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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展开讨论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重点: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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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1) 一、概念与特征: 1、犯罪客观方面——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特征: A、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B、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C、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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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2) D、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 a、行为中心论——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2、必要要件——行为 3、选择要件——其他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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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1)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下的身体活动。(最广义——广义——狭义)
2、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a、排除动物的活动 b、身体动静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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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2) B、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下列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一是人在身体受到不完全或轻微强制? 二是人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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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3) C、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3、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不当为而为” 2、作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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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4) 3、作为的实施方式 A、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 B、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C、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D、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E、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4大多数犯罪必须由作为完成,也有的犯罪可以既由作为完成,也可以由不作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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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5) (二)不作为 1、不作为——“当为而不为”
2、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3、不作为——应当履行(义务) 能够履行(能力) 没有履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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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6) 4、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A、身体的静止、消极,但这并不绝对的。 B、某些不作为犯罪中也存在积极作为
5、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形式 A、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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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危害行为(7) 6、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A、纯正不作为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B、不纯正不作为犯—故意杀人罪
7、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必然低于作为犯罪 8、不作为犯罪并不等于就是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故意犯罪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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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危害结果(1)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1、危害结果的概念 A、最广义——被侵害的社会关系——客体
B、广义——由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直接结果,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C、狭义——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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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危害结果(2) D、司法——物质性危害结果——伤害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名誉 2、危害结果的特征: A、危害结果的客观性
B、危害结果的因果性 C、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D、危害结果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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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危害结果(3)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2、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1、危害结果一般不是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 2、危害结果是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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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1)
一、概述 1、罪责自负原则——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果报应 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因果关系——哲学上的一对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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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2)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征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主观认识)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联调)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先因后果)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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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3)
二、刑法因果关系理论 1、条件说(大陆法系——日本通说) 2、原因说(大陆法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大陆法系——通说) 4、近因说(英美法系——通说) 5、必然、因果关系说(前苏联) 6、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前苏联——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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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
三、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 1、必然联系——因果关系的基本和主要的 2、偶然联系——因果关系次要的(量刑) 四、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原因力—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以致于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五、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因果关系——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2、负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主体要件、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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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犯罪的其他要件 一、时间、地点、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1、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2、一般只影响量刑 3、特殊也影响定罪
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1、一般为酌定情节 2、特殊为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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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犯罪主体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分析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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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的分类:
A、自然人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 B、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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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1)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1、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价值:
A、行为人成为犯罪主体的前提条件(有责性) B、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a、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意志自由 b、行为人实施某行为——是其自由意志的选择 c、行为人选择实施某行为——承担选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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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2)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内容——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2、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辩认识能力。——认识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 3、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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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3) 4、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
5、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影响和决定因素: A、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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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4) 一般以年龄衡量,考虑生理缺陷对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的影响 B、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2、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正常自然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 3、以精神障碍为限制——排除、减轻责任 4、适当考虑生理缺陷——减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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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5) 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精神)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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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因素(1)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得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迅速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犯罪时为标准 A、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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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2)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对上述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
C、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14—18) A、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不适用死刑原则——死缓也不适用 4、适用年龄的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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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3) A、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跨年龄段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a、14∽16与16周岁后——追究与否、量刑 b、14∽16周岁——追究与否,量刑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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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4) A、医学标准 B、心理学标准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患者; B、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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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5)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醉酒 1、病理性醉酒——精神病人
A、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入病理性醉酒? 2、生理性醉酒 A、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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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1)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1、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身份犯——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或者处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3身份犯分为——真正身法犯、不纯正身份犯 4、身份犯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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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2) A、影响定罪 B、影响量刑 C、在共同犯罪中影响无身份犯者 4、身份犯概念宽泛于特殊主体
5、身份犯的类型包括: A、职务上的身份 B、职业上的身份 C、职责上的身份 D、其他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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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3) 6、注意两点: A、特殊身份产生于犯罪之前 B、特殊身份仅限于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三、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1、定罪的意义 2、量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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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单位犯罪(1)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1、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没有正面界定单位,只是例举。 3、单位犯罪的特征: A、单位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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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单位犯罪(2) B、只有法律明白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C、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D、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的。 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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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重点: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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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无罪过事件、认识错误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4、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二、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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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1)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㈠犯罪故意的概念
1、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2、犯罪故意不同于故意犯罪。 ㈡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关于故意的学说——容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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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2) 2、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明知 A、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 a、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b、对行为结果的认识
