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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理 學 Jurisprudence (20 Sep 2007)
姚孟昌老師 輔仁大學學士後法律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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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son I: 序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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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律乃是社會的產物, 是社會工程的一部分。 Law as the Tool of Social Engineering –Professor Roscoe Pound (187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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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龐德於1916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 的院長。 他是“社會法學”運動的奠 基人,該運動主張更加實用地並依 據公共利益來解釋法律,並側重於 實際發生的法律過程,反對當時美 國法學界盛行的法律實證主義。 作品選 《法理學概述》 (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 1914) 《普通法的精神》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1921 《法與道德》Law and Morals 1924 《美國刑事公正》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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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not study law without understanding the society where the law is practiced. Therefore, if you want to know the Anglo-American Law comprehensively, I would like to strongly advice you the following tips: 除非您能夠理解、認知運作法律的社會,否則您很難真切地理解您所要學習的法律為何。在英美法律世界如此,在台灣亦然。這就是為什麼我們覺得在法律學習上﹐一個具有社會經驗的人士會比無社會經驗者更能理解法律的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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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此我要給各位法律系的老鳥們一點點的提醒﹕
i. Law is part of Legal System and the Legal system is part of Society. 學習法律要將法律視為法律體系中的一部來理解。更不能忽略法律體系本身就是社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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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The Law is made for People not the People are born for the law
法律乃是為人的需要而設立,而非人是為法律而設立。 3. Always keep the legal system as the whole in you mind. 總是將法律體系視為整體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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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必須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不得偏廢。一是法律體系架構,其次是法律的實質規定與運作程序,最後則是法律文化。
4. Consequently, you can learn any law and make comparative study from three perspectives: i. Legal Structure ii. Legal Substance and Procedure(Legal Institutions) iii. Legal Cultures 因此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必須從三個方面來理解﹐不得偏廢。一是法律體系架構,其次是法律的實質規定與運作程序,最後則是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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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如何理解法律的架構﹖ Legal Structure-Law in Action
1、首先,您必須有法律乃是在動態中發展的概念。正如龐德的名言﹕「法律必須具備穩定的要素,但卻不能停滯不前。」 "La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 Interpretations of Legal History I(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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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著您應該繼續問法律所屬之法律架構為何﹖諸如﹕
法律是如何地被制定﹖How is the law made? 誰是法律的制定者﹖適用者與詮釋者﹖ Who is law-maker﹐law-adopter and law- interpreter? 法律的有效性與實效性如何確定與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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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律的實質規定與運作程序 Legal Substance and Procedure (Law as the Norms of Behavi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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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Formal Law and Informal law
民法與商事法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刑法 Criminal law 憲法與行政法 Public Law 國際法 International Law 程序法 Procedur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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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法律文化 Legal Cultures (Law in Context)
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 道德與正當性 Morality and Legitimacy 法律專業 Legal Profession 法律化的社會文明 Legal Civilisation 法律與社會變遷 Law and Social Chan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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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課堂上法律的教授方法 哈佛大學校長Charles Eliot認為法律教育需實際解決之問題並非教什麼,而係如何教(the actual problem to be solved is not what to teach, but how to teach.)法律教學方法乃法律教育之最重要,經由正確之教學方法始能培育具有能力之法律人,而非僅學習法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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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rles W. Eliot﹐ 1869-1909 任哈佛大學校長
Adams House (1910). Gold Coast Dormitories Charles W. Eliot﹐ 任哈佛大學校長 HARVARD CLASSICS: The Legendary "Five Foot Shelf of Knowled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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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上有兩種,一是大家熟悉的課堂講授式﹔其次是所謂之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其區分與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的傳統有關。
台灣大學法律課程絕大多數是屬於歐陸法系學門。學生習於從制定法中以概念學說及三段論證的演繹方式認識法律。 但英美法則強調從司法案例中歸納出法律原則,並由法官在於個案中依據經驗及衡平原則,將抽象的合理性與正義原則具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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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教學中,學生必然面對各個法律規範的內涵與應用隨個案與時代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也看到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論辯強弱與陪審團對於事實認證,法官對於先例的採行與詮釋都會影響到判決的結果。因此要求學生必須對於司法裁判過程中的法律論理(legal reasoning)的合理性與正當性進行評價。 對於學生而言,這樣的批判性思維帶來的負擔遠比修習本國法時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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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y Professor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Believed such way is the best way to learn Law?
