觀的視野:Nigel Simmonds:「最初的目標是要讓學生感到惶恐,讓他看看他認為理所當然的假設是有問題的,且讓他困惑於這些難以解決的問題,並引領他陷入智慧的驚人洪流。而終局的目標,則必須要讓學生知道,不論他最後對法律採取哪種概念,那個概念也不會是給定事實的直接明確的反映,而只不過是複雜深奧的哲學中的一部份。」(《法理論的基礎》,9-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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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法理學的學習價值 法理學與法律實務 Holland:「法律科學是需要用聰明的方式去學習,而法律事實只需要去記誦就夠了。」
Holmes:「法理學…..即包括最廣闊的規則和重要的基本觀念。」….「偉大的律師的特徵之一,就是他瞭解如何是用最廣闊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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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與法律思維 法理學與對法律的批判 學習法理學,可以帶你超越法律規定的層次,而進入學習法律本質的層次。
法理論知識的價值,在於它提供了法律整體性、原則性的概觀,讓法律人可以將許多單獨陳述的法律學說與法理學互相連結,也可以讓兩者彼此用對方的角度加以評估。 法理學與對法律的批判 現存的法律學說、機構、和實務所根據的理論是不清楚的。 法律是權力的語言與媒介。 法理學是將法律人的偏見予以理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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