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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byUlrike Dressler Modified 5年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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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假設品質的基本要求 精算假設應提出明確的假設數值,同時應提供實際經驗率資料以作為假設訂定之依據,且精算人員應說明實際經驗率與假設數值間的合理關係。 精算假設若由其他單位提供(例如:利率或投資報酬率假設由投資部門提供),精算人員仍應了解其假設的方法,並就其假設合理性及假設方法提出意見。 精算假設若與前一年相較有所變更時,精算人員應說明假設改變的原因,對於有改變的精算假設數值宜列對照表比較並說明。精算人員應評估假設的改變對財務影響是否顯著,若顯著則應提供量化數值以說明其影響程度。 建議精算學會充實「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第三章與第六章內容,對於簽證人員為符合合理、適當、完整、一致等要求,應做的考量,應執行的動作,以及應呈現的報告內容等事項做原則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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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範圍與方法 部份簽證人員並未將全數商品納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範圍內,有些精算人員對 90% 的模擬簡化規定有所誤解,認為只需要將 90% 的業務納入測試。 建議修改準則內容文字,使其更為明確。 精算人員應該了解各種測試方法功能上的限制,例如利變型商品並不適合採用總保費準備金評估方式判斷準備金適足性,當業務量顯著時,不應該採用不恰當的方法做為評估適足性的依據。 95年起以採用現金流量測試方式為原則,但是這並非表示損失率法或總保費準備金評價法完全無法適用。對於不同風險特性的險種,簽證人員可以採用不同的測試方法。精算人員使用的方法與現金流量測試方法不同時,精算人員應提出充分的理由說明之 建議精算人員未來在分析過程中對於風險性質差異很大的業務類別,應對其單獨表達適足性意見,避免因正負值相互抵銷,而忽略了特殊風險的存在。特別是部份險種,例如分紅保單、利變型保單、變額保單等已採取資產區隔處理的業務,非常適合單獨分析其利率或市場風險。至於公司整體的適足性,仍應在個別業務類別分析完成後,將所有險種綜合在一起再做分析以表達公司整體適足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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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簽證項目 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管理辦法」,壽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在簽證報告中應對以下五個項目表達簽證意見:(1) 保險費的釐定、(2) 責任準備金的核算、(3) 保單紅利分配、(4) 投資決策評估、(5) 清償能力評估 保費適足分析應是針對未來新契約業務之保費是否需要調整而做的評估,因此評估時點理應在發單之前,測試方式與利潤分析相同。部分簽證人員依照簽證實務準則第四章第二節的敘述,單獨針對會計年度末所有仍在第一保單年度的業務做準備金適足評估,這種做法似乎沒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責任準備金核算、投資政策適當性,以及清償能力等三項,實際上都可以在以資本適足性為評估目的之過程中完成,而準備金適足性在資本適足性的架構下也就需要有新的定義 多數公司的簽證報告中有關分紅的討論內容大多節錄自原先的「分紅報告」,為避免重複 ,比較合理的方式是在年度簽證報告中分析分紅方式對財務的影響,以及討論未來分紅方式是否會改變等議題,至於分紅方式的公平合理性則可以在分紅報告中分析,無須在簽證報告中再重複其內容 建議簽證項目可以劃分為兩大類型,一類是以現有業務為範圍,項目包括責任準備金核算、投資決策評估、保單紅利分配、以及清償能力等,而保費的釐定則屬於對於未來業務的利潤評估。將個別項目之意義與目的做適當的釐清,並說明相互間的關聯性後,再將簽證項目由目前的三項逐漸擴展至五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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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制度整體意見 建議精算學會制定推動精算簽證制度逐年工作進度表
劃分保險局與精算學會的工作責任,各年度的權宜措施最低標準應由保險局制定,精算學會則專注於完整的專業標準 建議精算學會修訂「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建議內容於下一頁說明) 建議請保發編訂健康險發生率標準表 在精算學會設立投資精算實務處理準則研究委員會,增加精算人員對於投資相關議題的知識與研判能力 建議保險局聘僱專任精算師或專任精算顧問人員 建議保險局宜盡速確立準備金適足性與資本適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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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精算人員實務處理原則修改意見 章/節 原內容 修改建議方式 第一章 「介紹」 無 第二章 「準備金適足性之測試」
「評估簽證項目之測試方法」 第三節 「各項測試所佔保單比例及民國92年至94年的過渡性作法」 增訂對「測試範圍」的合理原則,刪除「民國92年至94年的過渡性作法」內容 第三章 「準備金適足性之精算假設」 「精算假設暨所使用資料之品質」 合併第六章「所使用資料品質」之內容 新增一章 - 增訂「責任準備金核定的簽證」一章; 此三章結構應儘量一致,可依簽證目的、簽證時機、簽證內容、以及簽證時的各項考量等議題訂定相關原則 第四章 「保險費率釐定之簽證」 第五章 「保單紅利分配之簽證」 第六章 「所使用資料品質」 併入第三章中 第七章 「精算意見備忘錄」 新增: 補充說明 「本實務處理原則之補充說明」 將散列於準則中的Q&A整合作為準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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