(May 22, July 6, 1906), American jurist, inventor of the Socratic Method and the modern Contracts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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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八七○年蘭德爾教授(Professor 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為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開始正式採用於法學院契約法課程,直接以判例書籍(cases book)為課程教材,又稱為「判例書方法」(casebook method)。並於課堂教室以問答式(the question-and-answer technique),由教師與學生雙向討論,不同於傳統演講式(lecture method)之單向講解教學法。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又被稱為「蘇格拉底方法」(the Socratic method)。 希臘哲學大師(the Greek Philosopher Socrates)即首創採用相互對談方式,經由「問答式」(a catechetical system),經由問答以誘發受教者發展自己思維(to develop their own ide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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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is the Socratic Method?
Raphael's Plato in The School of Athens fresco, probably in the likeness of Leonardo da Vinci. Plato gestures to the heavens, representing his belief in The Fo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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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反詰法 蘇格拉底反詰法(或作蘇格拉底法)是一種質問的辯證法,廣泛地用在驗證主要道德觀念上。柏拉圖在蘇格拉底對話中首次描述這種辦法。因為這種反詰法,蘇格拉底被視為西方倫理道德哲學之父。 這是一種哲學質詢的形式。通常有兩個人在對話,其中一個帶領整個討論,另一個因為同意或否定另一人而提出一些假定。蘇格拉底被視為這種反詰法的先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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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提出問題,指定學生回答,並由學生回答內容再推演出其他問題,再由學生自己歸納出結論。經由雙向之問題與回答,迫使學生對於問題為思考與推論,此種技巧與能力即為法律人能力之特質。
因此,蘭德爾教授(Langdell)之判例教學法乃學習法律之實際方法(the practical way to legal compet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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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德爾判例方法,非僅學習法律法則(legal rules),且能經由法院判例以發現新法律原則(legal principles),創新法理內涵。法院案例乃現實社會之法律實踐,有別於純理論之抽象法律,學生經由判例研讀與思考,更能瞭解經實踐適用之法律精義。蘭德爾教授(Langdell)認為:「法律是科學,且此科學之所有可使用資料均存在於印成之書籍內。」(that law is a science, and that all the available materials of that science are contained in printed books.)。法院判例即為最具體而完備之法律與法理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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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considered as a science, consists of certain principles or doctrines. The shortest and the best, if not the only way of mastering the doctrine effectually is by studying the cases in which it is embodied”--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Langdell Hall, home of the Harvard Law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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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東吳當學生時的經驗 東吳法律之比較英美法教育仿效美國大學法學院採行之「判例教學法」(case method),即「蘇格拉底對話」(Socratic dialogue)教學; (一)學生須於上課前預習準備指定之判例,並自行寫判例摘要。由於英美法判例書籍均係英文,學生預習準備能提升英文閱讀能力,提升英文閱讀能力,尤其極為優美法律英文之學習。 (二)上課時,學生須以口頭報告判例摘要(case brief),包括案例事實、雙方當事人主張之攻擊與防禦、案例之爭議問題、法律分析、判決結果與法律理由。此能訓練學生之思考分析與判斷之法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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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提出案例相關問題,由學生回答或發問。
(四)教師應如蘇格拉底(Socrates),提出挑戰性問題,並引導學生深入探究問題之英美法判例思考分析能力(Anglo-American case-law thinking powers)。學生經由不同判例與本國法律之比較更能提升法律人之批判能力(critical powers)。 (五)經由教師與學生間雙向問答式討論,學生得以對判例加以思考、分析與判斷,晉而歸納法理。使學生養成自己思考法律問題能力,儲備未來從事法律工作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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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師於案例討論過程,適時提示矯正學生錯誤,釐清學生疑惑與基本法理觀念,以昇華學生對案例瞭解。並鼓勵學生接受案件判決之不同意見(dissenting opinions),訓練逆向思考法律問題,能具有廣闊與多元思考方向。 (七)學生經由上課前預習與上課時之問答,能清楚區分瞭解部分、疑惑部分、贊同部分、不同意部分與個人意見。此種學習方法正是法律人從事法律事務工作所必需。 (八)教師與學生均須直接參與問答與討論,使得教師與學生雙方均須課前付出相當時間以詳細準備案例內容與相關資料,學生須更加用功與努力,教師尤須更加深入,俾能應付上課時之提問與回答,並接受學生尖端問題挑戰。營造教師與學生雙方互動學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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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式教學的實地操作 Case-Study Method in Practice