c、对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 B、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不要求刑事违法性认识,只要求对行为和结果有危害性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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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3) C、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 a、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要发生危害结果
b、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要发生危害结果 3、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A、希望——积极追求的心理态度 B、放任——听之任之地心理态度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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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4)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㈠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明知自己的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明知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A、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B、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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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5) 3、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A、目的明确 B、态度积极 C、意志坚决 4、一般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
5、某些犯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销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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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6) ㈡间接故意 1、明知+放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认识因素——明知可能 A、只能是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不能出现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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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7) C、设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还继续实施该行为,行为人就是在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心态就是希望,不是放任。 D、“明知必然”与“放任”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3、意志因素——放任 A、放任不是希望,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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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8) B、放任——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又并不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C、危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意志 D、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地态度 4、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A、“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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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9) B、“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
C、“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5、放任的结果本身并不是人的需要的直接产物,而是行为人在执意实现某种行为目的的同时,放任了另一种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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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犯罪故意(10) ㈢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 A、前者明知必然或者可能 B、后者明知可能 2、从意志因素上
㈣对二种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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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过失(1) 一、概念: 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区别 3、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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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过失(2)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㈠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客观的有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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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过失(3) 4、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⑴相同点: A、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B、意志因素上——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⑵不同点: A、认识因素上 a、间接故意——对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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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过失(4) b、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可能性是否转化为现实性,发生了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基于行为人的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的有利因素而作出的错误判断) B、意志因素上 a、间接故意——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都不违背其意志,又不采取措施加以阻止 b、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结果的发生违背其意志,并且采取措施加以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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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过失(5) ㈡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应当预见+能够预见+没有预见(由于疏忽大意) 2、特征——
⑴、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能力 A、注意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也包括习惯上或一般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B、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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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犯罪过失(6) ⑵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A、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
B、有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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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 1、概念——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2、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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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1) 一、概念 1、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3、联系和区别 ⑴联系: A、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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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2) B、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C、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⑵区别:
A、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的力量;犯罪目的——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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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3) B、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 C、犯罪动机相同,犯罪目的可能不同
D、二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影响量刑。 ㈢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不存在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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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认识错误(1)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1、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法律上认识错误、事实上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1、假想的犯罪(正当防卫) 2、假想的不犯罪(挑拨防卫) 3、对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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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认识错误(2) 三、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的错误——影响定罪 2、对象的错误——具体分析 ⑴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误以为存在——未遂
⑵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⑶具体目标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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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认识错误(3)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影响定罪 4、工具的错误——犯罪未遂 5、因果关系的错误
⑴误以为已经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⑵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⑶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预想的目的 ⑷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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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正当行为 内容提要:对形式上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分析。 重点: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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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1)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1、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国外的提法: A、阻却违法的行为 B、排除犯罪的事由 C、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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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2)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
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不具备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三、正当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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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3) 1、正当行为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医疗行为、竞技行为 5、履行职务的行为
⑴直接依法实施地~、⑵执行命令的~ 6、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 ⑴明确承诺的~、⑵推定承诺的~、⑶自损行为 7、法令行为 三、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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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1)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㈠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2、正当防卫一般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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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2)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㈠防卫意识——明确认识+目的的正当性 1、防卫意图的内容
A、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和正在进行、紧迫性和不法侵害者以及认识到正当防卫所需要的手段、强度等。 B、防卫目的——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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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3) 2、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几种情况: ⑴防卫挑拨 ⑵相互的非法侵害行为 ⑶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
㈡防卫起因——不法侵害的发生和存在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对合法行为不能 2、不法侵害必须是违法行为——犯罪和严重违法 3、不法侵害的存在具有现实性——否则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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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4)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1、原则上,对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须加以限制。
2、对动物的侵袭——如果动物被作为犯罪的工具,当然可以;如果不是,就不存在不法侵害,对动物的打击就不是正当防卫 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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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5)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 A、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 B、事后防卫——不法侵害已经结束—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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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5) ㈤防卫限度——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限度——相当说——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2、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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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6) A、怎样理解20条第3款? B、无限防卫权?
C、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如果已经制止不法侵害,就不能进一步再实施防卫行为,即使是遭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㈠防卫过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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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正当防卫(7) 1、防卫过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㈡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㈢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过当程度 2、权益性质 3、防卫目的 4、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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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紧急避险(1) 一、概念和意义 ㈠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紧急避险的本质——分洪原则——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 ㈡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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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紧急避险(2)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㈠避险意图——正当的避险意图——对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明确的认识,并希望以避险手段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 1、避险认识 2、避险目的 ㈡避险起因——危险 1、自然的力量 2、动物的侵袭 3、非法侵害行为 4、人的生理、病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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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紧急避险(3) ㈢避险时间——正在发生或迫在眉睫 ㈣避险对象——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㈤避险限度——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保护的权益>损害的权益 ㈥避险限制——只能是在不得以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客观限制条件 ㈦避险禁止——“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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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紧急避险(4) ㈠避险过当——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㈡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1、危险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的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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