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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公民康軒版第三冊第五課 《政治參與與選舉》 問題答覆與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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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中公民康軒版第三冊第五課 《政治參與與選舉》 問題答覆與補充
張藝璉

2 問1: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能投票。請問何謂監護宣告?
答:有些人由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不能認知他人想法,或無法辨識意思表示效果者,法律可以依聲請而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者,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將為其選定監護人。 參考: 民法第14條、第15條、第75條、第76條

3 問2:承上題,監護宣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撤銷?
答:例如受監護宣告者經過長期治療,其精神狀況已恢復穩定,經過醫師開立診斷證明,則法院可因聲請而撤銷其監護宣告,或變更為輔助宣告。 參考:《民法》第14條、 撤銷監護宣告聲請狀(家事事件)

4 問3:選舉時,如有得票相同情形,應如何處理?
答: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

5 問4:選舉公告包括哪些內容?有無實際例子?
答:選舉公告由選舉委員會發布,內容包括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等事項。以最近一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例,選舉種類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投票日期是民國103年11月29日,選舉區則依各個種類而有不同的劃分。 參考: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公告

6 問5:登記參選應繳交多少保證金?保證金可否拿回?
答:(1)依選舉種類不同,有不同的規定。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以立法委員為例,保證金是新台幣廿萬元(中選會規定)。另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則明定:「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2)保證金原則上應在當選名單公告後一定時間內發還,但有例外情形,請見法條規定與實際案例。 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1條

7 問6:競選期間總共多少日? 每日可以進行競選活動的時間是?
答:總統、副總統競選期間為28天;直轄市長為15天;立法委員、縣(市)長、議員、鄉(鎮、市)長10天;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5天。競選期間,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10時可以進行競選活動。 參考:《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36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0條

8 問7:褫奪公權者有什麼結果? 答:依據刑法第36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因此,褫奪公權者不能參加國家考試,也不能登記成為候選人。 參考:刑法第36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26條

9 問8:除了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以外,還有不能登記參選的人員嗎?
答:有的。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現役軍人。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三、軍事學校學生。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參考: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網站稅率級距表

10 問9:在公告當選人名單後,還有可能變更選舉的結果嗎?
答:有的。如果最高票與次高票雙方票數極為接近,次高票者可以在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查封部分或全部投票所選舉人名冊與選票,並就查封之投票所在20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俗稱為「驗票」)。      另外,如果質疑選舉委員會違法,可以向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如果質疑對手候選人違法,可以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前者無效若確定,需重新舉辦選舉;後者若確定,當選資格撤銷,已經就任者也需要解除職務。選舉訴訟為二審終結,第一審為地方法院,第二審為高等法院。 參考:西元2007年高雄市長選舉之選舉訴訟

11 問10:我國目前舉辦過的全國性公民投票有幾案?
答:總共有六案。 案號         議題           投票率 1         強化國防?     45.15% 2         對等談判?     45.12% 3         追討黨產?     26.34% 4           反貪腐?       26.08% 5        加入聯合國?   35.82% 6        重返聯合國?   35.74%

12 問11:公民投票選舉票圖樣為何? 答:請參考下圖
圖片出處:「

13 問12:有效票與無效票如何認定? 答:有關此問題,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可搜尋得〈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下載),此份文件中對於有效票、無效票的認定說明相當清楚。

14 問13:為何有些人會選擇投下廢票(無效票)?
答:部分民眾選擇用投出無效票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民間有所謂「廢票聯盟」,主要是表達對目前所有候選人均未滿意的態度。近來,更有投廢票者主張修改選舉制度,主張當廢票達到投票人數的一定比例時就使選舉無效。當然,這只是部分民眾的主張,尚未在我國成為制度。 參考:〈廢票聯盟 催投廢票〉,聯合報新聞,103年11月27日。

15 問14:在立法委員選舉中,採用「單一選區兩票制」,其中「政黨票」樣式為何?
答:請參考下圖                                                                                                                                     圖片出處:「

16 問15:在總統選舉中,選舉票的格式為何? 答:請參考下圖
圖片出處:「

17 問16:選舉時,接受賄賂的人是否也有罪? 答: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99條的規定,若有候選人以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其他候選人放棄參選,或要求有投票權者投票給他,這樣的候選人已經因為行賄而觸法,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再依《刑法》第143條的規定,「收受賄賂」而答應對方不投票、以一定方式投票,也是違法的行為。換句話說,接受賄賂的人也有刑責。

18 問17:候選人可以接受支持者(個人或企業)的捐款嗎?
答:依照我國《政治獻金法》,候選人可以收受個人、政黨、人民團體與營利事業之政治獻金。但有些對象的政治獻金,是例外不能接受的,例如:宗教團體、未具有選舉權之人、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 參考: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

19 問18:何謂「黨內初選」, 何謂「脫黨參選」?
答:候選人若獲得政黨提名參與選舉,由於係代表黨參加選戰,將能獲得比個人參選更多的資源支持。而政黨內希望被黨提名的候選人,可能有好幾位,如果當選者只能有一位,政黨當然希望提名勝選機率較高的候選人。因此,政黨會透過民意調查,理解民眾對各候選人的看法,作為決定要提名誰的參考(另外,當然還有黨員與黨內高層意見的影響)。有些候選人不服黨未提名自己,也可能退出該政黨,堅持自行參選。 參考:自由開講》選舉民調怎麼看?

20 問19:哪些行為可能構成賄選? 答:依照最高法院檢察署擬訂之「賄選犯行例舉」,舉凡:(一)提供「走路工」、「茶水費」、「誤餐費」或其他名目之現金、票據、禮券、提貨單或其他有價證券;(二)提供具有經濟價值之日常用品,如電鍋、熱水瓶、收音機等;(三)提供免費或自付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國內外觀光遊覽、國內遊覽車旅遊或進香活動……是有可能構成賄選的,但仍須依照承辦檢察官對於個案實際情況加以認定。 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為民服務→常見問答

21 問20:賄選者會有什麼後果? 如何檢舉賄選? 答:賄選者至少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法》的規定,在查明證據後,無法逃離法律的制裁。依據〈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規定,檢舉人可獲得高額獎金,依據選舉種類不同,金額從新台幣50萬至1500萬元。檢舉賄選專線是 。 參考:基隆地方法院反賄選網頁

22 公民教學網站網址 http://marychang.weeb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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