1. Briefly Read Case and master the essences of Case 1、初覽案例—求全貌 無論係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抑或採模擬個案教學法,學生首先應閱讀指定之案例教材,瞭解其主要之事實、法律關係、爭點所在、有何已知與應知未知之資料,以及所涉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尚應瞭解雙方當事人主要、次要之訴求、其攻擊防禦方法各為何,以及原審法院與上訴審法院就本件各為如何之裁判等等。 一、初覽案例—求全貌 無論係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抑或採模擬個案教學法,學生首先應閱讀指定之案例教材,瞭解其主要之事實、法律關係、爭點所在、有何已知與應知未知之資料,以及所涉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尚應瞭解雙方當事人主要、次要之訴求、其攻擊防禦方法各為何,以及原審法院與上訴審法院就本件各為如何之裁判等等。 二、細讀案例—期深入 其次,學生應細讀案例,深入瞭解:主要事實【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指:經審判上認定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之事實】、系爭法律關係【例如:究屬契約關係? 租賃?使用借貸? 亦或是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爭點所在【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指:審判上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而待法院決定之關鍵點所在】、已知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以及應知而未知之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而後依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透過邏輯推演之三段論法及其他法律思維方法,就各個爭點,嘗試解析之【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觀察並學習法官如何作成本案判斷,及上訴審法院何以維持或何以推翻原審法院裁判等等,務求徹底瞭解其旨意】。 無論如何,學生於上課前至少應大致明白個案主要事實、爭點、可能及最佳之解析結果【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則係裁判結果及其理由】;尚須作好課堂上提出案例摘要報告【於採模擬個案教學法研讀虛擬情境事實之模擬個案時,則為模擬案例解說】之準備,俾利深入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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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Further reading and Handle important facts and issues
2、細讀案例—期深入 應細讀案例,深入瞭解:主要事實【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指:經審判上認定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之事實】、系爭法律關係【例如:究屬契約關係? 租賃?使用借貸? 亦或是侵權行為? 故意或過失?】、爭點所在【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指:審判上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而待法院決定之關鍵點所在】、已知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以及應知而未知之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而後依相關成文法令規定、法院判解及學說法理等,透過邏輯推演之三段論法及其他法律思維方法,就各個爭點,嘗試解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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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repare the Holding and the Basic Arguments
學生於上課前至少應大致明白個案主要事實、爭點、可能及最佳之解析結果【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則係裁判結果及其理由】;尚須作好課堂上提出案例摘要報告【於採模擬個案教學法研讀虛擬情境事實之模擬個案時,則為模擬案例解說】之準備,俾利深入研討。 採具體個案教學法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時,觀察並學習法官如何作成本案判斷,及上訴審法院何以維持或何以推翻原審法院裁判等等,務求徹底瞭解其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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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se different Thinking Methods to analyze Case
於採模擬個案教學法之研習過程,可教導學生(1)如何掌握假設性命題中虛擬情境事實之重點;(2)找出可能涉及之各別法律關係、可能形成之攻擊防禦方法、與爭點所在;(3)嘗試發現假設性命題中已知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以及假設性命題中應知而未知之資料與處理爭點之關係;經由啟發與思維,學生可自研討中學習(4)如何正確思考、分析、比較,(5)如何適當解釋法律、正確適用法律,以及(6)如何權衡利害得失,正確適當作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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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案例摘要 於採具體個案教學法情況,學生研讀真實個案法院判決後,應親自撰寫案例摘要 (case brief),
(1)案件名稱【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 (2)案卷引述編碼【於英美法為Case Citation;於本國法則為案號及裁判字號】; (3)事實簡要【經審判上認定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之事實加以簡要敘述,即Summary of F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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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院裁判【簡略敘明法院裁判結果,即Court Decision】
(5)爭點【審判上與裁判結果有密切關係待法院決定之關鍵點所在,即Issues / Key Points】; (6)推斷過程【法院按雙方當事人攻擊防禦之重點,依法律規定、判決先例、學理等,經法、理、情之考量,以致達到如何之結論,其思考、分析與判斷之過程要略;實係本案推斷事理全程之摘要,即Reasoning】; (7)裁判要旨【Rule of Law;經歸納整理出本件裁判法院見解之精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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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想結合憲法與實例,理論與應用,以案例討論而設計的蘇格拉底式教學是比較理想。
i. 結合法律原則與案例操作 Combined Principles with Practice ii. 從具體訴訟中學習法律 Learn the Law in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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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格拉底式教學的特點-The Features of Socratic or Case-Study Method
i. 結合法律原則與案例操作 Combined Principles with Practice ii. 從具體訴訟中學習法律 Learn the Law in 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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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課程介紹 1、教學目標 促進同學對於基礎法律原理原則之深入探討,並介紹當代西方法理學界之重要理論與爭議問題,以拓展其法律思維的深度與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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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課程內容 第一講 課程內容﹐進度及成績評量說明 第一篇﹕緒論 第二講 法理學的基本問題 1﹕ 法理學是什麼﹖應該是什麼﹖
第三講 法理學的基本問題 2 ﹕什麼是法律?法律有必要嗎﹖法律的義務﹐拘束力﹐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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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的本質與功能 第四講 法的本質(1): 法律與實力 第五講 法的本質(2): 法律與道德 第六講 法律的功能與社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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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律的規範類型﹐語言與淵源 第七講 法律的規範類型及表現的語言 與法律的淵源與效力 第四篇﹕法的基本理論 第八講 自然法的傳統 (上)-- 自然法的假設﹐基礎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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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講 自然法的傳統 (下)--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
第十講 法律可以是科學嗎﹖法律實證主義 第十一講 法律的內在價值﹕正義 第十二講 法律與自由 第十三講 綜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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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課方式 課程內容的講授與問題的討論 4、學習宗旨﹕ Thinking (思考) Reflection (反省) TRUE 真理 Understanding(理解) Enlightenment(啟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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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課主要用書 其他課堂補充資料 i. 法律的理念﹐Dennis Lloyd著﹐張茂柏譯。 聯經﹐1984。
ii. Dennis Lloyd, The Idea of Law, (Middlesex, England: Penguin Books, 1983) 其他課堂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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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績考核 筆試成績60%; 平時上課表現40% 本課程絕對不是ALL PASS 上課點名四次不到者一律扣考。上課遲到者不得補點名。
上課時請尊重授課者與其他同學切勿任意交談。 干擾上課秩序者將扣學期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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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課者之聯絡方式﹕ Office: 羅耀拉大樓113-8室 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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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課前問卷 2006/07 1. 你印象中的大學法律系應該提供給學生怎樣的課程與訓練﹖
填寫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你印象中的大學法律系應該提供給學生怎樣的課程與訓練﹖ 2. 你覺得法理學這門課對你而言有何意義﹖或是說你對於本科目的初步了解為何﹖ 3. 你希望從法理學這門課程學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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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希望老師怎麼教這門課﹖ 5. 你希望老師以什麼方式來評量你的學 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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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感性的結語: My Promise Invites Your Commitment
我知道大多數的同學可能會認為,法理學既非國考科目,也不能馬上學以致用,更是一門抽象、艱澀、難懂的法學知識,所以自然會覺得無須重視這堂課,甚至不需要(常)來聽課。如果您心中真的這麼想,那是很正常的心態,因為這是長期以來在台灣不正常的法學教育思維、國考制度設計以及教師授課方式三重因素的影響下,所累積而成的反常中的正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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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儘管在當前還無法改革法學教育與國考制度的惡劣情況下,我依然希望而且堅信,只要教師願意不斷反省自己的教學心態以及精進教學方式,再冷門、艱澀的科目,都可以引發學生們高度的學習興趣,從而讓她(他)們有實質豐碩的收穫。所以,我也期許自己能盡力做到這一點,這就是我在此對各位所做的「承諾」(Prom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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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法理學的教學工作這幾年,我始終相信,法理學對於法律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一門學科,因為它所要給予大家的,不是供您餬口的專業法律知識,而是一種宏觀的思想鍛鑄與深邃的涵養陶冶。當然,實際情況是不是如我所說的這樣,則必須讓您自己來做最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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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上我所說的話引發您的好奇和探索的興致,那麼衷心地祝福您在往後的這一學年裡,能夠從法理學豐富的知識園地中滿載而歸。
同樣的,即使您目前對我的話仍有所保留或存疑,或者對於我日後的教學表現感到失望,我也誠懇地希望您不要因為我努力不夠的緣故,而與法理學擦身而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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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容我在此以我的承諾來邀請您的許諾,我承諾的是:盡自己最大努力讓各位覺得法理學不是枯燥乏味的理論,而是有趣、生動的學問。邀請您許諾的則是:先拋開既有的法律學習心態,以一種開懷的心情來品嚐法理學提供給您的美味佳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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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謝謝您的聆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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